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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文檔可自由復制編輯第一篇、法律第一章、法理學第一節、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及分類法的概念: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調整對象:通過調整人的行為來調整社會關系(權利和義務)。法的本質:1)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2)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法的特征:①是調整人的行為來完成社會調整。與道德/宗教等規范比(思想)。內容具有一般性/概括性,反復適用②國家性:是由國家創立的社會規范。③規范性:主要內容是規定權利和義務④強制性:由國家保證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四、法的分類:一般分類: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2、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憲法》4、一般法和特別法如《教師法》5、國內法與國際法特殊分類:1、公法與私法2、普通法與衡平法:英國判例法第二節、法律效力:(生效/適用范圍,對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時間適用的效力)對人的效力①屬人②屬地③保護主義:任何侵害本國利益,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均受本國法的追究④結合主義:(我國采用原則)。以屬地為主,與屬人、保護主義相結合二、空間效力:領土、領水、底土、領空(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領域外使用本國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三、時間效力:①明示廢止:明文規定②默示廢止:新法代替舊法③溯及力:不溯及既往。除:刑法“從舊兼從輕”第三節、法的制定與實施一、在單一制國家,國家立法權只有一個。立法原則:①合憲②民主③科學二、體制:“一元、兩級、多層級”:一個體系,中央、地方兩個等級,分若干層次和類別,不平行,下位法服從上位法。★2、現行立法體制的權限劃分(法律規范的制定主體)1)全國人大制定、修改憲法和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2)、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包括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3)、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4)、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央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部門規章。5)、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行政規章(政府規章)。6)、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7)、香港、澳門立法機關,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屬我國現行三、3、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①制裁(懲罰):民事、行政、刑事制裁②補救(補償、賠償)③強制:人身、財產強制第二章、憲法(國家根本法)第一節憲法基本理論一、特點:1、內容上: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如國體、政體2、法律效力:最高①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②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③違憲的一切法律法規無效3、制定和修改:制定:制憲委員會、制憲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等修改:1)、誰有權提出修改建議:2個主體①全國人大常委會②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2)、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基本法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3)、憲法修正案的通過: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4)、普通/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通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人大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二、歷史發展:資本主義國家1、英國1689《權利法案》→憲政之母)2、美國1787《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3、法國1789《人權宣言》→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社會主義國家:全俄蘇維埃《蘇俄憲法》→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舊中國:1、1908清政府《欽定憲法大綱》→第一個憲法性文件2、1911清政府《重大信條十九條》→最后一部憲法性文件3、1912孫中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唯一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憲法性文件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先后一個憲法性文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4部憲法第二節、國體、政體、其他基本制度一、國體/國家性質:是國家制度的核心,階級本質的反映,確定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誰掌握國家統治權的問題,是國家政權建設的首要問題。國體決定政體,政體為國體服務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1、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合作的基本方針)是①長期共存②互相監督③肝膽相照④榮辱與共2、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協”,基本職能:①政治協商②民主監督③參政議政二、政體/根本政治制度/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種民主的代表制三、基本制度:1、單一制國家內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2、選舉制度3、基層民主制度:居民(城市)/村民委員會(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非一級政府/經濟聯合體)(進行自我教育、管理、服務;與基層政府的關系是指導、支持和幫助,協助政府開展工作)4、一國兩制: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特別行政區享受高度的自治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第三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實質是人民參政議政):言論(核心)、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條件:①18周歲②公民③有政治權利3、監督權:人民當家作主,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權:①身體權②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③住宅權④通信自由和私密/隱私權6、經濟文化權利:①私有財產權(人的基本權利)②勞動、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③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義務④勞動者的休息權⑤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⑥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⑦物質幫助權: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通過社會保險/救濟/醫療衛生7、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1)婦女2)婚姻、家庭、母親、兒童、老人3)華僑4)殘廢軍人、烈士/軍人家屬第四節、我國的國家機構(國家機關的總稱)一、活動原則:①民主集中制②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基本要求)③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機關工作宗旨二、我國政府機構的5種類型/(5項任務):1、決策、2、執行、3、監督4、反饋5、咨詢
