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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基礎》教學大綱第一講: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和我國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第二講:憲法第三講:民法第四講:合同法第五講:知識產權法第六講:婚姻法和繼承法第七講:刑法第八講:訴訟法9/17/20231法律基礎《法律基礎》教學大綱第一講: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和8/7/20預告事項1、課程成績=70%期末卷面分數+平時成績+獎罰分數。2、期末考試方式為閉卷。3、平時成績預送30分。但是:每曠課一節扣3分;每早退一次扣2分;每遲到一次扣2分;不能正確回答課堂提問的,每次扣1分。4、對課堂有獎征答題主動應答并回答正確的,每次獎勵3分5、故意擾亂課堂秩序、不聽勸阻的,每次罰15分。累計達三次的,課程成績按零分計。曠課是指未按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缺課,或晚于上課開始時間5分鐘以上進教室,或早于下課開始時間5分鐘以上擅自離開教室。早退是指在教學進行中未經任課教師同意擅自離開教室,尚未構成曠課。不能正確回答課堂提問是指不能回答或拒絕回答或錯誤回答教師的課堂提問。9/17/20232法律基礎預告事項1、課程成績=70%期末卷面分數+平時成績+獎罰分數第一講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
和我國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一、法的概念與淵源(一)法的概念
國家制定的法稱“成文法”,國家認可的法稱“不成文法”,如判例法、習慣法、宗教法等。“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主要體現在: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國家將依法動用其公共權力,必要時包括武裝力量,促使義務人履行其職責和義務,制止、鎮壓、懲戒違法行為。“反映統治階級整體意志”是指法歸根結底體現的是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訴求,而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訴求,主要根植于當時的經濟形態,并深受政治、文化、民族傳統、宗教、人口等現實存在的影響。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行為規范的總和。9/17/20233法律基礎第一講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
和我國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一、法的(二)我國法的淵源
1、憲法。由全國人大按特別程序制定或修正。2、法律。分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4、地方法規。包括省級人大、省會市或首府市人大、經濟特區市人大、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一般地方法規,少數民族自治區域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有權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5、規范性法律解釋。包括立法機關對所立法律規范的立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對法律適用問題所作的司法解釋,行政機關根據所執行的法律規范的授權對執行的法律所作的行政解釋。6、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行政規章,地方行政規章。7、國際條約。包括公法性國際條約,私法性國際條約。8、軍事法規和規章。此外,習慣與慣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認可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9/17/20234法律基礎(二)我國法的淵源8/7/20234法律基礎二、法律規范、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一)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行為模式(三種)+法律后果(兩種)=法律規范
另一說法是:假定+處理+制裁=法律規范(二)法律規范的主要分類1、按行為模式分:授權性規范、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2、按強制性的強弱程度分:強制性規范、任意性規范。3、按內容的確定方式分:確定性規范、準用性規范、委托性規范。9/17/20235法律基礎二、法律規范、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一)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8/(三)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1、
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輔助標準是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
2、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主要法律部門包括:
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軍事法訴訟法和仲裁法國際法9/17/20236法律基礎(三)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憲法民商經行刑軍訴國8/7/三、社會主義法律關系
(一)構成要素
1、法律關系主體。涉及:(1)權利能力。有一般權利能力、特別權利能力之分。(2)行為能力。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之分。
2、法律關系內容。分別是:(1)權利。有對世權、對人權之分。(2)義務。有一般義務、特別義務之分。
3、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物、行為、無形財產。(二)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1、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作為和不作為。2、事件。9/17/20237法律基礎三、社會主義法律關系(一)構成要素8/7/20237法律基四、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一)民主的含義1、國體意義上的民主。最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2、政體意義上的民主。國家事務、社會事務依多數人意志決定的政權組織形式。3、行事規則意義上的民主。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整體。(二)法制的含義1、靜態意義法制。法律、制度、秩序。2、動態意義法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法制宣傳教育等活動。3、治國方略意義上的法制。依法治國、依法辦事,即法治。(三)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關系1、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前提和力量之源,決定后者的性質、質量和前進方向。2、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化、制度化、秩序化,是對前者的確認、保障和規范。
9/17/20238法律基礎四、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一)民主的含義8/7/20238法律五、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法治與人治的主要區別1、經濟形態不同。前者對應商品經濟形態,后者對應自然經濟形態或產品經濟形態。2、經濟體制不同。前者對應市場經濟體制,后者對應集權經濟體制或計劃經濟體制。3、政治體制不同。前者對應民主政治體制,后者對應專制政治體制。4、治國標準不同。前者對應嚴謹的法律標準,后者對應道德標準,實質是以長官意志、權威意志為標準。5、行為準則不同。前者對應法律規范,后者對應圣賢說教。9/17/20239法律基礎五、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法治與人治的主要區別8/7/(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含義即:1、治理國家的主體是最廣大的人民群眾。2、人民群眾全面參與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3、憲法和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標準,是行為準則。4、宗旨是使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秩序化。5、人民群眾在共產黨的領導下,通過各種途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9/17/202310法律基礎(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含義依法治國就(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實現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辦事三者之間和諧統一和有機結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基本標志是:1、有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有健全的國家基本制度。3、有高素質的國家公務人員隊伍。4、有崇尚法治的人民群眾。5、法律至上、人民主權至上。6、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7、堅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9/17/202311法律基礎(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8/7/202311法律六、違法、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一)違法的構成1、有違法行為,包括違法作為和違法不作為。2、違法行為危害了法律確認、保護的社會關系。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另有約定的除外。4、行為人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能力。(二)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1、違憲責任與違憲制裁。2、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3、行政責任與行政制裁。4、刑事責任與刑事制裁。
