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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漢代中國經濟、社會和國家權力

摘要:許倬云所著的《漢代農業:早期中國農業經濟的形成》是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漢代研究叢書”之一種。該著作不僅為西方讀者考察和介紹了關于漢代農業的重要史料,而且還進一步詮釋了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的歷史。但是,受魏特夫“亞細亞型社會”和“東方專制主義”觀點的影響,作者在運用相關考察漢代農業經濟時,卻忽略了對傳統史料的考證和詮釋。這種傾向,導致了作者在論述水利工程、人口增長、佃農人數、國家權力和田租數量等影響農業經濟發展的要素時,忽略或誤讀了傳統史料所表達的基本信息。同樣,作者對漢代地主階級勢力所作出的過低的估計也存在著相當問題。實際上,整個漢代,地主階級的發展是極為活躍的:西漢后期,地主豪強兼并土地已愈演愈烈;迨至東漢,隨著田莊的興起,漢朝統一的根基不斷被腐蝕,最后終于瓦解了漢王朝的統治。

關鍵詞:漢代;經濟;社會;國家權力

1950年代末,卡爾·魏特夫(Karlwittfoge1)在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設立了“漢代中國”研究計劃。迄今,漢代研究叢書出版了兩冊:第一冊是瞿同祖(T’ung-tsuCh’u)的《漢代的社會結構》(1972),第二冊是許倬云(Cho-yunHsu)的《漢代農業》(1980)。兩冊書的形式,都受到魏特夫偏好的專題式的編排所影響。②每冊書都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析述各種專題的章節,“第二部分”則是根據這些專題而收集的史料選譯。這種編排,為一般歷史學家和比較歷史學家提供了清晰簡潔的參考框架。然而,它卻限制了作者,使其不得不采用以社會學的分項專題來分割四百多年的漢代歷史,這種橫面解剖減弱了歷史在漢代四百多年中不同時段的縱向變化,從而強化了中國歷史一成不變的幻覺。他們所選擇的史料,多為“官方”的檔案和文獻(主要是正史),這些史料呈現的是秩序井然的帝國體制,因而投射了一幅國家權力無所不在的假象。這令人聯想起魏特夫著名的論點:“亞細亞型社會”和“東方專制主義”。①若撇開其論點之中的意識形態,這種研究方法的弱點在于:它把漢代四百多年的歷史,看作是一個孤立的、靜態的實體。這種傾向,可用第一冊作為證明。②與第一冊相比,第二冊有了很大的改進。此書雖然仍遵守指定的專題格式,但作者許倬云已打破了上一卷的舊框架,在論述漢代農業時,采用較為動態的分析,并闡述了漢代期間、以及漢代之前、漢代之后的發展模式和趨勢。此外,許氏并不滿足于單單評估朝廷政策、政府計劃、或官方文書等史料,還透過近年來精確運作的西方社會科學理論及分析方法,試圖滲入面貌模糊的農村經濟的最底層,以評估鄉村與城市底層階級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狀況。如此,許氏成功地突破了“正史”傳統的規限和《漢代中國》叢書專題分章體例的約束。他的貢獻,不僅在于為西方讀者考察和介紹了關于漢代農業的重要史料,更在于詮釋了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的歷史。

然而,在力求用西方社會科學理論研究漢代農業經濟底層問題的同時,許氏忽略了考證詮釋傳統史料上的一些基本運作。已故的埃堤恩內·巴拉茲(EtienneBalazs)曾宣稱,傳統中國的歷史,是官僚寫給官僚讀的歷史。這種看法可能有些夸大了。③但是,毋庸置疑,傳統中國大多數的歷史作品,都是精英們從片面的觀點書寫而成的。從某種程度說,這些精英的生活和平民脫節,他們的視野也與現代的歷史學家不同。因此,關于社會和國家上層,他們留下了大量的記載,但是關于下層的資料則很少見。對歷史學家來說,描述漢代的財經政策與行政機關,要比描寫當時的實際經濟情況來得容易。這并不意味漢代的史家對于貧窮的農民漠不關心、或沉默以對。相反,他們的觀點往往能對當時人民的苦樂感同身受,并且偏向人民。因此,現代的歷史學家,在研究的初期階段使用相關的社會科學理論與分析詮釋方法時,有必要非常仔細地檢視這些史料。④就此而言,許氏對于某些原始史料的處理,影響了他在書中的研究結果。許氏關于漢代“早期中國農業經濟之形成”(書的副標題)的討論,是依據如下五個相關的主題展開的:(1)漢朝廷在推動農業發展上的特別關注和努力;(2)與戰國時期(公元前480—221年)相比,在秦漢帝國政權之下,水利工程有了極大的擴展;(3)漢代初期的人口較前代為少,而漢代初建的一百年中,人口有快速的增長;(4)總人口中,佃農所占的比例極低,這說明有足夠的農田供給獨立的小農耕種;(5)這些小農的財經狀況,又受益于實際上比官定稅率要低得多的稅率。以上這些重要的假設,若是得到證實,都將大大影響我們對漢代經濟史和社會史的看法。然而,從以下的討論卻可看出,許氏處理關鍵證據的方法,使他的這些論點存在著相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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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K.A.Wittfogel:OrientalDespotism:AComparatlzeStudyofTotalPower,(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57).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極權政體的比較研究》,耶魯大學出版社,1957;K.A.Wittfogel:“ChineseSociety:AHistoricalSurvey,”魏特夫:《中國社會:一個歷史的考察》,JournalofAsianStudies,《亞洲研究》1956年14期,343—364頁。

