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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公司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95)《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083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公司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尚應遵守公司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條庫房、儲罐區的設計和安全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第三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第四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第五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公司安全環保部和設備管理部同意,并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第六條在倉庫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第七條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領導及安全環保部和設備管理部報告,設備管理部與安全環保部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第八條倉庫、罐區周圍10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引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制定檢修施工方案,并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動火許可證”。第九條倉庫、罐區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電筒、安全燈等)。第十條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第十一條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進入。第二章一般倉庫安全規定第十二條倉庫重地,閑人免進。經允許進入倉庫的任何人員,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材料、工具、零部件、設備應堆放在安全道以外,要分類擺放整齊、穩固可靠、高度適當。第十三條各倉庫的建筑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并要根據季節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第十四條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第十五條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第十六條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貨物堆放距屋頂、墻壁、燈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或貨垛之間不得少于20厘米。第十七條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時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第十八條搬運刃、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要戴手套,放置穩當,貨物不準露出貨架。第十九條工具、材料、零部件不能放在電氣開關附近或壓在電線上。第二十條禁止在光滑或涂油的零件上行走。所用的梯凳不可有油垢,要放牢固。第二十一條搬運物件應根據重量和搬運者的身體強弱條件進行,以防發生事故。兩人一起搬運物件,應互相配合,步調一致。用推車或小東風運輸零部件,應放置平穩、牢固。第二十二條采用行吊作庫內搬運時,應遵守行吊安全操作規程,并與起重工、司機密切配合,并服從起重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第三章油庫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加油庫屬要害部位,應認真執行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所有進入油庫人員,嚴禁攜帶火種、火柴、打火機等發火物和易燃物。第二十五條油庫嚴禁吸煙、動火。也不準穿帶鐵釘的鞋子進入。第二十六條油庫采購配備必要的消防滅火器材。如發生火警,應立即報告,并充分利用滅火器或砂子撲滅,禁止用水滅火。第二十七條油庫管理人員有權監督加油時做到:停車熄火;無煙火;車上人員撤離等事宜,方可給予加油,未經許可不準進入油庫。第二十八條油庫所有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上空不得架設電線。特殊情況夜間加油應用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第二十九條加油前必須認真詳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開泵加油。加油過程中不準離人,注意油標指示,停泵后要隨即切斷電源。第三十條啟閉油罐的人孔、油蓋、測量液面和取樣等作業時,禁止使用鐵器或石頭等發火花的工具。在進行上述作業時,操作者應戴口罩,并站在上風側,避開揮發氣體。第三十一條油罐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三十二條夏季高溫時加油應特別重視安全,采取防范措施;冬季應將油罐內的水放盡,并搞好閥門、管道的保溫。第四章粗苯、液氨、焦油儲罐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粗苯、液氨、焦油儲罐區域周圍場地應平整,不準堆放雜物。第三十四條粗苯、液氨、焦油罐區周圍的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接地電阻測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平時應作接地線外觀檢查。第三十五條粗苯、液氨、焦油罐進油管應接到罐底,以免進粗苯時沖擊噴濺造成靜電積聚。第三十六條罐底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應牢固可靠,并定期檢查。第三十七條嚴禁使用一切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進行作業。第三十八條罐體、管道和閥門應保持嚴密不漏,發現有滲漏現象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第三十九條苯罐區、液氨球罐區、焦油罐區應配備充分、完好、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點,還應設置消防沙池一座及消防沙器具。對所有安全器材應定期進行檢查。第四十條粗苯、液氨、焦油儲罐區周圍50米以內禁止使用明火。必須動火時應根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審批手續,采取安全措施后,才準動火。第四十一條液氨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嚴格按照企業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安全管理;粗苯、液氨、焦油儲罐按照公司《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對其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第四十二條粗苯、液氨、焦油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第四十三條粗苯、液氨、焦油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第四十四條粗苯、液氨、焦油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和現場圍堰泡沫覆蓋系統或高壓水泡,并進行日常性維護保養。第四十五條粗苯、液氨、焦油儲罐的管線、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第四十六條儲罐、液氨、焦油區的防火(護)堤,應符合《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1、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2、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于防火(護)堤外。第四十七條粗苯、液氨罐區必須設置相應檢測報警裝置,并對檢測數據作以記錄。第五章粗苯、液氨裝車安全管理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粗苯、液氨外賣裝車環節的安全管理,現對粗苯、液氨裝車規定如下:第四十八條粗苯裝車規定1、空槽車到廠后,由崗位操作工與銷售人員共同監督過磅并將槽車帶領至粗苯裝車地點。2、空槽車到位后通知安全環保部派專人到現場監護指導裝車。3、安全環保部專人到現場后,在各通道路口拉好警戒線或放置好隔離裝置,嚴禁其他車輛及人員入內。4、裝車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帶釘鞋,以防產生火花。5、撤出裝車點四周50米以內的施工人員及易燃易爆物品,停止50米以內的各項動火作業,并禁止接、打手機。6、粗苯車輛來廠后,由銷售部相關負責人和安全環保部監護人員負責認真查驗提貨單位的以下六項資質和要求: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6)、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絕充裝。7、建立登記制度。安全環保部要以《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卸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8、裝罐車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粗苯貯槽液位及槽車容量,監護人員向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說明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危害、應急措施、聯系方式等。9、檢查消防器材應齊全。裝車平臺準備滅火器2個、石棉布2塊;裝車現場干粉滅火器2—3個。10、汽車槽車在裝粗苯前,必須規范接地。將管子出口插到槽底部距離250mm以內。裝車工作完畢后,應靜置10分鐘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11、開泵后檢查苯泵和電機有無異聲,然后緩慢打開泵出口閥。禁止未開出口閥送苯泵長時間運轉。12、在送苯過程中,經常檢查苯罐液位情況避免抽空。13、槽車裝苯,應監督裝車人員佩戴好防毒面具,并令其站在槽車上風側,密切監視槽車液位上升情況,嚴禁在槽車上來回走動!當槽車液位達到標準高度(換算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時,要立即通知停止送苯。粗苯泵操作人員應及時停泵,關閉出口閥門,嚴禁液位超高。14、裝車過程中,崗位操作人員應密切注意整個裝車管線及貯槽液位,發生泄漏或其它情況,應立即進行停泵處理。15、在送苯過程中,發現泵體有撞擊聲或苯泵油封漏苯超過40滴/分鐘應立即停泵,關閉進出口閥,并報告領導處理。16、裝苯槽車對位必須準確,槽車蓋必須綁牢;封車時必須輕放車蓋,嚴防撞擊出火花。17、裝車過程中由槽車司機、操作人員、安全監護人員共同負責確定粗苯在槽車內的液位,出現溢流共同承擔責任。18、夏季高溫期間,裝車時間為上午6:30—10:00,下午17:00—21:00,高溫(氣溫超過30℃)、雷雨、大風天氣禁止裝車。19、裝車過程中,操作工及安全環保部人員必須全程進行監護,裝車后由操作工進行監督過磅。20、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停泵停電,關閉進出口閥門,并上報領導。第四十九條液氨裝車規定1、空槽車到廠后,由崗位操作工與銷售人員共同監督過磅并將槽車帶領至液氨裝車地點,空槽車到位后通知安全環保部,由專人到現場監護指導裝車。2、安全環保部專人到現場后,在各通道路口拉好警戒線或放置好隔離裝置,嚴禁其他車輛及人員入內。3、撤出裝車點四周50米以內的施工人員及易燃、易爆物品,停止50米以內的各項動火作業,并禁止撥打手機。4、液氨車輛來廠后,由銷售部相關負責人和安全環保部監護人員負責認真查驗提貨單位的以下六項資質和要求: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5)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6)、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絕充裝。5、建立登記制度。安環部要以《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卸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6、裝車前,監護人員向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說明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危害、應急措施、聯系方式等,由操作工對球罐液位高度做好記錄。7、裝車前現場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充裝車輛必須保證鶴管(充裝臂)、密封件、安全閥、液位計、壓力表、緊急切斷閥、手動放空閥、排污閥等設備的完好,液氨連接導管經過檢驗并在檢驗期內,由安全監護人員和裝車操作人員共同檢查。8、汽車槽車在裝卸液氨時,必須規范接地。裝車工作完畢后,應靜置10分鐘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9、裝車中隨時檢查罐槽外觀有無鼓包、泄漏,壓力、溫度急劇變化及其它異常現象。

