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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基礎全套PPT課件法學基礎理論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經濟法5刑法6訴訟法7法學基礎理論1第一節法的本質123法是由統治階級意志中最重要的內容上升而成的國家意志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行為規范法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確認、維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規范系統。4法以正義、公平的形式來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維護和發展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第一節法的本質法的產生和發展,已經經歷了四個歷史階段,產生了四種階級性質不同的法。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古巴比倫、古印度、中國等奴隸制國家都存在過奴隸制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曾經經歷過封建社會,制定過封建制法。中國是世界上進入封建社會最早的國家之一,封建制法延續了兩千多年,堪稱世界封建制法之最。資本主義法是為確立、維護和發展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建立資本主義法治國家服務的無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是產生社會主義法的前提條件。我國社會主義法是在徹底廢除國民黨舊政權的法統、繼承革命根據地法律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第一節法的本質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羅馬法和《法國民法典》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1)大陸法系以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作為正式法律淵源(行政案例除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2)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更傾向于重視單行法律和法規,一般不傾向于法典形式,即使借鑒大陸法系制定法的傳統,大多也是對其判例法的修訂。(3)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4)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后首先考慮依據已制定的法規,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應性。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后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作比較,從中找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運用。(5)大陸法系在訴訟傳統方面,傾向于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主動作用。英美法系則傾向于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基本上是消極中立的。(6)大陸法系國家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特別突出和重視法學理論。而英美法系國家則特別突出和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例如,其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律師協會進行“師徒關系”傳幫帶式教育。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中的特殊內容,它是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認識,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態度和要求,對法的理解,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法律意識對立法、司法和守法有重要意義。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觀念、法律感情、法律知識、法律思想和法律要求。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公正、進步的法律意識。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主要有以下作用:它是指導和強化立法、完善立法、科學立法的重要思想基礎;它是正確執法與司法的思想保證;它是公民自覺守法的內在積極因素。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在階級社會,法的作用是公正、嚴厲而無可替代的。法的作用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功能。法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法首先對人的行為發生作用,并由此作用于社會生活、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的作用與道德的作用在側重點上有所不同:法的作用注重客觀事實,道德的作用更注重人的主觀情感。法與道德在作用方式上也不同: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其規范,來實現其調整和規范作用的,道德則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社會習慣和輿論的力量發揮其規范和調整作用;違反法律要受法律制裁,違反道德要受良心和輿論的譴責。道德的作用與法律的作用可以相輔相成、互相補充。法律管不到的范圍,必須由道德去規范;有些道德解決不了的問題,則可能更適用法律去規范。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指引作用是指法對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15423五個作用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法的創制也稱法的制定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或確認)法律規定的一項專門性活動。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通過法律的公布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第一,法的創制是國家專有的活動,是國家機關履行職能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不經國家權力機關授權都不得進行此項活動。法的創制權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享有。1第二,法的創制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立法程序必須遵循憲法和其他有關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進行立法。2第三,法的創制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廢止以及確認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活動。在立法實踐中,制定、修改、廢止、確認四種立法活動可以單獨出現,也可以同時出現。其中“確認”指國家立法機關對社會已有的若干行為規范(判例、習慣、法理、政策、道德)等從法律上加以認可。法律認可又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事實上承認賦予某些行為規范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國家在法律文件中明確認可某些行為規范具有法律效力。3法的創制特點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社會主義法創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指導思想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這一科學指導思想,是保證我國法的創制的社會主義方向、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做好立法工作的思想理論基礎和前提條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的原則。堅持把馬列主義普遍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適當結合的原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堅持現實性與科學預見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堅持立法領導、立法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性的原則。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法律規范后果條件模式條件(或稱為假定)是法律規范中指出的適用該規范的社會關系條件和情況部分。模式(或稱為處理、指示、行為模式)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為規則部分,即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是關于行為主體被允許做什么、必須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規定。后果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人們作出符合或違反該規范行為時會帶來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為兩類:一類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對合乎法律規則行為的允許、保護、贊揚或獎勵等;另一類是否定式后果,即違反法律規范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國家給予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措施。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法理學說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經立法機關授權的機關制定通過的成文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的法的淵源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可并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習慣,它屬于法的正式淵源又稱案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決案例而概括形成的實在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法的淵源指法的一般理論和部門法的理論學說法的淵源第二節法的作用和法的創制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系統化的統一整體。憲法A行政法B民商法C刑法D經濟法E社會法F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G第三節法的實施法的實施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實現法律規范的要求的活動,是將法律規范的要求落實為行為,使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轉變為現實的社會關系的過程。本節論及的法的實施,主要是指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實施。1法的實施的直接目的是實現法律規范的“允許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三類要求。2以主體的不同和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國家機關干預才能實施和實現為標準,法的實施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兩種基本形式。3第三節法的實施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法的遵守也稱為守法,它是法的實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普遍的方式。權利的享用積極義務的履行禁令的遵守第三節法的實施法的適用法的適用是指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正確,指國家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規范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合法,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合乎法律規定權限,嚴格按法律規定程序辦事。