1)、國家主席/元首;2)、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核心地位);
3)、行政機關--國務院、政府;(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大
4)、司法機關:審判/檢察機關:法院、檢察院↓5)、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三、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大中央軍委國務院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地方專門地方專門地方各級法院各級檢查院各級人民政府高級中級基層軍事海事鐵路運輸高級中級基層(一)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1、全國人大:最高國家權力/立法機關組成:民主選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軍隊選出代表。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代表,代表總數≤3000名任期:每屆5年。會議:每年一次,10天職責:①立法權:制定、修改憲法、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監督憲法的實施
②選舉主席/副主席;主席提名,決定總理;總理提名,決定副總理/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③選舉軍委主席;根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軍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④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⑤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建置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⑥改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⑦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2、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權力/立法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組成: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組成。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任期:每屆5年,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職權:①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②立法權。制定除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有權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③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④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部分調整方案的審批權。其他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全國/局部總動員⑤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1、地方各級人大:在同級國家機關中處于支配和核心地位。地位:五級人大:全國、省級、市級、縣級、鄉級(沒有常委會,鄉級人大代表也沒有刑事豁免權)總理對副總理有提名權;地方首長正職對副職沒有提名權,一律由人大選舉產生組成:采取直接、間接選舉并用的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任期:每屆5年。職權:制定地方性法規。2、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性質: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任期:5年。(三)國家主席/元首性質: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對內對外代表國家。主席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產生:國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必須年滿45周歲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職權:①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特赦令、動員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等。②任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和駐外全權代表。③外交權。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④榮典權。對國家有重大功勛的人授予榮譽獎章和光榮稱號。⑤副主席沒有獨立的職權,職責主要是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可以受國家主席的委托,代替執行補缺: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都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代(四)國家行政機關:1、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由最高權力機關產生并對它負責報告工作。組成: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任期:每屆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領導體制:(一)總理負責制。具體表現在:第一,領導權。第二,提名權。第三,召集主持會議權。第四,簽署權。(二)會議制度:全體/常務會議。全體:2月/1次。常務: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每周/1次職權:①行政法規的制定和發布權、行政措施的規定權。提出議案權。②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及監督權。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③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權和管理權;對外事務的管理權。④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組成: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5~10人。領導體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職權: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位:地方各級政府從屬于本級人大及常委會,還要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成:實行首長負責制。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任期:5年。派出機構:①省、自治區,設立行政公署,②縣、自治縣設區公所,③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設街道辦事處,(五)中央軍委:(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對國家武裝力量的決策權和指揮權)組成: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任期:5年。(六)司法機關(公安機關-預審,法院-審判,檢察院-批準逮捕,提起公訴)1、人民法院(審判機關-獨立審判權)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非領導關系2、人民檢察院(監督機關-獨立檢察權)屬于實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機構:央行、海關、國稅等系統垂直雙重領導:既對產生它的同級國家權力機關(同級人大及常委會),又對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事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職權:1.立案偵查2.批準逮捕。3.提起公訴。4.偵查監督。5.審判監督。6.執行監督。