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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特性:(1)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涉及不同社會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也涉及相同社會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2)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表現為三法律體系之間的法律沖突。(3)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還表現為中央政府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效力范圍。(4)我國的區際法律所體現的各法域的權利使單一制的中國帶有復合制的特性。2.法律關系本座說:19世紀,德國法學家費德里克·夫爾·馮·薩維尼提出法律關系本座說,把國際私法推動到一個新階段。他認為每一種法律關系在邏輯上和性質上必然與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聯系每一法律關系都有一個擬定的“本座”,即一個他在性質上必須歸屬的法域。法院進行選擇時,應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擬定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該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系所應合用的法律對各種特定的涉外民事關系合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個別的例外情況不應拘泥于其為外國的法律。3.沖突規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合用哪一國法律來調整的規范。具有以下法律特性:(1)沖突規范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只指出該民事關系應合用何國法。(2)沖突規范和準據法相結合,才干最終擬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論述題回答:(1)一方面對法律關系本座說進行解釋,參見簡答題。(2)評論: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在國際私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治了幾百年的通過法律性質選擇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過法律性質選擇法律的方法,這在方法論上是一個歷史性突破,他發明性他提出了解決法律選擇中的連接點,為國際私法的規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薩維尼的理論對國際私法的發展具有極具深遠的影響當今流行的“法律關系重心說”、“最密切聯系說”等無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說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他的這種學說對推動歐洲沖突法的法典化和沖突法的趨同化也是有重大影響的并且使國際私法從荷蘭學派開創的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影響下解放了出來,重新歸復到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軌道上來。

1.最惠國待遇的特點:(1)最惠國待遇的依據經常是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

(2)受惠國取得施惠國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無需向施惠國履行任何申請手續。?(3)在最惠國條款中,一般都對最惠國待遇的合用范圍作出規定,即目前一般實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國待遇。2."動產三分"說是由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他把動產分為三類:不能擬定其所在地的,這類動產經常處在變動狀態,應合用當事人住所地法。(2)可以擬定其所在地的,應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國外暫時寄存的行李,對這類動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或合用當事人住所地法或合用財產所在地法。?四、課堂討論報告

回答:對反致制度我們是這樣結識的。傳統國際私法追求的一個目的就是判決結果的一致性,特別是自薩維尼法律關系本座說問世以來這,定一目的更為國際私法學者夢寐以求。

各國沖突規范互不相同,彼此歧義:有的國家接受反致,有的國家不接受反致這就需要發明條件,以期達成不管案件在哪一個國家審理,都將合用同一實體規范,從而得到同一判決結果,認可反致,接受反致,就有也許實現判決結果一致性這一目的。現代國際私法追求案件解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為實

現這一目的,就要增長法律選擇的靈活性,采用反致就可以增長法律選擇的靈活性。反致制度可以滿足傳統國際私法的規定,符合現代國際私法的價值觀念,同時,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國法合用的一種手段,所以對反致制度,應予以肯定為宜。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反致制度未作明確規定,但從某些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對反致的態度,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我國的沖突規范指引應合用外國法為準據法,該合用外國法為準據法,該外國法為該國實體法,不涉及沖突規范,確立了我國不接受反致和轉致的立場。3.當事人選擇協議準據法的方式通常有兩種,即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指協議當事人在締約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詞明確作出選擇協議準據法的意思表達。(2)默示的意思自治。指在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協議準據法的情況下,通過締約行為或其他一些因素來推定當事人已默示批準該協議受某一特定國家法律的支配。

三、案例分析題1)回答: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本案協議糾紛,雖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搶先在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應付給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貨款,但由于雙方在協議中并未約定管轄法律,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就協議糾紛在協議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起訴,該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2)回答:關于法律合用。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協議中約定法律合用條款,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本案應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協議簽訂地在中國,起運港在中國,并且按照CIF價格條件是由作為賣方的甲公司自付運費、保險費并承擔貨品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故本案中與協議由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是中國,應合用中國法律。3、簡述域外送達的方式回答:域外送達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懇求國依據其參與的國際條約或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交由居住在被請求國的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制度。國際上通用的域外送達方式重要有以下幾種:(1)外交途徑送達(2)領事途徑送達(3)中央機關送達(4)法院送達(5)郵寄送達(6)個人送達(7)公告送達

