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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安全與

醫療事故防范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頁一、醫療安全及醫療事故概念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頁(一)醫療安全醫療安全普通是指患者在醫院診療過程中,沒有發生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技術過失、醫療設備問題、管理不善等單一或眾多原因引發醫療缺點,造成患者病情、身體、心理和精神不利影響或損害等后果。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頁1、傳統醫療安全

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按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治療護理規范、常規進行,保障就醫者取得合理、規范醫療結果,不發生法律和醫療技術允許外心理、機體結構或功效上障礙、缺點或死亡。2、廣義醫療安全

是指醫療機構在其法定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保障醫務人員和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定規章制度允許范圍以外心理、機體結構或功效上損害、障礙、缺點或死亡。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4頁

與傳統觀念相比,廣義醫療安全增加了對醫務人員在執業工作中安全保障內容:如:對從事放射工作醫務人員提供安全工作條件,對從事傳染病預防工作醫務人員提供必備保護設備,建立專門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對特殊病人進行分類診治,病區內做好防火工作等。近年來,因為類似病人或家眷在醫療場所內發生摔傷等損害后果而引發醫療安全問題也正在增多,并引發了醫院管理者重視。應該看到伴隨法制深入完善和醫療技術不停發展,醫療安全內容也在不停增加。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5頁(二)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事故”。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6頁

(三)醫療事故組成要件:

1、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必須有違法行為。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1)疏忽大意;(2)過于自信。4、過失造成人身損害。5、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必定因果關系。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7頁(四)醫療事故分級

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造成普通功效障礙;

四級:造成患者顯著人身損害其它后果。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8頁二、醫療事故法律責任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9頁(一)民事責任1、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因為過失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應該負擔民事責任。沒有過失,但法律要求應該負擔民事責任,應該負擔民事責任。”

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0頁①行為人有過失:

過失即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引發后果所抱心理狀態。分為有意和過失。A、《刑法》: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且希望(直接有意)或者放任(間接有意)這種結果發生,因而組成犯罪,是有意犯罪。

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1頁

B、應該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防止(過于自信),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是過失犯罪。

如術前未查左右、術中心跳曾停等。至于因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過失有客觀學說(標準醫師水準----職稱)和主觀學說(結合詳細情況)兩種判斷標準。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2頁②必須有損害事實:

A、被損權益正當性:強行隔離烈性傳染病、雙方約定權益(三個月包治一病)。B、含有損害行為補救性:能夠補救,如生命無法補救、疼痛、青春損失等。C、損害結果客觀實在性:財產、人身、精神等,包含間接損失。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3頁③必須有違法行為:A、作為:違法而主動地實施行為。如診療、治療錯誤。B、不作為:法律要求某種情況下必須要做某種行為,而負有這種義務人又不推行行為(如外出參加施救)。

C、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承諾行為:手術同意書(不能違反法律要求,必須是受害人有處罰權益)。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4頁④必須有因果關系:如交通事故-----傷-----推諉或延誤----死亡,是否傷重致死?對于損傷中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和一因多果損害,可應用“參加度”理論加以評定。100%時:過失行為必定造成損害發生,因果關系確定;>50%時:損害可能發生,因果關系基本成立;<50%時:損害未必發生,因果關系認定困難;<10%時:與過失行為無關。2、負擔形式:經濟賠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列賠償共11項。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5頁(二)行政責任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限期停業整理、吊銷執業許可證。2、對發生醫療事故醫務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罰。并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6頁(三)刑事責任

有意過失、非法行醫等。說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要求開展與計劃生育相關臨床醫療服務,發生計劃生育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相關要求處理。(不屬醫療機構,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相關要求處理)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7頁三、醫療事故爭議

(醫療糾紛)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8頁

醫療事故爭議是指醫患雙方對疾病診療后果及其原因認定存在分歧,患者及其親屬對診療工作不滿,要求追究當事方責任或賠償損失醫療事件。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19頁(一)醫療事故爭議組成要件1、糾紛主體是醫患雙方。2、糾紛發生是患方認為患者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了侵害(客體:胎死腹中)。3、醫療糾紛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4、醫患雙方對產生損害、損害產生原因以及處理方式出現了分歧。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0頁(二)醫療事故爭議分類1、醫療活動中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常規引發醫療糾紛。2、醫療活動中不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常規引發醫療糾紛。(1)醫療意外:青霉素過敏、輸液誘發潛在冠心病。(2)并發癥:抗癌化療致WBC下降、腹部術后腸粘連。(3)病人不了解或不配合:破傷風隱瞞外傷史、腹瀉遺漏不潔飲食史。