又稱為“監所監督”第三章、刑法第一節、刑法概述1、概念: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法律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普通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在我國,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2、刑罰的基本原則①罪行法定原則:明文規定、保障人權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任何人③罪責刑相適應:重罪重判,罰當其罪3、效力范圍空間效力屬人:國家工作人員/軍人、領域外3年以下有期不予追究屬地:“領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底土、(我國領土的延伸,我國駐外使領館內/船舶/航空器)。除:①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②香港、澳門保護管轄權:外國人、最低刑3年以上4)普遍管轄權:國際條約時間效力1)1997.10.1刑法2)溯及力:從舊兼從輕3)生效時間:A.即時生效(公布之日)B、隔時生效4)失效時間:A、明示廢止B、自行廢止(新法代替舊法)第二節、犯罪一、定義: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特征:社會危害性是最基本最首要的特征,危害性的大小是區別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二、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方面直接客體:某一具體犯罪直接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按直接客體的個數:簡單客體、復雜客體(如搶劫罪)客觀方面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條件含義:1)人的意識/意志支配下:無意識和無意志的,客觀造成危害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2)是違反刑法、危害社會的行為:A、禁止懲罰思想犯罪B、相當嚴重程度分類:作為(積極)不作為(消極)危害/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主體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1、刑事責任年齡(年齡標準)2、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健康標準)1)<14周歲;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能力2)14<t<16的暴力犯罪;不能完全辨認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從輕或減輕處罰3)>16;間歇性精神病人;醉駕無后果;“欠薪”;強迫勞動罪加刑。完全刑事責任能力4)14<t<18未成年;從輕5)>75;從輕、不適用死刑(除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6)聾啞;盲人;從輕或免除單位犯罪:1)主體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2)以單位名義獲取非法利益3)明文規定4)采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5)多數為故意犯罪,少數為過失主觀方面:1)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包括: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相同都明知危害結果會發生不同明知的程度必然發生可能發生對危害結果的態度希望危害結果發生放任/無所謂,發不發生都可以2)過失犯罪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過失相同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都不希望發生不同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結果會發生1)預見結果可能發生,2)但自認為/輕信能夠避免,也可能采取了措施(但未能阻止結果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相同都遇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不同對危害結果的主觀態度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不希望發生放任/無所謂,發不發生都可以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4)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對于認定犯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有影響三、共同犯罪:1、分類:一般共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特殊共犯(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2、成立條件:1)、主體:2個或2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單位。
2)、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客體:是一致的、統一的(共同客體)
4)、客觀方面: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種類:1)主犯:①組織和領導犯罪集團②起主要作用(在一個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個/幾個)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除此之外,按照其所參加的/組織/指揮全部犯罪處罰2)從犯:起次要作用:罪行較輕,情節不很嚴重,在主犯的指揮下輔助作用:(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條件)常指幫助犯。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應當/必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3)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如:倉庫保管員應當/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4)教唆犯:授意/慫恿/勸說/利誘/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他人犯罪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按從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②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③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四、正當/自我防衛與緊急避險(一)正當防衛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違法/犯罪行為)現實存在。除:假想防衛、對合法行為(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不適時包括:①事前防衛(事前加害)“先下手為強”②事后防衛(事后加害)。3、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的人,不能及于第三者。對實施不法行為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其他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采取防衛5、主觀條件:有防衛意識/目的正義性。除①挑撥挑撥②相互的非法侵害/斗毆行為③保護非法利益④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6、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7、暴力犯罪(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造成傷亡不存在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緊急避險
