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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emustseethroughtheworldlyhumanrelationships,andwemustnotloseourinnocence.同學互助一起進步(WORD文檔/A4打印/可編輯/頁眉可刪)山東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第二章崗位設置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試、考察;(五)體檢;(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評;(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六)辦理聘任手續。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訓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第六章獎勵和處分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二)失職瀆職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__〕35號)及《中共山東、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魯發〔20__〕1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除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以外的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第四條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應當堅持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第二章人員聘用的組織和程序第五條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成立相應的聘用工作組織。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工會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第六條聘用單位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和增人計劃內,根據崗位設置規定,通過公平競爭,按崗聘用。第七條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首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擇優聘用;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新進人員,除按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招聘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審查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四)組織考試或者考核;(五)根據考試、考核情況,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擬聘用人員,并進行公示;(六)擬聘用人員報經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后,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七)公布聘用結果。第九條人員聘用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實行公務回避。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十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建立聘用關系,應當依法訂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個人檔案。第十一條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聘用,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可采取公開招聘、直接聘任、推選聘任、委任等多種任用形式。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已與單位明確了聘用關系的人員范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任用。第十二條聘用合同必須包括下列內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三)崗位紀律;?(四)崗位工作條件;?(五)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接受單位出資培訓、解聘提前通知時限、解除聘用合同時的補償、聘用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條款。第十三條聘用合同分為四種類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對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本人提出與單位簽訂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第十四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含擇業期限內)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聘用單位接收轉業軍官、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與本單位現有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在聘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違反聘用合同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第十六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三)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合同;(四)未經本人書面委托,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無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第十七條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條聘用單位與職工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第十九條聘用合同訂立后,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受聘人員應當遵守聘用單位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認真負責地完成崗位工作任務;聘用單位應當保障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保障受聘人員依法享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第二十條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違約責任第二十一條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條款。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除法律法規或本辦法另有規定以外,原合同繼續有效。第二十二條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聘用合同的單位名稱相應變更。第二十三條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應當相應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并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約定終止的條件出現的;(二)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治療終結后經當地人事部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的,按照國家規定應退休(退職)的;(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事業單位被撤銷的。第二十五條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六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五)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以上刑罰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5至6級的;(四)患職業病以及經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聘用單位:?(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遇有嚴重妨礙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條受聘人員與所在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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