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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OC\o"1-5"\h\z\o"CurrentDocument"寫作提綱 (1-2)內容摘要 (2)關鍵詞 (2)本論 (2-11)一、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2-6)(一) 從犯罪客體上看 (3)(二) 從本罪的主體上看 (3-4)(三) 從本罪的客觀方面上看 (4-5)(四) 從本罪的主觀方面 (5-6)二、 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 (6-10)(一) 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8)(二) 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8)(三) 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9)(四)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9)(五) 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10)(六) 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10)三、 合同詐騙犯罪的預防和處理 (6-8)(一) 應當強化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 (10)(二) 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10-11)(三) 健全法制,加大打擊力度,開展普法活動 (11)(四) 依法嚴格處理合同詐騙犯罪活動 (11)結論 (11)參考文獻 (11-12)寫作提綱緒論合同作為聯結企業與市場的紐帶,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問題也日趨突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不僅給合同對方當事人帶來了嚴重的、直接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破壞和干擾市場秩序,造成市場主體間的信用危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順利發展。本文針對合同詐騙罪進行探析,以期有助于加深對該罪的理解。本論一、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一) 從犯罪的客體上看,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合同詐騙行為的一方面破壞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驗秩序,而別一方面又侵犯了國家、集體、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二) 從本罪的主體上看,本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三) 從本罪的客觀方面上看,表現為合同欺詐行為。(四) 從本罪的主觀方面,合同詐騙犯罪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 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一) 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二) 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三) 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四)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五) 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六) 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三、 預防和處理合同詐騙犯罪活動。(一) 應當強化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二) 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三) 健全法制,加大打擊力度,開展普法活動。(四)依法嚴格處理合同詐騙犯罪活動。結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發展,經濟領域特別是涉及到合同方面的犯罪行為越來越多,給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了惡劣的影響,對我國的經濟秩序起了破壞的作用。當前,我國正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隨著加入WTO,我國的經濟建設又面臨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打擊合同詐騙犯罪活動,成為相當重要的工作,我們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要準確的把握合同詐騙犯罪和一般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區分罪與非罪,以及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其他類似的犯罪,綜合分析行為人的客觀表現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確適用法律打擊合同詐騙犯罪,進而達到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之最終目的。淺論合同詐騙罪內容摘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領域內的活動日益頻繁,合同已經成為經濟領域不可缺少的行為契約。合同糾紛越來越多,許多犯罪分子無視國家的法律,趁簽合同之際進行合同詐騙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合同詐騙罪是一種以合同為掩護,手段隱蔽、情況復雜的詐騙犯罪,所以,此類犯罪的認定目前司法實踐中是較為疑難的問題。本文就合同詐騙罪的概念、特征、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及合同糾紛的區別,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關鍵詞: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合同糾紛認定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深入發展,特別是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和突出。無論犯罪的性質、數量,還是犯罪的手段和后果,都出現了重大變化。2004年度我省刑偵部門立案偵查的重要經濟案件達到3558起,涉案金額達84.1億元,比增18.4%;泉州市在04年度立案偵查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案件達282起,涉案金額達5.88億元;我縣所立經濟案件為28起,涉案金額為200.12萬元。其中合同詐騙的犯罪活動,認識它的基本特征、犯罪構成,正確劃清罪與非罪界限,對于指導司法實踐、懲治犯罪分子,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一定的意義。一、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隨著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經濟合同詐騙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嚴重擾亂經濟秩序,造成很嚴重的后果,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經濟活動都在政府計劃的直接控制下進行,經濟犯罪缺乏必要的條件,被控制在極小的范圍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財、物大范圍的流動,經濟活動廣泛開展,經營形式的復雜多樣化,經濟犯罪也緊緊依附于經濟領域而大量增多。合同詐騙屬于經濟犯罪的一種,我國在原刑法中未單獨列出合同詐騙罪,而是作為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考慮到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行為所侵犯的客體除了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1997年《刑法》單獨抽出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體現這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更加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1997年《刑法》明確指定,合同詐騙罪是指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沒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套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可見,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其犯罪構成同普通詐騙罪或其它經濟詐騙罪相比較,具有相同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點。(一) 從犯罪客體上看,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合同詐騙行為一方面破壞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國家、集體、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作為普通詐騙罪,其客體是單一的即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其它經濟詐騙罪和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貨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共同客體也是復雜客體。