1、定義: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人身、財產/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2、緊急避險有以下條件1)、起因條件: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①首先是人的行為:犯罪分子侵害,如躲避罪犯的侵害而損害他人門窗。②自然災害: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③動物的侵襲: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④人的生理、病理疾患、如為救治病人而撞壞財物,假想避險。2)、時間條件: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3)、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危險4)、對象條件:必須只能針對第三者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利5)、客觀限制條件: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6)、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必要限度7)、特別例外限制:不適用于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警察、軍人或消防員不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危險來源(起因條件)他人不法侵害一種危險:包括自然災害等非人為的損害損害程度的限度(限度條件)≥≠、≯對行為的限制無要求、任何人均有迫不得已針對的對象(對象條件)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只能針對第三者(無辜者)的合法權益對主體的要求無要求、任何人均有不能有特定的身份/職務(如警察、軍人或消防員等)相同(1)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2)前提。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3)責任。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五、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狀態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相同點:客觀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未完成)尚未著手實施的實行行為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中止主觀原因(自動/自愿)(本質特征)分①自動放棄犯罪②自動有效性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第三節、刑罰及刑罰裁量一、(一)概念:刑法規定,由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措施(二)主刑/基本刑(5):①管制(限制自由刑)②拘役(短期自由刑)③有期④無期⑤死刑(生命刑)附加刑/從刑(4):①罰金②沒收財產③剝奪政治權利(資格刑)④驅逐出境(外國人):可獨立/附加適用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一個罪行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二、(社區矯正)管制:3月<t<2年,數罪并罰≤3年主刑中最輕的刑罰(拘役所、勞動改造)拘役:1月<t<6月,數罪并罰≤1年(可探親、勞動報酬)(監獄、少管/拘役所)有期:6月<t<15年,數罪并罰總和>35年,≤25年;總和<35年,≤20年(勞動改造/教育)無期:減刑后,必須≥13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法院)死刑:1、不適用死刑①<18周歲(犯罪時)(監獄執行)②孕婦(審判時)③≥75周歲(審判時),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2、死緩: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即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是刑罰制度非刑種)2年后①無期(沒有故意犯罪)②25年有期(重大立功表現)③死刑立即執行附加刑:數罪并罰,附加刑合并/分類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三、刑罰的裁量(一)累犯制度一般累犯(5年內再犯有期,以前也犯有期)從重處罰(除過失犯罪/<18歲)特別累犯(任何時候再犯暴力犯罪、國家安全、恐怖/黑社會組織)不適用緩刑、假釋(二)自首制度1、一般自首:①自動投案:(A.出于本人意志B.親屬代為投案C.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②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2、特別/準/余罪自首:①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犯罪人本人實施的其他罪行。3、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不僅要供述自己的罪行,須供述自己了解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實(三)立功制度: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四)數罪并罰制度總體上:限制加重原則,考慮并科和吸收原則①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②判決宣告后漏罪的并罰:先并后減③宣告后新罪的并罰:先減后并④附加刑:并科原則第四節、刑罰執行一、緩刑制度/暫緩量刑:社區矯正(特殊緩刑制度:死緩)定義:對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附條件地暫緩/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應當緩刑:①<18周歲②>75周歲③孕婦可以緩刑: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對判處<3年有期、拘役的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危險4.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不適用緩刑:①累犯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減刑制度:只不適用于死刑。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悔罪/立功應當/必須減刑:重大立功表現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③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災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的限度條件(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①判處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②判處無期,不能少于13年。③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后減無期的,≥25年;緩期后減為25年有期的,≥20年。三、假釋制度: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只適用于有期、無期徒刑。(社區矯正)不得假釋:①累犯②10年以上/無期、暴力犯罪(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假釋的時間條件:①被判處有期,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②被判處無期,實際執行13年以上,可以假釋。假釋的考驗時間:①有期: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間②無期:10年假釋的程序:由中級以上法院提出,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五節、刑罰消滅一、1、刑罰的時效:①追訴時效:刑事追述權。追述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②行刑時效:刑罰執行權的有效期限2、追述時效的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的,經過5年;②5<T<10年有期的,經過10年;③≥10年有期的,經過15年;④無期、死刑的,經過20年。如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檢察院核準3、追訴期限的計算:①從犯罪之日起計算;②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4、追述時效的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5、追述時效的延長:①在司法/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逃避偵查/審判的,因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延長,②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延長追述時效,司法/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二、赦免:大赦、特赦(我國都是指)第六節、刑罰分則一、與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的幾種常見犯罪①貪污罪②挪用公款罪③行賄罪④受賄罪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⑥私分國有資產罪⑦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是:司法/行政執法機關)⑧濫用職權(故意)⑨玩忽職守(過失,侵犯客體: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⑩徇私枉法追訴裁判罪(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第四章、民法第一節、民法的概述一、定義: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人身關系。