及時,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要嚴格遵守法定的時間要求,及時辦案,及時結案,保證辦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公正,指法的適用活動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感。1423第三節法的實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過錯原則(主體對其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承擔責任)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社會主義法的適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三節法的實施法律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法律對人的效力,指法律規范適用的主體范圍,即對哪些主體有效。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規范在哪些地域空間范圍內生效,包括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兩方面。。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有效時間期間,包括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第三節法的實施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是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釋,國務院對其制定的行政法規所作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本職工作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一般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行使職權時,對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法律解釋指有解釋權的國家機關,為適用和遵守法律規范,依據有關法律標準和準則,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現行的法律規范、法律條文的法律定義及相關問題所作的說明。這種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是正式解釋,或稱有權解釋、官方解釋。第三節法的實施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違法行為也稱為違法,是指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濫用權利等對社會有危害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1廣義的法律責任是義務性的法律責任,例如,遵守法律既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責任。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違法主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某種強制性的后果或懲罰性后果的法律上的責任;2對那些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使法律責任得到實現。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是:制裁、補償和強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實現法律責任的方式。3憲法2第一節憲法概述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通過控制、保障和規范國家權力,以保障人權的國家根本法。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憲法的特征包括憲法的形式特征和本質特征兩個方面。憲法的形式特征是指相對于普通法律來說,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本質特征是指憲法作為法的一種表現形式,歸根結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反映了一國當時的政治力量對比關系。憲法的國家根本法地位取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首先,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其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后,憲法具有更為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2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就此誕生。1982年憲法的產生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精神,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刻反映了我國的現實社會需要,是我國制憲史上的光輝一頁。1988年以來,全國人大先后五次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現行憲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3憲法修改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的政治基礎,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4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性質就是國家的階級性或國家的階級本質,又稱“國體”。所謂“國體”,就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憲法》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1人民民主專政,是指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國家政權。其中,工人階級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內容。2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都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有著共同的歷史使命,最終目的都是要消滅一切階級,實現共產主義。因此,人民民主專政不過是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具體國情下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3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優點和特點。我國的政黨制度,既不是一黨制,也不是如西方國家的兩黨制或多黨制,它是一種新型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1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多黨合作制度存在和發展的重要政治保證和前提條件。2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下,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同共產黨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3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愛國統一戰線統一戰線是無產階級在革命斗爭中,為反對主要敵人,與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結成的聯盟。中國的愛國統一戰線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長期的革命斗爭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大眾的廣泛聯盟。它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一個重要法寶。1在現階段,存在一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和重要機構。3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第2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些規定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出自己的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并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最終實現人民當家做主。2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內容和權力基礎。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權力理應由人民來直接行使。但是,在現代社會,任何民主國家都不可能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只能實行間接民主制度,只能由人民選舉組成代議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在我國的國家權力中,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行使的職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是足以表現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個最根本實質的。4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從組織結構上來說,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多屬于兼職。從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上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我國的具體歷史條件下,由人民群眾自己創立的,因而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力的統一。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與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具體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1423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所有制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我國國家政權賴以存在和鞏固發展的基礎。我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確立了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包括全民所有制經濟財產和集體所有制經濟財產,它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2我國的經濟制度除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全民所有制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要經濟形式外,還存在著勞動者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3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生產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決定于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又反映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制度。我國的國民經濟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以按勞分配在我國的各種分配制度中占據主導地位。1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除公有制經濟以外,還同時存在著其他的經濟成分,存在著個體勞動者的勞動收入,私營經濟、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存在著債券、存款的利息以及股份的分紅等非勞動收入。2這種分配制度體現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精神,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3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結構形式與政體同屬于國家形式,是指特定國家統治階級根據什么原則,采取什么形式劃分國家內部的組成以及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的相互關系。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上可分為單一制和聯邦制兩種形式。中國是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國家。