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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學復習資料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一,指出了經濟法是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闡明經濟法屬于法的范圍,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存在普遍聯絡,有法的共性。第二,指出了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各經濟主體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表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存在很大區別,有法的個性。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律效力所波及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問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從狹義而言,只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不過各國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廣度與深度因社會形態、立法習慣不一樣而有所區別。同一國家因時代不一樣、國家經濟活動的層次不一樣,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也不相似。我國經濟法重要調整國家機關在經濟管理和經濟協調過程中與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及經濟公民,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調關系。詳細說重要有如下四種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市場主體管理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可持續發展關系3.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置條件1)投資人為一種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企業”字樣。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4.二、合作企業的設置(一)條件1、有2個以上的合作人,并都依法承擔無限責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一般合作人)2、有書面合作協議3、有合作人實際交付的出資4、有合作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及企業字樣)5、有經營場所和合作經營的必要條件我國對企業定義為:企業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置的,股東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由此可見:企業的一般特性:法定性、盈利性、法人性企業的特有特性:企業是股份制企業;企業實行有限責任;企業是規范化或原則化有限責任公LimitedLiabilityCompany1.概念:有限責任企業(有限企業)是指一定數額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所有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企業設置條件設置有限企業應具有5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50個(一人有限責任企業除外)(2)股東出資到達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3萬元)。企業全體股東的初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他部分由股東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4)有企業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企業規定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限責任企業設置程序企業內部通過章程,由全體出資人討論協商,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部進行登記。有限責任企業資本制度有限責任企業的資本是全體股東出資額的總和,經登記即為該企業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的自有資本,注冊資本與借貸資本之和是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以貨幣單位表達。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有限責任企業設置時,股東如不按企業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企業成立后,如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明顯低于企業章程所定價的,應由該股東補交其差額。股東在企業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股東之間可互相轉讓其所有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外轉讓出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一樣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置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置,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置權有限企業組織機構1)股東Shareholders有限責任企業的股東即出資人。除國家明令嚴禁或限制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機構部門、企業法人、法人事業單位、社團以及自然人,均可成為有限責任企業的股東。股東的法律地位:股東是企業的出資人,占有企業的股份,享有充足的股東權。包括對企業的財產權和管理權。所有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股東的義務是遵守章程、出資并以此對企業承擔責任。2)股東會及其職權TheShareholdersMeeting股東會是企業全體股東構成的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其重要職權有:經營決策權。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監事確定權。選舉或更換董事、監事,決定其酬勞;董事會、監事會匯報的審批權;財務預決算審批權;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批權;增減資本和轉讓資本、債券發行的決策權;企業改組變動的決策權。即對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策。章程修改權股東會議事規則股東會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章程規定按期召開。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1/3以上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應在會議召開前15日告知全體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按簡樸多數原則決定;但有關企業注冊資本增減,章程修改,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企業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ABoardofDirectors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行使企業經營管理權的執行機關,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關;是企業的經營決策機關;是企業股東會決策的執行機關;是企業的對外代表機關。有限責任企業董事會組員3~13人。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置的有限責任企業,其董事會組員應有職工民主選舉的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小型有限責任企業,可只設執行董事,并可兼任經理,執行董事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企業章程規定,但每界任期不得超過3年企業領導組員的資格限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財產罪或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刑,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并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國家公務人員不得兼任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三.股份有限企業JointStockLimitedCompanies1.概念股份有限企業又稱股份企業。是指由一定數額的股東構成,其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所有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2.股份有限企業特性募股集資公開,股東數額低限,所有股份等額,股份自由轉讓,經典資合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設置規定嚴格3.股份有限企業設置條件設置股份有限企業應具有6個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的法定限額為二人以上二百人如下,且其中應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到達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企業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改為500萬元)。