四、課堂討論回答:(1)美國的“協議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過對協議各種因素進行“量”與“質”的綜合分析,從而擬定準據法。“量”的分析,法官將與協議有關的所有連接因素列舉出來,然后將連接因素在數量上最集中的那個國家或地區擬定為最強聯系地。“質”的分析,法官在選擇法律時,應當根據各種直接因素的相對重要限度,來擬定特定問題上與案件有最強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加以合用。(2)大陸法系國家的“特性履行”法,是大陸法系國家用來制定最密切聯系地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它規定法院根據協議特殊性質,以何方的履行最能體現協議的特性來決定協議的法律合用,它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相結合,使協議準據法的擬定,具有了擬定性和可預見性。在擬定協議特性性履行的標準上,法學理論與實踐一直存在分歧,歸納起來重要是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在雙方協議中,一方當事人要支付貨幣來履行義務(如價款、傭金),即所謂金錢履行,而另一方則為非金錢履行(如交貨、提供勞務)。在一般情況下,為金錢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義務較為簡樸,也是所有協議的共性。而為非金錢履行的履行義務較為復雜,不同類型的協議也各不相同;這種復雜性正是我們對協議的種類和特性加以區別的依據。以買賣協議為例,買方的義務是支付貨款,領受貨品,賣方的義務是交貨。這里,賣方的交貨義務就體現了這個協議的特性,從而決定該協議是買賣協議而不是勞務協議或保險協議。所以賣方的履行就構成了協議的“特性履行”。綜上,將協議中非支付金錢的一方所進行的履行擬定為特性性履行正是這一主張的內容。采用這一標準在大多數情況下確能合理地找到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且簡樸明了,易于掌握與操作。但在無貨幣介入的協議關系中,就顯得無能為力了。第二種觀點認為,客觀上并不存在擬定協議特性性履行的標準,擬定協議的特性性履行,并不是專指明協議自身固有的不可改變的性質,而是要通過考察協議的功能,特別是協議企圖實現的具體的社會目的,考察協議各方面互相間的關系,從而將最能體現社會功能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確認為特性性履行。這種觀點采用的是一種彈性分析的方法,即認為擬定協議特性性履行應當具體協議具體分析,在分析過程中,即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更要考慮協議所起的社會作用。這種方式沒有標準,很難把握,因而在各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多數采用第一種做法擬定特性履行方。

總之一個比較自由,一個比較保守。

二、簡述題1、簡述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及我國涉外結婚、離婚法律合用的規定回答:(1)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在實體上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的條件和嚴禁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重要涉及以下內容:男女雙方自愿、兩性結合、符合法定婚齡;嚴禁條件重要涉及:近親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2)我國關于涉外結婚和離婚法律合用重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47條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2、簡述我國涉外法定繼續的法律制度回答:我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見,中國在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合用上采用區別制。并且,《民法通則》第149條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三、論述題1、論《死者遺產繼承法律合用公約》見書p324頁