②請參閱我對瞿書的書評,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alSociety94:2(1974).《美國東方社會雜志)94期第2卷,1974。

③ChineseCivilizationandBureaucracytr.byH.M.Wright(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64),pp.129-149.賴特譯,《中國文明與官僚制度)(耶魯大學出版社,1964),129-149頁。

④參閱亞洲研究協會“中國研究及其學科”專題研討會,特別是瑪麗·萊特(MaryC.Wright在JournalofAsianStudies23:4(1964),513-516頁的文章“ChineseHistoryandtheHistoryVocation”《中國歷史與歷史業》,《亞洲研究》1964年第23期,第4卷,513-516頁。

水利工程:當許氏將秦漢時期的水利工程與戰國時期進行比較時,他說:“戰國時期建造的……水利系統……比秦漢時期水利、防洪計劃要小。”(4頁)這一段說明,主要是依據《史記·河渠書》而斷章取義的?!逗忧肥窃S氏的主要材料,但奇怪的是,他竟然忽略了同在《河渠書》中另一段更古老的記載,已提到了戰國時代便已存在的大規模運河系統,其敘述是這樣的:

……楚國有鴻溝和其它的運河(其中一條竣工于公元前487年),這些運河溝通了吳國境內的三條河流與五個湖泊(公元前506年)……而在蜀(今四川)有由李冰(公元前306—251)所完成的運河。……這些水渠共能灌溉百萬余畝的土地。①(原文:……于楚,西方則通渠漢水、云夢之野,東方則通鴻溝、江、淮之閑。于吳,則通三江五湖。于齊,則通災、濟之閑。于蜀,蜀守冰,鑿離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則用溉浸,百姓饗其利。至于所過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疇之渠,以萬億計。)

如果,許氏同意戰國中期時關于中國中、南部的記載不一定可靠,并且同意司馬遷的敘述有可能受到夸張的地方傳說所影響,那么,許氏便應該討論他之所以質疑這些記載的可靠性的理由。然而,許氏一方面接受《河渠書》關于中國北部水利工程的記載,另一方面卻忽略了前述關于中國中、南部的水利工程的記載。若將有關當時中國中、南部的水利工程的記載也納入使用,相比之下,可能秦漢時期的水利計劃就是另一番景象。②為了避免這種不利于秦漢時期的比較,許氏在比較戰國與秦漢時期時,完全排除了中國中、南部地區的情況(4頁,99—108頁)。

水利工程是魏特夫“亞細亞水利型社會”和“東方國家專制主義”理論的要素。中國中、南部民間士紳在實踐中發現了降雨與河、湖沖積土壤對農業的重要性,以及灌溉、排水系統的重要性,這一點經常被當作反駁魏特夫關于古代中國是水利型社會的重要根據。③就此而言,許氏所忽略的中國中、南部,便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由于他討論水利對于農業發展的影響時,忽略了中國中、南部的水利工程,因此,秦漢政府興修水利工程的成就,就可能被夸大了。

常識性的假設可能會認為:在發展和擴建水利系統方面,統一的秦漢帝國的中央集權政府,應該比此前分裂時期能支配更龐大的資源,進行更完善的計劃。不過,這個假設有待仔細分析現有的史料,才能加以證實。此外,這個假設還基于另一個附加的假設,即:水利工程在“公共”或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換言之,由官僚主辦),必須是(或至少是)比較能有效發展的。這里,再次可以看到中國中、南部的經濟發展史,將會嚴重挑戰這樣的假設。從中國歷史上看,當中央集權的帝國政府消亡或衰落的時候,中國中、南部的經濟,往往發展得更好、更迅速,例如三國時代的吳國(公元221—228年),南朝時期(公元317—589年),唐代后期、五代(公元755—960年),明代后期(公元1500—1644年),清代后期(1800—1911年)。

若是撇開上述的水利官辦的假設,并且給予《史記》那段關于戰國時期中國中部水利工程的記載多些肯定,我們就可以看到,該記載所指出的當地的水利灌溉、水上交通、以及排水工程的傳統,在帝國統一之前,便已具有更久遠而深厚的非官方背景。如是,一個饒有趣味的問題便產生了:這個地方民間積極主動的傳統,在漢朝的統治之下,是否受到干預和壓制?或者,在帝國之下仍然持續發展,只不過是朝廷為了方便而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而史官也輕描淡寫,直到漢末水利發展再度變得顯著為止?④我們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才能回答這個問題,從而在國家權力的上層建筑與下層的社會、經濟現實之間的相互作用,才有更新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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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臺灣藝文印書館復印,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第29卷4-6頁,原文和注釋。許氏似乎重復了埃博哈德(WolframEberhard)在ConquerorsandRulers:SocialForcesinMedievalChina(Leiden;E.J.Brill,1965),I80.《征服者與統治者:中世紀中國社會的力量》(1965年)一書中所犯的錯誤。在討論《史記》關于河流與運河的說明時,埃博哈德誤以為上面的那段引文,是“對禹(傳說中夏朝創造者)的贊美”,因而“不予考慮”。事實上,上述的引文,并不是關于禹的傳說,而是司馬遷收集到的資料。這一事實,可經檢視〈禹貢〉(JamesLeggetr.,TheChineseClassics,III,pp.92-150.理雅格譯,《中國經典》第三卷。92-150頁),或檢視司馬遷自己的陳述來證實。司馬遷說:“禹……他的功績影響了之后的三代(夏、商、周)(對禹的贊美到此為止)。在那以后……(上述的引文從此開始)。”《史記》第29卷4頁(原文:禹抑洪水…功施于三代。自是之后……)。

