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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安全獎懲制度范文(通用版)Modeltextofhighwaysupervisionsafetyrewardandpunishmentsystem(generalversion)公路監理安全獎懲制度范文(通用版)前言: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本文檔根據規則制度書寫要求展開說明,具有實踐指導意義,便于學習和使用,本文檔下載后內容可按需編輯修改及打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促進施工和監理企業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規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關于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及參照省交通運輸廳制定的《關于印發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基〔2015)17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發布、管理等活動適用于本實施細則。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公路水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是指我市交通運輸局或其委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文件等,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能夠反映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通過量化方式對具有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或監理資質的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第四條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招標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評價人對自身提交的評價結果簽認負責。第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一)依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的有關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二)指導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負責對本轄區內地市投資和建設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屬于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價范圍)從業的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并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四)負責對本轄區內地市投資和建設管理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屬于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價范圍)從業的監理企業的初評結果進行審核。(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國省道、地方公路項目、部省批復且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及市發改部門批復立項的水運工程在建項目從業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施工企業指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監理企業指項目總監)的信用評價工作,建立信用檔案,組織評審信用等級,發布信用評價等級信息。(六)協助省交通運輸廳做好本轄區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其他工作。(七)按規定時間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從業單位獎懲信息、信用評價結果、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信息、其他與公路建設市場有關的信息。第七條市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監督、指導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對企業履約情況情況的管理;結合項目日常監管,建立從業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臺帳,并組織季度性核查,相關情況將作為信用信息評價的依據,并協助市交通運輸局完成從業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相關資料的收集、匯總工作。第八條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對參與信用評價的施工、監理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情況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情況進行評價,按規定時間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結果,并對項目建設單位的評價結果負責。區重點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可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與要求進行管理,并將評價結果上報市局。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督促、指導本項目施工、監理企業分別按時填報《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信用評價表》、《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項目經理信用評價表》、《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項目總工程師信用評價表》、《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項目信用評價表》、《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項目總監信用評價表》,對施工、監理企業的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情況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情況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按規定時間上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結果。第三章評價內容及依據第十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一)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二)評價期內,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若受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以上的行政處罰,或存在信用等級D級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級行為的,將立即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價并公布;對表現突出,受到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公司主管單位(部門)表彰認可的從業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也適用動態評價原則。第十一條除第十條規定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外,全市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還有如下要求:(一)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結合信用評價評分細則的具體要求,建立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履約信譽情況臺帳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檢查頻率為1次/月,匯總后作為每年信用評價復評的依據,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二)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1次/季度組織對本轄區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履約信譽情況的檢查,掌握建設市場從業單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標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從業單位不良行為應結合指標評分細則,記錄在案,并將檢查工作情況上報市局備案。(三)市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監督、指導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對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履約情況情況的管理;結合日常監管,建立信用信息臺帳,并組織季度性核查,相關情況將作為信用信息評價的依據。(四)市交通運輸局每年將組織兩次全市范圍公路工程建設領域的履約檢查,加強對參建各單位的履約能力的監管。第十二條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內容由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屬于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定的項目,具體參見《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和《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其他項目見《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和《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投標行為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或監理合同段為評價單元。第十三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采信依據為:(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水運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二)招標人、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五)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以上采信依據以信用評價年度的發文日期為準,對存在失信行為且有充分證據材料的可以納入發現失信行為的評價年度進行評價,但針對同一失信行為在同一信用評價中不多次采信評價。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采信依據除上述各項外,還包括相關參建單位考勤記錄。第十四條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程序:(一)自評工作參與廣東省或佛山市在建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進行自評。無廣東省或佛山市在建項目的從業單位,重點就投標行為、其他行為等內容進行自評,直接報送相關資料至負責項目監管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進行審核。(二)評價工作1.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后,將投標不良行為記錄表(詳見附件16)作為《評標報告》附件上報負責項目監管的交通主管部門,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施工或監理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2.履約行為評價: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項目法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參與項目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并進行評價。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3.其他行為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記錄,并對監理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負責項目監管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有關記錄及其他材料對施工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三)審核工作市交通運輸局對參與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價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的評價情況進行審核。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對參與其所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的評價情況進行審核。(四)市級綜合評價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或其委托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職責評定范圍內的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行為進行市級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并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將市級信用評價結果抄送省交通運輸廳。以上評價程序中,屬于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定的項目,從業單位自評、項目建設單位評價參見《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和《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進行評價;其他屬于我市評定的項目項目,從業單位自評、項目建設單位評價以及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價參見《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和《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進行評價。