9/17/202312法律基礎六、違法、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一)違法的構成8/7/202第二講
憲法
一、憲法的性質(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1、內容是關于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等根本問題的基本原則。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嚴格。(二)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反映1、憲法集中反映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統治階級內部各利益階層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此地與彼地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2、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必然引起憲法內容的相應變化。(三)憲法是民主的產物和要求
1、沒有民主就沒有憲法,沒有真正的民主就沒有真正的憲法。2、民主的性質與程度不同,憲法的性質與內容也不同。9/17/202313法律基礎第二講憲法一、憲法的性質8/7/202313法律基礎二、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1949年《共同綱領》在沒有條件組建全國人大進行立憲的情況下,《共同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是組建新政權的法律根據,是建國初期的立法和施政的憲法根據。(二)1954年憲法他以根本法的形式規定了人民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原則。由于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不正常,他并未得到應有的貫徹和尊重。(三)1975年憲法
他以極左路線為指導思想,是新中國憲政史上的一場鬧劇。(四)1978年憲法他對1975年憲法有所糾正,但仍然堅持錯誤的極左路線,很不完善。(五)1982年憲法及其四次修正1、1988年通過了2個修正案。2、1993年通過了9個修正案。3、1999年通過了6個修正案。4、2004年通過了14個修正案。
9/17/202314法律基礎二、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一)1949年《共同綱領》8/三、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制度
(一)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1、工人階級的領導是根本標志。2、工農聯盟是階級基礎。3、愛國統一戰線和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政治同盟。按憲法2004年修正案,現在的愛國統一戰線應表述為: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憲法規定: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序言第五自然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二條)
這表明:新中國是最廣大人民民主共和的國家,不再是家天下,也不是少數富人的天下。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9/17/202315法律基礎三、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基本制度(一)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制(二)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3、我國的人民代表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縣區級政府上一級人大縣區級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省級以下之地方運作過程簡圖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政府縣區級人大,選舉并監督上一級人大代表和本級其他國家機關組成人員鄉鎮人大,選舉并監督本級政府組成人員選民民主選舉并監督鄉鎮級、縣區級人大代表基層法院9/17/202316法律基礎(二)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縣區級政府上一級人大縣區級檢察(三)國家結構形式——統一的多民族國家1、我國是單一制形式的國家。2、實行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3、按一國兩制構想在香港、澳門設立了特別行政區,力爭在臺灣也能設立。(四)我國的經濟制度1、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2、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管理體制。
9/17/202317法律基礎(三)國家結構形式——統一的多民族國家8/7/202317法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一)相關概念
1、公民與人民。前者是非常穩定的法律概念,后者是歷史范疇內的政治概念。我們既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也要依法保障公民權利。2、
公民權與人權。前者是一國公民依其本國現行法的規定享有的權利,后者是自然人個體和群體依其人類的屬性應當享有的權利。國家既尊重和保障本國公民的公民權,也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生存和發展是首要人權,反對任何國家借口保護人權而干涉別國主權。3、基本權利、義務與具體權利、義務。前者是憲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后者是其他法律規范根據憲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9/17/202318法律基礎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一)相關概念8/7/20(三)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權利和自由。4、對抗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不當行為的權利和自由。5、社會經濟權利。6、文化教育權利和自由。7、婚姻、家庭權利。8、弱勢群體受特別保護的權利。9/17/202319法律基礎(三)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8/7/202319法律基礎(四)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從公序良俗的義務。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5、依法納稅的義務。
9/17/202320法律基礎(四)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8/7/202320法律基礎(二)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征
1、權利主體、權利范圍的廣泛性。2、權利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真實性。3、權利義務的一致性。4、權利義務的平等性。9/17/202321法律基礎(二)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征8/7/202321法律基五、我國的國家機構
(一)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2、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原則。3、社會主義法制原則。4、精簡、統一、效率原則。9/17/202322法律基礎五、我國的國家機構(一)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8(二)我國國家機構體系
1、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2、國家元首機關——國家主席和全國人大常委會。3、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4、國家審判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5、國家檢察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6、國家軍事領導機關——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7、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機關——自治區、州、縣的人大和政府。