②埃德哈德(1965年),頁77。

③可參閱埃博哈德(1965年)的例子,53-62頁,65-66頁,74-87頁。MasubuchiTatsuo的Wittfogel’sTheoryofOriental,SocietyandtheDevelopingofStudiesofChineseSocialandEconomicHistoryinJapan,”DevelopmentEconomics4(1966)《魏特夫關于東方社會的理論以及日本研究中國社會歷史和經濟歷史的發展》,《發展中的經濟》1966年第4期316-333頁。木村正雄的〈前后漢縣的廢置及其條件〉,《史潮》1960年73期1-28頁、1960年74期49-76頁,1961年75期20-47頁,以及《中國古代史之區域與生產方式:前后漢縣的廢置面面觀》,《社會經濟史學》1961年27:3期,201-223頁。

④漢代初期在廣州的造船工業,似乎是一個例子。1975-76年間,一個復雜的造船工場的遺址于廣州出土,說明在該地區造船的技術和活動,有相當高的水平。該工場的造船活動,在漢帝國的政權征服該地區中自治的南越王國之前(公元前179-111年),達到了最高峰(《史記》113卷6-18頁)。但是,“在《史記》、《漢書》之類的正史中,找不到這些活動的記載”。而且該工場“約在公元前160—140年”被廢棄了。參閱《廣州秦漢造船工場遺址試掘》,《文物》雜志1977年4月,1-16頁。在廣州郊區出土的西漢中期古墓,也可看到相似的衰落趨勢.見《廣州漢墓》(北京,1981年)251頁,482-485頁。東漢中后期的古墓,則顯示出該地區的財富和地方風俗有了顯著的恢復,183頁,482-485頁、530頁。

人口增長:許氏所估計的西漢初年人口的異常增加,在比較秦漢時期與戰國時期時,又產生了另一個問題。許氏重復了司馬遷在《史記》里的一段敘述:

(漢)朝初年,只有20%~30%的戶籍登記人口留居在他們的家鄉。不到一百年……各地區的人口增長了兩倍、三倍,甚至更多。(16頁,粗體由書評作者所加)(原文: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戶口可得而數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后數世,民咸歸鄉里,戶益息,蕭、曹、絳、灌之屬或至四萬,小侯自倍?!妒酚洝?8卷3—4頁。)

但是許氏忽視了司馬遷特有所指的詞:“戶籍登記”和“留居”。眾所周知,估算古代中國的人口數,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工作。一般來說,這些數字較能精確反映的,往往是政府戶籍登記機關的效力,與人口定居、流動的情況,而較難反映實際的人口數。因為,這些數字在戰爭時期與承平時期的波動甚大,有時在短期內甚至陡降60%至90%,或是百分之幾百地倍升。司馬遷充分意識到這個問題,并在前引的敘述中,特別注明“戶籍登記”和“留居”者(相對于遷徙者),以作為證明。這一點,在司馬遷關于曲逆(漢初成為曲逆侯國)人口的說明,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敘述

原本在秦朝時,登記有三萬多戶。在戰亂頻繁的動蕩年間(公元前209—202年),許多居民逃離或躲藏。現在登記的只有五千戶左右。①(粗體由書評作者所加)(原文:始秦時三萬余戶,閑者兵數起,多亡匿。今見五千戶。)

漢朝初年銳減的人口數字,以及其后激增的數字,如曲逆人口登記所示,與實際的人口消長并無很大的關系。之所以銳減,是反秦起義時人口散亂、政府戶口登記機關崩潰的結果;而其后的激增,則是漢代建立以后,政府機關復蘇,人口又重新登記的結果。

當許氏在表1引用曲逆人口數字來說明漢初巨大的人口增長時,忽略了司馬遷在上述兩段敘述中精心推敲的詞句。表1所列的其它19個地區的人口數字,都可能與曲逆的人口數字有同樣的問題。許氏的結論:“西漢這一百年來,人口增長了一倍,而且增長絕不只如此”,其證據是相當不足的。叢書的總編輯杰克·杜爾(JackDull)也重復了相同的錯誤。作為一個研究漢代歷史的專家,他應該注意到這一嚴重的問題。

佃農人數:許氏在估計漢代總人口中佃農的比例時,又犯了另一個嚴重的錯誤。這個錯誤,又是因為他誤讀了一段司馬遷在《史記》中的記述所造成的。司馬遷在《史記》卷30這樣陳述漢武帝在公元前117年所實施的高壓政策:

那些財產在中等富裕程度以上的商賈,絕大多數都破敗了。(許氏的翻譯,193頁。粗體由書評作者所加)(原文:于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

這樣的敘述相當夸張。如果考慮司馬遷在商業上贊同道家自由放任的立場,以及他對武帝高壓政策的反對,司馬遷可能夸大了這些政策的傷害性后果。②許氏忽略了司馬遷特有所指的“商賈”二字,誤以為這段記述的意思,是皇帝使大多數中等富裕程度以上的人家都破敗了(“中家以上大率破”),沒收了這些人所有的地產,并將50%的充公土地,給了那些檢舉告發的人(65頁)。而且,許氏在估算土地私有的程度與佃農的數目時,將充公土地的數量,和當時大多數的中家地主所有的土地數量畫上了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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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請參閱《史記》56卷15頁。

