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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學生校外住宿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生住宿管理,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廳〔2007〕4號)和我校《公寓區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第三條我校學生應住在由學校統一安排的公寓(宿舍)內,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第四條本規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學生在學校安排的學生公寓(宿舍)以外的場所住宿,包括校內其它住房、學生租借用房、在家住宿。第五條學校審批學生在校外住宿原則:遵紀守法、利于學習、有助發展、家長同意、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確保安全。第六條學校實行學生校外住宿審批制度。各院(系)負責學生校外住宿初審工作,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負責全校學生校外住宿審批工作。第七條每年6月學校集中辦理校外住宿申請,特殊情況除外。第二章申請條件第八條學生申請校外住宿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患傳染病或特殊疾病必須進行隔離治療或不適應集體生活者;(二)已婚不愿住學生公寓(宿舍)者;(三)家長愿意陪讀者;(四)家住本市市區(廣陽區、安次區和開發區)者;(五)其它特殊情況學校認為可以在校外住宿者。第九條學校相關部門及院(系)因學生外出實習或其他工作需要,并愿意承擔相應管理責任而安排在校內學生公寓(宿舍)以外的其它場所住宿,可允許不在學生公寓(宿舍)住宿。第三章審批程序第十條學生申請校外住宿審批程序:(一)學生填寫《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附件1)一式五份(此表在思政辦網站下載);(二)家長意見;(三)輔導員、班主任意見;(四)院(系)領導初審并簽字;(五)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審批;(六)學生及家長按要求將審批文件上交相應部門。第十一條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審批時,學生及家長應提供的材料:(一)已填寫和簽字的《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一式五份);(二)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需附結婚證書;(四)家長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五)自行在外租房提供房屋租賃證明材料;(六)校外住宿安全承諾書。(七)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根據特殊情況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第四章責任義務第十二條校外住宿學生的責任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社會公德,服從所在班級、院(系)和學校有關部門管理,不做有損學校聲譽的事情;(二)按時參加班級、院(系)和學校開展的各項活動;(三)向學校書面承諾加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因校外住宿出現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違紀違法等,均由學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學校不負任何責任;(四)校外住宿學生應遵守報告制度,如實向學校(主要指班主任、輔導員和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報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詳細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并保持信息暢通,定期向院(系)匯報學習、生活和思想狀況;如校外住宿地點變更,應及時向班級、院(系)、學校提供變更后的相關情況及信息。(五)自覺接受院(系)及學校相關部門等對有關校外住宿情況的檢查;(六)增強安全意識,保證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盜、防騙、防災等。第十三條家長的責任義務:(一)帶身份證、戶口本到學生所在院(系)簽訂承諾書,原則上不允許代簽;(二)學生因重大身體疾病或心理問題申請校外住宿,家長應陪讀;(三)承擔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的教育引導和安全管理;(四)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出現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違紀違法等事件,承諾一切責任由學生及家長承擔,與學校無關。第五章教育管理第十四條院(系)班應對校外住宿學生做好以下教育管理工作:(一)各院(系)應嚴格控制學生校外住宿,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保無未經審批在校外住宿的學生;(二)建立詳細檔案,包括具體住宿地址、聯系方式等;(三)做好變更住宿地點、聯系方式的檔案記錄;(五)加強法制和人身財產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六)按時如實統計填報《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生校外住宿情況報告表》(附件2),于每月月底交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七)班主任、輔導員、院(系)負責人在審批學生申請時,應向申請校外住宿學生及家長說明校外住宿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并認真審查學生申請住宿的理由、校外住宿地址、聯系方式、家長簽署的意見等之后,再簽署意見;(八)負責校外住宿學生的跟蹤管理。第十五條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宿舍管理辦公室應建立校外住宿學生管理檔案。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責令搬回學校住宿:(一)學生校外住宿出現違紀違法行為或學習成績大幅度下滑;(二)學生出現男女非婚同居行為;(三)校外住宿學生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四)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辦理校外住宿手續的;(五)其它特殊情況。第十七條因病辦理校外住宿手續的學生,在治療康復后應回校住宿。第十八條經學校審核批準,學生公寓不再保留學生床位并按照有關規定退回學生住宿費。學生回校住宿應提出回校住宿申請經同意后,按學校要求繳納住宿費,公寓區思政辦根據情況安排相應的寢室床位。第十九條凡未辦理校外住宿申請手續擅自到校外居住者,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學校還將按《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應條款給予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公寓區思政辦負責解釋。附件1: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姓名性別專業班級學號本人身份證號碼原住寢室本人聯系電話家長姓名家長聯系電話租房地址租住房聯系電話校外住宿責任承諾學生本人簽字:家長簽名:學生本人簽字:家長簽名:輔導員意見輔導員簽字輔導員簽字院系審批意見審批人:審批人:學院簽章:思政辦意見審批人:年月日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工部思政辦制本表一式五份,院系、學生本人、學工部思政辦、財務處、家長各留一份。學生自愿校外住宿協議書甲方:(班級:學號:)乙方:北華航天工業學院學院(系)按照上級教育部門和學校的規定,學生應在校內學生公寓住宿。由于甲方實際情況,本人及家長強烈要求在學生公寓外住宿,為了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和不良后果,明確雙方的責任,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一、甲方在學生公寓外住宿,所發生的一切事故和產生的一切后果等均由甲方自己負責。二、甲方在學生公寓外住宿,必須向乙方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地址、通訊方式),聯系方式變更時,必須在當日報告班主任及輔導員。三、甲方必須保持與班干部、班主任及輔導員的聯系,每周至少一次報告在外住宿情況。若不按時報告,乙方有權責令甲方搬回學生公寓住宿。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學生、家長各一份)、乙方一份(院系公寓管理老師)。甲方簽字:學生本人:住宿地址:聯系電話:年月日家長:家庭地址:聯系電話:年月日乙方簽字:輔導員:年月日院系領導:年月日(學工辦蓋章):年月日附件2:學生校外住宿情況報告表院系(蓋章):填表人:年月日院(系)學生總數校內住宿學生人數校外住宿學生人數總數男女總數經批準校外住宿學生人數擅自在外住宿學生人數總數男女總數男女附件3:學生校外住宿信息統計表院系(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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