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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標準化文件結構和起草規則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04要素表述03內容要素02層次結構01編寫基礎CONTENTS目錄04編排格式術語、文件類別、目標原則要求、名稱第一章、編寫基礎第一節術語、文件類別術語、文件類別與標準編寫有關術語標準化文件基礎標準通用標準關鍵詞標準化文件通過標準化活動制定的文件。基礎標準以相互理解為編制目的形成的具有廣泛適用范圍的標準通用標準包含某個或多個特定領域普遍適用的條款的標準規范性要素界定文件范圍或設定條款的要素資料性要素給出有助于文件的理解或使用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在文件中表達應用該文件需要遵守、符合、理解或作出選擇的表述條款闡述事實或表達信息的條款陳述表達聲明符合該文件需要滿足的客觀可證實的準則,并且不準許存在偏差的條款要求文件的表述術語表達建議或指導的條款推薦表達需要履行的行動的條款指示表達同意或許可(或有條件)去做某事的條款允許文件的表述術語標準化文件類別對象維度產品標準:規定產品需要滿足的要求以保證其適用性的標準過程標準:規定過程需要滿足的要求以保證其適用性的標準服務標準:規定服務需要滿足的要求以保證其適用性的標準標準化文件類別01術語標準:界定特定領域或學科中使用的概念的指稱及其定義的標準02符號標準:界定特定領域或學科中使用的符號的表現形式及其含義或名稱的標準03分類標準:基于諸如來源、構成、性能或用途等相似特性對產品、過程或服務進行有規律的劃分、排列或者確立分類體系的標準04試驗方法:在適合指定目的的精密度范圍內和給定環境下,全面描述試驗活動以及得出結論的方式的標準05規范標準:為產品、過程或服務規定需要滿足的要求并且描述用于判定該要求是否得到滿足的證實方法的標準06規程標準:為活動的過程規定明確的程序并且描述用于判定該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追溯/證實方法的標準07指南標準:以適當的背景知識提供某主題的普遍性、原則性、方向性的指導,或者同時給出相關建議或信息的標準。功能維度第二節術語、文件類別目標、總體原則(要求)通過規定清楚、準確和無歧義的條款,使得文件能夠為未來技術發展提供框架,并被未參加文件編制的專業人員所理解且易于應用,從而促進貿易、交流以及技術合作。2總體原則充分考慮最新技術水平和當前市場情況,認真分析所涉及領域的標準化需求;在準確把握標準化對象、文件使用者和文件編制目的的基礎上,明確文件的類別和/或功能類型,選擇和確定文件的規范性要素,合理設置和編寫文件的層次和要素,準確表達文件的技術內容。1目標目標、原則、總體要求目標、原則、總體要求文件使用者需求不同,例如生產方、供應方、采購方、檢測機構、認證機構、立法機構、管理機構等文件編制目的不同,例如保證可用性,便于接口、互換、兼容或相互配合,利于品種控制,保障健康、安全,保護環境或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以及促進相互理解和交流等。文件篇幅過長1.3.1、部分劃分的原則一、標準化對象原則指起草文件時需要考慮標準化對象或領域的相關內容,以便確認擬標準化的是產品/系統、過程或服務,還是與某領域相關的內容;是完整的標準化對象,還是標準化對象的某個方面,從而確保規范性要素中的內容與標準化對象或領域緊密相關。標準化對象決定著起草的標準的對象類別,它直接影響文件的規范性要素的構成及其技術內容的選取1.3.2、規范性要素選擇的原則目標、原則、總體要求二、文件使用者原則指起草文件時需要考慮文件使用者,以便確認文件針對的是哪一方面的使用者,他們關注的是結果還是過程,從而保證規范性要素中的內容是特定使用者所需要的。文件使用者不同,會對將文件確定為規范標準、規程標準或試驗標準等產生影響,進而文件的規范性要素的構成及其內容的選取就會不同1.3.2、規范性要素選擇的原則目標、原則、總體要求三、目的導向原則指起草文件時需要考慮文件編制目的,并以確認的編制目的為導向,對標準化對象進行功能分析,識別出文件中擬標準化的內容或特性,從而確保規范性要素中的內容是為了實現編制目的而選取的。文件編制目的決定著標準的目的類別。編制目的不同,規范性要素中需要標準化的內容或特性就不同;編制目的越多,選取的內容或特性就越多1.3.2、規范性要素選擇的原則目標、原則、總體要求一致性原則每個文件內或分為部分的文件各部分之間,其結構以及要素的表述宜保持一致。為此:——相同的條款宜使用相同的用語,類似的條款宜使用類似的用語;——同一個概念宜使用同一個術語,避免使用同義詞;——相似內容的要素的標題和編號宜盡可能相同。易用性原則文件內容的表述宜便于直接應用,并且易于被其他文件引用或剪裁使用。1.3.3、文件表述原則目標、原則、總體要求協調性原則起草的文件與現行有效的文件之間宜相互協調,避免重復和不必要的差異。為此:——針對一個標準化對象的規定宜盡可能集中在一個文件中;——通用的內容宜規定在一個文件中,形成通用標準或通用部分(見5.2.2);——文件的起草宜遵守基礎標準和領域內通用標準的規定,如有適用的國際文件宜盡可能采用;——需要使用文件自身其他位置的內容或其他文件中的內容時,宜采取引用(見9.5.4)或提示(見9.5.5)的表述形式。1.3.3、文件表述原則目標、原則、總體要求1.3.7總體要求1、起草文件時應在選擇規范性要素的基礎上確定文件的預計結構和內在關系。2、為了提高文件的適用性和應用效率,確保文件的及時發布,編制工作各階段的文件草案在符合本文件規定的起草規則的基礎上:——不同功能類型標準應符合GB/T20001相應部分的規定;——文件中某些特定內容應符合GB/T20002相應部分的規定;——與國際文件有一致性對應關系的我國文件應符合GB/T20000.2的規定。