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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名縣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大名縣中介超市管理,規范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服務行為,打造開放、規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我縣使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金購買政府采購限額以下投資審批中介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為委托單位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本辦法所稱委托單位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金購買政府采購限額以下投資審批中介服務的大名縣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直屬企業。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具體范圍如下:咨詢類。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編印,洪水影響評價、安全評價、職業衛生評價、修建性詳細規劃、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造價咨詢、測繪的現狀竣工圖及成果報告等。1評估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評估、節能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水資源論證、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資產評估、文物影響評估、氣象評估、地質災害危險評估等。設計類。施工圖紙設計、人防施工圖設計、工程平面圖設計、3D裝修效果圖設計、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計等。勘察類。包括工程勘察、巖土勘察、地質勘察等。審查類。包括施工圖審查、巖土勘察成果審查等。測量類。包括工程測量、房產測量、地籍調查、土地測繪等。檢測類。包括消防設備設施檢測、防雷工程檢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因素、空氣質量監測、汽車尾氣檢測、水土質量監測等。代理類。包括工程招投標代理、采購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務等。監理類。包括環境監理、人防工程監理、水利工程監理、土建施工監理等。評審類。包括工程預決算評審、投資評審等。其他類。包括資本驗證、驗資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拍賣、抵押等。第五條中介超市是采取網絡與實體相結合的方式建設,為進駐中介機構提供資質登記、信息公示、服務選取、合同管理、信用評價等服務的綜合管理平臺,中介超市遵循“公平、2公開、公正”原則,面向全國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駐。第六條中介超市是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購買中介服務的統一場所。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公開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的,委托單位向中介機構購買服務,必須在中介超市公開競爭選取中介機構。委托單位(直屬企業除外)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在中介超市購買同一預算項目下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中介服務金額,累計不得超過公開招標數額(使用中介機構供應商庫的除外)。使用社會資金的企業或社會團體按照自愿原則,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服務。第七條大名縣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下稱信息化系統)是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臺,為中介機構提供各類網上服務,并為委托單位提供網上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服務。第八條 各部門按照“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原則,依據法定職責對中介超市進行綜合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大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下稱縣政務中心管委會)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中介超市建設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制度措施,出臺規范性文件,調查處理相關投訴;(二)大名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縣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運營部門,負責辦理中介機構進駐登記,公開選取中介服務,規范各項業務流程,運行維護信息化系統,實施中介超市信用評價;(三)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資質審查,落實中介機構申請進駐中介超市聯審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四)縣委縣政府督查部門負責督促各部門落實中介超市各項制度措施,監察部門負責對中介超市各項工作落實過程中3各部門出現的不作為、慢作為及公職人員違反紀律行為進行查處。第二章 中介機構的進駐登記第九條承接中介服務費用在公開招投標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業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進駐中介超市。第十條縣交易中心統一組織資質確認并在信息化系統辦理進駐登記。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可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從業活動,各行業管理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部門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網上入駐應具備下列條件:1)經依法設立,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業資質。2)有辦公場所和穩定的技術業務骨干。3)出具的報告能經有關部門認可并有法律效力、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實體入駐除應具備網上入駐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入駐愿望,業務量大、信譽好,近三年無不良記錄。2)能派業務骨干常駐辦公,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第十二條中介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提出進駐申請,并對本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收費標準進行承諾。進駐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4(一)《大名縣“中介超市”進駐登記表》;(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屬事業單位的,提供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后登記企業只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四)資質(格)證書復印件;(五)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及獲得執業相關的榮譽情況證明材料;(六)中介機構所在地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七)建設工程中介機構應提供大名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信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第十三條 縣交易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齊備性進行預審。需要補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問題及補正方式。預審通過后,利用信息化系統將申請材料電子版流轉至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告知申請人。行業管理部門收到聯審任務后應及時與中介機構約定現場審查時間,告知其現場審核的相關要求,并開展現場審查工作。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在現場審查后 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報縣交易中心。如需中介機構補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問題及補正方式,審核日期延長 5個工作日。中介機構在延期時限內仍未能按時提交完整材料的,行業管理部門不予確認。第十四條中介機構進駐中介超市服務的有效期與其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涉及進駐延續、業務授權人等信息變更的,中介機構應當憑電子數字證書及有效證照通過信息化系統申請變更,經審核確認后方可生效;涉及資質證書變更的,5由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資質核發機構)核實有關材料原件無誤后方可予以變更。