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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絕對指令第一人稱還是人稱
考慮到腦癱的絕對命令,哲學家從規范性構成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解釋方案。黑客基于非認知缺陷的原則將腦癱的絕對命令視為行為的共同規則,而不是描述。羅格斯基于建構主義,將絕對命令視為行為原則的構建程序。尼泊爾從復合主義的假設出發,將絕對命令視為人類互動和交流的原則。哈培馬斯從中心主義轉向主體互動,將絕對命令程序從簡單的通用示范程序轉變為對話的通用示范程序。但除此之外,絕對命令還可以從其規范性的來源角度理解,例如威廉斯和內格爾就把絕對命令與實踐推理結合起來,對它進行了人稱化的解讀。威廉斯主張實踐慎思是第一人稱的,因為它是由內在于生活形式的“我的”決定,是“我”作為行動者在某種特定情境下的傾向性反應,而理論慎思是第三人稱的,它建立在觀察者視角之上;他認為康德絕對命令的慎思是第三人稱的,把本來是實踐規范的問題轉變成理論解釋的問題。(參見威廉斯,第82-83頁)內格爾則主張實踐推理是第三人稱的,這種第三人稱視角并非僅僅是觀察者的視角,同時也是行動者的視角,只有第三人稱的實踐推理才是客觀普遍有效的,因而康德的絕對命令是從第三人稱視角做出的實踐推理,它是客觀普遍的實踐法則。威廉斯批評康德第三人稱的理論慎思摧毀了第一人稱的實踐慎思,內格爾則攻擊第一人稱的實踐推理必然陷入相對主義和主觀主義之中。如何走出絕對命令推理的這種第三人稱困境?有無其他人稱解讀的可能性?科爾斯戈德和達爾沃分別提出了絕對命令推理的第一人稱和第二人稱版本,嘗試克服第三人稱版本的困難。一、反思自我的存絕對命令是對“我應當做什么”這個規范問題的回答,而這個答案是“我”通過實踐推理得到的。但是我如何得出某種處境下應當做什么,我依據何種視角選擇或決定行為的原則或理由?直覺地看,進入絕對命令的路徑是第三人稱視角:絕對命令是客觀普遍的法則,而我們只有從客觀視角才能發現客觀普遍法則,而客觀視角一般來說就是第三人稱視角。如威廉斯一樣,內格爾否定康德的實踐推理是第一人稱的、視角依賴的、非反思的和內在于某種社會形式的,而認為它是第三人稱的、視角獨立的、反思的和外在于某種社會形式的。第一人稱的非反思推理是基于內在觀點的推理,是個人的、特殊的;第三人稱的反思推理是基于外在觀點的推理,而外在的觀點使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尋求普遍性的理由和確證”,反思的自我將會“不可避免地被引導去對他所面臨的信念和行動的問題尋求一個一般性的或者法則式的答案”。(內格爾認為,反思的態度使我們經驗到了自由,因為當我們從原初的欲望后撤并客觀地看待自己時,我們就不再受欲望的直接控制而作出不同的選擇,而是獨立于欲望支配而決定自己應該做什么。由此我們就通過后退而從第一人稱立場上升到了一個“更高的普遍性立場”,即第三人稱立場,這種立場是自由的立場,它使我們作出并非源于“我”的觀點的決定,而要求“我”的行為符合普遍的原則,因為自由要求自己決定自己,“從外在于我們自己的角度”、在行動中,為我們這樣特定的個人選擇一種非個人的普遍法則。(參見從直接欲求中分離出來的反思的理性行為者,是行為者中立的,他做的事情不僅是他個人應當做的,也是每個人都應當做的事情。如果一個人做的也是所有人應當做的,那么他的行為就是獨立于行為者個人欲望的行為,他按照任何人都應該服從的普遍法則行動。由此理性行為者的行為就是非個人性的行為。他不是作為個人關系中的個人而出現的,而是從個人關系里抽象出來,建立了和每個人同樣的關系,因而作為一個理想化的行為者出現——“每一個他人同樣是同類的非個人的價值的主體”(威廉斯認為,康德實踐推理的出發點是理性行為者,而理性行為者是第三人稱的,他必須把自己作為行為者來加以反思,“這包括他把自己看作其他行為者中的一個”,由此他從自己的欲望和利益中后退一步,從并非“他自己”的欲望和利益的不偏不倚的立場來看待它們。