②司馬遷所完成的《史記》,是由他的父親司馬談開始創作的。司馬談曾跟隨黃子,學習道家思想,而且在他的《論六家要旨》中,公開支持道家思想(《史記》130卷7頁,12-14頁)。也可參閱伯頓·沃森(BurtonWatson)的Ssu-maCh’ien;GrandHistorianofChina(NewYorkandLondon;ColumbiaUnivetsityPress.1958)《司馬遷:中國偉大的歷史學家》(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58年),43-48頁。認為司馬遷贊同道家思想的觀點,沃森是強烈反對的。他指出,司馬遷是站在儒家思想的立場上,艱苦地反對漢武帝的政策(30-35頁,150頁,168-174頁)。然而。武帝力圖控制大商人、大地主的做法,與許多儒者的改革提議,是站在同一陣線的。例如賈誼(公元前201—169年)、董仲書(約于公元前179—104年)、公孫弘(公元前200—121年),以及一些半調子的儒者,如主父偃(死于公元前127年)、田蚡(死于公元前131年)、晁錯(死于公元前154年)、張湯(死于公元前115年)。關于他們的傳記,參閱《漢書》48,49,52,56.58、59,64A卷。亦可參閱班杰明·華立克(BenjaminWallacker)的“HarConfucianismandConfuciusinHan”《漢代儒家思想和漢代時的孔子》,收入于大衛·羅伊(DavidRoy)和Tsuen-HsuinTsien主編的AncientChina:StudiesinEarlyCivilization(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Press,1978)《古代中國:早期文明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8年。215-228頁。儒家之反對武帝的政策,如同沃森所述,是在武帝在位的后期、以及武帝死后,才盛行起來,請參閱本文以下的討論,與注23-24。

同樣在《史記》卷30中,司馬遷為充公的土地數量作了約略的估計:“在大縣有幾萬畝,在小縣有萬余畝?!痹S氏計算之后,認為這是中家地主所有土地的25%(中家地主所有土地的50%的一半)。許氏因而下了結論:

在大縣,富裕中家的總財產至少有十萬畝耕田,在較小的縣有幾萬畝……如果這些田都租給佃農,每戶佃農耕種五十畝……那么每縣的佃農戶應不過幾千戶。然而,每縣的人口卻普遍超過一萬多戶。人口多的具有四萬到八萬戶,人口少的具有三千戶至五千戶。所以.佃農人口幾乎不超過總人口的20%。(65-66頁)(粗體由書評作者所加)

為了支持他的結論(佃農比例很低),許氏進一步計算了三個假設性的縣的佃農數量,分別得出(占總人口的)4%、12%、20%(66頁,注18)。

這樣的計算,可能會一錯再錯。例如,在《漢書》中(王先謙的《漢書補注》28B卷48b-49頁),縣的總數(包括道和侯國)是1587,可耕地總面積是827053600畝(杰克·杜爾在計算漢代每人平均可耕地面積時,采用了這一數字,見編者前言,xiv),每縣平均可耕地面積為521142畝。根據許氏的估計,中家地主擁有的土地和佃農所耕種的土地數量,介于2萬至10萬畝之間,約占可耕地總面積的11.5%左右,余下的88.5%,可為獨立的小自耕農所有。如果這個情況屬實,將會大大地改變我們對漢代社會經濟結構的認識。

這些錯誤的估計,全都是因為誤讀了上述的《史記》卷30的記載。在那段文字中:(1)司馬遷所指的是“商賈”的破敗,而許氏所理解的是一般的中家地主;(2)司馬遷提到他們的破敗,是漢武帝一連串復雜的壓制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只有那些被指控盜鑄假錢的人,其財產才遭到沒收。①

商賈的身份在漢代市籍②中所受到的高度限制,以及漢朝廷對于商賈長期的歧視政策,在司馬遷的《史記》卷30有詳細的討論。從這些記載來看,在漢武帝在位初期,這些擁有土地的“商賈”,很可能只構成大地主階級的一小部分。再者,司馬遷也討論了漢武帝長期以來所采用的各種復雜的財政政策。這些“商賈”的破敗,最有可能是這些壓制措施所造成的。他們當中只有少數人(那些被發現或被指控匿報財產、鑄造假錢的人),變成皇帝意志下的犧牲者(即財產全部被沒收)。③事實上,主要是皇帝的壓制手段,許多商賈才開始將他們的投資從商業轉移到土地,因而使漢武帝在位后期及其以后的土地侵占問題更加惡化。

現在,讓我們設想一下:(1)武帝在位的初期,擁有土地的“商賈”,占所有的中家地主的50%(若考慮在武帝以前,“商賈”的地位只是名義上受到限制,且在朝廷的自由放任政策之下,貿易和工業是比較有利可圖的,此一估計恐怕遠大于真實比例);④(2)70%(大多數)的“商賈”,都在皇帝的壓制措施之下破敗了(如果我們考慮司馬遷敘述時的夸大口吻,這也可能大于真實比例);(3)破敗的商賈之中,只有50%的人被政府沒收了全部財產;那么之前提到的每縣充公土地數20000—100000畝(平均6000畝),將只占中家地主所有土地總數的17.5%(隨意的估計)。則每縣中家地主的土地總數為114000—571000畝(平均343000畝)。如果這個土地“全部都租給佃農,而每戶佃農耕種50畝”,則每縣佃農戶將會有2280到11420戶(平均6850戶),也就是占總人口的工9%(人口60000戶的大縣中,將有11420戶的佃農),乃至于57%(人口4000戶的小縣中,將有2280戶的佃農),而非許氏在66頁與注18所估算的4%、12%或20%。

