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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整理試題參考A4排版

大題(共10題)一、案情:2009年10月甲縣政府為保護轄區內一二級飲水源不受污染,發放了一份《關閉一二級飲水水源附近污染企業的通知》,A企業的經營場地這份通知的范圍內,甲縣政府安排甲縣環保局實施關閉的具體工作。2010年5月10日甲縣環保局關閉了A企業的經營場地,A企業無法繼續經營。2010年7月2日A企業向甲縣政府提出一次性補償費用和被關停期間的稅費和土地使用費,甲縣政府未予答復。2010年12月3日A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縣政府支付相關補償費用,甲縣政府以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為由主張A企業不能提起訴訟。且以A企業經營場地的受益水源地是乙縣為由拒絕賠付。【問題】1、該案件的管轄法院?2、某企業是否已過訴訟時效?3、該企業如對關停決定不服,應以誰為被告?4、甲縣政府能否以自己不是水源受益地為由拒絕賠付?為什么?5、如法院經審查認定甲縣政府應當予以賠付,應當如何判決?【答案】二、案情:A公司總經理鄭某與B公司進行一項合同的談判,雙方簽訂合同后,鄭某參加了B公司舉行的晚宴。由于鄭某不勝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書劉某和司機楚某架到車上,準備送其回家。車行至市區以后,由于司機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將前方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倒,楚某趕緊剎車,但由于路面過滑,剎車不及,致使車從李某身上軋過,劉某見此狀況,勸說楚某下車救人,但鄭某則讓楚某趕快開車跑,說如果下車就麻煩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擔責任,所以聽了鄭某的話,慌忙駕車逃走。由于過度緊張,楚某車速非常快,經過好幾個紅燈路口,均不減速,最后在行駛到一岔路口時,將一名正過人行橫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駕車逃跑,終于在一個城郊的路邊停了下來。劉某勸他趕快去公安機關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絕,劉某開門便想下車,但楚某為了不讓劉某下車,馬上開動了汽車。由于慣性,劉某摔下車,頭撞到路邊的臺階,當場死亡。后楚某和鄭某被公安機關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問題: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3.材料中鄭某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為什么?4.楚某對于劉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答案】三、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文軍系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大華公司章程第3章“注冊資本和股份”第14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后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第13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66條規定“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2006年6月3日.宋文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趙來鎖同意,宋文軍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大會應到股東107人,實到股東104人,代表股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3%,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文軍、王培青、杭春國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并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后宋文軍以大華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1.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文軍是否產生約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合法??4.大華公司章程第14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5.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條件??6.《公司法》第74條能否適用本案??7.大華公司基于宋文軍的退股申請,程序是否不當??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9.試總結本案的裁判要點。【答案】四、案情:為了減少漁民使用廢舊漁船作業帶來的嚴重安全隱患并促進漁業生產轉型升級,某市作出規定,由某縣漁業局向漁民回收廢舊漁船,每艘舊船補貼漁民5萬元。漁業局的一位負責回收事項的辦事人員陳某利用事先知道的信息,在漁民知道上級規定之前,先私下以每艘船1萬元的價格(略高于當時的市場價),向漁民購買廢舊漁船20艘,再通過自己內部的操作,每艘漁船獲取補貼款5萬元,共計獲取國家補貼款100萬元。請回答以下問題。問題:1.陳某購買漁民廢舊漁船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如果認為能夠構成,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認為不能構成,其主要理由是什么?2.如果認為陳某購買廢舊漁船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行為是作為的犯罪還是不作為的犯罪,為什么?3.陳某獲取國家補貼款的行為能否構成貪污罪,為什么?4.如果認為陳某構成貪污罪和詐騙罪,對這二罪應該如何處理?如果認為應該擇一重罪論處,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認為應該數罪并罰,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兩問均需作答)【答案】五、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將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審。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執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朱某犯合同詐騙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作出判決,宣告朱某無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釋放。同月25日,市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2010年3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無罪逮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時未滿18周歲。朱某提供的廣濟醫院病歷、精神衛生中心疾病證明等記載,其女出現腸易激惹綜合征,后抑郁癥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來未參加年檢,2009年經營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但因其股東涉訴被凍結股權,暫未被吊銷營業執照。1.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為什么?2.朱某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3.對朱某的國家賠償請求,應當以2010年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為依據,還是以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為準?4.2011年3月15日提出賠償請求,是否超過國家賠償請求時效?5.若賠償義務機關于2011年作出賠償決定,則應當按照哪年度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6.若朱某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是否應予支持?7.對朱某的賠償金如何支付?【答案】六、案情:林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19年因犯貪污罪被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在留置調查期間,林某主動認罪認罰,并檢舉張某涉嫌詐騙案件。經查證,張某詐騙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為此縣監察委員會在向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直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在審查起訴期間,縣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對林某適用逮捕措施。經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該案部分證據需要補充核實,為此縣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自行補充偵查。