8、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港澳特首、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
9/17/202323法律基礎(二)我國國家機構體系8/7/202323法律基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地方人大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檢察院鄉鎮人大鄉鎮人民政府國家機構體系(不含特別行政區)簡圖說明:白線所指:由它產生、對它負責的關系黃線所指:受它領導、對它負責的關系紅線所指:受它監督的關系9/17/202324法律基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憲法部分案例在一項支援西部開發的活動中,東部某高校的一位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B某,被選派到西部某省F市工作。因其在擔任市長助理的最初六個月中顯示了卓越的工作能力,加上他的學歷、職稱在當地無人能及,在該市原主管科技的副市長因職務犯罪被免職后,該市市委常委會、市長辦公會分別作出決定,由B某擔任副市長,主管該市的科技、教育、對外協作等工作。但B某認為市委常委會、市長辦公會的決定違憲,因而拒絕按決定擔任副市長。而市委書記、市長批評B某不服從組織安排是錯誤的,要求B某立即上任,為F市的發展再立新功。分析:市委常委會、市長辦公會的決定是否違憲?9/17/202325法律基礎憲法部分案例8/7/202325法律基礎第三講
民法
一、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1、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2、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
2、誠實信用3、公平合理、互利有償4、保護合法民事權益5、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
6、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而言之:調整民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組成的法律部門。9/17/202326法律基礎第三講民法一、概述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構成要素1、概念:民事主體間針對一定的客體而發生的合乎法律規范、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2、構成要素:民事主體、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客體(二)民事法律事實
1、概念: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情況。2、類型(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2)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9/17/202327法律基礎二、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構成要素8/7/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人人平等。(2)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3)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法通則》第21條及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32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親友代管,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支付。代管人拒絕支付,債權人起訴的,代管人為被告。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作為原告起訴。《民法通則》第24、25條及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36-40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未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銷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若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應返還原物或給予適當補償。9/17/202328法律基礎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公民(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關于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其他具體解釋:第24條: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第25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第26條: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第27條: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第28條:民法通則第20條第1款、第23條第1款第1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29條: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第30條: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9/17/202329法律基礎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關于宣告失蹤、宣告死亡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1)劃分: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監護人按親等順序確定。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管和保護被監護的欠缺民事能力人的職責。監護人未履行其職責,致使他人或被監護人的利益遭受損害的,負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公民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實際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第13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9/17/202330法律基礎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二)法人
1、法人的成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法人的行為: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職責范圍內的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三)其他主體
1、合伙:兩個以上合伙人為經營共同事業而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人的組合。2、個體工商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公民。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9/17/202331法律基礎(二)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四、民事法律行為(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有效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行為的內容合法、目的合法、形式適當、手續完備。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既未由于他人脅迫、欺詐、乘人之危,也未由于自己重大誤解而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