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定企業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名稱,建立符合股份企業規定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股份有限企業的設置方式股份有限企業的設置有發起設置和募集設置兩種方式。發起設置(認股設置)是發起人認購企業應發行的所有股份而設置的方式。發起人應當認足和繳足所有股款。募集設置又稱招股設置。是發起人認購企業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置的方式。股份有限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企業發行后股票總額的35%。發起人的出資方式股份有限企業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對于非貨幣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算財產,并折合為股份。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6.創立大會的召開及其職權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到達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并應于創立大會召開前15日內告知認股人,同步予以公告。發起人如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可規定發起人返還股款,并加算同期銀行利息。創立大會職權:通過企業章程,選舉組織企業機關。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置登記。6.股份有限企業的資本制度股份有限企業的資本是全體股東出資的總和。股份有限企業股東的出資必須體現為等額股份,創始股東(發起人)只在發起設置時應認足繳足所有股份,而募集設置則只認繳所有股份的一部分。7.股份有限企業體制(略)發起人和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由5~19人構成)經理;監事會;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義務股份有限企業股份發行1)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額平均劃分的股份有限企業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每股代表的資本額相等,每股代表一份股東權,股東所持股份與其在企業中的權利和義務成正比。股票是指股份有限企業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的體現。2)股份的種類根據股份與否記載股東姓名,分為記名股和不記名股。根據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不一樣,分為一般股和尤其股。根據股份投資主體不一樣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根據股份發行對象不一樣分為境內上市內資股(即A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即B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N股)。股份公開發行目前,我國的股份企業初次公開發行股票一般在企業發起設置1年后申請。股份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似。股份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企業資本公積金4)發行新股的條件企業前次發行股份已經募足,且間隔1年以上;企業近3年內持續盈利,并可以向股東支付股利;企業近3年會計文獻無虛假記載。企業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四.上市企業企業是指其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同意,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企業。股份有限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不過我國目前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僅是上市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經同意上市交易的公眾股。注意:股份企業不等于上市公企業申請上市的條件股票經證監會同意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企業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近來3年持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企業股份總數的25%以上,企業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5%以上;企業在近來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匯報無虛假記載;反不合法競爭法概述一、反不合法競爭法的概念調整在工商業領域中因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合法競爭而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我國反不合法競爭法的基本內容(一)立法目的1、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2、制裁不合法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3、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二)反不合法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國家制止不合法競爭行為和部分限制競爭行為過程中產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重要有監督管理機關和經營者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經營者之間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賠償關系。(三)反不合法競爭法的原則1、平等原則2、公平原則3、自愿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不合法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性1、概念不合法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合法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2、特性1)主體是經營者(2)以競爭為目(3)違法性4)侵權性和社會危害性二、不合法競爭行為的種類(一)假冒混淆行為(二)商業賄賂行為(三)虛假廣告宣傳行為(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五)壓價傾銷排擠競爭對手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六)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七)不合法有獎銷售行為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運用有獎銷售的措施,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前兩種屬于嚴禁性有獎銷售,后一種屬于限制性的有獎銷售。(八)商業誹謗行為(九)串通招投標行為(十)公用企業濫用優勢限制競爭(限購排擠行為)(十一)行政壟斷與地方封鎖行為第十四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就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居民。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稱個體社會組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消費者權益的關鍵是消費者的權利,其有效實現是消費者權益從應然狀態轉化為實然狀態的前提和基礎;而對于消費者權利的實現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義的消費環境由影響消費行為的一切外在原因構成,包括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技術環境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一、概念確認和保護消費者在為生活需要而購置、使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中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合用范圍: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置、使用商品或服務,2、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3、農民購置、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1、公平信用2全社會保護3尤其4以便消費者訴訟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一、安全權2、結社3、知情權4、獲取知識權5、自主選擇權6、尊嚴權7、公平交易權8、監督權五9、求償權經營者的義務1、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3、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義務4、提供真實信息義務5、出具對應憑證單據義務6、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7、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義務8、不得侵犯消費人身權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1.健全和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制2.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3.司法機關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二)消費者組織的保護爭議的處理和法律責任(一)爭議的處理1.爭議處理的途徑:(1)協商處理(2)祈求調解(3)提出申訴(4)申請仲裁(5)提起訴訟2.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2.經濟責任3.行政責任一、工業產權法概述一)、工業產權法概念是人們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發明發明和明顯標識等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部分。(二)、工業產權的特性1、專有性2、地區性3、時間性專利主體可以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發明,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一)發明1、產品發明2、措施發明3、改善發明