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1頁3、其它情況引發醫療糾紛。(1)言語不妥引發糾紛(2)醫德醫風問題引發糾紛(3)患者或其親屬正當權益受到侵犯引發糾紛(4)其它事件轉嫁成醫療糾紛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2頁四、相關簽署知情同意書

法律法規要求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3頁(一)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驗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該取得其家眷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該取得家眷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眷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碰到其它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該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責任人或者被授權責任人員同意后實施。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4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以下用語含義:特殊檢驗、特殊治療是指含有以下情形之一診療、治療活動:(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檢驗和治療;(二)因為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檢驗和治療;(三)臨床試驗性檢驗和治療;(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檢驗和治療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5頁(二)1999年5月1日《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該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眷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防止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該經醫院同意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眷同意。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6頁(三)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該將患者病情、醫療辦法、醫療風險等如實通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不過,應該防止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7頁(四)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十條以按照相關要求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醫療活動(如特殊檢驗、特殊治療、手術、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該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該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該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責任人或者被授權責任人簽字。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8頁(五)病人知情同意主要內容1.疾病診療、擬實施檢驗、治療辦法、預后、難以防止治療矛盾、門診治療中藥品毒副作用;住院病人主管醫師、主治醫師及對應科主任(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2.檢驗、治療有可能產生不良后果以及為矯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深入辦法,住院治療中必用藥品毒副作用3.手術中需留置體內材料4.醫療費用情況5.手術、麻醉及其它非護理性侵襲性操作實施人員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29頁6.手術過程中發覺與術前診療不一致病灶7.術中需切除術前未曾向患者及家眷交代器官組織時8.分娩方式選擇9.對于女性患者需切除卵巢及其附件、男性患者因接收化療對生殖功效影響者10.危重病人因特殊檢驗需進行搬動有可能造成危險時11.輸血、造影、介入、射頻、氣管切開、化療等12.其它需患者或家眷了解內容上述第2條至第12條均應有文字記載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簽字。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0頁五、醫療機構怎樣應對

舉證倒置

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1頁(一)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用證據加以證實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要求》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負擔不利后果。普通情況下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2頁(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要求》第4條第8款要求:因醫療行為引發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失負擔舉證責任。

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3頁(三)醫療機構擁有證據:

1.書證:病歷、診療證實、患者就診登記、掛號憑證、收費單、處方等2.物證:一切醫療物品,如輸液器、注射器、輸液袋、輸血袋、藥品、藥品包裝物品等;3.視聽資料:放射影像學資料、B超圖片、醫學圖片,錄音、錄像等;4.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說,相關人員陳說等5.法律法規和規章:(1)國家藥典,(2)診療、護理常規,(3)衛生法律、法規、規章,(4)醫學教材,(5)其它權威醫學文件。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4頁(四)醫療機構舉證不能情形:

1.醫療機構病案滅失,沒有病歷能夠提供2.醫療機構提供病歷存在缺點,被患方證實病歷虛假,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法庭不采信3.病歷記載不全,內容有誤,無法證實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失,理所當然應該負擔責任

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5頁(五)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擔

待證事實舉證責任負擔者(普通情況)使用標準當事人身份各自自行舉證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存在醫療行為患方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不存在醫療行為醫方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方舉證責任倒置損害結果存在患方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損害結果不存在醫方舉證職責普通要求(正置)損害結果嚴重程度患方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醫療行為無過失醫方舉證責任倒置患方存在過失醫方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否定對方證據真實性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普通要求(正置)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6頁(六)怎樣應對“舉證倒置”

1.提升醫務人員法律意識,認識病歷原始性在判定及訴訟中法律作用,同時病歷又是維護醫務人員權益武器,必須重視對病歷書寫和管理;2.嚴格執行各種規章制度,恪守操作規程,按照規章制度工作;3.嚴格按要求認真書寫病歷,確保病歷完整、真實、正當;4.加強病歷質量監控工作,發覺問題及時反饋,及時糾正;醫療安全與事故防范第37頁

5.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權,推行相關通知義務,并有文字記載及患者簽字同意;6.試驗性診療護理辦法,必須按程序報批并取得患者同意;7.患者死亡應動員家眷申請尸檢,以保留主要病理診療證據,家眷不一樣意解剖,要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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