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的實施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文本、往來信件、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行動的形式,緘默的形式。形式適當是指行為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或特定的書面形式,或僅在有法律依據、合同依據、習慣或慣例依據時,采用緘默形式。9/17/202332法律基礎四、民事法律行為(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有效條件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關于意思表示真實和公平合理的若干具體解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第69條: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第70條: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第71條: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9/17/202333法律基礎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關于(二)無效的和可撤銷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自始無效。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有效。行為人據以取得的對方財產應返還。當事人因此受損的,有過錯方應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生效后,上述(2)、(3)、(6)項規定對合同行為不再適用。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9/17/202334法律基礎(二)無效的和可撤銷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三)效力有其他瑕疵的民事行為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2、意圖得到的物權不能轉移的民事行為。3、所得物權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民事行為。4、不能生效的民事行為。
法條舉例:《擔保法》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43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最高法院《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9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它物權不能轉移。9/17/202335法律基礎(三)效力有其他瑕疵的民事行為法條舉例:8/7/202335五、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與種類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以本人名義進行。隱名代理、不披露代理除外。(2)在代理權限內進行。追認代理、表見代理除外。(3)代理人為本人利益獨立作意思表示。(4)代理的是可以代辦的有民事法律意義的行為。(5)代理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應承擔特別責任的除外。簡而言之,民商法上的代理是一方代另一方辦理有法律意義的民間事務。《合同法》第402、403條:受托人以其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所訂合同,第三人在締約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締約時若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締約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合同法》第48、49條:行為人無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名義所訂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9/17/202336法律基礎五、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一)代理的概念與種類簡而言2、代理的種類:(1)法定代理(2)指定代理(3)委托代理
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0條: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67、68條: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無民法通則第16條第1、2款或第17條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指定該法第16條第4款或第17條第3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9/17/202337法律基礎2、代理的種類: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二)代理(內部)關系的消滅
1、委托代理在下列情形下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下列情形下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一方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機構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9/17/202338法律基礎(二)代理(內部)關系的消滅8/7/202338法律基礎六、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范圍1、物權: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2、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侵權債權、不當得利債權、無因管理債權等。3、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4、財產繼承權:包括繼承權、受遺贈權。5、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9/17/202339法律基礎六、民事權利(一)民事權利的范圍8/7/202339法律基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財產所有權可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善意取得,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3、財產所有權的喪失:(1)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或不能再歸任何人所有而絕對喪失。(2)所有權轉歸他人的,所有權相對喪失。
(二)財產所有權9/17/202340法律基礎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所有4、財產所有權的共有:(1)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2)共同共有:除另有約定外,共有人按人人平等、一票否決、形影相隨的規則處理共有關系。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88-92條:對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若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等分原則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共有財產是特定物,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折價處理。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9/17/202341法律基礎4、財產所有權的共有: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三)其他物權1、租賃權:非所有人根據約定對他人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權利。財產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轉讓租賃物的,承租人對租賃物有先買權。
2、承包經營權:非所有人根據約定,在包死所繳利潤的條件下,對他人財產或企業享有的經營權。
3、相鄰權: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4、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典權等。9/17/202342法律基礎(三)其他物權8/7/202342法律基礎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關于他物權的若干解釋:第112條: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訂立書面合同或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無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認定抵押關系成立。第113條: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認定抵押無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由有關部門收購,···。第114條: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第115條: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若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第116條: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17條: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財物的,若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價格變賣,并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保護。第118條: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第119條: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準許。···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準許。···。第120條:在房屋出典期間或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期或增減典價的,應準許。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9/17/202343法律基礎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關于他物權的若干解釋:七、債權