據此理性行為者追求自由和理性就是“把自己視作在制定法則,制定將協調所有理性行為者的利益的法則”,這樣的法則就是絕對命令,理性行為者按照能夠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來行動。(參見威廉斯,第82頁)從第三人稱實踐推理推出的絕對命令是一種實在的法則,它獨立于行為者而存在,能夠被認識,并且為每個行為者所遵循。這樣的絕對命令類似于一種義務論的直覺主義原則。對后者來說,義務是獨立于行為者而存在的道德法則,我們通過直覺可以通達它。然而,對絕對命令的這種第三人稱解讀并不是康德式的:如果絕對命令是客觀實在的,不是理性行為者自己建立的,就必然會導致他律。二、是否具有實踐慎思這一人稱的,包括對自身行為的自我反思者—絕對命令與第一人稱威廉斯認為,實踐慎思從根本上是非反思的,即使有反思進入其中,這種反思也不是那種從行為者立場上退出站在觀察者立場上的外在反思,而仍然是一種立于行為者立場的反思,我們不妨稱其為一種內在反思。觀察者的反思是一種理論或事實的慎思(參見威廉斯,第83頁),而行為者的反思則是一種實踐或規范的慎思,這種反思發生之際行為者并不退出自身作為觀察者看待自己,而仍然保持在自身之內作為行為者看待自己,即“在理性反思之際從我的欲望退開一步的那個我仍然是那個擁有這些欲望的我,仍然是那個將要經驗地、具體地行為的我;它并不僅僅通過反思的抽身退步就轉變為另一個存在者——這個存在者的基本利益在于所有利益都和諧一致。”(威廉斯,第86頁)這種內在的反思是第一人稱的,而外在的反思則是第三人稱的。但內格爾卻明確否認絕對命令的反思是內在的,他認為這種反思是外在的,是從行為者立場上退出來、從觀察者立場客觀地看待自己。他還否認外在反思僅僅是理論的或事實的慎思,而認為它是實踐的或規范的推理。但是他也承認,當我從自己的實踐推理過程中“后撤”并反問自己是否認可它們正確時,我通過后退可能產生兩種傾向,一種是我進入或上升到“我自己”的一個“更為深入的領域”或“更高階的愿望和價值”,另一種是我上升到一個“更高的普遍性立場”。(科爾斯戈德也基本認可威廉斯對第一人稱和第三人稱慎思的區分,認為理論問題是立于觀察者視角提出的事實或價值的解釋問題,理論慎思是第三人稱的,而實踐問題則是置身于行為者視角提出的、必須做道德要求他做什么的規范問題,因而實踐慎思是第一人稱的。(參見科爾斯戈德,第15、17頁)但是她否定威廉斯所認為的康德實踐慎思是第三人稱的觀點,認為絕對命令是實踐的規范原則,而不是理論的解釋原則。她也否定內格爾所認為的康德的實踐慎思是第三人稱的觀點,認為一旦我們從第三人稱視角看待規范問題,我們就把它轉換為了理論問題。內格爾和威廉斯都認為,絕對命令是第三人稱的,只是內格爾肯定、而威廉斯否定第三人稱的絕對命令。在他們看來,康德的理性行為者是外在反思的行為者,行為者從自身外部把自己看作他人中的“一個人”,從自己作為“一個人”的視角推出普遍的規范原則。科爾斯戈德承認理性行為者是具有自我意識的反思的行為者,他的確能夠后退拉開與自己欲望的距離、并對它們加以考慮以確定行為的理由或原則。但是理性行為者的反思不是內格爾式的外在反思,后退并不是站在自身之外從外部把自己看作“一個人”,而是內在的反思,后退是深入到自身更普遍的領域,或從低階的自我上升到更高階的自我,即從欲望的自我上升到意志的自我。(同上,第264、280頁)。反思的行為者的確被一分為二,一個是高階的意愿著的我,一個是低階的欲望著的我,但是內在的反思并沒有把高階自我與低階自我分離開來、使之獨立于低階自我,而是從低階自我中把高階自我提升出來,因而高階自我仍然聯結著低階自我,高階自我和低階自我同時保持為同一個自我,或者是同一自我內部的兩個自我。(同上,第269、189-190頁)因此反思的行為者是第一人稱的,具有對自身行為的自我意識和第一人稱權威。對科爾斯戈德來說,理性行為者之所以具有第一人稱的權威在于,他是出于理由行動的,而行為理由是由他反思所認可或建構的,因此他是自己決定或選擇的,他就是“自律的道德動物”,自己確立絕對命令并據之行動。