核心法律《民法通則》二、原則:①自愿②平等③公平④等價有償⑤誠實信用⑥禁止濫用權利⑦公序良俗⑧私法自治第二節、民事主體和民事法律行為一、民事法律關系1、民事法律事實①事件②行為作為A、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有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B、意思表示真實C、不違法和社會公共利益不作為2、要素①主體A、自然人B、法人(組織)②客體:A物B行為C智力成果D人身利益③內容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到死亡為止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1)年齡2)精神健康①<10歲;完全不能辨認精神病人。無民事法定代理人②>10歲;不能完全辨認精神病人。限制民事③16<歲<18,但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完全民事④>18歲住所:自然人以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宣告失蹤2年后結束財產關系→保護失蹤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4年后結束財產關系、人身關系→重在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失蹤不是死亡的必經程序)法人(組織):①企業法人①經審批機關批準依法成立②非企業法人②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從業人員、業務活動③社團法人:先有社員,社員出資成立條件③必須具有獨立的財產、經費來源④財團法人:先有財產,專人管理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三節、物權法一、1、物及物權①所有權②用益物權③擔保物權2、效力①追及效力②優先效力:A優先于債權(除買賣不破租賃)B物權互相之間的優先3、物權變動原則公示動產交付:(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3人)不動產登記公信原則:保護善意第3人對公示權利的信賴例外:①土地承包經營權②地役權③物上請求權(消極權能):遇上某種妨害時,請求排除A、停止侵害B、排除妨礙C、消除危險D、恢復原狀E、返還財產二、所有權: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取得:1、原始取得:①占有無主物(拋棄物)(1年內請求權)②添附:附合、混和、加工③時效取得④其他⑤善意取得:A轉讓人須無處分權B原權利人沒有所有權;可對轉讓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C已完成交付/登記2、繼受取得:①買賣②互易③贈予④遺贈⑤繼承等分類:①國家所有權即全民所有: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城市的土地、無線電頻譜、國防資產。除集體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②業主建筑物:A專有部分B公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③共有:2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三、用益物權: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可以延長②建設用地使用權:2個以上,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③宅基地使用權:一戶一宅原則④房屋典權⑤地役權:書面合同方式、利用他人土地。不得轉讓與抵押。供役地、需役地⑥自然資源使用權四、擔保物權(他物權):(與用益物權相對應);優先受償,確保債權實現1、抵押權: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不得抵押財產:①土地所有權②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除:1)公開競價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③社會公益設施/單位④爭議財產、違法財產、規定的其他財產2、質押權:(不包括不動產)必須轉移占有①動產質權:書面形式,轉移占有②財產/權利質權:登記可出質:①匯/支/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提單;④基金份額/股權;⑤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⑦規定其他3、留置擔保權:(留置權/債權人就動產/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留置權債務人不得少于2個月內第四節1、人格權:①身體權②健康權③信用權④名譽權⑤榮譽權、⑥生命權:(最基本、最獨立)、⑦姓名權:自然人A決定權B、使用權C、合法的更名權⑧肖像權:自然人A肖像制作權B、使用權C、利益維護權⑨名稱權:法人和其他組織。⑩隱私權:A、生活安寧權B、生活信息保密權C、通訊秘密權D、隱私使用權2、身份權:①親權②親屬權(監護權)③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④配偶權:A相互扶助與扶養B忠誠C姓氏和住所決定權D社會活動自由權和日常事務代理權公民和法人均享有著作權第五節、合同/契約/合意/協議法定義: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訂立合同的形式:口頭、書面、推定形式訂立程序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成立條件①要約人具有締約能力②內容須具體③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受其約束④應以明示方式,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⑤(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特殊要約:①懸賞廣告②(具有要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商業廣告要約邀請/引誘:不屬要約。①寄送的價目表②拍賣/招標公告③招股說明書④商業廣告2)生效、撤回、撤銷、失效:撤銷通知要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承諾成立條件:承諾生效時,并送達要約人,合同生效。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①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②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③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除要約人通知承認有效外、超過承諾期限為新要約3、民事責任中的產品責任: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生產者/銷售者(廠家和商場),2者承擔侵權、連帶賠償責任,商場→購買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2年三、合同分類1、附條件/期限的合同(個體和雇工之間也需簽訂勞動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①合同主體不適合A無民事行為能力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無權代理A本人的追認權B相對人的撤銷權、催告權在追認以前,可以撤銷。(以通知方式→本人)③無權處分行為3、可變更/撤銷合同①重大誤解②顯失公平→撤消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無效(自始無效),撤銷權1年內③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當事人為受損一方)4、無效合同①違法(法律、法規)、非法目的②損害國家/集體/公共/第三者利益)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①繼續履行②賠償損失③違約金/定金(<20%)(屬金錢擔保)免責事由:客觀不可抗力第六節、知識產權(智力成果權)法特點:①包括人身權、財產權②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1、專利權:條件:①發明和實用新型②外觀設計原則:①先申請,②一件專利20/10年:以專利局收到申請之日起算不授予專利權的:①科學發現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④動物和植物品種。但對其生產方法,可授予專利權。