3、文件中不應規定諸如索賠、擔保、費用結算等合同要求,也不應規定諸如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責任、罰則等法律法規要求。目標、原則、總體要求第三節術語、文件類別文件名稱01文件名稱由盡可能短的幾種元素組成,其順序由一般到特殊。所使用的元素應不多于以下三種02引導元素:為可選元素,表示文件所屬的領域;03主體元素:為必備元素,表示上述領域內文件所涉及的標準化對象;04補充元素:為可選元素,表示上述標準化對象的特殊方面,或者給出某文件與其他文件,或分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各部分之間的區分信息文件名稱需要:如果省略引導元素會導致主體元素所表示的標準化對象不明確,那么文件名稱中應有引導元素。省略:如果主體元素(或者同補充元素一起)能確切地表示文件所涉及的標準化對象,那么文件名稱中應省略引導元素。可選要素的選擇文件名稱-引導要素如果文件只包含主體元素所表示的標準化對象的:需要:一個或兩個方面,那么文件名稱中應有補充元素,以便指出所涉及的具體方面;概括需要:兩個以上但不是全部方面,那么在文件名稱的補充元素中應由一般性的詞語(例如技術要求、技術規范等)來概括這些方面,而不必一一列舉;省略:所有必要的方面,并且是與該標準化對象相關的惟一現行文件,那么文件名稱中應省略補充元素可選要素的選擇文件名稱-補充要素文件名稱宜避免包含無意中限制文件范圍的細節。然而,當文件僅涉及一種特定類型的產品/系統、過程或服務時,應在文件名稱中反映出來。可選要素的選擇文件名稱-限定語文件名稱不必描述文件作為“標準”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類別,不應包含“……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等詞語。除了符合6.1.2.2c)(標準化所有方面)規定的情況外,不同功能類型標準的名稱的補充元素或主體元素中應含有表示標準功能類型的詞語,所用詞語及其英文譯名宜從表1中選取。可選要素的選擇文件名稱-詞語的使用第二章、層次結構文件的層次結構文件層次結構層次章、條、段、列項按作用分:規范性要素資料性要素按存在分必選要素可選要素文件層次編寫-部分劃分層次及編號部分是文件劃分出的第一層次。劃分出的部分共用一個文件順序號。制修訂每個部分可以單獨編制、修訂、發布。與總體文件遵守一致的起早原則和規則劃分將標準化對象分為若干特殊對象,每個對象為一部份;將標準化對象分為通用、特殊兩方面。通用作為一部分,特殊單獨成為若干部分文件層次編寫-部分編號文件的部分編號規則=順序號+“.”+部分編號。部分編號從“1”起始名稱部分的名稱中應包含“第*部分:”(*為使用阿拉伯數字的部分編號),后跟補充元素。文件層次編寫-部分-示例特殊部分通用、特殊部分部分編號及名稱章應使用從1開始的阿拉伯數字對章編號。章編號應從范圍一章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每一章均應有章標題,并應置于編號之后。條條可以進一步細分,細分層次不宜過多,最多可分到第五層次。一個層次中有一個以上的條時才可設條。第一層次的條宜給出條標題,并應置于編號之后。第二層次的條可同樣處理。某一章或條中,其下一個層次上的各條,有無標題應一致。無標題條不應再分條層次類型層次類型段段是章或條內沒有編號的細分層次。為了不在引用時產生混淆,不宜在章標題與條之間或條標題與下一層次條之間設段(稱為“懸置段”)。列項列項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分項,這種細分不宜超過兩個層次。通常在第一層次列項的各項之前使用破折號(——),第二層次列項的各項之前使用間隔號(·)。列項中的各項如果需要識別或表明先后順序,在第一層次列項的各項之前使用字母編號。在使用字母編號的列項中,如果需要對某一項進一步細分,根據需要可在各分項之前使用間隔號或數字編號第三章、內容要素1、封面7、術語2、目次8、符號縮略語3、前言9、總體要求/原則4、引言10、核心技術要素5、范圍11、參考文獻6、規范性引用文件第一節術語、文件類別封面封面封面內容要素文件名稱文件層次或類別文件代號:GB文件編號:代號+順序號+年代ICS(國際標準分類號)CCS(中國標準分類號)發布日期實施日期發布機構備案號:行標、地標文件英文名:國標、行標第二節術語、文件類別目次目次依次列出:前言,引言,章編號和標題,條編號和標題,(需要時列出)附錄編號、“(規范性)”/“(資料性)”和標題,附錄條編號和標題,(需要時列出)參考文獻,索引,圖編號和圖題(含附錄中的),(需要時列出)表編號和表題(含附錄中的)。(需要時列出)在目次中不應列出“術語和定義”中的條目編號和術語第三節術語、文件類別前言文件內容要素編寫-前言根據所形成的文件的具體情況,在前言中應依次給出下列適當的內容。a)文件起草所依據的標準。具體表述為“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b)文件與其他文件的關系。需要說明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與其他標準的關系;

?分為部分的文件的每個部分說明其所屬的部分并列出所有已經發布的部分的名稱。c)文件與代替文件的關系。需要說明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給出被代替、廢止的所有文件的編號和名稱;

