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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瑞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整合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09〕82號)、《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的意見》(瑞政發〔2012〕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事業進步,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但還需進行再次分配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預算安排原則。專項資金安排要做到年初有計劃,預算有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各主管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的安排方案,按預算編制規定程序安排確定。(二)專。(三)(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補助范圍公開,補助對象公開,補助標準明確,以增強專項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減少自由裁量權。項目補助實行公示制。(五)政府引導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科學發展的要求,充分體現和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導向和“四兩撥千斤”的作用。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市政府審議后確定;(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一)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我評價;(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第十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必要時,市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第十二條溫州市及溫州市以上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三)資金用途或者扶持對象相近的;(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第十八條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并將梳理結果報市政府審議,由市政府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第四章分類、安排、使用和執行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分科技發展專項、工業發展專項、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包括文化事業、旅游發展、商貿物流、社區服務業等)、環保生態專項、水利建設專項、交通建設專項、城市維護建設專項、教育發展專項、人才戰略專項、社會保障專項、財政支農專項及其他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專項。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應當作為安排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應按照《瑞安市市級部門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納入項目庫管理和預算編制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每年應當按規定向市級有關部門和市財政局報送申報材料,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第二十四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市級財政部門報告,并抄送審計、監察機關。第二十八條經市政府批準,市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的結余,按照《瑞安市市級部門預算結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績效評價第三十一條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第三十二條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我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第三十三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標準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內容。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后,市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市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七條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由財政部門收回外,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規范市級部門預算結余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的意見》(瑞政發〔2012〕8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部門預算資金包括財政一般預算經費撥款、政府性基金撥款、專戶管理資金撥款以及其他資金。第三條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市級部門”)在預算年度內,年末未支用的當年財政安排資金、上級補助資金以及歷年結轉財政資金,包括單位實存資金賬戶的財政結余資金。第四條結余資金按支出性質劃分為基本支出結余資金和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第二章基本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第五條基本支出結余資金是指市級部門在完成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后,當年尚未支用的資金,主要包括人員經費結余和公用經費結余等。第六條財政一般預算經費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單位當年的人員經費結余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后統籌安排使用;公用經費中日常公用經費結余資金全部留歸單位,用于補充下一年度的單位經費,但不得用于個人的獎勵和福利。公用經費中經常性業務費結余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后統籌安排使用。第七條政府性基金撥款和專戶管理資金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其當年的結余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下一年度重新安排使用。第八條其他資金安排的基本支出,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其當年的結余資金可按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事業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分配。編制新年度預算時,事業基金作為彌補事業單位收支差額和事業發展的來源編入部門預算。第三章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第九條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項目當年已完成而形成的結余資金;(二)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銷而形成的結余資金;(三)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余資金;(四)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而形成的結余資金。第十條財政一般預算經費撥款安排的項目支出,其當年的結余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后統籌安排使用;其中屬于第九條第三、四類項目的當年結余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收回后,在編制新年度預算時予以重新安排資金。第十一條財政一般預算經費撥款安排的項目支出,自預算批準年度至下一年年底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結余,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第十二條政府性基金撥款和專戶管理資金撥款安排的項目,其當年的結余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收回后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統籌安排。第十三條其他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財政適當補助事業單位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其當年的結余資金可按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事業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分配。