(同上,第190頁)首先,我們必須出于內在反思而行動的事實給予我們雙重本性,即意愿的、能動的自我和欲望的、被動的自我。當我從被動的自我上升到能動的自我時,我就不完全被欲望驅動,而是能夠對欲望所提供給我的理由予以采納或拒絕,我能夠自己選擇或決定行為的理由,由此我就“在反思中發現”了自由,發現我的意愿是自主的,我能夠而且必須根據“自由的理念而行動”,自由的理念下的自我選擇就是一個理性的事實,因為“自由意志必須完全是自我決定的”。(科爾斯戈德,第111頁)意志是一種因果性,它必須根據某個理由即法則行動,由此意志必然具有一個法則。意志是自由的,因此意志的法則不是從外部強加的,而必然是由它自己給予自己的,亦即是自主的,意志必須產生一個它自身的法則——“它不得不是的所有一切是一條法則”——這條法則就是絕對命令,即按照我們能夠意愿它成為法則的準則行動;絕對命令即是自由意志的法則。(參見同上,第112頁)其次,意愿是借助于反思而起作用的自我意識的因果性,它是能動的,使自身成為我做什么的理由;但是我的二階的意愿不是獨立于一階的欲望單獨決定我做什么,而是綜合欲望而統一地決定我做什么。意愿是法則性的因果能力,具有統合的統一形式,正如先驗自我具有統覺的統一形式一樣,而欲望則提供“被動遭遇的材料”,能動的意愿綜合作用于被動的欲望,統合的形式綜合統一被動的質料,就構成了同一自我的規范性法則。正如當我們把經驗給予的世界統合為一個處于時空之中的單一系統組織起來的整體時,我們的心靈就會把因果律概念強加給某種時間順序一樣,當我們把自身統合為在一切類似可能情形中做出同樣決定的某種人時,實踐理性就會把一種普遍的意愿原則強加給我們的決定;在前一種情形中,是先驗原則把一個統一的形式強加給在其他情況下會是復雜現象的東西,而在后一種情形中,則是“意志的規范性原則的作用”,把“完整性和統一性帶給這個行動著的自我”。(科爾斯戈德,第266頁)換言之,二階的自我能夠命令一階的自我,把一種能動的形式即普遍法則帶給行動著的自我,使我所產生的行動是我普遍地意愿的行動,而且只要內在反思,“能動的意志就被帶入存在”,“普遍性的要求”即絕對命令也同時被帶入行動,只要是同一自我的行動就一定是一種以普遍方式構想的行動,我行為的理由一定是一種普遍的理由。科爾斯戈德認為,絕對命令的推理必須從第一人稱視角出發才能確保自主性原則。理性行為者不是從實踐慎思外部而是內部看待自身行為,不是外在反思自己去遵循所有人都應該遵循的原則,而是進入某種實際處境中對這種處境向他提出的道德要求作出反應。理性行為者不是像動物那樣直接作出本能式反應,而是反思自主地作出反應,即作為能動者引導自己的行為。能動的行為者不是基于獨立于行為者的客觀理由行動,而是根據他自己建立的理由行動,而他建立的理由也是每個人行為的理由。絕對命令就是自主行為者自己建立的、所有行為者都應當遵循的法則。對絕對命令的這種第一人稱解讀是一種建構主義的弱實在論解讀,而不是一種直覺主義的強實在論解讀。三、在關系和規則之間的相互關系中,行為者應當成為自己的國際形象達爾沃批評對絕對命令的第一人稱解讀,認為它面臨兩個問題。首先,它不能自我證成。科爾斯戈德第一人稱解讀建立在自主性原則之上,第一人稱的行為者把自己看作自主的行為者,自己確立行為原則。但是此路不通。正如我們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中看到的那樣,絕對命令以自主性為前提,但是自主性原則是不充分的,為了證明絕對命令不是我們的虛構,我們還必須證明自由是實在的,但是我們卻無法直接證明自由是實在的。其次,從第一人稱來解讀絕對命令不能排除非自主性的實踐推理,一種直覺的或樸素的第一人稱實踐推理就無需預設自主性。(參見達爾沃,第34頁)摩爾式后果論直覺主義的第一人稱實踐推理,就從值得欲求的世界狀態或結果出發,“接受一個要求總是做推動善或可欲求的狀態或結果的事情的行為后果主義規范”。(達爾沃,第237頁)即使直覺或樸素的行為者在實踐慎思中“退后一步”,批判地修正他的欲求和信念,但是這并不能使他達到自主性,上升到高階的自我,達到更高的意志形式,而只是上升到更高階的價值狀態,到達更高的意志對象特性。