?列出與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術變化。d)文件與國際文件關系的說明。GB/T20000.2中規定了與國際文件存在著一致性對應關系的我國文件,在前言中陳述的相關信息。e)有關專利的說明。D.2中規定了尚未識別出文件的內容涉及專利時,在前言中需要給出的相關內容。文件內容要素編寫-前言f)文件的提出信息(可省略)和歸口信息。對于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或歸口的文件,應在相應技術委員會名稱之后給出其國內代號,使用下列適當的表述形式:“本文件由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提出。”“本文件由××××提出。”“本文件由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歸口。”“本文件由××××歸口。”g)文件的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文件起草單位:……。”GB/T1.1—201X“本文件主要起草人:……。”h)文件及其所代替或廢止的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第四節術語、文件類別引言在引言中通常給出下列背景信息:——編制該文件的原因、編制目的、分為部分的原因以及各部分之間關系等事項的說明;——文件技術內容的特殊信息或說明。不應包含要求型條款。不應給出章編號。當引言的內容需要分條時,應僅對條編號,編為0.1、0.2等。如果編制過程中已經識別出文件的某些內容涉及專利,應按照D.3的規定給出有關內容。如果需要給出有關專利的內容較多時,可將相關內容移作附錄。文件內容要素編寫-引言第五節術語、文件類別范圍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范圍范圍這一要素用來界定文件的標準化對象和所覆蓋的各個方面,并指明文件的適用界限。必要時,范圍宜指出那些通常被認為文件可能覆蓋,但實際上并不涉及的內容。該要素應設置為文件的第1章,如果確有必要,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條。在范圍中不應陳述可在引言中給出的背景信息;不應包含要求、指示、推薦和允許型條款。范圍的陳述應使用下列適當的表述形式:——“本文件規定了……的要求/特性/尺寸/指示”;——“本文件確立了……的程序/體系/系統/總體原則”;——“本文件描述了……的方法/路徑”;——“本文件提供了……的指導/指南/建議”;——“本文件給出了……的信息/說明”;——“本文件界定了……的術語/符號/界限”。文件適用界限的陳述應使用下列適當的表述形式:——“本文件適用于……”;——“本文件不適用于……”。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范圍-示例第六節術語、文件類別規范性引用文件由引導語和文件清單構成。該要素應設置為文件的第2章,且不應分條。引導語:“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規范性引用文件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規范性引用文件如果不存在規范性引用文件,應在章標題下給出以下說明:“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文件清單中應列出該文件中規范性引用的每個文件,列出的文件之前不給出序號。根據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體情況,文件清單中應選擇列出下列相應的內容:——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給出“文件代號、順序號及發布年份號和/或月份號”以及“文件名稱”;——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給出“文件代號、順序號”以及“文件名稱”;——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所有部分,給出“文件代號、順序號”和“(所有部分)”以及文件名稱中的“引導元素(如果有)和主體元素”;——引用國際文件、國外其他出版物,給出“文件編號”或“文件代號、順序號”以及“原文名稱的中文譯名”,并在其后的圓括號中給出原文名稱。列出標準化文件之外的其他引用文件和信息資源(印刷的、電子的或其他方式的),應遵守GB/T7714確定的相關規則。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規范性引用文件文件清單中列出的引用文件的排列順序為:a)國家標準化文件,按文件順序號排列b)行業標準化文件,按文件順序號排列c)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化文件(僅適用于地方標準化文件的起草),d)團體標準化文件(需符合9.5.4.4中規定的限制條件),e)ISO、ISO/IEC或IEC標準化文件,按文件順序號排列f)其他機構或組織的標準化文件(需符合9.5.4.4中規定的限制條件),g)其他文獻。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其他國際標準化文件先按文件代號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數字的順序排列,再按文件順序號排列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規范性引用文件-示例正確的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規范性引用文件-示例錯誤的第七節術語、文件類別術語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術語由引導語和術語條目構成。該要素應設置為文件的第3章,為了表示概念的分類可以細分為條,每條應給出條標題。