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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6第1頁/共31頁單元7建筑工程

安全管理基本知識第2頁/共31頁本單元主要介紹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國際條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特點;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施工現場的管理體系;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方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常用術語;建設各方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及施工單位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單元概述第3頁/共31頁通過本單元的學習和實訓:了解我國現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體系了解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知識;熟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責任;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規定及施工現場文明安全管理的要求。

學習目標

第4頁/共31頁課題1建筑工程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概述

7.1.1法律7.1.2行政法規7.1.3部門規章7.1.4工程建設標準7.1.5國際條約第5頁/共31頁7.1.1法律法律:這里所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法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第6頁/共31頁7.1.1.1《建筑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發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總計八十五條,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部門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強化了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

返回第7頁/共31頁《建筑法》主要規定了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及相應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建筑法》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返回第8頁/共31頁7.1.1.2《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

返回第9頁/共31頁《安全生產法》中提供了四種監督途徑,即工會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眾舉報監督和社區服務監督。

《安全生產法》中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做好安全生產的保證工作;明確了從業人員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應盡的義務;明確了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所享有的權利;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了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要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返回第10頁/共31頁7.1.1.3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勞動法》、《刑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返回第11頁/共31頁7.1.2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頒布后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立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返回第12頁/共31頁7.1.2.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于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和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責任等。

返回第13頁/共31頁7.1.1.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主要內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年1月7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該條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返回第14頁/共31頁7.1.2.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于1991年2月22日國務院令第75號發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

返回第15頁/共31頁7.1.2.4《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于1989年1月3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89年3月29日起發布施行。該規定主要規定了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報告與調查等內容,現將其主要內容概述如下: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特大事故的報告、特大事故的調查。

返回第16頁/共31頁7.1.2.5《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主要內容《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于2001年4月21日由國務院第302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主要內容概述如下:各級政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預防的法律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規定、各級政府部門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返回第17頁/共31頁7.1.2.6《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于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第18頁/共31頁7.1.2.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的主要內容國務院于2004年1月9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國發[2004]2號)。《決定》共23條,約6000字,分5部分,包括: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完善政策,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返回第19頁/共31頁7.1.3部門規章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根據其制定機關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屬于執行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一類是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章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返回第20頁/共31頁7.1.3.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主要內容《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于1989年9月30日有建設部第3號令發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的主要內容是: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現場處理與保護、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

返回第21頁/共31頁7.1.3.2《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于1991年7月9日由建設部第13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共15條,主要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貫徹了“預防為主”的方針,確立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返回第22頁/共31頁7.1.3.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建設部第15號令發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共6章39條,其制定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一般性規定,施工單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

返回第23頁/共31頁7.1.3.4《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建設部第66號令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共6章40條,其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目的是保障和監督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

返回第24頁/共31頁7.1.3.5《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主要內容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于2000年8月21日第27次建設部常務會議通過,自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本規定共24條,主要規定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門,對工程建設各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的機構以及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

返回第25頁/共31頁7.1.4工程建設標準工程建設標準,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對規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行為、保障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的技術規范。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技術規范。

返回第26頁/共31頁7.1.4.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主要內容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是強制性行業標準,于1999年實施。制定該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科學地評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檢查評價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

返回第27頁/共31頁7.1.4.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主要內容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03)是一部推薦性行業標準,于2003年式實施。制定該標準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科學地評價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相應的安全生產能力,實現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

返回第28頁/共31頁7.1.5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也稱167號公約或稱建筑施工安全衛生公約,為建筑施工安全衛生的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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