如果我們計算一下,中家地主平均擁有343000畝的土地,而每縣平均可耕地面積為521142畝,則中家地主占有65.8%的土地,而其余可供獨立小農戶耕種的土地,將不超過34.2%。如果我們使用括號內的平均佃農數6850戶,而漢代一個縣的平均人口假設是10000戶,佃農的比例就更大了,即68%。保守看來,中家地主所占有的可耕地,并非全部租給佃農,其中一部分可能由雇工或奴隸來耕種。約略估計,中家地主擁有至少60%的可耕地,而獨立小農擁有不超過40%的可耕地,則佃農戶數于總人口達40%~50%,也許更接近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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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請參閱《史記》30卷29-33頁。

②注意“市籍”這一專門名詞,《史記》30卷24-25頁。

③請參閱《史記》30卷13-14頁、22-25頁、41-44頁。

④《史記》30卷7頁、16-17頁;22-24頁、129卷4-40頁(漢代初建的商業利潤)、28-34,41-44頁(漢代初期至武帝時期)。

國家權力:許氏對于史料的處理,就這樣(沒有根據地)展現了一幅關于漢代低層階級的社會、經濟情況的美好圖畫,并(直接或間接地)扭曲了當時政府權力的性質、程度及其影響。我們能夠像許氏一樣,想象漢武帝竟然能沒收“絕大多數中家以上的地主”所擁有的全部土地嗎?

事實上,武帝集中國家權力與控制經濟的努力,開始時相當成功,因為那時只觸及國家、社會的最上層,即諸侯王、中央政府中地位牢固的朝臣,以及首要政府機構所在的大城市內的大商人、大工業家。但是當這樣的努力延伸到郡縣以下的地方,并波及到地主的土地時,便以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強烈反抗而告終。①由武帝派往各地“州”、“郡”行政機關的“酷吏”,擾亂了地方權力結盟的平衡,卻又缺乏有效的措施來控制這一情況,②導致了武帝在位后期“關東諸郡”(華北平原的經濟中心)廣泛的動蕩。據《漢書》6卷33—34頁記載,公元前99年“泰山、瑯邪一帶群盜……阻塞了山中信道,襲擊城市。結果大道小路受阻。皇帝特別使者去……他們穿著繡衣,佩帶斧頭,分頭追蹤捉拿那些犯法的人。”(原文:泰山、瑯邪群盜……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衣繡衣杖斧分部逐捕。)這一行動的直接結果,是許多“刺史、郡守和小吏被處死了”(原文: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誅),原因很可能是他們與犯法的人有關系,或者對犯法的人表示同情。在朝廷接下來發給關都尉的詔令中,這種聯系得到進一步說明。詔令說:“現今,有許多豪強與群盜有聯系,或在某種程度上依附群盜。必須認真調查來往的人?!?粗體由書評作者所加)(原文:詔關都尉日:“今豪杰多遠交,依東方群盜。其謹察出入者。”)③雖然這些叛亂分子被朝廷譴責為“盜賊”和“不法之徒”,但他們與當地的豪強、地方或中央政府的高官,都有良好的關系。換言之,他們并非下層農民,而是武裝起來的地主,他們制造事端,違抗皇帝。④關于制造事端的人有何下場,并沒有下文??峙滤麄儍H僅受到輕微處置,因為若是皇帝嚴厲懲處他們,歷史上應留有記載,就如同處決上述那些官員的情況一樣。⑤此后,皇帝對宗教儀式變得格外虔誠,巡行了“關東諸郡”,并于公元前98年于泰山,95年于瑯邪,94年、88年再度于泰山進行祭祀。⑥這些宗教性的活動,可能體現了皇帝為安撫當地領袖的不滿所做的努力。這一點,或許可見于公元前90—89年,皇帝在田千秋的建議之下,以宗教為借口,放松了一些高壓手段。⑦其它打壓的措施,在昭帝(公元前87—74年)和宣帝(公元前74—48年)在位時期,或成效不彰,或加以放松。公元前81年,武帝死后才第六年,朝廷便召集會議,“舉賢良文學”,來檢討武帝的政策。許多被“舉”的士人,是地方土地既得利益者的代言人,他們強烈批評了武帝的措施。⑧接著,在公元前80年間,武帝政策在朝廷的主要捍衛者,戲劇性地受到整肅。⑨因此,總的來說,武帝為粉碎地方的地主豪強所做的努力,終歸是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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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注意司馬遷在《史記》30卷6-44頁中,愈來愈悲觀的語氣,與他提到的愈來愈大的動蕩。

②參閱《史記》30卷13-14頁,29-30頁,41-42頁。其中有一段甚至表示,高壓的措施導致了旱災,惟有處死桑弘羊(負責這些高壓措施的大臣),雨水才會降臨,30卷44頁。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酷吏”大都不得好死。其中,部分酷吏的下場,記載于《史記》30卷和222卷4頁、7頁(武帝以前)、9頁、10,25,26頁、30頁、33頁、36頁、41頁。

③德效騫(H.H.Dubs)譯HistoryoftheFormerHanDynasty,II(1944,1954).《前漢史·卷二》(1944年,1954年版)106頁。