術語條目應分別由下列適當的引導語引出:—“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如果僅該要素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時)—“……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如果僅其他文件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時)—“……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如果其他文件以及該要素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時)如果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應在章標題下給出以下說明:“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術語術語條目宜按照概念層級分類和編排,如果無法或無須分類可按術語的漢語拼音字母順序編排。每個術語條目應包括四項內容:條目編號、術語、英文對應詞、定義。根據需要還可增加其他內容,按照包含的具體內容術語條目中應依次給出:條目編號,術語,英文對應詞,符號,術語的定義,概念的其他表述形式(如圖、數學公式等),示例,注,來源等.符號如果來自于國際權威組織,宜在該符號后同一行的方括號中標出該組織名稱或縮略語;圖和數學公式是定義的輔助形式;注給出補充術語條目內容的附加信息。術語條目不應編排成表的形式,它的任何內容均不準許插入腳注。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術語術語和定義這一要素中界定的術語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文件中至少使用兩次;——專業的使用者在不同語境中理解不一致;——尚無定義或需要改寫已有定義;——屬于文件范圍所限定的領域內。定義中如果包含了其所在文件的術語條目中已定義的術語,可在該術語之后的括號中給出對應的條目編號。定義應使用陳述型條款,既不應包含要求型條款,也不應寫成要求的形式。附加信息應以示例或注的表述形式給出。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確有必要抄錄其他文件中的少量術語條目,應在抄錄的術語條目之下準確地標明來源。當需要改寫所抄錄的術語條目中的定義時,應在標明來源處予以指明。具體方法為:在方括號中寫明“來源:文件編號,條目編號,有修改”文件內容要素編寫-術語-示例第八節術語、文件類別符號/縮略語如果需要設置符號或縮略語,宜作為文件的第4章根據列出的符號、縮略語的具體情況,符號和/或縮略語清單應分別由下列適當的引導語引出:——“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文件。”(如果該要素列出的符號適用時)——“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如果該要素列出的縮略語適用時)——“下列符號和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如果該要素列出的符號和縮略語適用時)文件內容要素編寫-符號/縮略語文件內容要素編寫-符號/縮略語清單和說明無論該要素是否分條,清單中的符號和縮略語之前均不給出序號,且宜按下列規則以字母順序列出:a)大寫拉丁字母置于小寫拉丁字母之前(A、a、B、b等);b)無角標的字母置于有角標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標的字母置于有數字角標的字母之前(B、b、C、Cm、C2、c、d、dext、dint、d1等);c)希臘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d)其他特殊符號置于最后。符號和縮略語的說明或定義宜使用陳述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和推薦型條款第九節術語、文件類別總體原則/要求ABC123總體要求這一要素用來規定涉及整體文件或隨后多個要素均需要規定的要求。文件中隨后各要素中的條款或者需要符合或者具體落實這些原則,從而實現文件編制目的。總體原則這一要素用來規定為達到編制目的需要依據的方向性的總框架或準則。文件內容要素編寫-總體要求/原則文件內容要素編寫-總體要求/原則文件中如果涉及了總體原則/總則/原則,或總體要求的內容,宜設置總體原則/總則/原則,或總體要求。總體原則/總則/原則應使用陳述或推薦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型條款。總體要求應使用要求型條款。第十節術語、文件類別核心技術要素文件內容要素編寫-核心要素術語標準-核心技術要素GB/T20001.1一2001核心技術要素:編號、優先術語、對應詞、定義根據需要也可增加下列各種附加信息:a)注音(例如:漢語拼音、國際音標);b)縮寫形式(如果優先術語是完整形式);c)完整形式(如果優先術語是縮寫形式);d)符號;e)語法信息;f)專業領域;g)源文獻;h)非優先術語及其狀態標識(許用的、拒用的和被取代的);i)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公式、圖);J)參照的相關條目;k)術語慣用法示例;l)注;m)其他語種的對應詞。符號標準-核心技術要素符號標準中界定的符號宜以表的形式列出符號標準核心要素:編號、符號、名稱、說明分類標準-核心技術要素至少包含:分類、編碼兩個要素試驗方法標準-核心技術要素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核心技術要素:要求、證實方法必備要素:封面、前言、標準名稱、范圍、要求和證實方法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名稱表述“規范”通常應置于標準名稱的補充要素中如果標準中只包含要素“要求”和“證實方法”,或者同時還包含其他方面(例如,符號、代號和縮略語、分類等)但不是所有基本方面多個標準化目的包含針對一個或兩個標準化目的(參見4.1.1的注)的要求時,宜在標準名稱中包含表述標準化目的的詞語;當規范標準中包含了針對三個及以上標準化目的的要求時,宜在標準名稱中使用“技術規范”(見示例3),不宜使用“技術條件”。