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廣東省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_第1頁
關于加強廣東省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_第2頁
關于加強廣東省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_第3頁
關于加強廣東省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_第4頁
關于加強廣東省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關于加強廣東省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辦理工作的意見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法履行職責(一)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海監、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洋漁業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互相支持、配合。對涉嫌海洋與漁業犯罪案件,要切實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偵查、依法監督。(二)縣級以上海洋漁業部門要積極爭取將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納入各地“兩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負責海洋與漁業“兩法銜接”聯絡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海洋漁業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提請召開部門聯席會議,部門聯席會議由提議單位負責召集。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為:1.海洋漁業部門通報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案件情況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公安機關通報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偵查、追逃、強制措施適用、呈捕、移送起訴及撤案情況;人民檢察院通報海洋與漁業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批捕、起訴情況。2.交換相關的工作動態、情報信息,研究聯合開展專項行動事宜。3.研究海洋與漁業“兩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4.需要提請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二、嚴格執行案件移送程序,周密組織實施(三)海洋漁業部門在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案件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罰代刑。案件移送標準可以參考附件《廣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四)海上海洋與漁業刑事案件的管轄以海(島嶼)岸線為界,海(島嶼)岸線以內及港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發生的刑事案件,由案發地縣級公安機關進行管轄,海(島嶼)岸線以外海域由海警部門管轄;其他區域的海洋與漁業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由省或者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按管理權限指定管轄。(五)海洋漁業部門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海洋漁業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六)海洋漁業部門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檢測、檢疫報告或者鑒定意見;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海洋漁業部門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送涉嫌犯罪案件備案書及有關材料目錄。(七)公安機關對海洋漁業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對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機關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海洋漁業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書后3日內將相關材料一次性補充完畢,但因檢驗、檢測、檢疫或鑒定需要較長時間的除外。對接受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在作出轉送決定后24小時內將處理結果錄入“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機關;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移送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在3日內送達移送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退回移送機關,并書面說明理由。(八)海洋漁業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但因檢驗或者鑒定需要較長時間的除外。由海洋漁業部門實施行政扣押的涉案物品,應同時解除行政扣押,由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扣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如漁獲物),公安機關可采取提取樣品、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原物不隨卷宗保存,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或者委托海洋漁業部門處理或者銷毀;對于已經實施查封、扣押的大宗、不便搬運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采取提取樣品、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原物不隨卷宗保存,由海洋漁業部門繼續依法處理。(九)海洋漁業部門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可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海洋漁業部門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機關。對海洋漁業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案件移送機關。對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可以同時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書面建議。海洋漁業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十)海洋漁業部門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海洋漁業部門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在移送案件時或者移送案件后可以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案件處理完畢后,將案件移送回海洋漁業部門,由其繼續執行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十一)海洋漁業部門對案情復雜、是否涉嫌犯罪難以認定的海洋與漁業違法案件,可以邀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參加案件討論,或者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兩法銜接”信息平臺向其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并在7日內回復意見;對于需要緊急處理的案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海洋漁業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銷毀證據、轉移或者隱匿涉案財物的,應當立即口頭通報公安機關,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對案件線索進行調查,并及時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海洋漁業部門口頭通報案件線索的,應當在24小時內補送通報函及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對海洋漁業部門通報的案件線索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受理。對重大、有影響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請求派員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參加案件討論,審查相關案件材料,提出取證建議,并對偵查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三、加強部門協作,共同打擊海洋與漁業犯罪(十二)建立聯動執法制度。在下列情形下,海洋漁業部門可商請公安機關或海警部門提前介入,開展聯動執法:1.在特定區域、時間段內,某類海洋與漁業犯罪案件高發、需要公安機關、海洋漁業部門聯合開展專項行動的;2.海洋漁業部門擬對重大海洋與漁業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前,經與公安機關會商,認為可能會引起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撓的;3.海洋漁業部門在執法檢查時遇到惡意阻撓檢查,可能存在逃匿,銷毀證據行為,無法確定其身份,對執法人員進行恐嚇或者暴力抗法的情況,認為確有必要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4.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并立案偵查的海洋與漁業犯罪案件,需要海洋漁業部門配合做好取證、檢驗的;5.在現場發現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6.經協商需要聯動執法的其他情形。(十三)在打擊海洋與漁業違法犯罪聯動執法行動中,海洋漁業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相互協作、配合。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船艇和個人進行檢查、錄音、拍照、攝像,對涉案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對涉案工具、漁獲物或其他涉案標的進行沒收或證據提取,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扣押船艇;公安機關、海警部門應當協助海洋漁業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當涉案人員采用暴力、威脅阻礙時,及時采取制止措施,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四)實行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省級公安機關、海洋漁業部門對下列案件實施掛牌督辦:1.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2.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3.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的案件;4.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5.省級以上領導批辦的案件;6.其他需要督辦的重大案件。上述案件立案后3個工作日內,由省級公安機關、海洋漁業部門對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各市縣公安機關、海洋漁業部門也要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掛牌督辦的案件,公安機關、海洋漁業部門要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四、完善制度建設,健全保障措施(十五)各地海洋漁業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海洋與漁業犯罪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聯互通;建立健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用于各聯網單位的案情共享、信息交換和工作聯系。(十六)海洋漁業部門應當將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提請復議或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案件信息、對公安機關立案后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有異議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信息,在移送案件和提請復議或立案監督后10日內錄入平臺。海洋漁業部門查處的雖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接近追訴標準(違法數額達到追訴標準80%以上)、曾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日內錄入平臺。海洋漁業部門查處的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日內錄入平臺。海洋漁業部門認為其他需要備案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日內將案件信息錄入平臺。(十七)公安機關將海洋漁業部門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決定,海洋漁業部門提請復議案件的復議決定,移送給海洋漁業部門追究行政責任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后的決定以及海洋漁業部門移送案件的提請批捕、移送起訴決定等信息,在作出決定后10日內錄入平臺。