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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01國務院令條例全文目錄02基本信息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686號公布修訂后的《宗教事務條例》,2018年2月1日施行。《宗教事務條例》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九章,共七十七條。《宗教事務條例》明確了宗教事務管理要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條例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條例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的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國務院令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宗教事務條例》已經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宗教事務條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總理**2017年8月26日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條例全文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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