,標準名稱中應包含“通用”“總”對于適用于一類或多種產品的規范標準,標準名稱中應包含“通用”“總”等限定詞用產品名稱作為該規范標準的名稱在標準化對象為產品的情況下,如果標準中包含了要素“要求”和“證實方法”在內的所有基本方面,且該標準是有關該產品的惟一標準(而且擬繼續保持),那么可用產品名稱作為該規范標準的名稱。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產品規范要求原則只要可能,產品規范標準中表述要求時需遵守性能原則,即由反映產品性能的具體特性及特性值來表述要求,不宜對設計特性、描述特性或相關過程規定要求。使用性能優先考慮規定直接反映產品使用性能的特性,例如,洗凈率、磨損率、加熱效率、功率、噪聲、靈敏度、可靠性、藥性等理化性能當產品的理化性能對其使用十分重要,或者產品的使用需要用理化性能加以保證時,規定產品的物理、化學和電磁方面的特性生物/病理學性能當產品的生物學、病理學或毒理學性能對其使用十分重要,或者產品的使用需要用生物學、病理學或毒理學性能加以保證時,規定產品的生物學、病理學或毒理學特性人機工效當人機界面上用戶的體驗影響產品的使用效果時,規定產品的人機界面以及滿足視覺、聽覺、味覺、嗅覺、觸覺等外觀或感官需求的特性環境適應性當產品本身對使用的環境條件有適應性要求時,規定產品對溫度、濕度、氣壓、海拔、沖擊、振動、輻射等適應的程度,以及產品抗風、抗磁、抗老化、抗腐蝕的性能等。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產品規范要求-不需要規定要素結構不對產品結構規定要求。為了便于產品的互換性、兼容性、相互配合或者為了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對產品結構、尺寸等提出要求。規定產品結構尺寸時,宜給出結構尺寸圖樣,并在圖上注明相應尺寸。材料不對材料規定要求。為了保證產品性能和安全,可對材料提出要求或指定產品所用的材料。在對材料規定要求時,如果存在現行適用的相關材料標準,那么應引用這些標準;如果沒有適用的標準,那么可在附錄中對材料性能做出規定。在指定產品所用的材料時,可規定允許使用性能不低于有關材料標準規定的其他材料。工藝不對生產過程、工藝等規定要求。為了保證產品性能和安全,不得不限定生產過程、工藝時,可在附錄中做出相關規定。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過程規范要求原則只要可能,過程規范標準中表述要求時需遵守效能原則,即由反映過程效能的具體特性及特性值(例如,贊成率、通過率、檢出率等,參見A.2的示例1)來表述要求,而不應對履行過程的具體行為作指示。要求內容可對活動內容或與活動內容有關的特性進行規定,例如,實施影響達到預期效果的關鍵程序、階段或步驟的持續時間,活動內容構成,特殊情況處理,告知,記錄等附加要求可規定與過程運作的控制條件有關的特性,例如,溫度、濕度、水分、雜質等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服務規范原則只要可能,服務規范標準中表述要求時需遵守效能原則,即由反映服務效能的具體特性及特性值來表述要求;除非特殊情況(見6.3.4.5),否則不應對組織機構、人員資質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設備等規定要求。要求內容服務規范標準應首先選擇規定服務提供者與服務對象接觸界面的要求。通常,應針對以下類別的服務效能規定要求:服務效果、宜人性、響應性、普適性等。要求其他形式確需服務內容加以保證時,服務規范標準可規定與服務內容有關的特性,例如,服務內容的構成、輔助服務提供的文件或材料等確需服務環境加以保證時,服務規范標準可規定與服務環境有關的特性。規范標準-核心技術要素-服務規范服務效果優先考慮規定反映服務需達到的效果的特性或預期交付給服務對象的服務的特性,例如,滿意度、有效投訴率、差錯率等宜人性當服務對象的體驗感受對實現服務效果十分重要,或服務效果需要通過限定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加以保證時,規定服務提供的便利性、舒適性、愉悅性、感受性等方面的特性以及服務行為(包括發生在服務提供之前、服務提供過程中和服務提供之后與服務對象接觸界面上的行為)要求,例如,服務人員傾聽服務對象需求、按時通知服務對象、使用簡潔適用的語言回答服務對象的問題(例如方言、外語等)、服務人員文明用語等。響應性當服務效果需要通過規定響應服務對象需求的能力加以保證時,規定反映幫助服務對象并及時提供服務的特性,例如,服務持續時間、等待時間、反饋意見處理時間、突發問題處理周期、緊急突發情況應對等普適性當服務的適用范圍和程度對于服務效果的實現非常重要時,規定反映照顧和考慮所有服務對象的需求的特性,例如,考慮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孕婦等特殊人群需求等。規程標準-核心技術要素核心技術要素:程序確立、程序指示、追溯/證實方法規程標準中要求型條款用文字表述的典型句式為“只準許……”規程標準-核心技術要素程序確立按照通常的邏輯次序確立標準中所針對的具體程序的構成使用陳述條款、流程圖程序指示要素:履行階段/步驟的行為指示;轉換條件/結束條件在一個階段/步驟存在多個可供選擇的后續階段/步驟時,要素“程序指示”應規定針對每個后續階段/步驟的轉換條件,并保證這些轉換條件之間是合理、可區分的某個階段或者不需要規定轉換條件,那么要素“程序指示”應規定結束條件。如果在行為指示中可能存在危險,且需要采取專門措施,則應在“程序指示”的開頭用黑體字標出警示的內容,并寫明專門的防護措施追溯/證實方法追溯方法,例如,過程(現場)記錄/標記、錄音、錄像等;證實方法,例如,對比、證明文件、測量和試驗方法等指南標準-核心技術要素“需考慮的因素”是指南標準的核心技術內容。