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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聽證工作程序及流程圖(完整資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優秀版資料,歡迎下載)
國土資源聽證工作程序及流程圖國土資源聽證工作程序及流程圖(完整資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優秀版資料,歡迎下載)工作程序分依職權、依申請情形分別設定。依職權聽證工作程序1、依職權聽證范圍(1)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2)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3)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4)制定規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5)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2、明確聽證機構,確定聽證員分管副局長或法規科科長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可從相關科定確定3人。3、發布聽證公告聽證機構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4、確定聽證會代表聽證機構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擬定聽證會代表,報局領導同意后確定聽證會代表。5、送達聽證材料聽證機構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至聽證會代表。6、舉行聽證會議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后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紀要.依職權聽證工作程序流程圖明確聽證機構,確定聽證員明確聽證機構,確定聽證員發布聽證公告確定聽證代表送達聽證材料舉行聽證會議制作聽證筆錄依申請聽證工作程序1、告知聽證權利書面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2、聽證申請申請應在規定時期內提出.3、明確聽證機構、確定聽證員4、受理聽證申請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5、制作、送達聽證通知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通知書》并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6、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的程序與依職權聽證會基本相同,但在舉行聽證前須聽取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聽證員、記錄員是否回避意見。7、制作聽證筆錄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依申請聽證工作程序流程圖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聽證權利明確聽證機構,確定聽證員受理聽證申請舉行聽證會議制定送達《聽證通知書》制作聽證筆錄城管執法案件處罰程序流程圖一般程序(適用除簡易程序外的其他案件)受理1、案件來源:(1)上級交辦;(2)其他部門移送;(3)舉報;(4)巡查發現2、填寫案件受理記錄3、第一時間到現場取證(2人以上)并填寫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立案1、制作《立案報告表》,經執法大隊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決定立案.2、指定案件承辦單位及人員調查取證1、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2、告知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及調查的范圍事項(利害關系自行回避);3、詢問當事人,證人;進行現場勘查、檢查等,并制作筆錄:(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制作《詢問筆錄》(2)對現場進行檢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3)必要時收集證據階段可以對物品進行登記保存;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決定書》并附清單,當場交付當事人(對先保存物品7天內作出處理決定);4、填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審查局法規股對案件調查結果及承辦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1、承辦人員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將有關材料報執法大隊負責人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2日內)報局法規股審核;2、局法規股負責人根據案件材料區別不同情況提出處理建議(2日內)。申辯不需或放棄城管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1、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依法享有的權利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3天)3、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進行復核,成立的應予采納需聽證進入聽證程序處罰城管局對調查結果審查后作出處罰決定,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罰,應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1、《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2、當事人不在場的,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1、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除依法可以當場繳納的,當事人應指定銀行繳納罰款)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結案1、制作《結案報告表》,報局分管領導審批結案;2、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不符合條件不能征收具備相關審查意見和資料:不符合條件不能征收具備相關審查意見和資料:(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查意見,界定項目公共利益性質和名稱;(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審查意見和項目征收范圍圖,界定項目四至范圍;(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意見,界定項目用地中的國有土地四至范圍。一、一、征收立項二、禁止不當行為二、禁止不當行為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資料,做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通知,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三、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三、確定實施單位選定評估單位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附屬物面積、家庭人員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建立房屋登記檔案。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附屬物面積、家庭人員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建立房屋登記檔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逐戶查勘評估,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四、四、房屋調查登記五、五、調查、登記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六、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六、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論證征收補償方案。七、征求公眾意見七、征求公眾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舊城區改建,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進行公示。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方案,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舊城區改建,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進行公示。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方案,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社會穩定風險大,不能實施征收。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大,不能實施征收。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專戶,存儲征收補償費用;組織落實產權調換房屋,并公示批準的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戶型圖。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專戶,存儲征收補償費用;組織落實產權調換房屋,并公示批準的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戶型圖。九、征收補償費用存儲落實產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可復議,也可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可復議,也可訴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十一、召開動員大會召開動員大會十一、召開動員大會召開動員大會對復估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復估修正評估結果對復估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復估修正評估結果對不履行協議的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簽訂補償協議十二、簽訂補償協議對不履行協議的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簽訂補償協議十二、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三、作出補償決定十三、作出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時間內又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按決定規定期限搬遷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時間內又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按決定規定期限搬遷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十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十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后,政府實施,也可以由法院執行。法院裁定后,政府實施,也可以由法院執行。十五、履行補償協議十五、履行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履行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履行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十六、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十六、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十七、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十七、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國土資源管理法一、名詞解釋1、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2、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法律制裁措施。