回答:《死者遺產繼承法律合用公約》于1988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十六屆大會通過。是涉外繼承法律合用的重要成果。是調整涉外繼承實體要件的重要的國際條約。其重要內容如下:(1)在合用范圍方面,除遺囑方式、遺囑能力、與夫妻財產有關的問題、與繼承無直接關系而產生或轉移的權利和財產外,一切遺產繼承的法律合用問題均合用本公約。(2)在法律合用方面,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參與了公約,該法院就要合用公約,即使公約指向的法律為非締約國法律,本公約同樣合用。(3)在準據法選擇方面,公約采用了繼承法律合用的同一制,即將死者遺產看作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不區分遺產中的動產和不動產,統一合用準據法;并且,該公約有條件認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可以明示方式指定有關國家的法律作為調整繼承整體問題的準據法,但這種指定法律的行為只有在該當事人在指定法律時或死亡時具有該有關國家的國籍或在該國擁有慣常居所時方為有效。(4)在準據法的調整內容方面,公約規定涉及:確認繼承人、繼承份額和義務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繼承權;引行為而引起的繼承權的剝奪和損失;在擬定繼承人、不動產遺囑繼承人或動產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時,任何返還或說明贈與物品、特留份或遺物的義務;可處分的遺產部分,不可剝奪的利益和對遺產處分的其他限制;遺囑處分的實質有效性等。?2、論擬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原則見書p341頁回答:涉外民事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依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受理和審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權限。其核心問題是一國法院依據何原則或標準取得涉外案件管轄權。可以看出,擬定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何原則只能是國際條約何國內立法。因此,除依國際條約的規定擬定管轄權外,應依據各國國內立法以下列原則擬定管轄權:(1)"屬人管轄"原則。即以當事人的國籍擬定管轄權。重要合用于與人身有關聯的案件,特別是離婚、監護、親子、繼承等案件;(2)"屬地管轄"原則,即一國法院依據本國與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區聯系而行使管轄權。重要合用于受案法院可以控制被告或其財產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為連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訴訟因素發生地為聯系因素的案件;(3)"專屬管轄"原則。即對涉及本國公共利益或出于保護本國當事人利益規定某些民事案件為本國法院專屬管轄,排除他國法院的管轄權。重要合用于對本國公共秩序何本國當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4)"協議管轄"原則。即依據當事人達成的管轄權協議或條款,將其爭議交由某一國法院審理。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的體現,也是對屬人管轄何屬地管轄的變更何補充。重要合用于有關協議或財產權益爭議案件;(5)"平行管轄"原則。即在多國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選擇一國法院審理案件。重要合用于協議或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四、案例分析題1)回答:中國根據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共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六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華規定離婚的,不管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規定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不使用行政程序辦理,即此種離婚不能按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獲得離婚的法律效果。2)回答: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本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應合用中國婚姻法審判。2回答:我國駐外使館辦理中國公民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合用我國法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認可和協助執行,該分居協議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有關方面申請認可,邊、王二人的分居協議是按照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不準離婚的法律與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認可和執行邊、王二人的分居協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認可邊、王二人的分居協議的效力。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認可與執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1)1997年8月,法國商人比爾從武漢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車站。車到站后,比爾將一裝有貴重物品的手提包遺忘在出租車內。司機凌某發現皮包后,尋找失主,未果。比爾丟包后,在武漢人民廣播電臺《武漢晚報》上播發尋物啟事,稱送還丟失皮包將給以酬謝,并公布了聯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將皮包送還比爾。比爾兌現承諾,付了酬金。比爾皮包失而復得后,委托中國籍的范女士向武漢市公管處投訴。公管處幾經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處告知凌某到公管處說明情況。凌某認可接受酬金的事實,并寫下"拾物通過"。3月10日,凌某將酬金交到公管處,由公管處交給失主。公管處以"舉報待查"為由,暫扣出租車凌某上崗證,規定在指定期間和指定地點接受解決。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漢市漢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定公管處返還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了審理。問: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關系應以何國法律作準據法?

答:比爾乘坐出租汽車,與凌某構成涉外運送協議關系。依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這一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是中國法律。比爾發布懸賞廣告,凌某歸還皮包,這構成懸賞協議關系,依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應以中國法律為準據法。比爾皮包失而復得后,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使凌某在違反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下交出酬金,比爾索要酬金構成不妥得利。這一法律關系合用國際慣例、中國法律作準據法。(2)美國籍人愛默生根據來到中國某大學任教。任教期間與在該大學任教的中國女教師田某結婚。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和等因素,愛默生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規定離婚。起訴后。愛默生任教期滿,準備回國。愛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該校任教的美國籍教師或委托美國駐上海領事館領事代理訴訟。問:在本案中,愛默生委托別人代為訴訟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愛默生的做法是合法的。在我國,中國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國對在我國的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人委托與之有同一國籍的外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官員,可以接受本國公民的委托,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我國參與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當作為當事人的外國人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因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該外國的駐華領事可以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國法院出庭。中國公民錢某,1992年到日本留學。1995年回國前夕,在上班途中,被運貨卡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錢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錢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經協商,日本方面補償500萬日元。回過后,為遺產分派一事,利某與錢某的家人發生爭執,協商未果。錢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為被告,訴至本地人民法院。問:本案應如何合用法律?說明理由。答: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錢某死亡前未留遺囑,其繼承屬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定,日本法律應為本案的準據法。錢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出"防眼疲勞鏡片"發明專利申請。之后,該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先權書面聲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文獻副本。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種用于減輕因熒屏所導致眼疲勞的鏡片,這種鏡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鏡片相比,無論在具體結構、技術解決,還是在技術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保健鏡片"的發明專利申請。(注:中國、日本同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加入國》)