根據具體情況,其標題還可為“需考慮的內容”“需考慮的要點”等。指南標準-核心技術要素試驗方法指南試驗方法類指南標準中要素“需考慮的因素”根據所涉及的主題選擇和確定,一般包括試驗原理、試劑或材料、試驗條件、儀器設備、試驗步驟、試驗數據處理以及試驗報告等。在“需考慮的因素”中,可提供方法性質、選擇原則和需考慮的要點等,從而提供指導或在指導的基礎上提供建議;也可針對具體“需考慮的因素”推薦系列選擇以及選擇的原則,供標準使用者選取。這類指南標準中不應包括具體的原理、條件和步驟。特性類指南特性類指南標準中要素“需考慮的因素”的具體結構和內容與所涉及的主題有關,根據具體情況可考慮“特性選擇”“特性值選取”兩個方面這類指南標準中不應規定要求,也不應描述證實方法程序類指南程序類指南標準中要素“需考慮的因素”的具體結構和內容應能夠表明該活動的規律,根據具體情況可考慮“程序確立”“程序指示”兩個方面。在“需考慮的因素”中,可提供指導程序確立或程序指示的原則、方法和需要考慮的要點等,從而提供指導或在指導的基礎上提供建議;也可針對程序指示推薦供選擇的系列行為指示、轉換條件/結束條件,并給出選擇的原則,供標準使用者選取。這類指南標準中不應規定具體的履行程序的指示和條件,也不應描述證實方法。指南標準-核心技術要素表述指南標準通常包含指導、建議或信息等。在表述上,指導宜使用推薦型條款或陳述型條款,建議應使用推薦型條款,信息應使用陳述型條款。指南標準中不應含有要求型條款,不應含有“要求”“總體要求”“一般要求”“規定”等措辭。如果需要強調,可以使用“……是至關重要的”“……是十分必要的”“……是……重要因素”“最重要的是……”等表述形式。第十一節術語、文件類別參考文獻參考文獻這一要素用來列出文件中資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單,以及其他信息資源清單,例如起草文件時參考過的文件,以供參閱。如果需要設置參考文獻,應置于最后一個附錄之后每個列出的參考文件或信息資源前應在方括號中給出序號。清單中所列內容及其排列順序以及在線文獻的列出方式均應符合8.6.3的相關規定,其中列出的國際文件、國外文件不必給出中文譯名。文件內容要素編寫-參考文獻第四章、要素表述1、條款8、示例2、附加信息9、注3、通用內容10、腳注4、條文11、商品名及專利使用5、引用/提示12、參考文獻6、附錄13重要提示7、圖表公式第一節術語、文件類別條款條款條款類型分為:要求、指示、推薦、允許和陳述。條款類型的表述應遵守附錄C的規定,并使用附錄C中各表左側欄中規定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由于語言的原因不能使用左側欄中給出的能愿動詞時,才可使用對應的等效表述。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條款第二節術語、文件類別附加信息附加信息附加信息的表述形式包括:示例、注、腳注、圖表腳注,以及“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文獻”中的文件清單和信息資源清單、“目次”中的目次列表和“索引”中的索引列表等。除了圖表腳注之外,它們宜表述為對事實的陳述,不應包含要求或指示型條款,也不應包含推薦或允許型條款。文件內容要素表述-附加信息第三節術語、文件類別通用內容-一般要求/通則通用內容文件中某章/條的通用內容宜作為該章/條中最前面的一條。根據具體的內容,可用“通用要求”“通則”“概述”作為條標題。概述用來給出與某章/條內容有關的陳述或說明,應使用陳述型條款,不應包含要求、指示或推薦型條款。除非確有必要通常不設置“概述”。文件內容要素表述-通用內容第四節術語、文件類別條文標點、量、數值標點符號:標點符號應符合GB/T15834的規定數和值表示:數字的用法應遵守GB/T15835的規定。量和單位:文件中使用的量、單位及其符號應從GB/T3101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GB/T3102(所有部分)、ISO80000(所有部分)和IEC80000(所有部分)以及GB/T14559、IEC60027(所有部分)中選擇并符合其規定。進一步的使用規則見GB3100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條文常用詞遵守:用于在實現符合性過程中涉及的人員或組織采取的行動的條款。符合:用于規定產品/系統、過程或服務特性符合文件或其要求的條款。“盡可能”“盡量”“考慮”(“優先考慮”“充分考慮”)以及“避免”“慎重”等詞語:不應該與“應”一起使用表示要求,建議與“宜”一起使用表示推薦。“通常”“一般”“原則上”:不應該與“應”“不應”一起使用表示要求,可與“宜”“不宜”一起使用表示推薦。可使用“……情況下應……”“只有/僅在……時,才應……”“根據……情況,應……”“除非……特殊情況,不應……”等表示有前提條件的要求。前提條件應是清楚、明確的。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條文簡稱、縮略語文件中應僅使用組織機構正在使用的全稱和簡稱在正文中第一次使用該詞語或短語時,應在其后的圓括號中給出簡稱,以后則應使用該簡稱。如果文件中未給出縮略語清單,但需要使用拉丁字母組成的縮略語,那么在正文中第一次使用時,應給出縮略語對應的中文詞語或解釋,并將縮略語置于其后的圓括號中,以后則應使用縮略語。縮略語宜由大寫拉丁字母組成,每個字母后面沒有下腳點(例如DNA)。由于歷史或技術原因,個別情況下約定俗成的縮略語使用不同的方式書寫。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條文尺寸公差參見9.4.5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條文數值選擇對于某些目的,特別是品種控制和接口的目的,可選擇多個數值或數系。