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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的安全監察,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鋼質瓶體內裝有多孔填料和溶劑、可重復充裝乙炔氣的移動式乙炔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乙炔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定的規定,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設計、制造、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乙炔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同意后,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與鑒定。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得少于四個批量的產品。試制產品經省級勞動部門和同級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的范圍和規定的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1《溶解乙炔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完成后,試制者應將鑒定資料和產品設計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查。

第5條進口乙炔瓶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進口乙炔瓶,由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并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逐只打監督檢驗鋼印。進口乙炔瓶的充裝、運輸、儲存、使用和定期檢驗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表面的顏色、字色、字樣及排列,應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第二章設計第6條乙炔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乙炔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

經審批的設計文件,在總圖和瓶體圖上蓋審批標記。

第7條由乙炔瓶的制造單位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提出審批乙炔瓶設計文件的申請。

乙炔瓶設計文件至少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及設計參數的選定,應包括鋼瓶(即乙炔瓶瓶體,下同)的容積計算、強度計算、設計壁厚的選定和必要的剛度校核,對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積計算、溶劑規定充裝量和乙炔充裝量的選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計算等,必要時應提供試驗驗證資料;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填料的種類、特性及其技術指標,主要生產工藝和檢驗要求等;

5.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運輸、儲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見故障處理要點等;

6.標準化審查報告;

7.審批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技術資料。

第8條鋼瓶的設計和材料選用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但鋼瓶的規格、水壓試驗壓力和氣密性試驗壓力,應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氣瓶》或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9條對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乙炔、溶劑、鋼瓶或附件發生化學反應或產生損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紋或潰散。填料上方的導流孔內,必須填滿合適的填充物。

3.孔隙率、體積密度、抗壓強度、孔洞、與瓶壁總間隙等技術要求,應滿足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4.按規定要求充裝溶劑和乙炔氣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10條對溶劑的要求:

1.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填料、乙炔、鋼瓶或附件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得影響乙炔的產品質量。

2.溶劑的品質,必須保證乙炔瓶在充裝了規定量的溶劑和乙炔的條件下,通過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試驗驗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11條每只乙炔瓶必須設置符合GB8337《氣瓶用易熔合金塞》規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稱容積大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2只;公稱容積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1只。

第12條乙炔瓶的公稱容積大于等于10L時,應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裝配底座。

第1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第6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手續;

改變鋼瓶主體材料牌號;

改變鋼瓶設計壁厚;

改變鋼瓶結構、形狀和容積。

第1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后,按本規程第6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手續。

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藝有較大變化,影響乙炔瓶的質量或性能;

改變易熔合金塞的數量、孔徑或安裝位置;

改變溶劑種類或規定充裝量;

增加乙炔充裝量。第三章制造第15條乙炔瓶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范圍制造。

第16條乙炔瓶正式投產前,應該進行技術鑒定并取得鑒定合格證書。乙炔瓶的技術鑒定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溶解乙炔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并應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17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附錄1《溶解乙炔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鑒定通過后,應將鑒定資料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正常生產滿五年;

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產品安全質量出現嚴重問題。

第18條改變乙炔瓶鋼瓶的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時,應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鋼瓶的技術鑒定。鑒定通過后,應將鑒定資料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19條乙炔瓶應按批組織生產,組批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設計,同一規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藝,同一鋼瓶批號連續生產的要求分批。

2.公稱容積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稱容積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壓釜或專用加熱裝置內進行填料蒸壓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鋼瓶數量不足時,允許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個批號的鋼瓶(不包括回用鋼瓶)。混合批應在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中注明鋼瓶批號及其數量.

第19條制造鋼瓶的材料,必須是列入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氣瓶用鋼。采用新研制的鋼材試制乙炔瓶前,氣瓶制造單位應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并按批準的材料牌號和數量參照本規程第4條進行試制和技術鑒定。

第21條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應按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制造廠應制定嚴格的填料配制、蒸壓和烘干工藝操作規程。生產操作時,應認真執行并做好生產記錄。

第22條乙炔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技術要求及合格標準,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23條鋼瓶閥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紋型式、規格和加工精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鋼瓶閥座的螺紋采用GB8335《氣瓶專用螺紋》中規定的圓錐螺紋。

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紋采用GB8335《氣瓶專用螺紋》中規定的PZ19.2圓錐螺紋;或采用GB7306《用螺紋密封的管螺紋》中規定的Rcl/4或Rcl/8圓錐螺紋。

第24條乙炔瓶的鋼印必須準確、清晰和排列整齊。鋼印標記的內容和位置,應符合本規程附錄2《溶解乙炔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

第25條乙炔瓶外表面為白色,并在“制造鋼印標記”(見本規程附錄2圖1)一側的瓶體上環向橫寫“乙炔”,軸向豎寫“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樣及排列,應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26條乙炔瓶出廠時應配齊附件。所配附件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和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27條乙炔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第四章附件第28條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閥、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檢驗標記環。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程和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29條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于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第30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與鋼瓶閥座連接的螺紋,必須與鋼瓶閥座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2.同一制造單位生產的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3.瓶閥出廠時,應逐只出具合格證,并應注明旋緊力矩。

第31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與鋼瓶塞座連接的螺紋,必須與塞座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保證密封性;

2.易熔合金塞的動作溫度為100℃±5℃;

3.易熔合金塞塞體應采用含銅量不大于70%的銅合金制造。

第32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對乙炔瓶進行充裝溶劑、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沖擊性,能有效地保護瓶閥,且不積存氣、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鑄鐵制造;

4.在明顯處標注出重量值。同一單位制造的、同一規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33條防震圈應滿足下列要求:

1.能緊密套在瓶體上,不松脫、不滑落;