第三章 中介機構的信息管理第十五條建立中介超市數據庫管理進駐的中介機構信息,由縣交易中心負責管理中介超市數據庫,并在中介超市網站開通中介機構專欄,公示中介機構在庫信息并為使用單位提供中介機構分類檢索服務。第十六條中介超市數據庫采集的信息應當包括中介機構的名稱、性質、地址、資質證書種類、等級、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代表人和人員結構、管理制度、獲得榮譽、服務承諾、信用記錄等內容,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范圍、等級等進行科學分類,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中介機構情況,確保在庫信息與資質信息一致。第十七條中介機構在網上申請進駐,提交信息自動采集進入中介超市數據庫,掃描上傳的證照附件經過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后作為該機構在中介超市開展業務的電子證照信息。第十八條中介機構申請變更資質證書種類、等級、有效期等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參照本辦法第十二至十四條規定,中介機構在信息變更辦理期間不能參與選取活動。第四章 公開選取中介機構的辦法第十九條委托單位應當按照“一事一選”原則,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中介超市網站設立服務采購公告專欄,公開發布委托單位選取中介機構的信息。第二十條委托單位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有四種方式。具體如下:6(一)隨機抽取。按照相關收費標準下浮不少于20%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價格,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采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出 1家中介機構作為中選方。(二)網上競價。按照不高于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信息化系統按最低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機構。(三)網上競價 +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在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之間利用信息化系統競價,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價前,規定時間內其他競價者未能出價的,則當前競價者為中選方;如果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機構達到 2個以上(含2個),則停止競價,從競價達到最低限價中介機構中通過電腦隨機抽取方式選出中選方。委托單位在確定價格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既參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收費標準,又符合市場的實際情況。嚴禁將初始價格定得過高,浪費財政資金,也應避免定得過低,導致無中介服務機構報名響應,無法正常選取。(四)直接選取。適用于社會投資項目、重點項目、縣委縣政府督辦項目及其他重要、緊急類項目。委托單位憑相關手續文件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二十一條委托單位因業務需要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時須在信息化系統填報項目信息,包括:(一)公開選取中介機構方式;(二)委托單位名稱;(三)中介服務內容、服務時限及服務費用,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的服務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收費規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網上競價方式的服務費用, 最高限價不得7高于國家標準收費;(四)中介服務標的物基本情況。涉及工程項目的,應當包含工程項目名稱、地址、項目基本情況(包含建設規模、建設面積、資金投入等具體參數);涉及土地、房產評估的,應當包含土地、房產面積等內容;(五)中介機構資質要求。包含資質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范圍、等級等內容。資質等級應按照中介服務標的物法定服務所要求的最低等級設定,選擇最低等級以上的資質;(六)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第二十二條 縣交易中心接到公開選取中介機構項目信息后,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網站發布服務采購公告,內容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委托中介服務內容、選取方式(隨機抽取、網上競價、網上競價 +隨機抽取)、報名截止時間、開始選取時間和選取地點等信息。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的,報名截止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2個工作日,選取時間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后 1個工作日內開始,并在開始后 2小時內完成。采取網上競價方式的,報名截止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2個工作日,報名截止后即時開始選取。如果報名截止時間前 5分鐘內有低于最低報價的新報價,則報名截止時間自動延時 5分鐘。采用網上競價+隨機抽取方式的,未達到最低限價時,根據競價結果自動確定中選方;如進入隨機抽取環節,由交易中心確定時間和地點后采用隨機抽取方式選定中選方。第二十三條公告信息發布后,各中介機構及時關注“大名縣中介超市網上服務平臺”最新項目公告信息,符合條件的及時進行網上報名。報名截止時間過后,信息化系統不再接受報名。公開選取中介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第二十四條 公告信息發布后,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機構8不超過1家,則由縣交易中心第二次發布公告;若第二次發布公告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機構仍然不超過 1家,則由委托單位自行選取,縣交易中心出具證明。第二十五條中介機構有參加服務意向的,應當在報名截止前通過信息化系統專屬賬戶報名,并確定自身滿足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和不存在回避情形。如在選取結束后發現中選中介機構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或者存在應當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選資格,并將該情況納入中介機構信用考核負面信息。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在報名參與項目時進行回避:(一)不同中介機構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二)中介機構的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與委托單位法人代表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三)中介機構與委托單位正在進行法律訴訟的;(四)中介機構已經參與過同一項目方案設計、規范編制、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任意環節服務的。第二十七條中介機構在報名時根據自身實際確定是否參加現場選取,行業管理部門、委托單位也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現場見證。參加現場選取的應當在開始選取前15分鐘到達選取地點,過期未到的不予等候。縣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開始選取前15分鐘到達選取地點,做好相關場地及設備準備。第二十八條公開選取現場應當進行視頻實時監控和錄像,確保選取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在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后自動生成并發布中選公告。中選公告在中介超市網站公示,公示期為2個工作日。第二十九條縣交易中心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后出具《大名縣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確認書》(下稱確認書)9一式五份并加蓋公章,作為委托單位和中介機構申請撥付資金依據。第三十條中選中介機構應于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領取確認書,加蓋公章后送達委托單位和縣交易中心,逾期未領取確認書或未送達的,視為自動放棄中選資格。第五章 投訴處理機制第三十一條中介機構對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機構項目的報名條件、選取過程、選取結果存有異議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中介管理辦公室提出投訴;委托單位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限、合同履行情況不滿意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中介管理辦公室提出投訴。