編制新年度預算時,事業基金作為彌補事業單位收支差額和事業發展的來源編入部門預算。第十四條對溫州市或溫州市以上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余。第四章結余資金的報送、審核及監督第十五條市級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結余資金中的基本支出結余和項目支出結余分別進行審核、統計和匯總,與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核對一致,并對形成結余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第十六條對一般預算經費撥款安排的部門預算結余資金,市級部門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報送《市級部門一般預算支出結余資金情況表》(見附件)至市財政局業務科室。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業務科室負責對部門結余資金數額和有關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意見及時通知市級部門。第十八條市級財政部門對市級部門結余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級部門申報的結余資金情況不真實、不準確,出現漏報、多報、隱瞞結余資金的,要督促其及時糾正,并通過調減預算的方式收回單位留用部分的結余資金;市級部門在結余資金使用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對2010年(含2010年)以前年度預算批準至本辦法發布之日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留存市財政的部門結余資金,一律由市財政收回統籌安排;至本辦法發布之日止單位實存資金賬戶的部門結余資金,按照“先按資金余額上繳市財政、后清理結算結余資金”的辦法處理,各部門必須于本辦法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繳資金,并在20個工作日內清理結算完畢。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附件:市級部門一般預算支出結余資金情況表附件市級部門一般預算支出結余資金情況表編制單位(蓋章):單位:元單位名稱科目編碼科目名稱(項目)一般預算經費撥款結余預算批復年份項目完成情況結轉資金產生原因財政審核確定備注類款項欄次1234567科目名稱基本支出結余人員經費結余公用經費結余日常公用---經常性業務費項目支出結余項目1項目2項目3項目4…………填報說明:1.一般預算經費撥款結余不包括上級專項補助形成的結余;2.項目完成情況分四種:①當年已完成而形成的結余資金;②…等名稱填列要注意與預算項目相同。填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單位負責人(簽字):瑞安市市級部門預算調整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市財政安排預算的部門或單位。第三條第四條市級部門預算調整在市政府領導和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收入“一個籠子”、預算“一個盤子”、支出“一個口子”的要求組織實施。第五條市財政局是具體組織部門預算調整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市級預算調整,審核市級部門預算調整的具體事項,提出市級預算調整建議方案。第二章部門預算調整分類第六條。第七條部門預算調整按指標類型可以分為上級補助追加、年初預留分解追加、預備費和超收追加、結余收回、專項分配、單位調劑、項目調劑等情況。(一)上級補助追加。指上級財政部門的轉移支付指標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補助相應業務部門的支出指標。(二)年初預留分解追加。指年初預算未分解預留的預算指標,在執行過程中通過以下三種形式分解追加到預算單位的支出指標。1.既定預留追加。指金額和受款單位均明確的年初預留指標,市財政局根據其用款進度分解追加到預算單位。2.政策性預留追加。指人員增減需調增(減)指標,或政策已經明確需要提高支出標準或新增支出項目需調增指標。3.其他預留追加。指尚未明確具體用途的年初預留追加指標。(三)預備費追加。指動用預備費追加的支出指標。(四)超收追加。指收入超出年初預算后追加的支出指標。(五)結余收回。指在預算年度內,年末未支用的當年財政補助資金、上級補助資金以及歷年結轉財政資金,包括單位實存資金賬戶的財政結余資金,按照《瑞安市市級部門預算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應收回的支出指標。(六)專項分配。指年初下達的預算指標在執行過程中需在部門和單位中進行分解細化而再次分配的支出指標。(七)單位調劑。。(八)項目調劑。指由于實際需要在同一單位不同項目之間調劑的支出指標。第三章部門預算調整的程序第八條部門預算調整的程序將根據部門預算調整指標類型不同及現行預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和模式執行,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請:(一)上級補助追加。市財政局根據上級補助資金的有關文件直接追加部門單位支出指標(上級補助資金需再分配的,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文件和實際情況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下文辦理批復下達,并追加相關部門和單位支出指標)。(二)既定預留追加。由預算單位書面向市財政局提出追加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其用款進度將年初預留指標分解追加到預算單位。(三)政策性提高支出標準或新增支出項目需調增指標的,由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文件依據測算予以追加。(四)其他預留追加。申請金額大于5萬元(含5萬元)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意見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再由市財政局批復下達;申請金額小于5萬元的,由預算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直接審批追加預算單位支出指標,并報市政府備案。(五)預備費追加。申請金額大于5萬元(含5萬元)的,由市級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意見審核后,提出預備費動用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批復下達;申請金額小于5萬元的,由預算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后,提出預備費動用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批復下達。(六)。(七)結余收回。按照《瑞安市市級部門預算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結余收回資金的動用,由市財政局提出建議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按市人大有關規定執行。(八)專項分配。按照《瑞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辦理。(九)項目調劑、單位調劑及其他。由預算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批復下達或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文件及實際情況直接批復下達。以上調整,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需另報其批準的,從其規定或意見辦理。第九條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具體實施部門預算調整工作。在收到市政府批文或上級財政部門文件后,應及時辦理并批復下達;在收到市級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的申請后,應及時受理、審核,并提出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說明原因;經審核后不予同意的,應及時向市級主管部門反饋。第十條市財政局對經批準的調整預算,應及時批復《市級部門(單位)預算指標核定通知單》到所屬部門和單位。第十一條部門或單位根據收到的《市級部門(單位)預算指標核定通知單》,及時進行調整處理。第十二條第四章部門預算調整要求第十三條為保持預算的嚴肅性,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年初預算,嚴格控制預算調整。部門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批復下達的預算項目、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第十四條部門預算下達后,如遇特殊情況或啟動應急預案等確需調整的,市財政局可根據市政府授權,通過綠色通道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事后再按規定的程序抓緊補辦部門預算調整手續。第十五條部門(單位)提出要求調整部門預算具體事項申請時,必須說明調整原因,并提供相關的調整依據。市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接受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部門預算調整的資料,執行市財政局提出的檢查意見。第十六條部門預算調整中涉及政府采購調整的,部門(單位)應同時辦理政府采購調整手續。第十七條各部門(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文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市級部門預算調整操作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四條