2.在明顯處標注出重量值,同一單位制造的、同一規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過5%;

3.除用戶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廠,應由乙炔瓶制造單位配齊防震圈。

第34條檢驗標記環應滿足下列要求:

1.鋁或鋁合金制;

2.套在瓶閥與閥座之間,能在固定瓶帽中轉動。第五章充裝第35條乙炔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充裝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乙炔瓶充裝工作。

乙炔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乙炔瓶充裝單位應重新辦理注冊登記,逾期不辦者,停止充裝工作或取消充裝資格。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按年度匯總本轄區乙炔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36條乙炔瓶充裝單位必須保證乙炔瓶充裝安全和充裝質量。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有熟悉乙炔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符合規定的場地、設施、工裝設備和測試手段;

4.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37條乙炔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制度。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裝。

1.乙炔瓶充裝單位應列出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用戶名單,報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以后每年11月1日前將當年的變動情況報送一次;

2.乙炔瓶充裝單位對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應逐只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乙炔瓶編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記錄,充裝記錄等;

3.乙炔瓶充裝單位要保證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定期進行檢驗,保證及時補加溶劑,保證充裝質量和安全,做好用戶服務工作;

4.乙炔瓶用戶要就地就近選擇充裝單位,不購買、不使用違反規定充裝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不安全的乙炔瓶;

5.嚴禁違反規定充裝乙炔瓶,嚴禁銷售質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38條用戶改變固定充裝單位時,應辦理乙炔瓶和其檔案的轉戶手續。

用戶臨時改變充裝單位時,可不辦理轉戶手續,但充裝單位應對臨時用戶的乙炔瓶作出標記,單獨充裝和存放。

第39條乙炔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充裝:

1.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規程第5條規定的進口乙炔瓶;

3.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保存的乙炔瓶(臨時改變充裝單位的除外)。

第40條乙炔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職人員對乙炔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寫在充裝記錄中,并由檢查人簽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或檢驗,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2.超過檢驗期限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GB7144規定的或表面漆色脫落嚴重的;

4.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5.瓶內無剩余壓力或懷疑混入其他氣體的;

6.瓶內溶劑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要求的;

7.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驗的;

8.首次充裝或經裝卸瓶閥、易熔合金塞后,未經置換合格的。

第41條乙炔瓶充裝前,必須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測定溶劑補加量。乙炔瓶補加溶劑后,必須對瓶內溶劑量進行復核。

第42條乙炔瓶的充裝操作:

1.充裝容積流速應進行適當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

2.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充裝時可以用自來水噴淋冷卻,也可以強制冷卻;

3.一般分兩次充裝,中間間隔時間不少于8小時。

第43條乙炔瓶充裝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裝量和靜置8小時后瓶內壓力,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嚴禁出廠,并應妥善處理。

第44條乙炔瓶充裝單位應逐只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裝前檢查結果、充裝日期、充裝間室溫、乙炔瓶編號、皮重、實重、剩余壓力、剩余乙炔量、溶劑補加量、乙炔充裝量、靜置后壓力、發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操作者簽字等。乙炔瓶充裝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

第45條乙炔瓶的充裝單位應負責保護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顏色標記,并應做好使用中受損漆層的修復工作。

第46條乙炔瓶的充裝單位應保持充裝前的檢查人員和充裝時的操作人員相對穩定,并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第47條乙炔瓶充裝單位應積極采用計算機管理乙炔瓶檔案和充裝記錄。

第48條乙炔瓶充裝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充裝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點是:固定充裝制度執行情況,充裝安全與充裝質量,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抽查結果應書面報告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49條乙炔瓶充裝單位違反本規程的規定,由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批評,令其改正;對屢犯不改的,由省級勞動部門撤消其充裝注冊登記證。

乙炔瓶充裝單位不遵守、不執行本規程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致使發生事故,后果嚴重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第六章定期檢驗第50條承擔乙炔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GB12135《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要求,并按勞動部有關規定經資格審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檢驗資格,方可檢驗乙炔瓶。

從事乙炔瓶檢驗的檢驗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取得含有Q項檢驗資格的檢驗員證。

第51條乙炔瓶定期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乙炔瓶的定期檢驗;

2.對乙炔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銹和涂敷;

4.對報廢乙炔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對乙炔瓶檢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52條乙炔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庫存或停用周期超過三年的乙炔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53條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1.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損傷或變形;

2.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3.乙炔瓶皮重異常;

4.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黑的痕跡;

5.充裝時瓶壁溫度異常;

6.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第54條乙炔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以及檢驗后的處理,應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檢驗合格的乙炔瓶,檢驗單位應按本規程附錄2《溶解乙炔氣瓶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打檢驗鋼印標記和涂檢驗色標。

第55條乙炔瓶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應予報廢。檢驗單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報廢處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氣瓶判廢通知書》,交乙炔瓶送檢單位;

2.在乙炔瓶上打報廢鋼印;

3.對報廢乙炔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對于填料報廢而鋼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對填料做破壞性處理,但應作出標記,予以嚴格隔離。待積累到一定數量,造冊向所在地的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再將鋼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單位回用。第56條乙炔瓶檢驗單位應認真填寫GB13076《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規定的《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溶解乙炔氣瓶履歷表》。采用計算機管理乙炔瓶檢驗工作的,其軟件必須能與省級的或全國的統一軟件兼容。

第57條乙炔瓶檢驗單位應根據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按年度報告乙炔瓶的檢驗工作情況。省級勞動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匯總,上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第七章運輸、儲存和使用第58條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59條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專職人員負責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第60條運輸乙炔瓶的車、船和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GBJ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置滅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GB50031《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61條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采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第62條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區、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停靠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扎;

6.應帶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部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第63條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關直射,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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