1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其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是我國社會歷史發展因素與民族因素相互結合的產物。2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數民族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依據憲法的規定,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現各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一種適應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形式的政治制度。它是我國長期堅持的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恰當的政治途徑和形式。2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適應了我國的民族特點和民族關系狀況,顯示了巨大的優越性。3第二節國家的基本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實行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行政區域。《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體現。1特別行政區是為以和平的方式解決臺灣、香港、澳門問題而設立的。我國目前已經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2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公民、國民和人民公民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主要享有者。所謂公民,通常是指具有特定國家國籍的自然人,即具有某國的國籍則為該國的公民。公民資格取決于其國籍。在我國,公民的概念同國籍相一致。《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以,取得國籍是確定我國公民的唯一條件。1“公民”與“國民”在法律上是同義語2“公民”與“人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后者是政治概念。3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或者不進行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組織進行或者不進行某種行為的資格。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義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約束,表現為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關系主體履行的義務即是法律義務。1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指由憲法所確認的、作為公民應當具有和履行的最起碼的法律權利和義務。2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人權的憲法化。3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A政治權利和自由B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C人身自由權D宗教信仰自由E社會經濟權利F文化教育權G特定人的權利H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依法納稅的義務其他義務第四節國家機構國家機構的概念和特點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國家職能而建立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組織系統。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而國家機構正是這種工具的實現形式。國家機構的特點國家機構有鮮明的階級性。國家機構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的組織,是統治階級為實現自己的歷史使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構具有特殊強制力。國家機構具有嚴密的系統性。國家機構的各個組成部分相互配合,結成了一個完整嚴密的組織體系。國家機構是由統治階級中最優秀的那部分成員組成的。1423第四節國家機構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A社會主義法治原則B聯系群眾原則C精簡、效率原則D第四節國家機構我國的國家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142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5867行政法3第一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實質是對行政權的控制和規范。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控制行政權、保障公民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行政法的特點12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行政法涉及的領域極為廣泛,內容非常豐富。行政法規范具有易變性,處于不停的變動之中。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相交織并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行政法在實體上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典。行政法在程序上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分類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及行政監督法這是以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劃分的。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別行政法是對某一方面或某一領域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又稱部門行政法,如統計行政法、衛生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這是以行政法的性質為標準劃分的。實體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法主體權利、義務等實體內容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程序行政法是實施實體行政法的方法和步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劃分的。行政組織法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關于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規范;另一類是有關國家機關和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義務的規范,以及在職務上的權利義務的規范。行政行為法,主要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的規范。行政監督法是對行政進行監督的規范,也就是監督主體對行政進行監督的規范,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第一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A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設定和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合法性原則B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行政合理性原則第一節行政法概述實施行政活動的主體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地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第一節行政法概述實施行政活動的主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指依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立,依法享有并運用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是由國家設置,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機關。行政機關是行使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第一節行政法概述實施行政活動的主體被授權組織和被委托組織在我國,除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外,非政府組織在一定條件下也行使行政職權。這類組織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也稱被授權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組織,也稱被委托組織。第一節行政法概述實施行政活動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可分為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一般公務員。公務員還可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公務員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行為的概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特征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含義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程序督法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又具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準立法行為。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行政立法主體為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通過、簽署、發布與備案等程序。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123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承認被許可人某種能力或資格的行為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許可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便民原則程序保障原則1423信賴保護原則禁止轉讓原則法律監督原則567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等。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123行政處罰是針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的制裁行政處罰的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懲戒和教育違法者,使其以后不再觸犯法律。4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142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567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除適用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外,還應適用“首先糾正違法行為”原則和“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程序是整個行政處罰的關鍵環節,是保障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它可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兩類。此外,還有一個特殊程序,即聽證程序。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12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4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警告A罰款B行政拘留C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D第二節行政活動的方式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調查決定執行調查是指治安管理機關查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活動,主要包括對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的受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和詢問,對行為人、有關場所和物品的檢查。