④亦可參閱《史記》122卷18頁(張湯所造成的紛擾),29頁(義縱和王溫舒所引起的不寧),37-39頁(公元前95年的武裝反抗)。

⑤《史記》122卷38-39頁.提到許多武裝叛亂者的領袖,或遭殺害,或遭捕獲,但是朝廷對他們的支持者卻無可奈何?!捌浜?,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寢多,上下相為匿。”

⑥德效騫(Dubs),第2卷106頁、111頁、117頁。

⑦《漢書》66卷5-7a頁。以及卜式的建議,58卷10b頁。這一點可由《史記》中的說明進一步地證實:30卷35-37頁(由于山東的不寧而實行的大赦),40頁(卜式關于放松壓制手段的建議),41頁(郡的武裝反抗),43頁(武帝巡行山東)。

⑧《漢書》66卷6b-7a頁。這場辯論是在儒家占優勢的情況下記錄下來的,見埃森·蓋爾(EssonM.Gale)DiscoursesonSaltandIron《鹽鐵論》,(臺灣:正文出版公司1967年再版)。

⑨《漢書》66卷67a頁、68卷3-4頁。請比較蓋爾(1967).xvii—xxx頁。

國家權力和政府干預地方事務的局限性,可以從穎川區域(洛陽東南約500里,華北平原的南端)的變化看出來。西漢時期,該地區以地方豪強難以控制而聞名,朝廷發現,要駕馭這些人格外困難。公元前73年,當趙廣漢被任命為該地區的郡守時,他發現當地許多大家族通過聯姻而結合,并形成控制地方政府的強而有力的集團。趙氏在這些大家族之間制造沖突和對立,以破壞其聯盟。結果,該地區便在大家族間的權力斗爭中被搞得四分五裂。在趙氏之后繼任郡守的,是兩個儒家文人:韓延壽和黃霸。他們訴諸儒家和諧關系的理想,并以儒家的禮儀,認可并恢復了這些大家族之間的婚姻聯結,來改善當地的狀況。地方豪強的勢力(大家族與大地主),本質上仍完好無損,但是他們在名義上“儒家化”了,所以在漢朝廷和儒家文官的眼里,變得比較容易接受。因此,“地主—文人—官員”,這一新精英網絡的開啟,是武帝的政策和措施的結果。①

田租稅率:新精英或“士大夫”勢力的興起,不僅在漢代歷史上,同時也在中國悠久的歷史上,標示著一個重要的分水嶺。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來檢視許氏在分析漢代農業經濟時所犯的另一個錯誤:一般農戶所須負擔的田租,許氏估計,西漢時期實際的田租稅率,要比官定稅率低得多。為支持這一論點,他引用了公元前31年侯爵匡衡補繳田租的例子,他說:

公元前32年,繳給一個侯爵(匡衡,他的食邑有40000畝)的田租,達1000石糧食以上,或者1650斛以上……因此,每畝地的田租應為4/10斗(或4升)糧食。(75頁)

許氏以此來抵消1斗(或10升)糧食的官定稅率(約占年產量1/30,如同大多數漢代文獻所記載)。從而達到了折中后較低的實際稅率:每畝5升糧食。許氏認為這是“下降程度在合理范圍內的數字”,并以此來估算農戶的稅收負擔。(79頁)

然而,上引的論述是以《漢書》卷8110a頁為基礎的,而《漢書》所提到的侯爵匡衡的40000畝土地,是“堤封”而非“定墾”。關于“堤封”(包括未加耕種的住宅地區、道路、山丘、河流等等)和“定墾”(定期耕種的土地)的區別,在《漢書》卷2849b頁說得很清楚?!稘h書》更進一步說明,在漢代“堤封”中,只有827053600畝(即5.9%)是“定墾”。這個比例實在是過低。既然“堤封”理應涵蓋漢帝國所擁有的全部領土,而“堤封”的大小,是根據估計,而非由實際測量得出,因此很有可能被夸大。另一方面,“定墾”則是政府稅收的基礎,往往由于逃稅而被低估了??锖獾暮顕挥谂R淮一帶,在華北平原的東南邊緣(今安徽省),在漢代時期其人口既不擁擠也不至于稀少,如果我們假設這個侯國的耕田(即要收稅的田),占“堤封”的40%(幾乎是上述假設的比例的7倍),那么由前述補繳的田租所計算出來的稅率,是每畝1.03斗,這比官定稅率每畝工斗略高一點,而非許氏估計的每畝O.4斗。由于誤讀了《漢書》的敘述,許氏為一般農戶所計算的稅收負擔,比實際要輕,因而將漢代農民的經濟情況,描繪成一幅更加美好的圖畫。

由于農民生活的情景是如此的美好,漢代初期一些儒者和官員對于農民困境和地主剝削的不滿,往往遭到許氏擯斥,認為他們是在說教、或是危言聳聽(15-16頁)。杰克·杜爾使得這個問題更加惡化,他說:“此一圖像(許氏的研究)……說明了董仲舒、晁錯的著名論述(關于貧窮農民的境況,15-16頁,159-164頁)是如此的夸大,以至于(至少在西漢的前半期,甚至在整個漢代)不再具有代表性?!?編者前言,xix)令人不解的是,這樣的樂觀主義到底有沒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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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陳啟云(Chi-yunChen),HsunYueh:TheLifeandReflectionsofanEarlyMedievalConfucian(Cambridgeand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5)《荀悅與中古儒學》(劍橋大學出版社,1975),18頁,23頁,注69;或高專誠譯,《荀悅與中古儒學》(遼寧大學出版社,2000年)。