達爾沃否定了第一人稱觀點,認為只有第二人稱觀點才能夠提供一種把絕對命令必然建立在自主性原則之上的推理。他所謂第二人稱觀點就是,“當我們向彼此的行為和意志提出要求和認可這些要求時,你我采取的視角”。(達爾沃,第3頁)顯然第二人稱觀點就是一種我-你關系視角,“我將她當作與我發生對等聯系的人來聯系”,與之形成一種人際的規范關系。(參見同上,第46頁)第二人稱的自我是處在與他人交互規范關系中的自我,我的視角包含了他人的視角,我具有將自己置于他人立場的移情能力。(同上,第47頁)我在彼此關系中、并從彼此關系出發行動,因此一種行為就是一種被要求的行為,而任何行為的要求都是彼此向對方提出來的,這種相互的要求就是第二人稱理由,它依賴于“預設的權威和人們之間的責任關系”(達爾沃,第8頁)。比如你的腳被人踩了,你要求對方把腳移走,而你提出的理由是不同的。一種第三人稱的理由,即行為者中立的理由是,踩到我的腳引起的疼痛是一種壞的世界狀態,基于這種世界狀態的惡性,任何人都要求你把腳移開。(參見同上,第6-7頁)一種第二人稱的理由,即行為者相關的理由,“根源于行動者彼此之間的關系”或“他和他人的關系”(達爾沃,第7、9頁),在這種相互關系中,或作為平等的道德共同體的成員,我有某種權威向你傳達移開腳的要求。這種第二人稱理由是道德共同體成員相互分享的理由,每個成員都應當彼此有責任地按照對方傳達的理由去行動。達爾沃認為,對絕對命令的第三人稱解讀取消了自主性,第一人稱解讀不能必然建立在自主性之上,只有第二人稱解讀才能完全確立自主性原則。第三人稱實踐慎思,是跳出人際關系或道德共同體之外,行為者把自己作為其他人中的某個人來推理自己應該做什么;這種推理是理論性的。第一人稱實踐慎思,雖然未必出離于人際關系或道德共同體之外,但卻是限于自我之內,行為者把自己看作高階的自我來推理自己應該做什么。而第二人稱的實踐慎思,則是進入人際的規范關系或道德共同體,行為者作為關系的參與者或共同體的成員來推理自己應該做什么。在第二人稱的實踐慎思中,“重要的不是一個人希望或更愿意所有人做什么,而是一個人期望別人做什么,以及我們會同意任何人能夠向作為相互負責的平等的共同體成員的其他人提出的要求。”(同上,第37頁)慎思的行為者出于理由而行動,而他行為的理由是第二人稱彼此相關的理由,它并不建立在高階自我與低階自我的權威關系之上,而是建立在自我與他人、傳達者與被傳達者之間所具有的權威關系之上,它根源于、并且塑造了行動者彼此之間的關系。(參見同上,第4、9、12頁)第二人稱理由是行為者彼此向對方傳達或傳喚的要求或命令。然而一個被傳達的理由要是有效的,能夠被被傳達者接受并按照它行動,傳達者就必須有向被傳達者傳達理由的第二人稱權威。第一人稱權威是行為者自身提出自己行為理由的權威,而第二人稱權威則是行為者向另一個行為者傳達理由的權威;后一種權威意味著被傳達者接受并通過被傳達的理由規定自己,被傳達者有服從的責任。當然這種權威也是傳達者和被傳達者“分享的向彼此提出主張的共同權威”。(達爾沃,第287頁)達爾沃認為,行為者彼此傳達理由的權威不是來自外在強力,而是來自每個人作為人的平等的內在尊嚴。(參見同上,第126頁)人的平等尊嚴是第二人稱的,它是人們彼此向對方主張的地位,要求人們相互尊重,每個人的尊嚴都是行為者彼此分享的相互尊重的共同基本尊嚴。(同上,第287頁)然而第二人稱的權威-尊嚴又從何而來?達爾沃說,它來自第二人稱能力,“只有當第二人稱能力存在時,才存在第二人稱權威”(達爾沃,第254頁)。這種第二人稱能力不是別的,就是意志自由或自主性能力,一種不是依賴對象而是依賴自身原則,也是其自身的法則的自由意志能力。(參見同上,第37、288頁)尊嚴必然預設意志自主性。行為者分享彼此所傳達的理由的平等權威,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沒有高于他人的權威,任何傳達者都不能強制或脅迫被傳達者,傳達者向被傳達者傳達的理由不能是驅使他的意志,而必須是引導他的意志,行為者傳喚其他行為者,不是外在強迫或威脅他按照理由行動,而必須是內在呼求他自己依照理由行動。