問: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給誰?為什么?

答: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國、日本兩國共同參與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因此,本案中專利權授予給誰的爭議應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依據進行斷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為12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只要按我國的法律規定提交了必要的文獻,就享有公約規定的優先權。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雖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但這種申請行為局限性以對抗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所以,該想專利權應授予日本某公司。?二.回答:《國際私法》[德]馬丁·沃爾夫本書是德國民法和國際私法學家沃爾夫的重要著作。中文譯本有李浩培、湯宗舜合譯的《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8月版。沃爾夫在1933年還寫了簡明國際私法教科書。全書重要內容為:緒論、英格蘭法院的管轄權、關于法律沖突的一般規則、人法和親屬法、債、財產法、繼承。沃爾夫認為,國際私法的職能是:“在同時都是有效的幾個法律體系中,決定哪個法律體系應當合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實。”根據作者的解釋,這一定義包含4個要點:1、國際私法的規則合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實,合用于未經法律接觸過的,未經認定為產生某種法律關系的一些事實。2、法院可以選擇的各個法律體系,限于同時都是有效的那些法律體系。3、可以選擇的幾個法律體系,大半是在各個地區中施行的那些法律體系。4、一些事實的法律上的效果并非總是由一個法律體系決定的,有的需要合用幾個法律體系。在談到國際私法是國家的法律還是超國家的法律時,沃爾夫指出:國際私法現在是國家的法律,這是沒有疑問的。即使許多法律沖突規則是一切國家或者至少是一些國家所共有的,現在也不再被認為是超國家的,而是各該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至于最終的目的—全世界沖突規則的統一距離還很遙運,并且在獨立國家存在的時期以內也許是永遠不能達成的。要涉及:1、人的住所、國籍、居所、所在地、他的原籍,以及在人際法中,他所屬的人的類別;2、法人的所在地;3、物的所在地;4、船的國旗;5、行為地;6、預期行為發生效力的地方;7、契約當事人關于他們的契約合用什么法律的協議;8、訴訟地或者其他官方行為地。以住所和國籍作為接觸點各有利弊。依作者的觀點,住所原則比國籍原則更具有某些優點。但住所原則也有它的缺陷。法院在合用外國法時應將其作為“事實”還是作為“法律”來看待,沃爾夫認為,對的而簡樸的答案是:1、法院對于它受理的事實所合用的是“法律”,而不僅僅是事實;2、法院所合用的法律是外國法,并且始終是外國法。沃爾夫的《國際私法》一書,資料豐富,論述具體,同時引用大量案例,闡述了沖突法的學說及英格蘭沖突法的一些特點,對了解英格蘭以及法、德、美等國家的國際私法有較大參考價值。

《國際私法基礎》[中]姚壯、任繼圣本書是著名國際私法學家姚壯和任繼圣合著的一本國際私法論著。全書涉及4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總論部分,涉及國際私法概論、沖突規范、外國人的民法地位。第二部分國際民法部分。涉及具有涉外因素的所有權、債、知識產權、家庭、繼承。第三部分國際商法部分。涉及具有涉外因素的買賣、運送、結算、保險。第四部分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部分。涉及國際民事訴訟基本問題、國際商事和海事仲裁。作者認為,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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