例外(1)違反社會公益的發明(2)科學發現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措施(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措施(5)動植物品種(6)用原子核變換措施獲得的物質二)實用新型定義: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發明的區別A:實用新型的發明性低于發明。B:實用新型所包括的范圍不不小于發明。C:實用新型受保護的期限短于發明。D: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較發明簡樸。三)外觀設計1、定義: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2、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作為載體。外觀設計必須要富有美感。外觀設計還必須適于工業應用1、商標注冊原則:注冊原則──確權原則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原則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優先權原則一)協議法的概念是調整協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協議關系是指以協議的簽訂、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但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闡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二)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抵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簽訂協議,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抵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初次時間,視為抵達時間。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告知應當在要約抵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步抵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1、撤銷權的行使及限制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告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告知之前抵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協議作了準備工作。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告知抵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協議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勞、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處理爭議措施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節協議的效力一、協議效力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協議在法律上與否具有約束力(義務及責任)二、協議的生效要件(一)協議主體具有對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達真實(三)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四)簽訂協議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辦理法定的登記、審批手續)第四節協議的履行一、協議履行的原則(一)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合適履行原則,對的履行原則,嚴格履行原則,是指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各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其協議義務。二)誠實信用原則(協作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根據協議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本著誠實信用精神履行其協議明示義務和協議隨附義務。其一,在協議條款明確的狀況下,雙方當事人應當互相維護對方的利益。其二,在協議條款不明確的狀況下,當事人應根據協議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地行事,以實現締約目的;其三,當事人除應履行協議明示的義務外,還二、協議履行中的規則(一)、親自履行規則所謂協議親自履行規則,是指債務人本人應當親自履行其協議債務以及債權人本人應當親自行使其協議權利或受領協議標的的給付,而不得將債權或債務私自轉移至第三人。(二)、同步履行規則所謂協議同步履行規則,也稱為同步履行抗辯權制度,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次序的,應當同步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祈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期,有權拒絕其對應的履行規定(此種權利被稱為同步履行抗辯權)。同步履行規則合用條件1.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協議互負債務2.須雙方債務無先后履行次序3.須對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4.拒絕履行須以對應的債務范圍為限四)協議重要條款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1、一般規則協議補充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重要情形(1)質量不明條款的履行按照國標、行業原則履行;沒有國標、行業原則的,按照一般原則或者符合協議目的的特定原則履行。(2)價款或者酬勞不明條款的履行按照簽訂協議步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規定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按照有助于實現協議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承擔不明條款的履行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五)政府價風格整時的履行規則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協議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風格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六)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債務規則七)協議履行中的第三人規則

1、向第三人履行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2、由第三人履行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協議的保全(一)協議保全的概念指協議之債的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合法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之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的法律制度。(二)協議保全制度1、代位權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導致損害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導致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2、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對債權人導致損害時,債權人享有的祈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條件1、債務人實行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2、債務人實行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導致損害4、債務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第五節協議的變更和轉讓一、協議的變更(一)協議變更的含義指協議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就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二)協議變更的條件1、當事人協商一致。2、法律、行政法規有尤其規定的,依其規定。在協議法中反應在如下方面:二、協議的轉讓(一)概念協議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協議權利或義務所有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包括:1、權利轉讓(債權轉讓)2、義務轉讓(債務承受)3、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概括移轉)。二)協議轉讓的條件1、受讓人主體資格合法2、轉讓的債權債務具有可轉讓性D79:不得轉讓的權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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