決定是指治安管理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處理結論的活動,其內容包括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決定的種類和形式、決定的送達、結案期限等。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執行是指治安管理機關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付諸實施的活動。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符合特定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法制監督是指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機關及公民等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實施的監督。行政法制監督的類型政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公民與社會組織的監督1423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14235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者必經程序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1423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國家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的范圍對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指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權指榮譽權和婚姻自主權等。對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財產權包括公民個人財產權、繼承權、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采礦權、宅基地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損害非由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或者損害雖發生在行政活動中,但由不可抗力造成,因而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第三節行政活動的監督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賠償程序行政賠償訴訟《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形式等要求。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我國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及先行程序;(2)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在起訴條件、訴訟當事人、審理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民法4第一節民法概述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平等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上都具有獨立的、平等的人格,彼此之間法律地位平等,相互不存在隸屬關系,即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各自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對物質財富的占有、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經濟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123第一節民法概述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1423誠實信用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567第一節民法概述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一般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第二節民事主體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狀態而出生成為民事主體的人。自然人是相對于法人而言的。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又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自然人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才能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僅包括從事合法民事活動的能力,如以自己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能力,還包括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由于自己的過失行為給他人造成了損害而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監護監護是指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管和保護。第二節民事主體法人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成立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1423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5第二節民事主體法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分類法人作為民事主體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第59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規定或者由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如廠長、經理、董事長、校長等。根據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我國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第二節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概念非法人組織設立的條件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民法典·總則編》第103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這是非法人組織設立的條件。非法人組織的責任《民法典·總則編》第104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非法人組織解散的事由非法人組織解散,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設立非法人組織的協議,經過解散和清算等法定程序,最終注銷該非法人組織。第三節民事權利人身權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它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是人身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具有專屬性。二是人身權具有絕對權的屬性。人身權的種類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種。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上享有獨立人格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并終生享有的權利,每個公民和法人終生享有。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于某種特定身份關系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第三節民事權利物權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是人與人之間對于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物權的類型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三節民事權利債權債權的概念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負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依法履行債務,債務人完全按債權人的要求履行債務,稱作債權關系。債權的類型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所生之債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債的擔保和消滅債的擔保是指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和保障債權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節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知識產權,也叫智慧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它既不是物,也不是行為,而是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具有首創性,即這種智力成果是前所未有的新成果,并且是得到國家法律確認的新成果。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即這種權利由法律規定只能一次性授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由創造者獨自占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即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領域內有效,若要得到其他國家的法律保護,就需要按照其他國家法律規定或者是國際條約,經特定程序審查批準。知識產權具有期限性,即知識產權具有時間限制,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有效期限,即自行失去效力,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存在侵權的問題。知識產權的類型我國民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科技成果權。第三節民事權利繼承權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在繼承中,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死者的財產稱為遺產;取得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與繼承權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繼承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遺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繼承權則是指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三節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的保護A民事權利保護,是指民事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機關給予保護的制度。民事權利保護一般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后,權利人通過國家機關給予的救濟,對民事權利予以保護。權利人尋求民事權利的公力救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民事權利保護的概念B民事訴訟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民事權利的保護途徑第四節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依法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就是違反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的類型以責任人之間承擔責任的關系為標準,民事責任可以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根據行為人違反的民事義務性質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劃分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和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民法上也稱歸責原則。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一是過錯責任原則;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三是公平責任原則。