(參見達爾沃,第52-54頁)由此具有第二人稱權威的行為者本身,必須是自由的和理性的行為者。另一方面,被傳喚的行為者應當按照被傳達給他的理由行動,而他不是被迫或被驅使服從,否則他就喪失了自身的權威,而是自由地服從,自主地規定自己并為傳喚者負責。傳達者自由地傳喚被傳達者,是將被傳喚者看作“理性和自由的來傳達理由的”,通過他的自由選擇來指導他的意志,而被傳喚者也能夠“自由地規定他自己按照你傳達的理由行動”;因而第二人稱理由的傳達不僅假定傳達者的自由能動性,也設定被傳達者的自由能動性,并且同時設定“傳達者和被傳達者同樣的自由能動性”,他們分享根據被權威傳達的理由來“行動的自由”。(同上,第268-270頁)在科爾斯戈德那里,自主性是一種第一人稱能力,是理性行為者為自己行為立法的能力。在達爾沃這里,自主性是一種第二人稱能力,不僅是行為者規定自己的自由能動性,更是行為者彼此分享的自由能動性,我與他人建立內在關系、相互傳達理由的共同的能動性;我和他人彼此作為自由能動者傳達共享的理由,這種理由不能從意志的對象推出,而必然從意志的共同形式推出。(同上,第301、304頁)行為者必須從意志自主性即第二人稱能力出發進行實踐推理,絕對命令就是具有第二人稱能力的行為者所分享的、共同的第二人稱權威的推理形式,行為者相互傳達第二人稱理由,確立第二人稱義務和責任的推理程序。“絕對命令推理是第二人稱能力的一部分”,而第二人稱能力就是“只有當某件事與我們(或任何人)從作為相互負責的人們分享的觀點出發,會對每個人(因此也會對自己)提出的要求相一致時,才選擇做這件事的能力”。(達爾沃,第37、254頁)絕對命令就是一種從自主性推出“我們認定彼此有責任服從道德要求”的實踐推理公式;“當我們根據絕對命令規范我們自己時,我們接受和服從的要求,是我們認為從平等的自由和理性人所共享的道德共同體觀點出發,可以合理地向每個人提出的。”(同上,第123頁)這就是絕對命令的第二人稱版本。我作為能動者意愿做什么,這是第一人稱觀點;我作為一個人意愿做什么,這是第三人稱觀點;我作為相互負責的平等的共同體成員彼此意愿他人應當做什么,這是第二人稱觀點。每個人都負載與他人的關系,都作為道德共同體成員相互提出和傳達要求;處在人際關系和道德共同體中的任何人,都應該從彼此平等分享的觀點出發確立行為的理由,選擇做與每個人提出和傳達的要求相互一致的事情。這是對絕對命令的第二人稱解讀。達爾沃認為從第二人稱觀點出發的對理性事實的解讀,可以把它必然建立在自主性上。他舉康德的例子,某個人或公民應該也能夠拒絕一個君主為了陷害一個無辜的人而威脅他作偽證的要求。羅斯式義務論直覺主義的推理是,應該拒絕君主的要求是我直覺到的道德要求,它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由我自主確立的。但第二人稱的推理是,應該拒絕君主的要求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它是道德共同體有權威要求她做的事”(同上,第252頁);她作為道德共同體成員能夠認定自己負責,并且規定自己按照自身應該做的那樣行動,進而意志的自主性可以由此作為必然結果推出,而絕對命令即是基于這種自主性進行道德推理必須采取的形式,“這要求我們通過任何人能夠接受為作為相互負責的平等的共同體平等成員的合理要求來嚴格控制道德要求,并因此要求自己。”(同上,第254頁)四、從內在反思到關系內反第三人稱觀點把絕對命令推理變成一個理論問題,從外部對它加以認識。第一人稱觀點把絕對命令建立在自主性之上,但卻忽視了能動者卷入其中的人際關系。第二人稱觀點糾正了這一點,把關系帶入行為者的實踐慎思,基于行為者的相互關系來確立絕對命令原則。第三人稱實踐推理產生了難以解決的實踐問題,即絕對命令作為被認知的客觀原則未必能引導行動。第一人稱實踐推理能解決個人實踐問題,卻不能解決人際或主體間的實踐問題,因為關系并沒有進入它的視野。