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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戰爭:多少國際法原則被沖破

對這場戰爭的合法性問題,世界輿論的看法是,伊拉克問題應在聯合國框架內和平地解決,而美國在沒有聯合國授權的情況下,通過發動戰爭來解決,是違背聯合國憲章精神的。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國際刑法學者邵沙平教授認為,從國際法角度看,只有在以下兩種戰爭是合法的:一是自衛戰爭;二是按照與聯合國憲章相符合的方式使用武力。顯然美國發動的伊拉克戰爭并不屬于這兩種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趙秉志教授提出,伊拉克戰爭問題不僅僅是一個軍事政治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國際社會共同遵守的國際準則,不允許任何強國來破壞,目前媒體評說伊拉克戰爭中美國是繞開了聯合國安理會,美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其實,美國發動這場戰爭不僅僅是“繞過”

安理會而是無所顧忌地“越過”或是“跨過”安理會,這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這次論壇主講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前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上訴檢察官朱文奇教授認為,雖然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和平解決國際間的爭端“禁止使用武力”已經成為現代國際法中一項強行法規則,但聯合國是否授權并不是國際法上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惟一判斷標準。因為聯合國在規定不準使用武力解決成員國相互之間爭端的同時,還規定了聯合國不得干預原則上或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的內部事務以及其他的國際法準則。例如“自衛權原則”,即國家為了生存而自衛,這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權利。

因此,朱教授認為,美國對伊拉克行使武力的合法性依據,關鍵要看美國對自衛權的解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關于國家自衛權的規定:“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可見,行使自衛權是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的,即它必須是一國在受到武力攻擊時方可行使,而現在美國攻打伊拉克,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擊時所作出的回應,而是一個主動的行為,是其對自衛權擴大解釋的結果。

北京大學法學院王世洲教授認為,在伊拉克戰爭開始前和開始后,美國一直在尋找發動戰爭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性依據。美國指責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化學武器,如果美國能在伊拉克搜出這些武器,并經聯合國證實,人們將會用這種正當性替代合法性而忽略美國對國際法有關原則的破壞,這是我們應該清醒認識到的。

伊拉克戰爭對傳統國際法框架的突破與沖擊

對自衛權的擴大解釋。曾經當過外交官的朱教授談到,美國在事件后開始調整包括法律在內的各方面政策,開始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與恐怖分子的活動,視為目前對美國安全最嚴重的現實威脅。它以珍珠港事件為教訓,認為“當你受到攻擊時再回擊,你已經受到損失”,故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對傳統的國際法的自衛權作了擴大解釋。2002年6月1日,美國總統布什在西點軍校發表講話,明確提出今后對擁有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恐怖分子和敵對國家采取“先發制人”的打擊。這在國際法學界引起很大震動,關于先發制人或預防性措施在國際法上有多大的合理性成分,值得置疑。顯然,自衛權的擴大解釋會導致采取武力的隨意性,將給世界和平與安全帶來不穩定性。

取消了國際法中的中立國地位和中立法理論。傳統國際法上的宣戰是指國家對國家的行為,而美國在事件后伊拉克戰爭開始前,表示對恐怖分子宣戰,在對象上是針對某一行為而不是國家,并且布什表示在這場對恐怖分子的戰爭中,是正義和邪惡的戰爭,他國如果不是站在美國一邊,就是站在恐怖分子一方,這就取消了國際法中的中立國地位和中立法理論。戰爭開始后,在伊拉克政府還未更迭、薩達姆政權還在聯合國中代表伊拉克的情況下,美國要求世界各國驅逐伊拉克外交官,并且英國、意大利已經如此辦理,這在國際法上也沒有先例。

干預普遍管轄權的問題。比利時在普遍管轄權方面立法較別的國家起步早,其在1993年通過立法把日內瓦公約轉化為國內立法規定。據此,任何關于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行為的訴訟,比利時國內法庭都有權受理。2001年比利時受理了盧旺達種族滅絕大屠殺一案并判決兩人犯有戰爭罪,這成為世界上主權國家國內司法行使普遍管轄權的第一個具體案例,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關注。隨后即有很多組織和個人把類似的案例帶到了比利時。美國有了前車之鑒,警告比利時修改國內立法。于是,比利時立法機關在今年3月25日修改了法律中有關行使普遍管轄權方面的條款,以避免在伊拉克戰爭中有人在比利時提起訴訟控告美國總統布什。

聯合國在戰爭中的作用及戰爭對聯合國的影響。朱教授認為,伊拉克戰爭對國際法的影響最顯著表現在聯合國的作用上,應該說,伊拉克戰爭是對聯合國權威的考驗,根據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威作用只有在關于維護或恢復世界和平的問題在安理會被提出討論和大多數國家同意的基礎上才能發揮出來。由于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法國和俄羅斯公開表示過反對美國對伊拉克動用武力,美國放棄了在聯合國安理會中通過授權決議的努力。以后聯合國還能否繼續在世界和平與安全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將面臨嚴峻考驗。

戰俘“上鏡”是否屬于侮辱戰俘

戰爭開始后,美國指責伊拉克殺害戰俘,這就涉及到國際人道法問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屬于國際人道法范疇的一個重要文件。國際人道法不同于一般的國際法,它不過問戰爭的正義與否,而關心的是戰爭一旦發生,將對人的生命財產發生巨大破壞,基于國際人道原則,應盡最大努力減少戰爭造成的損失。國際人道法規則在于,戰爭是交戰國家政治沖突的結果,而非個人的私怨。是國家與國家、軍隊與軍隊的事情。應將軍事人員與非軍事人員區分開來。戰斗人員只是國家的工具,俘獲戰俘方只是行使托管的權利,待戰爭結束后應將戰俘交回對方。

朱教授同時指出,當前美國認為伊拉克將美國戰俘搬上電視鏡頭的做法,使戰俘受到侮辱,違反了日內瓦公約,而日內瓦公約在1949年8月通過時電視還沒有出現,因此戰俘受到侮辱是否包括將戰俘表情在電視上公之于眾并不明確。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秀梅博士則認為,根據日內瓦公約的有關規定,戰俘理應在任何情況下受到保護,免受報復、恐嚇或侮辱及公眾好奇心的騷擾。伊拉克電視臺對戰俘的報道由開始的面部模糊逐漸到表情沮喪、不安,非常清晰,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在滿足公眾好奇心的同時也對戰俘造成了侮辱。

如何認定國際刑法中的侵略罪、戰爭罪

關于侵略罪。侵略罪又稱之為反和平罪,朱教授認為,認定侵略罪首先需要確定戰爭的正義性和非正義性。目前國際法領域對“侵略”還沒有一個普遍的解釋和定義,因此侵略罪比較難以確定。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是其主體,只有大多數國家認為這場戰爭是侵略才能定性是侵略。

關于戰爭罪。在國際性武裝沖突中戰爭行為方式與犯罪的界定問題上,王秀梅博士認為,戰爭罪通常是指在國際性武裝沖突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嚴重違反武裝沖突法規或慣例所實施的行為。目前為止有70多個國際法文件對戰爭罪進行了規定。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的羅馬公約規定戰爭罪有四

類行為,其中國際性武裝沖突和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各兩類。國際性武裝沖突主要是指嚴重破壞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人或財產的行為,具體又有八種:殺害的行為;殘酷的、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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