(十八)人民檢察院對舉報投訴海洋漁業部門不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監督的信息,海洋漁業部門移送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決定等信息,在作出處理決定后10日內錄入平臺。五、加大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效能(十九)同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同級海洋漁業部門、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和辦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現象。(二十)人民檢察院發現海洋漁業部門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海洋漁業部門查詢,要求海洋漁業部門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查閱案卷材料,海洋漁業部門應當配合。經審查,發現案件確屬海洋漁業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海洋漁業部門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檢察意見。對于海洋漁業部門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糾正或視情況直接立案偵查。對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案件,海洋漁業部門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移送通知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海洋漁業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將相關案件證據材料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二十一)移送案件的海洋漁業部門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公安機關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二十二)海洋漁業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相關機關調查處置。附件1廣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序號涉嫌罪名違法行為相關行政處罰依據移送依據移送標準備注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等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1.《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六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1.對于多次非法捕撈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非法捕撈的數量計算;2.“禁漁期、禁漁區”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授權,禁止使用某些或全部作業方式作業,或者禁止捕撈某些或全部水生生物資源的一定時期或一定區域。3.“禁用的工具”是指在國務院及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發布禁用漁具目錄內的漁具和相關工具,以及違反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的漁具。4.“禁用的方法”是指電、炸、毒魚等法律、法規、規章嚴禁使用和國務院及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2盜竊罪偷捕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3〕16號)。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其中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盜竊3000元以上的,二類地區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盜竊2000元以上的);二、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三、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四、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五、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3搶奪罪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搶奪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20號)。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搶奪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八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十萬元以上。(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搶奪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三十萬元以上。4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5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偽造、變造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或者私刻漁業船舶檢驗業務印章,構成犯罪的;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構成犯罪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偽造、變造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或者私刻漁業船舶檢驗業務印章,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構成犯罪的,應予移送。6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四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移送。“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7非法狩獵罪在禁獵(漁)區、禁獵(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水生野生動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漁)區、禁獵(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獵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獵(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獵捕的;(三)在禁獵(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獵捕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8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六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五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移送。“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9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海洋環境和生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七條。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十二)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十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四)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五)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六)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10非法采礦罪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挖海砂,構成犯罪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1.《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一條。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具有以下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予移送。(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一)無許可證的;(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多次非法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未經處理的,價值數額累計計算。1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1.《刑法》第一百四十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在水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水產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水產品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2.《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3.《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條。一、在生產、銷售的水產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水產品的;二、在水產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水產品的;三、在水產品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四、在水產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包括《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76號)、《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和《淘汰獸藥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839號)等所列物質,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1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2.《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1.《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三條。一、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二、在水產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移送。三、在水產品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移送。1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1.《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15重大責任事故罪在漁業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一條;《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16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威脅方法”包括以跳海等自殺、自殘手段阻礙海洋與漁業部門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附件2廣東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文書格式(樣本)廣東省“兩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行政執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字〔〕號公安(廳)局: 一案,經查,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現將有關材料移送你(廳)局,請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立案偵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我(廳)局。附:案卷冊頁其他文書和證據清單:(行政執法機關蓋章)年月日聯系人:聯系電話: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行政執法機關):今收到你(廳)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字〔〕號)案件。收到案卷冊頁其他文書和證據清單:(接收的公安機關蓋章)年月日移送人:接收人:

(行政執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備案書字〔〕號人民檢察院: 一案,經我(廳)局審查,認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已于年月日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廳)局審查。現向你院備案。附:其他文書和證據清單:(行政執法機關蓋章)年月日聯系人:聯系電話:

涉嫌犯罪案件備案書(回執)(行政執法機關):你(廳)局的《涉嫌犯罪案件備案書》(字〔〕號)及其他文書和證據目錄份已收悉。(×××人民檢察院蓋章)年月日

(行政執法機關)不立案決定提請復議書字〔〕號公安(廳)局: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