⑤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⑥違反法律、公德、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⑦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2、著作/版權:自動保護原則①人身權:①發表權②署名權③修改權④保護作品完整權②財產權:許可他人行使、可部分或完全轉讓。復制、發行、出租權、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權及其他保護期:①除發表權以外的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②發表權、財產權、合作作品,截止于作者/最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③電影作品50年④由法人/組織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31(50年內未發表除外)3、商標權:自愿注冊原則(卷煙、藥品強制注冊,自核準之日起算,10年,可以繼承和續展)(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第七節、婚姻法:確定婚姻關系一、1、禁止①男、女>22,20周歲②重婚: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③血親關系:直系/3代以內旁系④醫學疾病2、財產①共同財產:除遺囑和贈予合同②特有/個人財產:婚前財產、醫療/軍人傷殘/生活補助、遺囑/贈予合同只規定一方、生活用品、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是對子女的個人贈予,除非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婚后,,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贈予一方或產權登記在一方的3、離婚①協議離婚:②訴訟離婚:2年分居,感情不和,調解無效③限制性規定A、軍婚:須軍人同意B、女方懷孕、分娩1年內C、終止妊娠6個月內4、賠償:①重婚②同居③家暴④虐待、遺棄二、無效婚姻1、種類2、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因受脅迫結婚(1年內提出撤銷,自始無效)3、結婚登記機關:城市: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民政局;農村:鄉、鎮人民政府。第八節、繼承法一、法定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1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2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例外:①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②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1順序繼承人財產不能繼承:①承包經營權(承包收益可繼承)②與人身有關的專屬性財產權③國有資源/宅基地使用權二、遺囑能力:①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效;②受欺詐、脅迫遺囑無效特留份制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必須處于危急/危險狀態下才能口頭遺囑,且必須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無利害關系三、遺贈: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四、遺贈撫養協議(雙方有償的民事合同):公民與撫養人/組織簽訂的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和有受遺贈權利的協議五、繼承權訴訟時效:2年,自繼承人知道/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20年后不再訴訟六、繼承順序(債務繼承相反)①遺贈撫養協議>遺囑/遺贈>法定繼承②公證>書面>口頭遺囑③后立>先立遺囑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節、概述:(法律淵源:法律解釋屬于行政法的特殊淵源)1、行政法含義:行政機關以行政關系為調整對象,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法律總和。分:行政行為法(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行政救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責任法、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2、原則:①合法性: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包括實體合法、程序合法②合理性3、行政法律關系1)行政主體: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是行政主體定義: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開展行政活動,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非政治/社會責任)組織①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地方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及派出機關②派出機關:政府根據需要派出的機關A、行政公署B、區公所C、街道辦事處派出機構: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如:派出所(公安局的分支機構)③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相對方/人(當事人):公民、法人/法人組織、下級非主管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原告地位4、判斷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公務行為):①判斷一方是不是行政主體,②是不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5、行政授權:行政主體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承擔法律后果行政委托:實施機關、代理人。沒有行政主體資格,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委托機關承擔后果6、行政行為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遵守和服從(被撤銷前)7、行政行為的效力:①公定力②確定力③拘束力④執行力8、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①普遍性(對象/效力)②準立法性③效力的持續性④不可訴性(不可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節、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政立法行為(準立法性):如國務院→行政法規,省政府→行政規章,縣政府→行政措施具體行政行為(單方行為):對象特定,不可反復適用。(一)行政處罰:種類:①警告(精神罰)、(警告和通報批評屬聲譽罰)②罰款(財產罰)、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財產罰)、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吊銷許可證/執照(行為罰/能力罰)、⑥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罰,只由公安機關執行,須經傳喚、詢問、取證、裁決、執行程序)管轄:①地域②級別(縣級以上才有行政處罰權)③指定管轄適用:①不予處罰:<14歲;精神病人;行為輕微無后果②從輕/減輕:14<歲<18;間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時追訴時效:2年內(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不能再追訴、處罰程序:①簡易程序:(對個人處50元,組織處1000元):1人執法,當場決定,當場交付處罰書②一般程序(較重案件):2人執法,7日內送達處罰書③聽證程序(屬一般程序中特例):適用條件:A、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B、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不承擔聽證費用):2日內要求聽證,7日通知執行:1、罰繳分離原則:(銀行上繳財政國庫)2、當場收繳情況①20元以下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③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3%加處罰款原則: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享有:①陳述權②申辯權③控告權④保障告知權原則抗辯權:民法中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二)行政許可:1、含義: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禁止的解除)2、特征:①依申請行政行為②授益性行為:給予某種權利/資格③要式行為:法定程序、書面形式3、種類:范圍分:一般許可、特許。