4、國土資源行政處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失職行為,依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5、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6、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殉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9、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將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權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10、破壞耕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違法行為。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12、非法批準用地行為是指沒有審批權的單位批準用地、雖有批準權但超越了批準權限而批準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批準用地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而批準用地的違法行為。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及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條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14、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案件.15、國土資源聽證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決策和決定前,向其告知作出決策和決定的理由和聽證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此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表達意見、提供證據、進行申辯和質證以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一系列規范程序所構成的法律制度。16、國土資源信訪
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問題,舉報違法行為,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17、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18、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二、填空1、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2、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對象是國土資源管理的相對人。3、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內容一是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土地、礦產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4、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目的是保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土地、礦產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土地、礦產管理秩序,確保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5、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工作方針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工作方針.6、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工作原則(1)依法原則;(2)及時原則;(3)準確原則。7、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享有的權力(1)檢查權(2)調查權(3)制止權(4)處罰權(5)處分權(6)處分建議權。8、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取證的原則調查取證必須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9、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前提和基礎是調查取證。10、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先取證、后裁決。11、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行政處罰。1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13、調查取證程序包括詢問、勘驗檢查、強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鑒定等環節。14、土地違法案件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調查筆錄和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15、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的步驟(1)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主管或分管領導批準、簽字;(3)重大的,有影響的案件,應當抄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16、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結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17、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18、證據的主要作用有判案最根本的依據、是違法者接受處罰的依據、是宣傳法制、教育群眾最有說服力的教材.19、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0、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21、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22、《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哪幾種土地犯罪(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23、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的來源(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巡查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2)群眾信訪舉報的;(3)新聞媒體披露的;(4)上級交辦的,有關部門轉辦的.24、礦產執法監察的作用預防作用、補救作用、教育作用、促進作用。25、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作出哪些處罰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3)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的罰款的。26、國土資源信訪工作的原則(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2)實事求是,有錯必糾;(3)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4)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27、土地違法行為行政制裁的種類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28、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29、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種類1、非法占用土地;2、非法轉讓土地;3、破壞耕地;4、其它類型的土地違法行為;5、罰款;6、非法采礦;7、無證開采;8、越界開采30、《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沒收、罰款、限期拆除、責令履行義務四大類31、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法律文書的特點(1)強制性;(2)合法性;(3)真實性;(4)規范性。32、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的條件(1)有明確的行為人;(2)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3)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4)屬本部門管轄和職責范圍內處理的。三、簡答1、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答:一是明確了土地執法監察的主體;二是賦予了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權;三是完善了執法監督制度,賦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的調查權、制止權、處罰權等權力。同時,建立了處分建議權、直接處分權制度;四是對執法部門、人員本身提出嚴格要求;五是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權;六是總結了與土地違法行為作斗爭的經驗,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加具體,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3、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工作原則及內涵是什么?答:(一)依法原則依法原則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程序、期限、形式執行公務,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就是要做到執法的主體合法、程序合法、監察的內容合法、采取的措施合法.(二)及時原則及時原則要求我們發現、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要快,必須及時,將違法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對存在的違法行為,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迅速查處,提高行政效率。(三)準確原則準確原則要求我們在執法過程中,認定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鑿,充分;定性要準確;適用法律條文要準確;程序要合法;處理要適當.4、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具備的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是什么?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原則性,熱愛本職工作。必須忠于職守、具有愛崗敬業精神,勇于同違反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浪費國土資源的行為作斗爭,捍衛國家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秉公執法,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實現國土資源的依法管理服務,為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還必須做到清正廉潔、不貪贓枉法,忠于國土資源管理事業,自覺維護執法監察人員的聲譽,樹立執法監察人員的良好形象。5、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具備哪些業務能力和知識水平?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并能夠運用自如.必須熟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了解國土資源管理的各方面情況,掌握國土資源管理動態。同時具備執法監察的各項業務技能,具有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具有與相關部門協同工作的能力,具有關于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和勇于創新的能力,具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能力。