市財政局內部各科室職責分工如下:預算科:。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對歸口市級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部門預算調整具體事項提出初步審核意見。政府采購監管科:負責因部門預算調整而引起的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的審核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數的調整。財政監督科:負責監督部門預算調整的程序及手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冃гu價科:第三章

程序和手續第五條第六條市級部門預算調整根據批復或決定的單位不同分為上級財政補助的調整,市人大、市政府批復或決定的調整,市財政批復或決定的調整。程序和手續辦理如下:(一)上級財政補助的調整。包括公共財政預算上級補助追加、政府性基金上級補助追加及專戶管理資金上級補助追加。上級財政補助的調整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文件,填列《瑞安市財政部門預算調整審批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預算科審核后,經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后生效。(二)市人大、市政府批復或決定的調整。包括預備費追加、超收收入追加、申請金額大于5萬元(含5萬元)的其他預留追加、專項分配等。1.預備費的追加,申請金額大于5萬元(含5萬元)的,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根據市政府批轉的部門請示,填列《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預算科審核后,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再上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由預算科根據市政府批準意見批復下達預算指標并告知部門預算主管科室。申請金額小于5萬元的,由預算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根據預算單位申請,填列《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預算科審核后,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再上報市政府批準,由預算科根據市政府批準意見批復下達預算指標并告知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含5萬元)的其他預留追加,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根據市政府批轉的部門請示,填列《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預算科審核后,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再上報市政府批準。由預算科根據市政府批準意見批復下達預算指標并告知部門預算主管科室。4.專項分配,由有關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后,提出分配使用意見,匯總上報市相應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同意后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根據市相應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批意見,填列《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并報預算科備案,由預算科根據批復下達預算指標。5.結余收回資金的安排,由預算科提出初步安排建議,報局長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再按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審批后,由預算科根據批復下達預算指標。6.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以及市人大、市政府認為需報其審批的,從其規定,辦理程序原則上參照上述相應流程辦理。(三)2.政策性預留追加,由預算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根據預算單位申請,填列《審批表》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預算科審核后,由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分管副局長審批。3.4.結余收回。按照《瑞安市市級部門預算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部門預算主管科室應將審核確定的有關報表作為附件同時填列《審批表》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分管副局長審批后,報預算科辦理相關預算調整程序。5.第七條

第四章

注意事項第八條

市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申請調整部門預算必須以部門的報告形式上報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其中按規定需報市政府的,由市級相關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否則,市財政局各部門預算主管科室不予受理。第九條