適用時,應按照GB/T321(進一步的指南見GB/T19763和GB/T19764)給出的優先數系,或按照模數制或其他決定性因素選擇數值或數系。對于電工領域,IEC指南103給出了推薦使用的尺寸量綱制。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條文第五節術語、文件類別引用及提示用法提及自身稱謂提及文件具體內容引用其他文件:規范性引用資料性引用摘抄在起草文件時,如果有些內容已經包含在現行有效的其他文件中并且適用,或者包含在文件自身的其他條款中,那么應通過提及文件編號和/或文件內容編號(見9.5.3)的表述形式。引用、提示而不抄錄所需要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重復造成文件間或文件內部的不協調、文件篇幅過大以及抄錄錯誤等。表述形式為:“本文件……”如果分為部分的文件中的某個部分需要稱呼其所在文件的所有部分時,那么表述形式應為:“GB/T×××××”。凡是需要提及文件具體內容時,不應提及頁碼,而應提及文件內容的編號,例如:——章或條表述為:“第4章”“5.2”“9.3.3b)”“A.1”;——附錄表述為:“附錄C”;——圖或表表述為:“圖1”“表2”;——數學公式表述為:“公式(3)”“10.1,公式(5)”。注日期引用時,應提及具體章節條列項圖表公式如果不注日期引用屬于需要引用被引用文件的具體內容,但未提及具體內容編號的情況,可在腳注中提及所涉及的現行文件的章、條、圖、表或附錄的編號。。以下表述形式屬于規范性引用:a)任何文件中,由要求型或指示型條款提及文件;b)規范標準中,由“按”或“按照”提及試驗方法類文件;c)指南標準中,由推薦型條款提及文件;d)任何文件中,在“術語和定義”中由引導語提及文件。示例1:“……的信息見GB/T×××××。”“GB/T×××××給出了……。”如果確有必要,可資料性提及法律法規,或者可通過包含“必須”的陳述,指出由法律要求形成的對文件使用者的約束或義務(外部約束)。表述外部約束時提及的法律法規并不是文件自身規定的條款,屬于資料性引用的文件,通常宜與文件的條款分條表述。示例2:“……強制認證標志的使用見《……管理辦法》。”示例3:“依據……法律規定,在這些環境中必須穿戴不透明的護目用具。”(用“必須”指出外部約束)文件中所有資料性引用的文件,均應在要素“參考文獻”中列出(見8.13)。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確有必要抄錄其他文件中的少量內容,應在抄錄的內容之下或之后準確地標明來源,具體方法為:在方括號中寫明“來源:文件編號,章/條編號或條目編號”。示例:[來源:GB/T×××××—2015,4.3.5]文件內容要素表述-引用及提示第六節術語、文件類別引用限定引用限定允許規范性引用其他正式發布的標準化文件或其他文獻,只要經過正在編制文件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審查會議確認待引用的文件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廣泛可接受性和權威性;——發布者、出版者(知道時)或作者已經同意該文件被引用,并且,當函索時,能從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這些文件;——發布者、出版者(知道時)或作者已經同意,將他們修訂該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訂所涉及的要點及時通知相關文件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該文件在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商業條款下可獲得;——該文件中所涉及的專利能夠按照GB/T20003.1的要求獲得許可聲明。文件內容要素表述-引用限定引用限定起草文件時不應引用:——不能公開獲得的文件;——已被代替或廢止的文件。------不應規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不應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規或政策性文件的條款。諸如“……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表述是不正確的。文件內容要素表述-引用限定第七節術語、文件類別提及文件自身內容文件內容要素表述-提及文件自身的具體內容資料性提示規范性提示需要提示使用者遵守、履行或符合文件自身的具體條款時,應使用適當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提及文件內容的編號。這類提示屬于規范性提示。示例:“……應符合7.5.2中的相關規定。”“……按照5.1規定的測試程序……”需要提示使用者參看、閱看文件自身的具體內容時,應使用“見”提及文件內容的編號,而不應使用諸如“見上文”“見下文”等形式。這類提示屬于資料性提示。示例: “(見5.2.3)” “……見6.3.2b)”。第八節術語、文件類別附錄當文件中的某些規范性要素過長或屬于附加條款,可以將一些細節或附加條款移出,形成規范性附錄。凡在文件中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指明的附錄屬于規范性附錄:a)任何文件中,要求型條款或指示型條款;b)指南標準中,推薦型條款;c)規范標準中,由“按”或“按照”指明的試驗方法附錄。示例1:……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當文件中的示例、信息說明或數據等過多,可以將其移出,形成資料性附錄其他表述形式指明的附錄都屬于資料性附錄。示例2:……相關示例見附錄D。”“文件內容要素表述-附錄附錄應位于正文之后,參考文獻之前。位置附錄編號之下應標明附錄的作用,即“(規范性)”或“(資料性)”,再下方為附錄標題標題每個附錄均應有附錄編號。