內容分:行為許可、資格許可(認可)①普通/一般許可:如駕照、營業證②特許:如持槍、煙草③認可:資格/資質證書④核準:檢驗/測/疫⑤登記:企業/社團體⑥非/排他性許可證:如專利/采礦許可(一經頒布,行政相對人一旦獲得,其他人都喪失申請權)4、設定機關:原則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常委會;省級政府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5、實施程序: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可延長10日。不超過45日,延長15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或加蓋檢疫等印章(三)行政強制: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和對證據的保全手段行政強制措施:①人身強制:隔離、治療、收容教育、戒毒②財產強制:查封、扣押、凍結執行:①直接強制執行②間接強制執行(四)行政裁決:中間人身份、民事糾紛、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準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國的基本職能: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職能公共行政:定義:國家/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主體:并不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執行機關即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客體:(公共行政的對象)即公共事務。國家、共同、地方、公民事務、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第三節、行政復議含義: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性進行審查,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行為,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處理機關為:行政機關范圍(即可以提起復議的行為性質):即只看具體行政行為。排除①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獎懲、任免、開除公職)②行政指導:不具備強制力的柔性行為,主要特點是建議性③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解決民事爭議便捷方式,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強制執行。→司法裁判或仲裁,不屬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答復,視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1、自我管轄:省政府、國務院下屬部委→原機關自己2、垂直領導機關(如海關/國稅/金融/央行/審計署/外匯管理)→上一級主管部門3、雙重領導機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同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4、單一領導:省級以下政府→上級政府5、特殊機關①政府派出機關→該政府②部門派出機構→該機構的主管部門/同級政府③被授權的組織→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機關④多個行政機關→其共同上級機關(同級政府或共同上級主管部門)⑤被撤銷的機關→繼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4、復議程序:①60日內提出申請,書面/口頭②5日內審查,書面審查(原則上)③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④執行: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下列除外
1)被告/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原告/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5)被行政拘留,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可暫緩執行條件:A、擔保人B、或交納保證金(200/日)5、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區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同都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找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請求重審訴訟:就是直接把作出具體行為的機關告上法庭不同性質不同復議屬于行政行為,司法行為,復議非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受理機關上級部門法院受理范圍行政違法、行政不當案件(行政復議、民訴、刑訴審查合法性、合理性)只審查合法性審理程序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兩審終審制,公開開庭審理第四節、行政訴訟(民告官)一、1、特征:①訴訟客體:行政爭議②訴訟對象(核心):具體行政行為③主持人/裁判組織:司法機關④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
2、原則:(1)一般性原則(訴訟法普遍原則)①審判獨立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③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④辯護⑤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⑥檢察院監督。(2)特有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①復議當事人選擇②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③訴訟不停止執行;④不適用調解;⑤司法變更權有限。⑥被告負舉證責任;二、范圍:同行政復議一樣三、行政訴訟的管轄:1、對罰款不服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2、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3、對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提起:1)原告所在地:①戶籍所在地②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地方③被限制人身自由地2)被告所在地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原告: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成訴訟,原告的訴訟委托代理人被告:3個特點:①是被述一方當事人②是組織,不能是個人③可以以自己名義應訴。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被撤銷、繼承的機關是被告五、行政訴訟的程序:起訴、受理、審理、裁判四個階段1、人民法院立案5日內→起訴狀被告10日答辯狀5日發給原告。2、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變更判決3、審理期限:3個月內一審判決,2個月內終審判決4、當時同時提起行政訴訟,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法院應分別立案,可以合并/單獨審理。5、對行政機關的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