還應具備較高的語言表達和文字能力,能熟練操作電子計算機等現代辦公設備處理文件資料和分析圖件.在知識水平方面,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經考核取得同等的學歷。6、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是什么?答:1、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2、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3、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4、對下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指導或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哪些措施?答:(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8、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哪些基本制度?答:(一)動態巡回檢查制度;(二)舉報制度;(三)違法案件統計制度;(四)重大違法案件報告備案制度;(五)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六)違法案件督辦制度;(七)回避制度;(八)重大疑難案件會審制度;(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9、土地違法行為有哪些種類?答:(一)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二)破壞耕地的行為(三)非法占地的行為(四)非法批地的行為(五)侵占、挪用征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六)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七)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八)非法批準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行為(九)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十)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十一)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十二)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行為(十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行為(十四)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為(十五)違反法定要求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十六)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行為(十七)侵占、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十八)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十九)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二十)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不作為行為(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10、什么叫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內轉移給他人,從而獲利的行為。主要把握三點:(1)土地權利發生轉移;(2)土地權利發生轉移是非法的;(3)非法轉移土地權利從而獲取非法所得。11、破壞耕地的行為包括哪幾種形式?答:破壞耕地的行為的有以下幾種形式:(1)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的;(2)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的;(3)因開發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4)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12、非法占地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方式:(1)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當事人拒不歸還的;(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13、非法批地的種類哪些?答:可分以下幾種:(1)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4)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14、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有哪幾種表現形式?答: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2、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轉讓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3、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15、臨時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如果修建應如何處理?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應如何處理?答:《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16、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能否重建、擴建?如果重建、擴建應如何處理?答:《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費、對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應如何處罰?答:侵占征地費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個人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據為已有的行為;挪用征地費是指單位或個人將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對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7、什么是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對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應如何處罰?答:(1)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是指:一是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處以罰款(罰款額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18、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應如何處罰?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即每畝4000元以下。19、對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應如何處罰?答:單位和個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了審批時申報的用途的,此類違法行為限于使用國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罰款(罰款額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20、對拒不辦理土地登記行為的應如何處罰?答:根據《江蘇省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或按非法占地論處.22、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行為應如何處罰?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如果逾期不恢復,即屬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即每畝4000元以下。23、對閑置土地應如何處罰?答:一是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計收;二是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24、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應如何處罰?答: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改變。如果破壞或者改變,即屬違法行為.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25、對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罰?答: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它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即屬破壞基本農田違法行為。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6、對侵占、挪用基本農田耕地開墾費的行為應如何處罰?答:耕地開墾費應當專款專用,用于開墾新的耕地。侵占、挪用是違法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7、什么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答:該行為是刑法第410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對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處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國家三部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追究紀律責任.28、什么是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答:玩忽職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土地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員為徇私利或者親友私情,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等非法批地,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29、對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應如何處罰?答: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是指農村村民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地建住宅或超過批準面積建住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30、如何認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答:(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面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不具備法定轉讓條件的用地單位和個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3)情節嚴重是指(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造成嚴重后果等。