第十五條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程序:佛山市有在建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對其關鍵從業人員(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工程師,監理企業項目總監)信用情況進行自評。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項目法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參建施工、監理企業項目關鍵從業人員信用情況實時記錄并按照標準進行評價。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對參建施工、監理企業項目關鍵從業人員信用情況進行審核。市交通運輸局或其委托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職責評定范圍內的施工和監理企業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行為進行市級綜合評價,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并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具體評價標準參見《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關鍵人(項目經理)信用評價評定標準》、《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關鍵人(項目總工程師)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和《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關鍵人(項目總監)信用評價評定標準》。第四章評價標準及獎懲制度第十六條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以)以及其他條件要求為:(一)AA級條件:1.評價分數95分WX;2.開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且分別滿足以下條件:公路工程佛山市內有兩個及以上從業項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總額超過4億元,僅有一個從業項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額超過2億元;公路施工監理合同額總超過2千萬元。水運工程水運施工合同總額超過6千萬元;水運施工監理合同總額超過4百萬元。評價結論:信用好。A級條件:1.評價分數85分WXV95;2.開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且應分別滿足以下條件:(1)公路工程佛山市內有兩個及以上從業項目合同段的,公路施工合同總額超過3億元,僅有一個從業項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額超過1?5億元;公路施工監理合同額總超過一千五百萬元。(2)水運工程水運施工合同總額超過4千萬元;水運施工監理合同總額超過2百萬元。評價結論:信用較好。(三)B級條件:75分WXV85分。評價結論:信用一般。(四)C級:60分WXV75分。評價結論:信用較差。(五)D級:XV60分。評價結論:信用差。第十七條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乂)以及其他條件要求為:(一)AA級條件:評價分數95分WX;開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評價結論:信用好。(二)A級條件:評價分數85分WXV95;開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評價結論:信用較好。(三)B級條件:75分WXV85分。評價結論:信用一般。(四)C級:60分WXV75分。評價結論:信用較差。(五)D級:XV60分。評價結論:信用差。第十八條根據信用評價動態管理原則,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從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每發生一次,其信用等級立即降級,直至降到D級:(一)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存在偽造材料的;(二)被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或中標后,放棄中標的;(三)簽訂中標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責任的;(四)由于從業單位的主要責任,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受區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的;(五)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群體性上訪,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六)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要求施工、監理企業自主填報并向社會公開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從業人員、身份識別代碼、業績、施工能力等,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七)因質量事故、進度滯后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引起群體性事件,被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具體動態調整的管理辦法見附件10O第十九條動態調整原則適用于從業單位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由于有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或從業單位的主要責任,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受區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的;或引起群體性事件,被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或經質監機構鑒定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綜合評價為差的。相關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立即降級,直至降到D級。第二十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或其關鍵從業人員出現可直接定為D級的失信行為時,自市交通運輸局認定之日起,企業或其關鍵從業人員在本市的信用評價等級立即評為D級。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低于行政處罰期限。第二十一條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優先選用信用評價好的從業企業,但在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和設定條件時,擬定信用等級條件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視條款。在我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預審中,對于當年度在佛山市信用等級被評為AA級的施工、監理企業,如申請所投標的項目資格預審時,在滿足強制性標準前提下,按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后直接通過資格預審。在招標評標中,我市信用評價等級所占分值原則上按照評標辦法百分制所占權重進行確定。具體分值設定原則見附件9。第二十二條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實行逐級上升制,不可越級。首次參加信用評價的施工、監理企業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第二十三條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在質量管理、進度控制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施工、監理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在年度信用評級半年后,其按規定遞交相關材料,原則上可升一級(逐級升級),最高可升至A級。對表現惡劣的從業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進行降低,降低可根據其具體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相應的級別。第二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應用:(一)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的市級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本行政區域。(二)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初次進入我市級行政區域時,其等級按照廣東省綜合評價結果確定。但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按B級或以下等級對待:1.若其在廣東省綜合評價結果為AA級或A級,在我省近三年內因工程質量、安全等原因被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或佛山市交通運輸局通報批評或暫停投標資格的,在我市信用等級按B級或以下等級對待。2.若其在全省無綜合評價結果,且未參加佛山市信用評價的,按B級或以下等級對待。若在我市有公路水運工程在建項目,且屬于評價范圍內的從業單位,如不參加信用評價,信用等級按C級確定。(三)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的等級認定。(四)省交通運輸廳未公布全省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綜合評價結果前,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按佛山市交通運輸局評定結果對待;省交通運輸廳公布全省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綜合評定結果后,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按省、市級信用評定結果低等級對待。第二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應用:(一)市級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本行政區域。(二)初次進入我市級行政區域時,其信用等級按B級確定。第二十六條投標時承諾投入的信用等級為AA或A級關鍵從業人員未按承諾到位,或項目主體工程完成前更換的,按如下處理:(一)企業信用評價時在企業總分中扣分,扣分標準參見相關評價標準(項目經理、項目總監違反的扣5分,項目總工違反的扣4分)。(二)該關鍵從業人員個人信用等級立即降為B級。(三)招標人應給予一定經濟處罰。第二十七條對于列入信用等級為D級或有在建項目但不參與信用評價的從業單位原則上不應通過該年度市、區重點項目的投標資審和投標資格。第二十八條原則上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下一年度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及從業單位關鍵人在本市無在建項目且參與當年度信用評價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連續2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本市確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招標人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將管轄范圍內在建項目的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審核匯總情況(評價結果)上報市交通運輸局。具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的時間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文通知。第三十條施工、監理企業如轉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改名后的企業。從業企業如被注銷、破產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從業企業資產被凍結或營業執照年檢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于原評價等級。企業合并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并后企業。第三十一條從業企業在上報相應信用評價有關紙質材料,并承諾所填報的信息可向社會公開。各級評價單位對被評價單位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時應附相應的信用評價依據材料(復印件)。第三十二條信用信息發布應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從業單位基本帳戶等商業信息僅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管理用,不對外公布。佛山市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及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發布平臺為佛山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信息查詢路徑為:首頁/政務公開/交通局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公開/信用評價結果信息。第三十三條從業企業發現信用評價報告中有錯報、誤報、漏報等影響信用評價結果的情況,在信用等級評定階段可申請補報,若經舉報查實則將按虛報、瞞報處理。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頻率組織的動態信用核查評分結果以及市級交通質監機構組織季度性核查和年中、年終質量綜合檢查評比結果均作為評價期內的信用評價依據(詳細見信用評價評定標準)。各建設單位應如實、客觀、公正對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履約信譽情況進行評價,并對評價結果負責。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第三十五條施工、監理企業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負責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告知申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對施工、監理企業的不良行為向公示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可向相應紀檢部門進行實名投訴舉報。第三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工作人員要如實、客觀、公正地對施工、監理企業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審核,并將對招標人、項目法人評價工作進行考核,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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