我們應該接受第二人稱觀點,從行為者交互關系角度進行實踐推理,建立第二人稱絕對命令版本:絕對命令是相互關系中的行為者彼此負有的義務法則。但達爾沃第二人稱觀點卻與義務論直覺主義趨同,在他那里第二人稱觀點是在人際關系中形成的視角,絕對命令是一種客觀的人際關系所賦予的原則。由此達爾沃第二人稱絕對命令版本并沒有真正確立自主性原則:人際關系是被給定的,絕對命令是通過第二人稱視角被承認的,而不是被建構的。并且達爾沃的第二人稱觀點是分析的、而非反思的;對他來說,第二人稱能力、第二人稱權威等,是在第二人稱的實踐推理中預設的,而不是直接建立在其上的。第三人稱觀點和第一人稱觀點都是反思的觀點,都從直接的行為者退后一步,只是第三人稱觀點退出了自我之外,到達客觀的自我,而第一人稱觀點仍然留在自我之內,不過是上升到更高階的自主的自我。但是我們卻沒有在達爾沃那里看到第二人稱的行為者通過反思抵達自身,只看到他通過對實際的第二人稱行為的分析回溯到它所預設的前提,即自主的自我,而這個自主的自我從根本上看不過是第一人稱的自我。實際上我們沒有必要通過還原達到自主性,而完全可以訴諸于反思達到第二人稱自主性。不過通過內格爾式的外在反思達到的是第三人稱觀點,這是一種外在的觀點,而第二人稱觀點是一種內在的觀點。看來只有通過內在反思才有可能通向第二人稱立場。但是通過科爾斯戈德式的內在反思到達的是第一人稱觀點。只是內在反思不止是科爾斯戈德式的從低階自我后退一步上升到高階自我,還可以是從高階自我再后退一步,即走出自我之外,但并不上升到客觀的自我,而是上升到關系的自我:只要我不把自我看作某個人,而是看作一個與他人有關系的人,我不僅看到自我,而且還看到內在于自我的他我,那么這種反思雖然走到自我之外,但卻并沒有走到自我與他人關系之外,走出人際共同體之外,相反,它恰使自我進入與他人的內在關系之中,卷入到人際共同體之內。但科爾斯戈德式的自我內在反思,反而把自我隔離在與他人內在關系之外,阻離于人際共同體之外。只有關系內在的反思才能突破自我與他人的隔離,打破自我與共同體的阻離而又不必止于客觀自我。第三人稱觀點是客觀行為者視角,第一人稱觀點是獨立行為者視角,第二人稱觀點則是反應行為者視角。行為者建立并進入與他人的內在關系即交互關系,以與他人彼此對待的方式對待他人,要求他人以與我相互分享的方式對待我,而處在內在關系中的行為者不是單獨行動,而是相互反應行動,即雙方相互引發行動,任何一方行動都相互引起對方的反應行動(responsiveact/react)。從低階自我上升到的高階自我是能動的自我,而從高階自我上升到的關系自我則是反應的自我;我的行為就是對卷入與我之內在關系中的他人所對待我的行為進行回應。這種反應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交互反應行為,由對方引起反應并且也引起對方反應的行為,相互對對方做出反應的行為,彼此回應對方對自己所回應的行為。能動的行為者面向自身,自己立法規定自身行為,因此是第一人稱的;反應的行為者(responser/reactor)則面向他人,對他人對待自己的行為、向他人做出回應,因此是第二人稱的。(cf.Strawson,pp.5-7,9-10)能動的行為者在對欲望的獨立和選擇上是自由的,在對自身行為的立法上是自主的。反應的行為者在對他人行為的抗拒或抵抗中經驗到自由(cf.Brehm,pp.1-7),在對他人行為的積極響應中是自主的,對他人反應的反應,也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響應。第一人稱自主性是一種獨立自主性,我通過自身為自己和他人的行為確立法則。第二人稱自主性則是一種關系自主性(cf.Christman,pp.143-156),亦即相互的自主性,你和我彼此承認對方是自由的,相互依賴對方是自由的,每個人的自由都彼此以他人的自由為條件。我是自主的,意味著我建立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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