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③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五節、行政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1、賠償的方式:①金錢賠償(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②返還財產③恢復原狀2、申請賠償的時間:2年(知道/應當知道)3、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⑦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第二篇、公民道德建設第一節、公民道德建設一、1、道德調整的關系有: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2、道德發揮作用主要是依靠“自律”、(古人“慎獨”):①內心信念②傳統習慣③社會輿論、3、社會輿論對人們榮辱觀的形成具有無形的約束和激勵作用。4、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思想素質、道德素質、業務素質、審美素質、勞技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5、理想信念與信仰的區別和聯系:信仰是理想信念的最高表現形式,并統率和影響著不同層次的理想信念世界觀:是人們對整個世界的根本看法、根本觀點。價值觀:是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義利觀:樹立把國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個人合法利益的義利觀。哲學:理論化、系統化的世界觀馬克思主義哲學: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無產階級的唯一科學的世界觀,是徹底唯物主義一元論的世界觀人生觀:是關于人生目的、態度、價值和理想的根本觀點,與世界觀密切聯系在一起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中,2種人生觀:①個人主義②為人民服務的人生觀。二、1、我國公民道德建設的指導思想: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根本目標:提高公民道德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四有”社會主義公民。理想是目標,道德是基礎,文化是條件,紀律是保證。3、內容:從歷史和現實的國情出發,據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歷史任務,要堅持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基本要求,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為作力點4、為人民服務是:是社會主義道德區別和優越于一切剝削階級社會/其他社會形態道德的顯著標志5、集體主義的3個層次:①無私奉獻/奉獻社會的最高層次→黨員干部和先進分子②先公后私的普遍層次→廣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的普遍要求③義利兼顧的基礎層次→每個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6、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加強自我道德修養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質的關鍵個人道德修養關鍵/最基本的內容:知與行的統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道德行為是道德修養知與行統一的最高表現7、社會公德: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最基本要求)。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最高要求/境界/表現)(核心、基礎)(基本規范)(重要行為準則)(具體體現)誠信守信是做人之本/立事之基/為政之根家庭美德: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新型道德關系的一個重要標志)鄰里團結:“四互”:互尊、互助、互讓、互諒:要了解鄰居的生活習慣、理解鄰居的職業、諒解鄰居的苦衷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是社會主義家庭美德的一項基本要求。三、社會主義榮辱觀:2006年,政協十屆4次會議,胡錦濤。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實質和核心,是社會道德建設的總綱“八榮八恥”:①熱愛←→危害祖國②服務←→背離人民③崇尚科學←→愚昧無知④辛勤勞動←→好逸惡勞⑤團結互助←→損人利己⑥誠實守信←→見利忘義⑦遵紀守法←→違法亂紀⑧艱苦奮斗←→驕奢淫逸第三篇、省情省策第一節、省情概況一、概況1、區劃:轄21個市(州)、181個縣(市、區){1個副省級市(成都市)、17個地級市、3個自治州(涼山彝族、甘孜藏族、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2、人口、民族:面積48.5萬平方公里,居全國第5位。(人均土地面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2010第6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128000多萬,居全國第4位,有55個少數民族,彝族人口最多,全國唯一的羌族聚居區、最大的彝族聚居區、全國第二大藏區3、位置:“天府之國”(歷史上最早將稱為“天府”→諸葛亮《隆中對》,地處長江+黃河上游,中國西部,與7個省相鄰。北:青海、甘肅、陜西西高東低川西北高原→高山高原高寒氣候第一級青藏高原川西南山地→亞熱帶半濕潤季風氣候東部四川盆地→中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歷史“四塞之國”“天府之國”“紫色盆地”):是我國四大盆地之一西藏:西(高原、山地)東:重慶(盆地、丘陵)第二級長江中下游平原南:云南、貴州
位于我國大陸地勢三大階梯中的第一級和第二級,西高東低的特點明顯。氣候:位于亞熱帶濕潤季風性氣候。垂直變化明顯,東部盆地是全國日照最少的地區,西部高原屬于全國光能豐富區。農業利用方式為一年兩熟制。氣象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范圍大,主要是干旱,暴雨、洪澇和低溫。[3]烏江雅礱江上的二灘水電站是中國20世紀建成投產的最大水電站“峨眉天下秀,青城幽,劍門險,夔門雄”之譽“九寨奇”。貢嘎山(蜀山之王)、四姑娘山(蜀山皇后)、華鎣山(天下情山)、青城山(中國四大道教名山之一)、峨眉山(中國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松潘縣黃龍風景名勝區第二節、歷史概況北宋真宗分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川陜四路”,北宋改稱“四川”,設“四川行省”,元代改為廣元,西魏改為利州。北宋,四川出現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在商周時期,今川西地區,由古蜀族為中心建立的蜀國;今川東地區(包括今重慶市),由古巴族的巴國。古稱“巴蜀”。2、近代重大歷史變革:1)、1911年,四川辛亥保路運動。(清政府將四川鐵路收歸國有)2)、川陜革命根據地的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第二個大區域)3)、長征經過四川4)、抗日大后方5)、重慶談判和政治協商會議3、青城山:位于都江堰市。因山上樹木茂盛,四季常青,享有“青城天下幽”的美譽。都江堰(灌縣):位于岷江上從山區瀉入成都平原的地方。建于公元前256年。戰國時期秦國蜀郡太守李冰及子,成都平原“水旱從人,不知饑饉,時無荒年”成為“天府之國”、“活的水利博物館”。今世界年代久遠、唯一留存、使用至今、以無壩引水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都江堰工程包括魚嘴、飛沙堰和寶瓶口三個主要組成部分。魚嘴是在岷江江心修筑的分水堤壩,它把岷江分為內江和外江,內江引入成都附近縣灌溉著灌縣以東成都平原,右方外江是岷江的正流,流向南,用于排洪。飛沙堰是在分水堤壩中段修建的泄洪道,洪水期不僅泄洪水,還利用水漫過飛沙堰流入外江水流的漩渦作用,有效地減少了泥沙在寶瓶口前后的淤積。寶瓶口是內江的進水口,形似瓶頸。除了引水,還有控制進水流量的作用。4、川江號子5、格薩爾史詩-東方的荷馬史詩,格薩爾王6、成都蜀錦:錦類絲織品,起源戰國,距今2000余年,與南京云錦、蘇州宋錦、廣西壯錦并稱“中國四大名錦”,為名錦之首。“東方瑰寶,中華一絕”,成都被稱為“錦官城/錦城”,成都蜀繡又稱“川繡”,是以四川成都為中心的刺繡品的總稱。蜀繡與蘇繡、湘繡、粵繡齊名,為中國四大名繡。7、川劇:是中國戲曲寶庫中的一顆光彩照人的明珠。它歷史悠久,早在唐代就有“蜀戲冠天下”的說法。8、竹琴9、新石器時代遺址有廣漢三星堆遺址、廣元營盤梁遺址、西昌禮州遺址等。三星堆:3000多年前青銅時代遺址,昭示著長江流域與黃河流域一樣,同屬中華文明母體,被譽為“長江文明之源”廣漢三星堆遺址和成都金沙遺址:是古蜀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為古蜀文化景觀三國文化景觀:武侯祠、劍門關為代表、佛教文化:峨眉山-樂山大佛、道教文化:青城山寶墩文化,三星堆文化、金沙遺址的發掘,證明距今4500年來,在成都平原就已經產生、傳承了蜀文化。三、歷史文化名城:四川文化區劃分為四個區域:巴文化區、蜀文化區、攀西文化區、川西高原①成都:簡稱“蓉”,中國財富第四城,有“天府之國”的美譽,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②自貢:“大三絕”恐龍之鄉、千年井鹽和南國燈會,“小三絕”:龔扇、扎染、剪紙,“江姐故里”③宜賓:長江上游,五糧液,“中國酒都”。是南絲綢之路的起點,素有“西南半壁古戎州”的美譽。④瀘州:地處中國白酒金三角核心,著名的酒城,瀘州老窖和郎酒。⑤閬中:四川最大“風水古城,保存較好,是中國四大古城之一,素有“閬苑仙境”、“巴國蜀國要沖之地”、“天下第一江山”、“閬中天下稀”、“世界千年古縣”、“國際最佳旅游度假勝地”、“中國春節文化之鄉”⑥都江堰⑦樂山:“海棠香國”古蜀國,郭沫若⑧南充:保寧醋-【四大名醋】四、名人:嫘祖,黃帝軒轅氏之妻,發明養蠶。李冰,秦代蜀郡守,擅長水利,都江堰。文翁,漢代蜀郡守,創中國首個官學“文翁石室”郭沫若、王光祈、李一氓、李人、蒙文通、魏時珍出自該校司馬相如,南充/成都人,漢代文學家,擅長漢賦。卓文君,邛崍人,漢代才女。H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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