市財政局內部辦理審批手續,部門預算主管科室經辦人必須填寫《審批表》并提供相應的資料。第十條為實現歸口管理、層級審核、信息自動流轉,在辦理部門預算調整的同時,市財政局內部各科室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分資金來源、指標類型,通過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平臺信息系統辦理市級部門預算調整手續。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內部有關科室擬定調整指標(含分口指標、單位指標)時,必須正確列明預算單位、經費渠道、指標類型、預算科目(功能科目)、預算項目、經濟科目、金額、摘要、備注等信息,并附上調整的依據。平臺信息系統調整指標錄入原則上按年初預算資金分配歸口辦理,跨科室調整的,由預算科直接錄入。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部門預算主管科室必須加強對市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調整部門預算具體事項的監督檢查,并提出檢查意見。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預備費動用情況,接受市政府審查。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市級部門(單位)預算指標核定(追加、減)通知單附件1瑞安市財政部門預算調整審批表單位名稱支出功能分類科目指標類型:□上級補助□既定預留追加□超收追加□結余收回□專項分配□單位調劑□項目調劑□其他資金來源:□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專項資金□專戶資金□其他預算追加(減)內容的理由:主管科室初審意見:主管科室審核意見:預算科初審意見:預算科審核意見:分管副局長審批:局長審批:市長批示:附件2市級部門(單位)預算指標核定(追加、減)通知單瑞財預發××號××××單位:經批準,現核定你單位預算¥××元。項目類別項目功能科目金額采購備注合計預算內專項資金專戶資金其他合計請按規定用途抓緊安排,專款專用,及早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抄送:二○一×年×月×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市級部門”)的基本支出預算管理。第三條基本支出預算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第四條編制基本支出預算的原則:(一)綜合預算管理的原則。編制基本支出預算時,要統籌考慮、綜合平衡、合理安排。(二)優先保障的原則。市級財政的財力,首先保障各部門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日常工作正常運轉。(三)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市級部門所承擔的行政職能和事業單位的行業特點、業務特點和經費管理體制,將行政事業單位分為若干類型,在編制基本支出預算時實行分類管理。(四)定員定額管理的原則?;局С鲱A算實行定員定額管理,根據科學合理的人員配置和科學規范的分類、分檔方法,同時結合單位資產占有狀況,通過建立單項定額標準、綜合定額標準、行業定額標準,實現資產管理與定額管理相結合。(五)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圍第三章基本支出預算定額管理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定員,是指市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部門的性質、職能、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所下達的人員配置標準;定額,是指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結合財力的可能,對基本支出的各項內容所規定的預算額度。第十條基本支出預算定額包括人員經費預算定額和公用經費預算定額。第十一條制定定額標準的原則:(一)(二)(三)制定定額標準要規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學性。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市編委辦核定的行政事業單位性質、人員配置標準內的實有人數,以及人員經費的各項支出定額標準,核定人員經費預算。第十三條業務費,分別予以分類分檔設定,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公用經費,結合單位各自職能和業務特點實施差別化預算管理。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參照行政單位的公用經費預算管理方式;部分行業特點明顯的事業單位采用行業定額標準管理方式;其他事業單位采用單項定額和綜合定額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第十七條定額標準的執行期限與預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不作調整。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物價水平的變動提出調整預算定額標準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于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前公布。第四章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與審批第十八條基本支出預算的具體編制和批復程序按市財政局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執行。第十九條人員經費預算根據預算單位編制內實有人數和國家、省、市出臺的各項人員經費開支政策編制,屬于財政供給范圍的,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十條公用經費預算按定員定額的原則進行編制。定員標準以市編委辦下達的人員配置標準為準,定額標準以市財政局編制年度預算公布的內容為準。第二十一條基本支出基礎信息是核定基本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各預算單位應正確填寫?;局С鲱A算中按照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的支出,應當同時單獨列出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并逐項列明項目名稱、數量及金額。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各部門報送的基礎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定額標準及文件規定核定基本支出。第二十三條第五章基本支出預算的調整第二十四條(一)單位編制內人員、增資、車輛增加或減少引起基本支出經費變更的;(二)國家、省、溫州市政策性規定,需要調整預算的;(三)單位因機構劃轉、撤并、職能調整,需要調整預算的;(四)其他按規定經批準需要調整預算的事項。第二十五條除撫恤金和喪葬費可隨時辦理預算追加外,基本支出預算調整每年集中辦理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11月15日起不再受理基本支出預算調整申請。11月15日以后產生的預算追加事項,在下一年度中辦理。預算調整報送時間由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安排。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基本支出預算調整需提供以下文件依據:(一)增(減)人增資調整基本支出預算。預算單位因新增(減)編制內人員引起基本支出預算調整的,需一并辦理工資福利、公用經費(二)車輛運行費的調整。因增加定編車輛引起車輛運行費增加的,需提供市車輛定編機構的批準文件及購車發票的復印件。第二十八條對基本支出預算調整結果,市財政局向申請部門出具《市級部門(單位)預算指標核定(追加、減)通知單》作為預算調整依據。第六章基本支出預算的執行和監督第二十九條預算年度開始后,當年部門預算在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前,市財政局可以參照上年同期的支出數或當年預算控制數先行撥付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正常運轉。市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后,按批準的預算執行。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比例、范圍和標準執行基本支出預算。公用經費預算實行總額控制管理,超支不補,其中單列批復項目的支出不能超過批復數。第三十一條市財政局應及時下達預算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基本支出指標,使預算單位維持正常運作。第三十二條市級部門應加強對基本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并按照有關結余資金管理規定使用。第三十三條市財政局每年對市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附件:基本支出預算調整匯總表附件基本支出預算調整匯總表填報單位(蓋章):單位:元單位編碼單位名稱功能分類科目編碼功能分類科目名稱基本支出名稱經濟分類科目編碼經濟分類科目金額備注填報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單位負責人(簽字):瑞安市市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改革,規范和加強市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的意見》(瑞政發〔2012〕88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市級部門”)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第三條第四條市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一)(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原則。項目支出預算應體現國家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合理確定支出重點,實行集中財力辦大事,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事項和問題,確保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目標的完成。(三)細化編制、科學論證原則。項目支出預算應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到具體項目及項目單位,并按規定的支出內容分解到每一個支出細目,不得編制無計劃、無項目預算;項目支出預算應建立科學的論證決策方法體系,按照規范的程序組織論證。(四)合。(五)跟蹤管理、績效考評原則。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對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應以實現最優績效為目標,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項目支出管理行為過程及結果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為提高項目支出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決策參考。第五條