三總的來說,許氏以復合的、動態的角度來討論漢代的經濟發展是相當成功的。他正確地追溯漢代初期純商業的衰落(36-57頁)和農業經濟的興起(129-136頁),將之歸納成為許多互相關聯的因素:政府的政策、人口的變動、地主的擴展情形、小農的情況、以及有利于地主、小農發展營利性副業的情況。到了西漢的后半期,許氏對于“由各種勢力的團體混合而創造出的三位一體:有財富者、有學識者、有權力者”所引起的重大變化,給予了應有的重視(54頁)。然而,許氏所偏向的政治性經濟觀點(經濟受漢代政府官僚之控制),往往影響他關于漢代地主階級之形成與發展的討論。由于地主階級向來是中國農業經濟的骨干,不僅在漢代如此,在漢代以后悠久的歷史中亦復如是,所以這一問題值得進一步的探討。在討論漢代初期情況時,朝廷“根絕戰國時期殘存下來的封建地主”的成功,似乎被許氏過分夸大(45頁)。根據許氏的假設,西漢初期(約公元前202—87年),絕大多數戰國時期殘存下來的封建地主已被根除,而漢代新的大地主又尚未形成,小農戶可獲得充分的耕地。不過,以下的事情卻證明他的假設不符事實。西漢的創始者漢高祖在西漢成立之后,面臨著一個困難:他無法找到足夠的土地來安置退役的將領。公元前202年,漢高祖于詔令中宣稱:在(過去的)貴族的成員,與那些從軍隊退役的人中,許多人具有高爵位。我三番五次命令官吏,將田土和房宅優先分配給他們……有些具有爵位的人,是當地人民的統治者,受到皇帝的尊重和表揚,井且已鈥定多年。但是,對于他們的請求(土地安置),官吏們卻沒有采取行動。這完全無法理解……。此外,根據法律,那些授有武功、軍功爵的人也應給予土地、房產??墒?,現在有許多從來沒打過仗的小官吏,卻中飽私囊(攫取土地),而那些授有武功、軍功爵的人什么也得不到。這是為了個人的私利而違背了公眾的利益。①(粗體為書評作者所加)(原文: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于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于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雖然在詔令的結尾,皇帝威脅要進行一次調查,并嚴懲不遵守詔令的人,不過關于調查、以及因而產生的懲處,卻不見于任何記載。當時,漢高祖正忙于應付那些更迫切地威脅著他的皇位的事宜,而此事也許就不了了之了。上引詔令,引出了一些頗堪玩味的歷史問題。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強調了“公權力”和“私人利益”之區別,對于有興趣于此論點的人來說,這個詔令具有極大的意義,因為它清楚地區分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提到在分配土地的過程中,“私人利益”占了上風。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誰構成了“公眾利益”的領域,誰又屬于“私人利益”集團?在爭奪土地時,究竟誰勝誰負?粗淺地閱讀上述詔令,會得到一種印象,即“官吏”和“小吏”是代表官僚公共領域的,亦是勝利者;而處于政府官僚之外或邊緣的“過去的貴族”、或“武將”則是失敗者。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第一,詔令明確規定應該遵守皇帝的命令,維護法律而獎賞有軍功的“官員”和“小吏”,事實上卻違反了公共的利益,而去支持私人的利益。第二,雖然詔令提到“貴族的成員”,但是將他們與“從軍隊退役的人”、具有特別七大夫“爵”位的人相提并論,這些爵位不是舊的封建銜稱,而是新創造出來的“武功、軍功爵”。詔令的重點,在于那些曾經在漢軍打過仗的、“立過武功的”、“被皇帝尊重和表揚的”人,而非一般的過去貴族的成員。②實際的情況卻是,在反秦起義、以及隨之而來的內戰中(公元前209—202年),許多過去的封建貴族和地方領袖,離開了他們的根據地而參戰。被漢軍吸收之后,他們成為興起中的漢朝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即那些“具有高爵位”、“立過武功”、被皇帝表揚的人。但是在此過程中,他們卻失去了在家園的根據地。他們的土地所有權,被那些從未加入漢軍、留在家園的過去貴族和當地領袖奪走了。這些地方豪強并沒有從新的漢朝政權獲得頭銜或爵位。因此,在皇帝和史官的眼里中,他們不過是“私人”。但是,這些地方豪強,才是田土爭奪的真正勝利者。上述詔令中提到的“小吏”,在帝國正式的官僚系統中,是沒有官銜和地位的人,但他們逐漸暫露頭角,成為地方勢力的一部分:或成為地方豪強,或被地方豪強所薦舉和控制。詔令提及的“官吏”,則是朝廷正式任命的人,是帝國上層建筑中極為重要的部分。然而詔令指出,即便是這些官員,他們對新建立的漢朝廷的忠誠,也值得懷疑。他們不是被那些“私人”(地方的真正統治者)所操縱,就是被腐化了。————————①德效騫(Dubs),第一卷(1938年)105-106頁。亦見于許氏,157-158頁。②德效騫(Dubs),第一卷103-107頁。根據《漢書補注》113卷5a頁的意見,上述引文的第一句話,應該讀成“在那些(曾經參加軍隊而)現在退役下來的(過去)封建領主的后代之中,”而不應該讀成“在(過去)貴族的成員之中,與那些”(粗體由書評作者所加)。更有甚者,其中的“爵”特指“秦民爵”,這一點在孫楷的《秦會要》、徐復的《秦會要訂補》(上海,1955年)書中,有詳細的討論(225-228頁)。