第三十二條對項目報名條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內容提出投訴的應在項目開始選取前提出;對選取過程、選取結果提出投訴的應在項目中選公告公示期內提出;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限、合同履行情況提出投訴的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第三十三條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第三十四條投訴應當提交正式書面材料。采取非書面方式投訴的,應當在投訴提出后1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投訴。第三十五條 書面投訴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事項基本內容及依據;(二)相關請求及主張;(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四)投訴日期、聯系方式;10(五)相關證明材料。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一)投訴中介機構未參與投訴涉及的中介機構選取項目或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二)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或未加蓋公章的,無有效聯系方式的;(三)投訴相關內容虛假的;(四)超過投訴限期的;(五)已進行答復,并且投訴中介結構或委托單位沒有提出新的異議的;(六)對于同一事項已經做出答復,其他中介機構或委托單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投訴的;第三十七條除不予受理情形外,中介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收到針對項目報名條件、選取過程、選取結果的投訴后立即通知縣交易中心暫停項目流程,并在收到書面投訴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答復。針對中介服務質量、服務時限、合同履行情況的投訴,中介管理辦公室也應當在收到書面投訴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答復。書面投訴材料及書面答復應在中介超市網站公示。第三十八條對項目報名條件的投訴,由中介管理辦公室轉委托單位進行調查答復,中介管理辦公室根據委托單位答復意見書面答復投訴人;對選取過程、選取結果的投訴,由中介管理辦公室調查答復;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限、合同履行情況的投訴由中介管理辦公室調查答復。中介機構、委托單位對于投訴事項調查應予以配合,并按照中介管理辦公室要求在限期內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11絕配合調查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中介機構、委托單位對于投訴事項調查答復有異議的,也可向行業管理部門、監察部門投訴。第三十九條在投訴調查過程中,中介機構撤回投訴或自動放棄投訴的,中介管理辦公室應當終止投訴處理并通知縣交易中心繼續完成項目流程;委托單位撤回投訴或自動放棄投訴的,中介管理辦公室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第四十條經調查,中介機構的投訴事項不成立或者投訴事項屬于保密事項的,中介管理辦公室向中介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并駁回投訴,通知縣交易中心繼續完成項目流程;委托單位的投訴事項不成立的,中介管理辦公室書面駁回投訴。第四十一條經調查,投訴事項屬實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一)項目報名條件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廢棄選取項目,委托單位修改報名條件后重新啟動選取;(二)項目選取過程因人工操作失誤或系統故障而發生程序性違規,選取結果無效,重新啟動選取;(三)中選中介機構未全部滿足項目報名條件的,取消中選資格,重新啟動選取;(四)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情況屬實的,按照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制度處理。第四十二條中介管理辦公室對于投訴事項應按照“一事一檔”原則建立檔案,包括書面投訴材料、相關證明材料及投訴答復意見。第六章 中介服務的信用管理與責任追究第四十三條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中介服務范圍,制定統一規范的中介服務標準合同文本。通過公開選取方式購買中介服務的,必須使用中介服務標準文本簽訂合同。社會企12業自主購買中介服務可以參照使用標準文本。中介服務標準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履行合同的人員數量、執業資格要求;(二)服務質量要求;(三)異議處理途徑;(四)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五)服務費用計算標準及支付方式。第四十四條委托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后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網站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第四十五條中選中介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省相關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在合同約定范圍和時限內向委托單位提供服務,并將完成服務的結果或相應的文書在中介超市網站備案。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時限要求,憑合同和確認書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務費。第四十六條委托單位應當在中介機構履行合同后,在信息化系統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范等方面進行評價。第四十七條中介超市對中介機構實行信用獎懲,具體按照《大名縣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四十八條委托單位、縣交易中心人員有以下行為的,交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一)中介機構資質條件未經審核確認予以進駐的;(二)擅自提高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資質等級要求,縮小公開選取范圍的;(三)無故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的;(四)無故不簽訂服務合同的;(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機構, 自行委托、13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影響正常競爭的;(六)服務過程中對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6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14大名縣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中介超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推進中介超市誠信體系建設,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中介機構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三條對已登記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大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委會中介管理辦公室統一領導,大名縣中介管理辦公室(下稱中介管理辦)組織協調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相關企業共同實施。第五條大名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稱縣交易中心)負責開發建設大名縣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登記、發布、更新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將產生的信用信息及時報送到大名縣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中介機構在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六條各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應將中介機構所獲榮譽、突出貢獻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訴、被舉報、檢查整改、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第二章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范圍和分類15第七條中介機構在成立登記、資質申請、服務質量、合同履約、價格行為、專利獲獎情況等領域的信用信息,是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主要依據。第八條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構成。第九條 中介機構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一)登記注冊基本情況;(二)取得行政許可情況;(三)執業資質等級;(四)行業管理部門專項或者周期性檢查情況;(五)其他有關中介機構身份情況。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者撤銷的內容。