項目支出預算的整合。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逐步打破現行預算科目和分管部門的界限,合理確定資金投向,對性質相同、用途類似的項目支出,應做到統籌分配使用,以形成合力。第二章項目分類第六條

項目支出按照資金使用方向分為以下幾類:(一)(二)公共事業發展類:是指用于促進和支持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人口與計生、文化體育、環境保護、旅游、社會公益、交通、城市建設及其他與公共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支出。(三)社會保障類:是指用于對社會困難群體提供資金幫助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對各類社會保險基金補助、促進就業資金、優撫對象救助、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難群體醫療救助及其他與社會保障有關的項目支出。(四)支持經濟發展類:是指用于支持和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支持農業發展、扶持企業發展、支持產業集群、民營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及節能減排、外經貿、食品安全、招商選資、對外開放及其他與支持經濟發展有關的項目支出。(五)城市基礎設施維護類:是指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城市維護費、污水處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供熱配套費及其他與城市基礎設施維護有關的項目支出。(六)政策補貼類:是指用于按照國家、省、溫州市有關政策對特定行業及人群等給予的財政專項補貼,包括糧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及其他政策性補貼。(七)對外援助類:是指用于對外援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對口支援、自然災害援助及其他援助資金等。(八)其他類:是指以上未包含的項目支出。第七條

項目支出按照資金性質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支出和專項資金支出。(一)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市級發改部門集中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和無形資產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等的項目支出。(二)專項支出是指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對預算單位安排的業務支出。(三)專項資金支出是指用于支持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項目支出。第八條

項目支出按照內容及用途分為房屋建筑物購建、基礎設施建設、大第九條

項目支出按照申報屬性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一)新增項目是指在下年度預算中新增的項目;(二)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預算已批準、分年度執行,并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第十條

按照選擇的優先性將新增項目劃分為已確定項目和其他項目。已確定項目包括:(一)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中需重點保障的、經市政府確定的項目;(二)市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要求安排的項目;(三)其他經市政府批準安排的項目。第十一條