也可參閱魯惟一(MichaelLoewe)"TheOrdersofAristocraticRanksofHanChina,”《漢代中國的爵位》T’oungPao《通報》1960年48期:1-3,97-174頁。換言之,新建立的漢朝廷,否定了遺留下來的地主(戰國時期殘存的封建地主)與新的地方豪強的官位和特權,這一方面也許是成功的;但是,在根除他們日益擴增的土地時,卻不太成功。也就是說,漢初的地主階級,恐怕比許氏所認知的要強大許多。前述儒家學者董仲舒、晁錯等人的論述,都可以支持這個觀點,并不像杰克·杜爾所宣稱的缺乏代表性。這一點也證實了我所修正的估計,即直到武帝在位時期,地主占田的比例,要比許氏所估計的大得多,這也解釋了(之前討論到的)武帝想控制各地方土地既得利益者的企圖為什么會失敗。因此,在漢代帝國結構的背后,也許存在著一個比魏特夫學派所意識到的更加強大、也更加廣泛的“私人利益”。這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不同的觀點,用以檢視漢朝廷不斷在改變的政策和措施。漢代初期,朝廷內部和各地方領裇,都對已垮臺的秦朝政權過度干預的政策懷有強烈的反動。漢初的朝廷,因為偏好道家“無為”的指導,算是實事求是地承認了官僚政府行動的局限性。漢政權并沒有費力去激烈改變、拆卸秦朝“法家”的行政系統一一其帝國的外貌依然維持著。在經濟政策方面,自由放任的態度十分流行,在地方上尤其如此。這使經濟得以從反秦起義的大破壞中恢復過來。但是,秦朝以前的封建結構所遺留下來的社會、經濟非正義的問題,卻依然存在,并且在秦漢鼎革之際殘酷的土地爭奪中,更深一層地惡化了。①文帝(公元前179—157年)和景帝(公元前156—141年)在位期間,朝廷曾試圖溫和地介入經濟,但那些政策卻制造了更多的問題。田租的減免,僅僅使地主受惠。而向富商和地主賣官鬻爵,對于漢初曾力廢商賈、地主的政治地位和特權的朝廷來說,則是一種妥協。②武帝的改革,實際上是由某些成為政府官員的成功商人和工業家主持的。③雖然,改革使“商賈”破敗,使商業成為政治上不受歡迎的職業,但事實上卻迫使許多富人投資于田地,成為地主,因而更加劇了土地侵奪的問題。帝國官僚系統在表面上的權力增強了,為了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做官成了理想、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手段。盡管,這樣似乎是夸大了政府的權力和影響力,卻也使得行政官僚系統在處理所謂“私人利益”時,其一致性受到損害,其效能亦大打折扣。④西漢中期之后,著名的“儒家化”過程的結果,也與之相似。⑤通過儒家教育和文官系統,朝廷所征召的,實際上是負擔得起教育的有錢人,和地方上控制著“薦舉”制度的有勢者,于是有錢有勢者在政府官員中的人數大為增長。⑥正如前面討論穎川地區的情況時所指出的,儒家思想在此只不過成為虛飾的外表,在朝廷的眼中,它使地方勢力的結盟比較正派,比較可以接受罷了。哀帝在位時期(公元前6—1年),儒家的改革者再一次警覺到,土地侵占的危機已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⑦許氏書中所描繪的中國漢代地主的情況,卻相當不同:(1)由于許氏相信,漢初朝廷在根絕之前殘存下來的封建地主方面相當成功,他便假設從漢代初年至武帝統治時期,只有弱小的地主階級存在。(2)這樣的情況,使得武帝之破壞地主階級,并沒收大多數中家以上地主的土地,有了可能性。(3)武帝統治之后,一個新的地主階級逐漸產生,但是“直到哀帝統治之前(公元前6—1年),土地的集中并沒有形成社會的危機”(54-55頁)。(4)由于弱小的地主階級任由朝廷的擺布,所以許氏認為新地主階級的成員,主要是與政府有聯系的團體,即“外戚、宦官、寵臣、高官、皇子、公主、以及這些人的親戚和后代,以及一般的官僚成員”(43-45頁)。(5)由于這些成員依附于朝廷政府,因此新地主階級的發展,是隨著漢朝廷權力的擴張而同時進行的。許氏從而總結:漢朝廷對于地主階級和佃農的控制,一直到東漢末期才崩潰(54-56頁)。(6)即便如此,許氏看到了大型的半自治的田莊的興起,而其中的“佃農完全受到地主的控制”,許氏也認為,這對于帝國并非威脅,不過是道出了根本的“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兩極化的社會差異“(56頁)?!訇悊⒃疲琀sunYueandtheMindofLateHanChina,(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0)《荀悅與后漢思想》(普林頓大學出版社,1980年),11-17頁,以及其中的引語。也可參閱蓋爾(Gale)(1967年)對此主題開創性的討論,xvii-xxvi;亦可參閱沃森(Watson)(1958年)26-29頁。②參見本頁注①,(史記)30卷4頁,5-6頁,10頁,12-13頁,35頁。③最著名的是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之前曾述及),《史記》30卷20-21頁、23頁,“使孔僅,東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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