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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就業協議違約金就業協議違約金。簽訂三方協議考前須知1.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2.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3.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有1個月或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4.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確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指定高額違約金,以此約束學生。學生可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5.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于格式合同,但備注局部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6.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蓋章。對于違約現象,協議中寫明為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解除協議不當或違背本協議條款規定的,應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元。學生要明白,不能把違約當兒戲,一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必須承當法律責任,并會影響自己的誠信記錄。用人單位對手持多份協議、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學生是相當忌諱的。7.畢業生協議書通常備注事宜錄用條件:雙證〔畢業證和學位證〕、職業資格證和身體安康狀況。違約金:3000元至5000元8.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背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情況下違約費是多少?約定違約金的根本原那么: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才能;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假如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程度、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編輯推薦勞動合同中該不該設立違約金辭職需付違約金小楊是上海某大學理工科的大學生,畢業后留在上海工作。他與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是系統部技術員,合同約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月工資是1300元。由于小楊工作積極,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資讓他去國外進展培訓,雙方約定變更合同,將小楊提升為系統部現場技術工程師,并將合同期限延長至2023年7月30日止,未約定月工資。但小楊在新崗位工作了一段時間后,發現工作量反而沒有以前多,比擬清閑。而小楊是個閑不住的人,他認為這樣會讓自己產生惰性,對自己技能的進步不利。于是,經過一番考慮,小楊作出了一個決定:他于2023年6月16日,以系統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無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機感等為由提出辭職。而公司方覺得小楊是個不可多得的人才,作為公司的人才資,可以為公司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便回絕了小楊的辭職懇求。但小楊堅持要走,公司見無法挽留,提出因小楊合同期限未滿就提出提早解除勞動合同,是違約行為,應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訓費及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當。小楊認為這個數額太大,無法承受。于2023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減免違約金數額,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請書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楊支付違約金3000元。小楊支付后,公司給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單。小楊與公司終止了合同。然而,小楊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覺得企業索取的違約金于法于理都無據,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返還違約金3000元。小楊認為,最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違約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約定。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沒有根據,所以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的3000元違約金。公司那么認為,違約金是小楊和公司共同協商的結果,小楊當初提出減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承受違約金作為提早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當方式。而且有小楊提交的書面申請為證,這個申請和公司對申請的同意,相當于合同要約和承諾過程。所以,對于小楊要求返還3000元違約金的要求不予承受。法院經過一審、二審的審理,認為公司在小楊提出辭職后,通知其支付違約金18000元,小楊通過書面形式與公司協商,最后他實際支付違約金3000元,此數額小楊在其書面申請報告中亦已明確表示認可,此可視為雙方協商的結果。現小楊懇求判令公司返還違約金,理由缺乏,不予支持。違背合同判賠償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國《勞動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這次由國務院法制辦起草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違約金進展了規定。近幾年,在理論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和解除勞動合同中雙方因違約金條款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越來越多。但是,由于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存在較大的區別,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性質以及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進一步的討論。《勞動法》并沒有規定違約金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國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約金作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作了明確規定。比方說《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以下情形:〔1〕違背效勞期約定的;〔2〕違背保守商業機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那么約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楊違背了勞動合同關于合同期限的約定,假如小楊和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假如一方違背合同,那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小楊違背合同的約定提早解除合同,是屬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中違背效勞期約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當方式。學者爭鳴在關于我國將來的《勞動合同法》中是否應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這個問題上根本形成了兩派觀點:一派主張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有學者認為:違約金的約定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約束合同當事人積極履約的作用。也有學者認為:應規定答應勞動合同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約定違約責任的權利;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詳細數額、幅度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的權利。另外: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違約不履行合同時,雙方約定的違約方應承當的經濟責任條款。還有學者認為:雙方可以約定不履行合同而應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條款等等。另一派觀點主張勞動合同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違約金條款不應載入勞動合同中,如: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不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預定違約金是不太適宜的,盡管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預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許的,但勞動合同附和化的性質決定了在非對等的勞動合同關系中應被制止。還有學者認為,目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在理論中可以起到約束雙方遵守勞動合同的作用,在理論中大量的勞動合同也設立了約定違約金的條款,已經成為違約方承當勞動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當然也存在違約金數額約定不當等問題,但是目前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出現的一些問題,乃至其所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只是一項法律制度開展過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現象,完全可以通過制度本身的不斷開展與完善而加以克制。更多的相關合同范本:北京市建立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翻譯保密合同(二)員工商業機密保密協議關于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如何規定?首先,勞動合同法明確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違約金: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效勞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2。關于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任后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任后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那么勞動者不算違約。如今來說說各種情況:一。勞動者自動辭職的。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假如上述第2點,在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后違約要支付違約金。假如沒有上述情況,勞動者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就是合同里約定了也無效。二。由于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假如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需支付,有第2點的按一的做法。三。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點按一的做法。四。由于勞動者的重大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按一的做法。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員。