按照行政成本口徑分為:一般行政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即政府投資項目)、公共支出項目。(一)一般行政項目是指屬于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職能、維持機關日常運轉的項目。政府向社會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所需要的行政投入或耗費的資源,是政府行使其職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政府行使職能的必要支出。(二)基本建設項目(即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主要包括:1.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2.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3.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4.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市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5.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三)公共支出項目是指不用于單位自身運轉的,除一般行政項目、基本建設項目以外的公共性支出項目。第三章項目庫第十二條項目庫是對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動態化管理的數據庫系統。第十三條項目庫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的原則。由市財政局統一制定市級部門項目庫管理的規章制度、項目申報文本,統一設計計算機應用軟件。第十四條項目庫實行分級管理。按照管理主體,劃分為單位項目庫、部門項目庫和市級財政項目庫。(一)(二)(三)市級財政項目庫:市財政局對主管部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評審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市級財政項目庫。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等要求而安排的項目,可以直接列入財政項目庫。第十五條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每年項目支出預算批復后,除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和要求的淘汰項目外,延續項目和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可滾動轉入下年度,與下年新增項目一并申請預算。延續項目納入預算后,項目的名稱、編碼、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報預算時不得變動,項目預算按照核定的分年度預算逐年安排。對經過評估論證,但受當年財力規模所限未能安排的部分重點項目,滾動到下年項目庫中給予優先安排。連續三年均未安排的項目不再實行滾動。每年收支預算批復后,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對項目庫進行清理,對完成的項目全部納入已完成項目庫,對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及要求的項目予以取消。對預算執行中新增的項目,除因國家、省、溫州市政策調整或經濟建設及事業發展中其他不可預見事項外,原則上屬于已列入項目庫中當年申報而未安排的項目。第四章項目申報第十六條

各預算單位應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結合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預算編制要求,確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組織篩選和論證項目,編制項目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部門。第十七條申報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方針、政策;(二)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三)符合財政資金支持方向和供給范圍;(四)有明確的項目預期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研究和科學論證。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文本內容。項目申報文本包括項目安排依據、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評審報告和上年度項目支出使用結果績效評價報告等。第十九條

對預算數額較大(原則上為500萬元以上)或者專業技術復雜的新增項目及項目計劃、預算發生較大變化的延續項目,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程序。(一)預算部門(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要求,逐級匯總申報項目預算。(二)預算部門(單位)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部門(單位)項目庫。(三)預算部門(單位)對列入單位項目庫的項目擇優排序,統一匯總后報財政部門。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要求。(一)申報項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項依據。(二)預算部門(單位)新增項目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填報項目申報文本并附相關材料數據,項目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三)延續項目應明確項目的起止年限,項目計劃及預算金額未變化的,可不再填報項目申報文本;項目計劃和預算金額發生變化的,需對項目申報文本進行調整并附相關依據。(四)列入政府采購目錄以及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支出,預算單位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第二十二條

預算部門(單位)應按照細化預算的原則和項目支出用途將預算細化到項目單位及具體項目,專項資金年初預算安排到具體單位、項目的比例應不低于資金總額的70%;其余部分,預算單位應在預算年度的7月30日前確定具體單位和項目。在規定時間內無法確定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算,統籌安排。第五章項目審核第二十三條(一)法律和國家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項目;(二)省、市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項目;(三)市委、市政府已確定的項目;(四)延續項目;(五)其他項目根據財力狀況及項目輕重緩急審核排序。第二十四條項目審核的主要內容。(一)項目申報是否符合規定的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和申報要求;(二)項目申報論證是否充分、預算是否合理;(三)項目內容是否完整、所附依據材料是否齊全;(四)項目排序是否合理;(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對預算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進行排序,納入財政項目庫。對于納入市財政項目庫的房屋建筑物購建類項目、大型修繕類項目、信息網絡購建類項目、50萬元以上設備購置類項目、物業管理費類項目,以及其他專業技術較復雜的項目,須先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其審核意見作為預算安排的必要依據。財政部門對審核后的項目支出預算按照項目類別及支出科目進行分類匯總,根據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結合財力狀況,提出預算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審定。經市人代會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各預算單位批復。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意見,對單位項目庫中的項目預算作出調整和細化,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及時反饋。第六章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第二十七條

項目支出預算由預算單位按照工作計劃、預算限額和計劃、合同以及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編制用款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撥付資金。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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