《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十一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免除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在客觀上已經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但由于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而免除民事責任。第四節民事責任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分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兩種。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因出現特殊情況,如地震、洪水、戰爭或因公出國等,權利人不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五節物權法物權概述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權的標的是物。物權的分類(1)所有權和他物權。(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3)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第五節物權法物權概述物權的變動(1)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民法典》第20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動產物權的變動。《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25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的保護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對物權人的物權進行保護。《民法典》第233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1)請求確認物權。(2)請求返還原物。(3)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4)請求恢復原狀。(5)請求賠償損失。第五節物權法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保護原則A物權法定原則B一物一權原則C公示、公信原則D第五節物權法所有權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法律特征表現在:(1)所有權具有完整性。(2)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3)所有權具有排他性。(4)所有權具有存續上的永久性。征收和征用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行為。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為。所有權的種類(1)國家所有權。(2)集體所有權。(3)私人所有權。第五節物權法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的相鄰關系有:因通行而產生的相鄰關系;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因修建施工、管線施工而產生的相鄰關系;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等。共有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則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因主物轉讓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第五節物權法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根據《民法典》第323條的規定,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特征:(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2)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3)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于不動產。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五節物權法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民法典》第344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宅基地使用權《民法典》第36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地役權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其中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第五節物權法擔保物權抵押權(1)抵押權的概念。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2)抵押物。抵押物又稱為抵押財產,它是抵押權的標的物,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3)抵押登記。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4)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抵押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抵押人的權利主要有:抵押物的占有權;對抵押物的處分權;對抵押物設定多項抵押的權利;對抵押物的收益權。抵押人的主要義務是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權人的權利主要有:保全抵押物;放棄抵押權或者變更抵押權的順位;優先受償權。(5)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6)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第五節物權法擔保物權質權(1)動產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2)權利質權。根據《民法典》第44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五節物權法擔保物權留置權《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五節物權法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而形成的事實狀態。根據不同的標準,占有可以分為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以及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第六節合同法我國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合同又稱契約,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3)合同的目的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訂立是指合同當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過程。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合同訂立的形式合同訂立的形式就是合同訂立的表現形式,即合同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內容根據《民法典》第470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3)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5)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無效合同(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2)合同的當事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可撤銷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的規定,因下列事由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1)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2)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3)合同是否無效或可撤銷,其確認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則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正確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條款約定不明,協議補充履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履行中的抗辯權履行中的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三種。這是法律為確保雙務合同的履行而設立的法律制度。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是確保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就是促使合同義務的履行。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者補充的協議。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根據《民法典》第543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合同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消滅。《民法典》第5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1)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互相抵銷;(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行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爭議的解決(1)和解方式(2)調解方式(3)仲裁方式(4)訴訟方式第六節合同法合同的種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第七節婚姻家庭法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點A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以男女兩性結合和血緣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形式。婚姻是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而男女兩性結合為夫妻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家庭則是以婚姻、血緣關系為基礎,以權利義務為內容,以共同經濟為紐帶的一定范圍的親屬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婚姻家庭法的概念B婚姻家庭關系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具有普遍性、倫理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婚姻家庭法的特點第七節婚姻家庭法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原則A一夫一妻原則B男女平等原則C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D第七節婚姻家庭法結婚結婚的概念和條件結婚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婚行為必須是男女兩性之間締結婚姻,同性之間不能結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3)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法律上分為兩類:(1)直系血親(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第七節婚姻家庭法結婚結婚的程序(1)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是男女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2)結婚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3)結婚登記程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我國結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登記三個具體步驟。第七節婚姻家庭法結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是指違反《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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