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限條件_第1頁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限條件_第2頁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限條件_第3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限條件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特定國家和民族的文化記憶,不僅是歷史發展的見證,也是其他國家和民族獨特的文化基因的體現,其歷史和文化價值十分突出。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阻止過去的某個時間。在隨著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實現可持續和先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它被用作資源來開發和形成產業鏈,其經濟價值日益突出。因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緊迫程度也是不容忽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該法對討論最盛的是否應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爭論給予了充分的回應,具體見于附則第四十四條: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據此,法律在肯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正當性的同時,更為明了的傳達了這種適用有限性的信息。本文著眼于此,僅對幾個重要的差異進行分析,來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限性原因所在。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毋庸諱言,知識產品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物,以其為保護對象的知識產權是在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的推動下,作為一種新型的、私人享有的無形財產權,被越發廣泛的認可并提供了嚴格的保護,繼而形成獨立又縝密的法律制度,反之再強化對無形財產權的保護。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引起文化全球化的發生,也就不能抑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土壤及文化空間的破壞,從而導致豐富多彩的、有民族氣質的多元文化的漸微、消逝。國際社會對這種狀況給予了充分關注并竭力探索有效的保護措施,尤其試圖在法律框架下找尋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最優化的制度配置。作為這一努力的成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序言中就開篇名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根本的價值目標在于保護文化的多樣性。文化多樣性是各民族、社會群體借以表現其文化的多種不同形式,是人類得以生生不息的內在要求,也是人類自我認同與超越的需要。接著更深層次的探究,要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價值目標,建立多元文化的利益分享和防止不當占有機制是必要的,以要求任何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產生的權利不得與傳統社區及文化所屬地的實踐和價值觀相沖突,防止發達國家違反文化遺產的獲取規定而不當占有和利用有關的文化形式,或者在違反本土習慣法的情況下獲取和使用有關的文化資源。二、國內法上的認同隨著知識產權的普世,在世界范圍內被人們不斷熟知,現今其“私權”屬性已經得到高度認同并為各國的國內法接受。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權利“二元”屬性,尤其對“公權”性質的強調,使其明顯區別于知識產權。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是一種文化,具有文化性,呈現出重要的文化價值。三、文化精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具有排他性和專有性,這意味著其權利主體是具體的、確定的。知識產權的主體就是依據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由法律予以規定或確認的權利所有人,其保護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是特殊主體的非法人組織或者國家。相比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卻復雜的多。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具有不確定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無論是其表現形式,抑或其本質屬性都刻有強烈的民族烙印,而它們體現出來的獨特審美個性和文化精神又與特定的地域環境息息相關。這也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和發展勢必要將民族性和地域性作為標志性的特征進行維持,才能歷經世世代代。當然,更多的時候只能斷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來源于特定的民族、地域的,但是具體的確定的主體卻很難落實。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類型龐雜繁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一個動態的持續過程,與其產生、利用與保存的每一遞進環節相對應的是歸屬、利用及保護主體類型的繁雜,這其中至少要表現為開創者、傳承者、使用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如國家或國際組織等多種形式。因為群體或是個體在行為實踐中的不同作用就會產生共有共享的群體性主體以及只是相對簡單的單一主體的并生并存;因為權利的天然取得與否就會有原始主體與隨權利移轉而出現的繼受主體之分,無論是否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外,與每一階段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對應的權利歸屬有一個共同的特性就是不同主體并沒有固定的、封閉的邊界,具體表現為有些時候的非常明晰的主體,或者是有些時候的開放式的主體,這是由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活態流變性特質決定的,隨著時代的變遷、傳播的廣泛而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地域范圍自覺不自覺地處于變化之中,從而引發主體的變異,我國與蒙古國共同申請蒙古族長調民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是典型的例證。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涉主體情況復雜,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并沒有清晰明了地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是簡單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主體,可以說是其復雜之甚致使。四、術的展現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屬于人類行為活動的范疇,是動態的過程,雖然有物質的因素、物質的載體,但其價值并非主要通過物質形態體現出來,其實質內涵在于它是一種精神的實踐、經驗的積累、技巧的改良、或是藝術的展現。可以說,非物質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根本特征。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相并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其客體的非物質性正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傳統財產所有權權利類型的主要特征。綜上分析,我們應該明了雖然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其合理性及合法性,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