31、如何認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答: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根據刑法第346條、刑法修正案(二)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它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32、如何認定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答:(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為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2)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審批制度;客觀方面表面為徇私舞弊(包括謀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3)情節嚴重是指: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33、如何認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答:(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行為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2)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出讓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包括謀取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團利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3)情節嚴重是指: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40%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個人、單位一年內實施上述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和數額罰款。37、構成土地違法案件的三要素是什么?答:1、土地違法案件的當事人違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2、土地違法案件的當事人要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責任的追究是通過實施行政制裁來實現的。38、根據土地違法案件的性質,土地違法案件的種類有哪些?答:(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經過合法的、有效的批準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案件。(2)非法轉讓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非法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完全地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案件.(3)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案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案件。(4)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無征用、使用土地批準權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準權的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使土地批準權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案件.(5)拒不交還土地案件.是指單位或者個人經合法獲得土地使用權后,不按規定的用途、時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還或者被收回土地,而這些單位或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案件。(6)毀壞耕地案件。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案件。(7)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案件。是指有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復墾義務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案件。(8)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案件。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法律關系變更時不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案件。39、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原則是什么?答: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主體明確、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40、什么叫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答:所謂事實清楚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的足以確認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后果輕重的事實脈絡清晰、條理分明.所謂證據充分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所掌握的證據具體、全面、證明性明顯,已成為認定違法事實是否存在、違法事實輕重的足夠依據。41、如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答: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在處罰種類與處罰程度的選擇上,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嚴格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依法給予較輕處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給予較重處罰的,要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做出決定。行政首長經審查后認為案件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不當,處罰不當的,可以提出修改處罰意見的建議,提交領導辦公會討論決定.行政首長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或者欠缺的,有權建議糾正或者補充,執法人員應進行補充調查或重新聽證后再提交行政首長審批。42、直接送達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答:直接送達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2、受送達人為公民的,本人不在場時,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并由其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3、受送達人為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的收發部門簽收,并由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4、受送達人已向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指定代收人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送交代收人簽收,并由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43、什么叫留置送達?答:留置送達是指被處罰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將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人的住所或其收發部門后即視為已經送達的送達方式.44、如何委托送達?答:委托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以及有關組織委托有關單位向被處罰人送交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主要適用于被處罰人不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域內居住,接受委托的單位必須具有履行送達職責的能力,且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給第三人。委托單位委托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將委托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受委托單位,以便受托單位準確、及時地予以送達。受托單位接受委托后,應立即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45、什么叫郵寄送達?注意事項是什么?答:郵寄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以及法定授權組織通過郵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掛號寄給被處罰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送達方式。注意事項: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由行政機關或指派專人直接交付郵局掛號寄給受送達人;2、受送達人是軍人的,應掛號給受送達人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3、受送達人是被監禁勞教的人員的,應掛號寄給受送達人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單位轉交;4、受送達人應在掛號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6、什么叫公告送達?適用范圍是什么?答:公告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發布公告,限期被處罰人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適用范圍:公告送達一般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公告送達中,受送達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限而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即視為送達。47、什么是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答: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是指在國土資源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在國土資源管理機關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專門人員或者機構的主持下,由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管理人員和部門為一方當事人,被認為實施了違法行為并將受到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另一方當事人,及有關證人、利害關系人等共同參加,口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辯護、質疑和要求,以進一步澄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法定程序。48、國土資源信訪的不受理事項是什么?答:(1)不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處理的案件;(2)本系統黨員、干部受處分、判刑或工作不服調整的申訴;(3)農村村民與集體之間的房產、水面糾紛;(4)城鄉建設規劃,城鎮房屋管理、房屋政策、鄉鎮、工礦區住宅規劃、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等。49、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是什么?答:(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情況重大、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2)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并書面告知信訪人。(3)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并書面告知信訪人。50、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應履行哪些職責?