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權益外,與合同詐騙罪的客體不同的是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二) 從本罪的主體上看,本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經濟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力、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法人以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屢有發生,且其詐騙數額更大,危害程序也更嚴重,所以,該罪的主體也應包括法人。(三)從本罪的客觀方面上看,表現為合同欺詐行為。具體表現為:1、 以虛構的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多表現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持單位介紹信、空白合同書等證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過一些不正當途徑獲取的以上證明文件向受害人進行詐騙的行為。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行為人無力或不愿提供擔保,而將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的產權證明交給對方作為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2009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因承包經營湖北省陽新縣洋港鎮金牌煤礦發生資金周轉困難,便邀冷某投資入股。經雙方協商,冷某投資120000元,每月分紅10000元,投資合同期限為5年。但汪某承包金牌煤礦的期限是從2007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8日止,為騙取冷某投資入股,汪某偽造了承包金牌煤礦合同書,偽造合同簽訂時間為2009年2月18日,偽造承包期限為五年。2009年2月25日,汪某拿出偽造的承包金牌煤礦合同書,冷某看后信以為真,雙方便按諾簽訂了投資入股協議書。之后,冷某分五次付給汪某共102000元的投資款,該款被汪某用于了煤礦開支和賭博。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行為人是以小利騙取大利或者是行為人欲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方當事人有可能因數額太大而不取簽訂,故行為人先與當事人簽訂數額較小的俁同,并積極履行,騙取信任后,再簽訂較大數額的合同來詐騙財物。1997年丁閩西與永春縣美嶺水泥廠合同糾紛一案,被告人丁閩西冒用廈門圣亮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的名義同永春美嶺水泥廠簽訂合同,其本身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水泥運到廈門后,丁閩西將水泥大幅降價拋售,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的目的,為了誘騙美嶺水泥廠繼續履行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丁閩西就采用支付部分款項即部分履行合同義務的方法,最終利用合同詐騙美嶺水泥廠貨物價值達15萬元。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這種行為是指行為人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攜款或攜物逃匿的行為。2009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福建泉州石獅市蘇某水利用在互聯網上開設一間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理財公司,后誘騙事主劉某儀在互聯網上簽訂投資合同及支付會員費正式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之后事主通過網上銀行分別于2009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分4次將213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款轉帳給該公司提供的帳戶,委托他們公司代理投資買賣股票,后該公司分4次返還148663元給事主劉某儀,7月19日該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站不能登陸、公司的聯系電話無法聯系,事主劉某儀被騙人民幣198萬余元。5、 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是個彈性規定,合同詐騙方法多種多樣,在實踐中由司法工作人員具體掌握和認定。6、 行為人所騙取的財物數額必須較大以上,才可構成犯罪。(四)從本罪的主觀看,主觀說的實質是主張占有是權利,認為占有使占有者得利用其物并受令狀的保護,使自己具備了權利的要件,以占有為權利,是用于與物之支配所結合的權利,受一切物權之保護。客觀說也即事實之說,認為占有乃物之現實狀態,僅須有事實之存在,如以物誤投入他人信箱,或于夜移送物于他人住宅,雖非該他人所知,仍不失為占有人。該理論源于羅馬法占有理論,將占有視為保護物的事實上支配之外形的制度,于占有人之事實的支配之外部關系而成立,從而所有權人固不待論,地上權人、承租人等正當占有他人之物者亦為占有人。總之,占有這種外表狀態,是不需要考慮占有人主觀態度和主觀意思如何的,占有的取得完全是靠事實行為,故違法行為可以取得占有,法律行為的無效也不影響占有的轉移。所有權權能說是蘇俄學者從社會經濟關系的所有制角度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占有、使用、處分是所有權的內容,占有、使用和處分反映的是所有人對物可能實施的行為或對物實施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使占有、使用和處分從不同方面反映所有人對歸己所有的物采取的態度,這樣占有就被緊緊限定在所有權的定義之中。筆者主張,主觀說較符合占有的本質。不論是何種學說,占有都表現為占有人對被占有之物的一種客觀上的控制。所謂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對占有物的控制不具備合法的依據。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樣一來,對犯罪目的的認定成為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犯罪分子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總是千方百計掩飾其犯罪目的,實踐中要正確揭示出犯罪分子的主觀目的存在一定困難。為此,學者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認定標準。例如,有的主張,對犯罪目的的認定,一要審查行為人簽定合同的手段是否具有欺騙性;二要審查行為人是否為合同的履行做過實際努力;三要審查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是由于意外事故,還是由于主觀上的過錯;四是看行為人取得款物后是用于履行合同還是用于其他非法活動;五是看行為人違約后是否采取了補救措施,是否主動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六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簽定合同的主體資格。然而,實際情況往往出乎人們的意料,在有些合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飄忽不定,難以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定要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有牽強附會之嫌。舉例而言,行為人為解決資金不足,利用合同取得對方的款物,他主觀的想法是今后資金充足就還款,如果仍然欠缺資金就不還款。行為人報著這種態度拖延還款,最終因資金匱乏無法償還所占有的款項。對這種行為,司法部門一般以合同詐騙罪處理。但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有疑問,因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從行為開始至終了是不確定的,他一方面有還款的想法,另一方面這種想法是附加條件的,即資金達到充足。這時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他對合同的履行持放任的態度,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也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有無犯罪目的,理論界雖存在爭議,但多數主張沒有犯罪目的。如果將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限定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勢必會導致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放縱。其實司法實踐中此類行為多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為解決立法與司法之間的不銜接而凸現的矛盾,筆者主張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本罪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除直接故意外,還應包括間接故意。二、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都表現為對特定物的非法占有。第四,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特別中合同欺詐行為更是極其相似。合同欺詐是指以獲取不平等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在經濟活動中故意以不真實的情況作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斷錯誤,從而達到在發生、變更、消滅一定經濟法律關系時獲得優于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的行為。