10、

嚴禁超裝、混裝。液氨裝卸時,應注意儲罐和槽罐的裝載程度,不得超過其容積的85%。

11、裝車過程中由槽車司機、操作人員、安全監護人員共同負責確定液氨在槽車內的液位,出現泄漏共同承擔責任。12、夏季高溫期間,裝車時間為上午6:30—10:00,下午17:00—21:00,高溫(氣溫超過30℃)、雷雨天氣不裝車。13、裝車過程中,操作工及安全環保部人員必須全程進行監護。14、裝車后由操作工進行監督過磅。附表: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企業名稱:年月日運輸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購貨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劇毒購買憑證或準購證編號經營許可證編號車輛資質情況主車牌號道路運輸證編號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編號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編號掛車牌號車輛及罐體是否與行駛證照片一致是□否□道路運輸證核定載重(噸)最大充裝量(m3;常壓或承壓)壓力容器(罐體)檢測有效期駕駛員及押運人員資質情況駕駛員姓名駕駛證編號身份證編號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編號押運員姓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編號身份證編號車輛安全配置情況三角頂燈有□無□矩形標牌有□無□導靜電帶有□無□毒爆腐標志有□無□*安全閥有□無□*壓力表有□無□*液位計有□無□*防波板有□無□*速斷閥有□無□應急器材有□無□裝車情況裝運產品裝車數量(噸)系固情況鋼瓶瓶帽、防震圈是否齊全發貨單位查驗人(簽字):充裝或裝車人(簽字):核準人(簽字):駕駛員(簽字):押運員(簽字):說明:表中帶*號標志的為承壓罐車必檢項。第六章、焦油接收、脫水和裝車操作規程第五十條焦油接收、脫水:1、焦油接收前,確認接收貯槽各閥門處于正確狀態,通知鼓風工段開始接收焦油,兩個焦油貯槽正常情況下輪流作為接收、脫水和裝車貯槽使用。2、焦油貯槽液位不得超過貯槽高度的80%,進油完畢后,升溫至90℃以上并持續24小時。3、貯槽焦油靜置兩天、脫水一天,脫水完畢后取樣化驗。4、取樣化驗合格后,方可裝車發運。第五十一條焦油裝車:1、將焦油槽車停好位置后,預熱裝車管道10分鐘,檢查焦油泵、管道無故障、閥門開關正確。2、啟動焦油泵,開始裝車,保持焦油壓力0.4MPa。3、裝車時,操作需兩人配合完成。4、裝車過程中密切注意整個裝車管線、槽車液位、貯槽液位及焦油含水情況,停止裝車。5、裝車完畢后停焦油泵,切斷電源。6、焦油泵長期停止運行時,必須檢測絕緣合格后,才能啟動。7、開蒸汽清掃焦油泵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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