附錄編號由“附錄”和隨后表明順序的大寫拉丁字母組成,字母從A開始,例如“附錄A”“附錄B”等。只有一個附錄時,仍應給出附錄編號“附錄A”。編號附錄可以分為條,條還可以細分。每個附錄中的條、圖、表和數學公式的編號均應重新從1開始,應在阿拉伯數字編號之前加上表明附錄順序的大寫拉丁字母,字母后跟下腳點。細分文件內容要素表述-附錄當文件中的某些規范性要素過長或屬于附加條款,可以將一些細節或附加條款移出,形成規范性附錄。凡在文件中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指明的附錄屬于規范性附錄:a)任何文件中,要求型條款或指示型條款;b)指南標準中,推薦型條款;c)規范標準中,由“按”或“按照”指明的試驗方法附錄。示例1:……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當文件中的示例、信息說明或數據等過多,可以將其移出,形成資料性附錄其他表述形式指明的附錄都屬于資料性附錄。示例2:……相關示例見附錄D。第九節術語、文件類別圖、表、公式在將文件內容圖形化之處應通過使用適當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見附錄C)指明該圖所表示的條款類型,并同時提及該圖的圖編號。示例1:……的結構應與圖2相符合。示例2:……的循環過程見圖3。用法每幅圖均應有編號。圖編號由“圖”和從1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圖1”“圖2”等。只有一幅圖時,仍應給出編號“圖1”。圖編號從引言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并與章、條和表的編號無關。每幅圖宜有圖題,文件中的圖有無圖題應一致。編號圖題當某幅圖需要轉頁接排,隨后接排該圖的各頁上應重復圖編號、后接圖題(可選)和“(續)”或“(第#頁/共*頁)”,其中#為該圖當前的頁面序數,*是該圖所占頁面的總數,均使用阿拉伯數字。續圖均應重復“關于單位的陳述”。專頁接排字母符號圖中用于表示角度量或線性量的字母符號應符合GB/T3102.1的規定,必要時,使用下標以區分特定符號的不同用途。圖中表示各種長度時使用符號系列l1、l2、l3等,而不使用諸如A、B、C或a、b、c等符號。如果圖中所有量的單位均相同,應在圖的右上方用一句適當的關于單位的陳述(例如“單位為毫米”)表示。標引序號和標記在圖中應使用標引序號或圖腳注(見9.12.2)代替文字描述,文字描述的內容在標引序號說明或圖腳注中給出。在曲線圖中,坐標軸上的標記不應以標引序號代替,以避免標引序號的數字與坐標軸上數值的數字相混淆。曲線圖中的曲線、線條等的標記應以標引序號代替。在流程圖和組織系統圖中,允許使用文字描述。分圖分圖會使文件的編排和管理變得復雜,只要可能,宜避免使用。只準許對圖作一個層次的細分。分圖應使用后帶半圓括號的小寫拉丁字母編號[例如圖1可包含分圖a)、b)等],不應使用其他形式的編號(例如1.1、1.2、…,1-1、1-2、…,等)。如果每個分圖中都包含了各自的標引序號說明、圖中的注或圖腳注,那么應將每個分圖調整為單獨的圖。字母符號、標記序號、標記圖文件內容要素表述-圖表1Table表2表用法:在將文件內容表格化之處應通過使用適當的能愿動詞或句子語氣類型(見附錄C)指明該表所表示的條款類型,并同時提及該表的表編號示例1:……的技術特性應符合表7給出的特性值。示例2:……的相關信息見表2。不準許將表再細分為分表(例如將“表2”分為“表2a”和“表2b”),也不準許表中套表或表中含有帶表頭的子表。文件內容要素表述-表每個表均應有編號。表編號由“表”和從1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個表時,仍應給出編號“表1”。表編號從引言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并與章、條和圖的編號無關。當某個表需要轉頁接排,隨后接排該表的各頁上應重復表編號、后接表題(可選)和“(續)”或“(第#頁/共*頁)”,其中#為該表當前的頁面序數,*是該表所占頁面的總數,均使用阿拉伯數字。續表均應重復表頭和“關于單位的陳述”文件內容要素表述-表編號和表題轉頁接排表頭每個表應有表頭。表頭通常位于表的上方,特殊情況下出于表述的需要,也可位于表的左側邊欄。表中各欄/行使用的單位不完全相同時,宜將單位符號置于相應的表頭中量的名稱之下。適用時,表頭中可用量和單位的符號表示。需要時,可在指明表的條文中或在表中的注中對相應的符號予以解釋。如果表中所有量的單位均相同,應在表的右上方用一句適當的關于單位的陳述(例如“單位為毫米”)代替各欄中的單位符號。表頭中不準許使用斜線文件內容要素表述-表編號:如果需要引用或提示,應使用帶圓括號從1開始的阿拉伯數字對數學公式編號。數學公式編號應從引言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并與章、條、圖和表的編號無關。附錄中的數學公式編號見9.6.3.1。不準許將數學公式進一步細分[例如將公式“(2)”分為“(2a)”和“(2b)”等]。數學公式通常使用量關系式表示,變量應由字母符號來代表。除非已經在“符號和縮略語”中列出,否則應在數學公式后用“式中:”引出對字母符號含義的解釋。數學公式不應使用量的名稱或描述量的術語表示。量的名稱或多字母縮略術語,不論正體或斜體,亦不論是否含有下標,都不應該用來代替量的符號。數學公式中不應使用單位的符號。一個文件中同一個符號不宜代表不同的量,可用下標區分表示相關概念的符號。在文件的條文中宜避免使用多于一行的表示形式(見示例1)。在數學公式中宜避免使用多于一個層次的上標或下標符號(見示例2),并避免使用多于兩行的表示形式。文件內容要素表述-公式文件內容要素表述-公式-示例文件內容要素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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