構成合同欺詐的條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對方的故意;二是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騙行為;三是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簽訂了合同;四是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使對方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的本質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分兩者的關鍵。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兩種行為的相同點是“制造虛假的事實,使用了欺騙手段”和非法(違反刑法和民法之別)獲取了財物。二者的不同點是,在主觀故意上合同詐騙者在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時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沒想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民事欺詐則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騙得非法錢財的目的,如通過產品質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貨款等方式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我們的社會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一些合同當事人在沒有資金情況下,依靠以虛構事實騙得的資金進行經營,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虧損了則無法返還騙取的資金。一般被稱為“拆東墻補西墻”或“借雞下蛋”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一般都屬于事實不好確定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判決的事實都沒有確定為“借雞下蛋”,特別是對“成功勝算機會很少,毫無希望”的情況,很難確認是“借雞下蛋”的主觀心理還是合同詐騙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簽訂合同時,就有犯罪故意認定。但在事實上如果有的證據確實能確定是“借雞下蛋”的事實,應當按照民事欺詐處理。所以,我們在理論上要堅持具備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故意,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證據,只要客觀上存在法定犯罪行為的事實,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主觀上的“清白”,就應當認定為有罪。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關鍵。而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查證和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許多詐騙案件由于受偵查技術及偵查人員能力的局限,難以查證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司法實踐中如可認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筆者認為,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根據其是否是刑法所規定的具體行為,并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作出司法推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在司法推定時,應全面考察行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觀因素:(一)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于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后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后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并又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二)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詐騙行為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證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三) 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履約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后,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對于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是虛假的行為”。履行行為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里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為性質的認定:第一種情形,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采取積極履約的行為,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占為已有。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部分履行行為雖然是積極的、真實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產生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為已不能對抗其后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第二種情形,行為人在取得相對人財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債務。這種連環詐騙在司法實踐中被形象地稱為“拆東墻補西墻”。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四)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從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認定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義務,一般不以合同詐騙論。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沒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對方財物予以返還,應視為民事欺詐;當其沒有履約行為時,應認定為合同詐騙。(五) 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一般情況下,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行為人,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辯解以減輕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當無可辯駁自己違約時,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糾紛發生后,大多采用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對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時百般辯解否認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為合同詐騙,應該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六) 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觀兩種情況。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承擔義務,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于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全面履行,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糾紛處理。。三、合同詐騙犯罪的預防和處理合同詐騙犯罪在經濟犯罪中呈日趨上升的方式,其危害性很大。因此,我們應該認真預防和控制合同詐騙。(一) 應當強化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政府應通過稅務、審計、物價、質檢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對企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給予糾正,做到防微杜漸,減少和杜絕違法違紀事件發生。尤其要注意企業公司資金年審,以確保企業公司的可信度,創造一個誠實信用的氛圍。對企業領導人和供銷、財務骨干要加強任職資格審查和經常性考核。(二) 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在簽訂合同時,要查主體資格,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人委托書、擔保書、產權證明等有效合法證件;要調查了解對方的資產和信譽,以免上當受騙。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為企業公司提供法律咨詢、幫助、援助。簽訂合同后,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對現有合同要進行清理檢查,對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和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商,更改合同中有問題的條款或解除原合同,重新簽合同,堵住漏洞。(三) 健全法制,加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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