(一)債的發生根據
1、合同之債2、侵權之債3、不當得利之債4、無因管理之債5、其他法律事實所生之債《民法通則》第92條: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31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予以收繳。《民法通則》第93條: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可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法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32條:管理人或服務人可要求受益人償付的費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9/17/202344法律基礎七、債權(一)債的發生根據《民法通則》第92(二)債的消滅原因
1、清償:債務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
2、提存:債權人拒絕受領債權或下落不明,或債權人死亡、終止后,債務人不能確定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可將履行債的標的物交付提存所保存。
3、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或放棄債權。
4、混同:債權、債務集于一身。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抵銷:互有債權或互負債務的,依法律規定或雙方協議可抵銷。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法定或約定的其他原因:如合同之債因合同被依法解除而消滅,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債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9/17/202345法律基礎(二)債的消滅原因8/7/202345法律基礎八、人身權
(一)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征其特征有:1、與權利人的人格和特定的身份不可分離;2、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3、是取得、享有某些權利的重要條件。(二)人身權的范圍1、人格權的范圍:姓名權或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2、身份權的范圍:知識產權中的署名權,監護人的監護權,夫妻雙方的配偶權等。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生命和特定身份而直接享有的民事權利。9/17/202346法律基礎八、人身權(一)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征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生九、
民事責任與訴訟時效
(一)民事責任概述1、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種類有:
(1)侵權責任(2)違約責任(3)締約過失責任(4)公平責任2、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并用。9/17/202347法律基礎九、民事責任與訴訟時效(一)民事責任概述8/7/202(二)侵權責任1、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行為違法。(2)有損害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121-127條: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經營者應承擔民事責任。儲運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經營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除外;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9/17/202348法律基礎(二)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21-127條2、侵權賠償懲罰性賠償限制性賠償補償性賠償在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填補損失為必要和限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海商法》第56條、第210條: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按貨物件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個SDR,或按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個SDR,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申報其性質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承運人與托運人已另行約定更高的賠償限額的除外。除另有規定外,關于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個SDR;······。關于非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個SDR;······。9/17/202349法律基礎2、侵權賠償懲罰性賠償限制性賠償補償性賠償在(三)民事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人民法院應權利人請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期限。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種類:
(1)一般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的期間為2年的訴訟時效。(2)特殊時效:法律特別規定的期間不是2年的訴訟時效,包括較短時效和較長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B.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C.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中止、中斷規則不適用于最長時效。
9/17/202350法律基礎(三)民事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種類1、(四)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1、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延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9/17/202351法律基礎(四)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8/7/202351法律基礎民法案例1、張某是甲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甲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對外簽約。后張某因收取回扣被甲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甲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問:該購銷協議對甲是否有效?
2、某醫院在一次優生優育的圖片展覽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說明中用推斷性的語言表述該患者系性生活不檢點所致。雖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觀眾仍能辨認出該患者是誰。患者得知這一情況后精神壓力過大,懸梁自盡。為此患者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醫院。問:醫院這一行為侵害了患者哪些權利?3、一天夜晚,甲開車逆行迫使騎車人乙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車毀人傷,而負責修路的施工單位對該坑未設置保護措施。問:對乙的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
9/17/202352法律基礎民法案例8/7/202352法律基礎4、甲、乙各牽一頭牛于一橋頭相遇。甲見狀即對乙叫道:“讓我先過,我的牛性子暴,讓你的牛躲一躲。”乙說:“不怕”,繼續牽牛過橋,甲也牽牛上橋。結果二牛在橋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橋下摔死。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5、甲、乙均為1987年6月30日出生。甲2005年初參加工作,月收入達1200余元;乙尚在高中讀書。2005年5月31日,甲、乙與丙發生口角,且將丙打傷。丙住院2個月康復,并于2005年8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乙賠償醫藥費5000元。本案中,丙的醫藥費應由誰承擔?6、甲(20歲)與乙(14歲)路過丙家,見丙家的狼狗正臥在門口睡覺。甲對乙說:你拿一塊石頭去砸一下狗,看它有何反應。乙照辦。狗被打后,大怒,奮力朝乙追去。乙見勢不妙忙躲在迎面走來的丁的身后,結果狗咬傷了丁。丁為此花去醫藥費2500余元。問:2500余元醫藥費應由誰承擔?