第十條 中介機構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擁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價格等部門在產品與服務質量、工程建設、商品價格等領域授予的高等級信用類別;(二)被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公布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者“誠信經營示范單位”;(三)獲得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授予的改革創新、科技進步、專利獎勵、優秀成果、優質服務、突出貢獻等獎項;(四)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五)獲得國家、省、市級行政機關授予的質量獎項;(六)獲得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明文表彰,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頒發的其他表揚、表彰、獎項和獎勵;(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職務行為受到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獎勵;16(八)被其他單位認定為良好信用信息且縣交易中心按本辦法規定認定為非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第十一條中介機構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申請進駐中介超市時提供的信用報告、營業執照、執業資質等資料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二)出具的結論或報告違反行業強制性規范、 標準、規程;(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故放棄中介超市中選資格;(四)與委托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相互串通, 搞“價格同盟”,聯合“輪流坐莊”等不利公開、公平競爭行為;(五)泄露委托單位秘密(含商業秘密)并經查屬實;(六)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結論或報告;(七)行賄中介超市工作人員經查屬實;(八)發生因中介機構原因引起責任事故;(九)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違法發包、轉包等行為;(十)因服務質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過投資審批部門審查或評審,嚴重影響投資項目審批進度;(十一)存在中度不良信用行為,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十二)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同類中度不良信用行為或者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不同類中度不良信用行為(一年內指自第一次發生中度不良信用行為之日起365天內);(十三)被其他單位認定為嚴重不良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條中介機構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中介機構原因導致服務期限超出合同約定時限;(二)未按合同履行職責被投訴并經查屬實;17(三)違反物價部門規定收費被舉報并經查屬實;(四)惡意投訴并經查證屬實;(五)以其他中介機構名義承攬業務;(六)允許其他中介機構以自身名義承攬業務;(七)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八)出具的結論或報告被項目單位或審批部門投訴并經查屬實;(九)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同類一般不良信用行為或者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不同類一般不良信用行為(一年內指自第一次發生中度不良信用行為之日起 365天內);(十)被其他單位認定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且縣交易中心按照本辦法認定為非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中介服務合同文本未顯示中介機構資質、服務時限、收費等要約;(二)服務成果因服務質量問題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三)因中介機構原因,中選后2個工作日內未與委托單位取得聯系;(四)因中介機構原因,中選后5個工作日內未領取《選取確認書》;(五)因中介機構原因,中選后5個工作日內未將《選取確認書》送達委托單位和縣交易中心;(六)基本信息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未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門;(七)不符合項目要求且在中介超市系統參與報名響應;(八)未按要求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提交服務成果;(九)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且參與項目并中選;18(十)中介機構涉及非中度不良和非嚴重不良信用行為情節輕微而被投訴且經查屬實;(十一)被其他單位認定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縣交易中心按照本辦法認定為非嚴重及非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第三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開:(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公開至終止之日起滿 3年止;(二)取得的行政許可、執業資質等情況公開至有效期滿止;(三)評價等級(類別)、榮譽、獎項、獎勵、認定、稱號等情況公開至有效期滿止;(四)其他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不超過 3年;(五)自主申報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從其約定。中介機構信用信息作為激勵與懲戒措施依據的使用期限,應當自信息產生、變更之日起不超過 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的,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檔案保存。第十六條縣交易中心對擁有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無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根據不同程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一)引導社會投資項目選取信用評分高的中介機構;(二)將信用分值排名作為篩選中介機構的條件;(三)對于采用隨機選取方式產生中介機構的項目,適當增加信用分值較高的中介機構中選機率(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四)優先推薦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五)優先推薦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19(六)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第十七條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根據不同程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懲戒。第十八條對存在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一)失信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予接受其參與中介超市項目,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統將其標識為“黑名單”;(二)將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行業管理部門;(三)在中介超市網站和縣屬各媒體公布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第十九條對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采取的懲戒措施包括:(一)行為認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予接受其參與中介超市項目;(二)將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行業管理部門;(三)約談告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四)在中介超市網站、大名縣政府信息網公布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行為,應當列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第二十條 對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采取的懲20戒措施包括:(一)行為認定之日起,3個月內不予接受其參與中介超市項目;(二)在中介超市網站、大名縣政府信息網公布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第二十一條對存在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列入誠信紅榜或者誠信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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