后經補充偵查,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林某犯罪情節輕微,經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縣監察委員會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向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問題:本案中有哪些不當之處?并請說明理由。【答案】七、案情:某省鹽業公司從外省鹽廠購進300噸工業鹽運回本地,當地市鹽務管理局認為購進工業鹽的行為涉嫌違法,遂對該批工業鹽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送達該公司。其后,市鹽務管理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后,認定該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違反了省政府制定的《鹽業管理辦法》第20條,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購進的工業鹽,并處罰款15萬元。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市鹽務管理局的處罰決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材料一:1.《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1990年3月2日第51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24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堿、燒堿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2.《鹽業管理辦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條鹽的運銷站發運鹽產品實行準運證制度。在途及運輸期間必須貨、單、證同行。無單、無證的,運輸部門不得承運,購鹽單位不得入庫。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要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要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推動的“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進一步做好簡政放權的“減法”,又要在創新政府管理上破難題,善于做加強監管的“加法”和優化服務的“乘法”。如果說做好簡化行政審批、減稅降費等“減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壯士斷腕,那么做好強監管“加法”和優服務“乘法”,也是啃政府職能轉變的“硬骨頭”。放寬市場準入,可以促進公平競爭、防止壟斷,也能為更好的“管”和更優的“服”創造條件。問題:(一)請根據案情、材料一和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請簡答行政機關適用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和程序。2.《行政處罰法》對市鹽務管理局舉行聽證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3.市鹽務管理局以某公司未辦理工業鹽準運證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構成違法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4.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為什么?【答案】八、案情:謝某通過網絡結識了身在美國的華人朱某(已被美國警方羈押),兩人通過網絡聊天,約定由朱某從境外將槍支、子彈通過物流公司從美國發往謝某所在的T市。而后謝某根據買家聯系地址。將槍彈快遞至買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謝某向買家共提供槍支48支、子彈4500余發。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買家“愛好”槍彈,因為收藏而購買。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具有殺傷力,子彈亦為有效子彈。經查,買家曾某為國有醫院醫生。多次利用開高價處方藥收受醫藥代表趙某(在逃)回扣(查實金額為100萬元)。后曾某升任醫院院長時,更是長期收受趙某財物(查實金額為200萬元)。趙某利用曾某的信任,與該醫院簽訂價值500萬元的醫療器械合同,故意將已被淘汰的器械當成進口醫療器械賣給該醫院。曾某在簽訂合同時亦未認真審查合同,查驗樣品。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買家李某為某塔園公司經理,開發、銷售塔位(用于殯葬)。李某將塔位分為使用型和投資型兩種,承諾購買投資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單,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銷售價格,吸引眾多群眾購買。從2010年至2015年,塔園公司大肆宣傳塔位的投資價值,違反國家公墓銷售規定,面向4334人銷售投資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額7192萬元。經查,謝某還以萬嘉公司的名義經營有償討債業務。2012年,謝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陳某追討230萬元欠款,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為報酬。隨后,陳某歸還秦某50萬元,秦某按約支付給謝某10萬元報酬。國家經貿委曾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國經貿綜合[2000]568號),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問題:1.謝某向買家提供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2.曾某、李某等買家購買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曾某收受醫藥代表300萬元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4.曾某簽訂醫療器械合同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該如何處理?為什么?5.李某銷售塔位吸納資金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6.謝某經營有償討債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為什么?【答案】九、案情: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體造紙廠。該廠已經營近十年,十年來,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趙立國與余慶華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養蝦。2015年5月,趙立國、余慶華二人向水塘投放蝦苗2萬尾。投放后趙、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護。十天后,二人發現塘內有少量的死蝦出現,當即撈起部分死蝦送造紙廠與其交涉,造紙廠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經雙方估算,塘內漂浮和打撈上岸的死蝦約5000尾。廠方把死蝦送市商品檢驗處化驗,化驗結論是蝦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廢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環保部門對造紙廠排出廢水的檢驗結果是該廠排出的廢水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污標準。由于趙、余二人與造紙廠之間關于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二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在舉證期間內,原告趙立國、余慶華二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2015年5月10日購買2萬尾蝦的發票,發票載明了單價及總金額;(2)原告與村里簽訂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蝦5000尾的書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現場查看人員都在上面有簽名;(4)賠償費用一覽表及計算方法;(5)李某的證言,證明在送檢過程中商品檢驗處的檢驗員蔡某與廠方有過兩次私下的接觸。李某到庭作證后,被告造紙廠不同意賠償,提出了以下證據材料:(1)市商品檢驗處的化驗報告;(2)市環保部門的檢驗報告。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申請重新鑒定蝦的死亡原岡。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級有關部門作出了新的鑒定意見。問題:1.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原告應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又應如何證明?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證據種類?3.如果被告提出的證據均真實,能否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4.如果被告對該省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則應當如何處理?5.原告在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6.法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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