A)08年前局部從入職到2023年12月31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缺乏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B)08年后局部從2023年1月1日開場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缺乏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缺乏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假設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C)假如沒有提早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里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系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D)假如違法解除合同,就是沒犯什么大錯誤,單位提出裁員,而與你協商不一到的,A,B項雙倍計算。勞動合同期未滿調動要求支付違約金案由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展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效勞期,勞動者違背效勞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違背上述規定,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違法無效。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二)1、構成要件不同。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于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那么需一方違約。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詳細數額應以詳細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并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奉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任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雇勞動者的離任補貼。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三)《勞動合同法》違約金規定: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當違約金。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展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效勞期。勞動者違背效勞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效勞期尚未履行局部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效勞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進步勞動者在效勞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四)辭職需付違約金小楊是上海某大學理工科的大學生,畢業后留在上海工作。他與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是系統部技術員,合同約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月工資是1300元。由于小楊工作積極,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資讓他去國外進展培訓,雙方約定變更合同,將小楊提升為系統部現場技術工程師,并將合同期限延長至2023年7月30日止,未約定月工資。但小楊在新崗位工作了一段時間后,發現工作量反而沒有以前多,比擬清閑。而小楊是個閑不住的人,他認為這樣會讓自己產生惰性,對自己技能的進步不利。于是,經過一番考慮,小楊作出了一個決定:他于2023年6月16日,以系統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無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機感等為由提出辭職。而公司方覺得小楊是個不可多得的人才,作為公司的人才資,可以為公司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便回絕了小楊的辭職懇求。但小楊堅持要走,公司見無法挽留,提出因小楊合同期限未滿就提出提早解除勞動合同,是違約行為,應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訓費及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當。小楊認為這個數額太大,無法承受。于2023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減免違約金數額,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請書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楊支付違約金3000元。小楊支付后,公司給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單。小楊與公司終止了合同。然而,小楊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覺得企業索取的違約金于法于理都無據,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返還違約金3000元。小楊認為,最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違約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約定。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沒有根據,所以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的3000元違約金。公司那么認為,違約金是小楊和公司共同協商的結果,小楊當初提出減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承受違約金作為提早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當方式。而且有小楊提交的書面申請為證,這個申請和公司對申請的同意,相當于合同要約和承諾過程。所以,對于小楊要求返還3000元違約金的要求不予承受。法院經過一審、二審的審理,認為公司在小楊提出辭職后,通知其支付違約金18000元,小楊通過書面形式與公司協商,最后他實際支付違約金3000元,此數額小楊在其書面申請報告中亦已明確表示認可,此可視為雙方協商的結果。現小楊懇求判令公司返還違約金,理由缺乏,不予支持。違背合同判賠償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國《勞動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這次由國務院法制辦起草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違約金進展了規定。近幾年,在理論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和解除勞動合同中雙方因違約金條款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越來越多。但是,由于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存在較大的區別,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性質以及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進一步的討論。《勞動法》并沒有規定違約金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國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約金作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責任形式作了明確規定。比方說《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以下情形:〔1〕違背效勞期約定的;〔2〕違背保守商業機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那么約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楊違背了勞動合同關于合同期限的約定,假如小楊和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假如一方違背合同,那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小楊違背合同的約定提早解除合同,是屬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中違背效勞期約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當方式。學者爭鳴在關于我國將來的《勞動合同法》中是否應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這個問題上根本形成了兩派觀點:一派主張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有學者認為:違約金的約定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約束合同當事人積極履約的作用。也有學者認為:應規定答應勞動合同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約定違約責任的權利;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詳細數額、幅度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的權利。另外: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違約不履行合同時,雙方約定的違約方應承當的經濟責任條款。還有學者認為:雙方可以約定不履行合同而應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條款等等。另一派觀點主張勞動合同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違約金條款不應載入勞動合同中,如: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不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預定違約金是不太適宜的,盡管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預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許的,但勞動合同附和化的性質決定了在非對等的勞動合同關系中應被制止。還有學者認為,目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在理論中可以起到約束雙方遵守勞動合同的作用,在理論中大量的勞動合同也設立了約定違約金的條款,已經成為違約方承當勞動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當然也存在違約金數額約定不當等問題,但是目前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出現的一些問題,乃至其所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只是一項法律制度開展過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現象,完全可以通過制度本身的不斷開展與完善而加以克制。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五)《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當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效勞期和競業制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當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擬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案例提早三十天辭職發型師成被告法院判決其無須支付違約金美容美發公司的發型師彭某提早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卻要求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一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為此雙方協商不成,美容美發公司到盧灣區法院起訴彭某。日前,盧灣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美容美發公司的該訴訟懇求。2023年9月18日,美容美發公司與彭某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彭某擔任發型師一職,期限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美容美發公司按月支付彭某固定工資或保底工資2000元、補貼500元。該合同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乙方指彭某未滿合同規定期限而提出辭職的,應當依法承當合同違約責任,須支付相當于一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2023年3月19日,彭某向美容美發公司提出辭職,并一直工作到5月9日分開。