9/17/202353法律基礎4、甲、乙各牽一頭牛于一橋頭相遇。甲見狀即對乙叫道:第四講合同法一、概述(一)合同的概念與我國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我國合同法適用范圍:(1)適用于合同,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總則適用于一切合同,但分則或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分則或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可以參照分則或其他法律。(3)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未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合同的本質在于:合同是交易和合作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或合意;合同是有約束力的允諾。9/17/202354法律基礎第四講合同法一、概述合同的本質在于:合同(二)我國合同法基本原則1、地位平等、合同自由:當事人是否締約、與何人締約、以何方式締約、采用何種形式締約、以何條件締約,不受對方和其他任何人強迫。但是,公用事業經營者的合同自由應受必要限制。2、公平合理、互利有償:當事人締約時,付出了或允諾付出他愿意付出的東西并得到了或將得到他想得到的東西;但在一方有重大誤解或錯誤、無經驗、窘迫等被對方利用或對方不正當地濫用議價優勢時,則合同內容在理性人看來應是可以接受的。3、鼓勵交易和合作:降低合同的成立條件、有效條件、生效條件,減少履行障礙、無效情形,限制單方解約權。4、誠實信用:真誠、守信、善待對方和社會。5、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尊重社會公德: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9/17/202355法律基礎(二)我國合同法基本原則8/7/202355法律基礎磋商行為商業名稱法律名稱甲:這雙鞋多少錢可售?詢價要約邀請
乙:420元可售。開價、出價、討價要約甲:240元能賣嗎?還價反要約乙:288元賣給你。再還價再要約甲:258元賣給我吧。又還價又要約乙:行,258元成交!接受承諾9/17/202356法律基礎磋商行為商業名稱二、合同的訂立(一)要約1、要約的概念和有效條件:內容明確肯定、有締約意圖。2、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受要約人之時。數據電文到達時間的確定具有特殊性。3、對發出的要約的反悔方式:(1)要約生效前,按撤回規則將要約撤回。(2)要約生效后,按撤銷規則將要約撤銷。4、要約消滅的原因:(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5、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不具備有效條件的締約建議。9/17/202357法律基礎二、合同的訂立(一)要約8/7/202357法律基礎《合同法》有關要約的法律規定: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15條:···。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第16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17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18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9/17/202358法律基礎《合同法》有關要約的法律規定:8/7/202358法律基礎(二)承諾1、承諾的概念和有效條件:主體合格、內容一致(有一個例外)、按時作出(有兩個例外)、方式適當、意思傳遞途徑適當。2、承諾的生效時間:到達要約人時。3、對發出的承諾的翻悔:承諾生效前可撤回。承諾生效的法律意義在于: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9/17/202359法律基礎(二)承諾承諾生效的法律意義在于:除法律另《合同法》有關承諾的法律規定: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第30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第31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9/17/202360法律基礎《合同法》有關承諾的法律規定:8/7/202360法律基礎三、合同的效力(一)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1、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2、財產處分權《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最高法院《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9/17/202361法律基礎三、合同的效力(一)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法》3、代理人的代理權和代理行為的正當性《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4、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的正當性9/17/202362法律基礎3、代理人的代理權和代理行為的正當性《合同法趙某原系甲公司銷售部經理,因收受回扣被甲除名。甲將趙某除名后,未發布公告,也未通知原由趙某負責接洽的老客戶。趙某移交工作時,私自帶走了一份蓋有甲的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為報復甲,趙某仍以甲的銷售部經理身份,向原由其接洽的甲的老客戶乙公司收取了欠款;利用帶走的空白合同書,代甲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對甲不太有利的購銷合同;以甲的銷售部經理身份,代甲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并將此購銷合同的合同書寄給了甲,甲后按該合同內容向丁交了貨。當甲向乙收取欠款時,乙以已付為由拒絕重復支付;當丙要求甲履行合同時,甲以趙某不是其代理人為由拒絕履行;當丁向甲付款時,丁扣除了由趙某代收的定金。為此,甲與乙、丙、丁發生糾紛。分析:若訴至法院,三案應如何處理?9/17/202363法律基礎趙某原系甲公司銷售部經理,因收受回扣被甲除名5、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9/17/202364法律基礎5、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6、意思表示的真實性7、交易的公平性《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9/17/202365法律基礎6、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同法》第54條:8/7/2023658、法定審批、登記手續的完備性《合同法》第44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擔保法》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43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最高法院《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一)》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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