答:根據《國土資源信訪規定》第八條規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2)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3)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4)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6)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51、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答:根據《國土資源信訪規定》第十條規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1)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2)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3)保護信訪人的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52、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答:(1)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2)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3)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5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1)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4)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5)收到督辦文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辦理情況的;(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54、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是什么?答:(1)有關國家(或地方)的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和政策;(2)土地的征收和劃撥;(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4)基本農田保護;(5)土地用途管制;(6)土地登記、發證;(7)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8)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9)土地違法行為;(10)礦產違法行為;(11)礦產資源爭議;(12)其他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的事宜。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實務1、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及流程圖(1)案件受理及立案;(7日內完成)(2)立案調查及取證;(20日內寫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3)案件會審提出處理意見(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當事人簽收;認定舉報不實,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4)告知及聽證;(3日內)(5)對異議意見會審提出處理意見;(6)對新的處理意見再次告知及聽證;(7)作出處罰決定;(30日內作出處罰決定)(8)送達;(3日內送達當事人)(9)應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10)執行;(11)整卷歸檔。六、案例分析1、2008年8月,楊某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與某村委會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一次性從該村受讓集體土地(耕地)25畝用于酒店建設,并于當年建成。后經群眾舉報,縣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責令當事人楊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請問:該案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如不正確應如何處罰?分析:從表面上看,這起案件的法律適用范圍是正確的,但實際上是錯誤的.它混淆了非法占用土地與非法轉讓土地兩個概念。非法占用土地是一種單務行為,即沒有任何買賣關系,取得土地,并以單方非法占用為目的。買賣和非法轉讓土地則是一種雙務行為,取得土地的形式雖然不合法,但確實是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的,即未通過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買賣或轉讓土地的行為。對此類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是對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進行的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轉讓方進行的處罰.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是對受讓方進行的行政處罰。本案中,楊某與村委會轉讓土地的行為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界定為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而不應該界定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實踐中,大部分此類案件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非法占用土地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錯誤。此類案件如果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勢必敗訴。因此,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一定要正確區分違法的種類、概念及法律適用,依法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正確合法地對違法者給予處罰。2、2008年10月,豐縣大沙河鎮李莊村村民李某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其自己的承包地20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經查,該宗地位于李莊村村體東側,東鄰村集體農用地,西鄰路,南鄰路,北鄰村集體農用地,目前,3間房屋地基已建成。請問該案應如何定性處罰?分析:李某未經批準,占用集體農用地建住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按照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該案應定性為“非法占地類”違法行為,屬農村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土地建住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進行處罰。3、某鎮張莊村委會于2007年2月8日與李某簽訂了《土地有償使用協議》,協議約定:租用土地30畝,租期15年,租金15萬元.其后,李某在租用的土地上興建廠房。縣局執法監察大隊在巡查發現后,立即進行了制止,并依法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違法當事人仍然繼續施工,致使廠房基本建成。經查,李某非法占用的土地為一般農用地,且耕作層已被嚴重破壞,無法恢復耕種。請問該案應如何定性處罰?分析:該案屬典型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并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案中,張莊村委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屬非法轉讓集體土地行為,依據該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進行處罰。李某占地建廠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屬非法占地行為,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進行處罰。由于本案中行為人李某非法占用集體農用地興建廠房,造成耕種條件嚴重毀壞,且占地數量較大,已涉嫌犯罪,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4、某鎮人民政府為滿足農村客運需求,提高農民群眾的出行質量,發展和繁榮農村經濟,加快我縣農村客運站建設步伐,促進農村路、站、運一體化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決定建設汽車客運站。2008年6月3日,鎮政府與王莊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協議約定:租用土地6畝,租期20年,租金為每年每畝1000斤小麥、1000斤玉米.協議簽訂后,鎮政府將該地無償提供給鎮交管所建汽車客運站.其后,鎮交管所開始動工建設。縣國土資源局根據群眾舉報赴現場制止,并依法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進行了調查取證。在調查取證中,鎮交管所始終強調是鎮政府無償提供土地,請問該宗土地案件應如何定性?分析:本案應按無權批準使用土地行為定性.何謂“無權批準使用土地行為”?根據相關解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有審批土地征收事宜權力的機關,都屬于無權審批;包括審批機關的上級機關和領導機關、以及國家權力機關等,都無權審批征收、使用土地的申請。鎮政府雖與村委會簽訂了租地協議,但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就不存在以非法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定性的問題。鎮政府將自己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未利用地無償提供給交管所進行非農業建設,無疑是一種無權批準用地的行為。因此,鎮政府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違法行為.5、某信訪人因不服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同時又以書面形式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了信訪事項,縣國土資源局在收到某信訪人信訪事項后,依照《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制作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請問縣國土資源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對嗎?為什么?應如何處理?答:不對.因為根據《國土資源信訪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告知書》,即:“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6、農村宅基地應如何審批?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標準的,不得再申請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農村購買住宅。但由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農村村民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通知申請用地者,并組織監督實施。住宅建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驗收,并辦理土地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七、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第15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已經2007年12月5日監察部第11次部長辦公會議、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務會議、2007年11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5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監察部部長:馬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二〇〇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一)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第四條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第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第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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