美容美發公司認為彭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早辭職的須支付一個月薪資2500元作為違約金。彭某認為自己已經提早一個月通知公司無需再支付違約金。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包括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彭某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的權利和自由。現彭某離任距其提出辭職已滿三十日,雙方對此并無爭議,故美容美發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絕彭某的辭職申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彭某行使辭職權利。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彭某提早辭職須支付美容美發公司違約金的約定,與法相悖,對美容美發公司要求彭某支付合同違約金的訴訟懇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理解與適用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當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當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效勞期和競業制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當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擬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關于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背效勞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背效勞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背效勞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效勞期尚未履行局部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次,勞動者違背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勞動者同法對于違背競業限制應當承當違約金的數額并沒有詳細規定,這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背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那么。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六)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含義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通常約定的是在勞動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時〔主要是在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時〕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理論當中,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一般僅針對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性質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既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方式,對勞動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義。根據違約金發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從性質上看,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稱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此種違約金不能與違約損害賠償同時主張,因為該違約金的功能就在于彌補一方違約后造成的損失,假如違約金數額低于損失的,可以適當增加,反之,假如高于損失的,可以適當減少。法律應明確規定非違約方假如是用人單位,那么該用人單位應承當勞動者所造成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假如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勞動者對其造成了損害,那么違約金條款不能法適用,勞動者不承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懲罰性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對于違約所約定的一種私的制裁,故又稱為違約罰。此種違約金的功能在于其強烈的懲罰性,違約方承當違約金的責任后,還要承當其他一切的違約責任。此種違約金是對違約方一種額外的處分。顯然,懲罰性違約金的運用很容易損害違約方的權利,并使合同相對方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違犯合同法的公平原那么。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即為賠償性違約金,假如當事人對違約金約定不明,那么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勞動合同違約金確實定約定違約金的根本原那么: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才能;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那么,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只作了原那么性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因此,每個地方可以制定其的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標準,勞動者應該理解清楚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律來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數額,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醫院勞動合同違約金(篇七)單位遲遲不給簽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炒老板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簽約兩次之后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施行之后,這一切都將成為現實。參與了該法起草工作的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為廣州企業界解析《勞動合同法》的影響時做出了上述解讀。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魷魚的打工仔可以揮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承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展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作為人力資管理人員,我要提醒你們記得收好發票;作為勞動者,就要記得快點消滅證據啊。黎建飛說辭引來臺下一片笑聲。簽好了工作單位的大學畢業生們注意,不要分開校門后到處瘋玩,得快馬加鞭到單位去報到。《勞》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那就慘了。黎建飛舉例一名服裝學校的女生,畢業離校之后未及時到單位報到,結果期間查出患上血癌,學校和單位都沒有義務負擔醫療費,只能靠社會救濟,同學們千萬不要輕易脫離組織。不少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置社會保險,今后出現這種情況,不但要補足應該交的局部,還要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賠償。肖勝方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所謂依法,是要按時、足額購置,拖延時間、金額缺乏都要賠償。根據《勞》46條,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作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購置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本錢越高。勞動合同法二十五解讀違約金理論中很多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以此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適當的待遇和和諧的勞動關系留住勞動者。最常見的是,就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約定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當的違約金。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或法律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當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規定所謂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違背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背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主要是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一是在勞動合同及其專項協議書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和在勞動力市場會談才能不對稱以及個別勞動關系的附屬性特征,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勞動者急于獲得工作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參加不平等的條款,勞動者迫于生計不得已承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單位的事實上的不正當影響。二是實務中極少存在勞動合同同等約定用人單位提早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的違約金責任,多為約定勞動者不管何種原因提早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用人單位不菲的違約金,有無實際造成經濟損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當保密義務等在所不問,而對于用人單位打破勞動者職業穩定性期待提早辭退,往往沒有同等的違約金支付約定,勞動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顯失公平。三是勞動者具有勞動自由,任何公共機構、私人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勞動,這就是現代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勞動自由原那么。我國勞動法第32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否那么,勞動者有權即時辭職。四是,勞動者依法享有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當然也依法享有保護單位利益如商業機密的權利,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是勞動者的生存權,是公民的根本____之一,在權利位階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單位的相對應的權利。綜上,假如用人單位沒有相對應的特別對價(特殊福利待遇和承當保守商業機密的競業制止經濟補償)支持,僅因為合同約定,勞動者提早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沒有法理根底,不符合個別勞動關系的本質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的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宗旨,因此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碼合法性缺乏。之所以允許勞動合同就勞動者保守商業機密事項和效勞期事項約定違約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就這兩項事項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單位因出資培訓而與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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