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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離婚上訴狀離婚民事上訴狀篇一:離婚起訴書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19年月日出世,漢族,住市區小區號樓單元號,聯系電話:

被告:XX,女,198年月號出世,漢族,住,聯系電話:

訴訟苦求:

一、苦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受。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0年月經人介紹熟悉,相處一段時間之后于200年月在市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年12月舉行了結婚典禮。婚后,被告經常為一些小事與原告爭吵,并對原告和原告的父母舉行辱罵,后進展到身體沖突。到2022年月,雙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于是開頭分居。分居之后原告曾努力彌補雙方的關系,但是被告及其父母卻不斷對原告提出無理的要求,并數次辱罵原告,被告還數次有意毀壞原告及親屬家的物品。被告的行為令原告身心俱疲,在摯友、同事間難受、痛楚,并嚴重損及原告自尊、人格。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根基薄弱,雙方人生觀、價值觀不同,感情確已破碎,不存在復合的可能,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訴訟,苦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附:結婚證復印件

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女,1956年2月19日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北溝小區5號樓6單元602室,身份證

被告劉××,男,1969年10月25日生,漢族,農人,住承德市承德縣雙峰寺鎮賈營村一組56號,身份證

案由:離婚

訴訟苦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元,其中*******元歸我全體。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受(或由被告承受)。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劉×。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察覺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屢屢苦心勸戒,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

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碎,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元。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我撫養兒子劉×,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元中的*******元歸我全體。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年×月×日

離婚起訴書范本(其次次起訴時適用)

20××年初原告提出過離婚訴訟苦求,同年3月由貴院審理,在(20××)第×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從20××年分居至今,雖然貴院在此判決中夢想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系的機遇,但原被告的處境仍舊,夫妻感情確已破碎無法彌補。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依法再次提起訴訟,苦求貴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本院受理雙方離婚后經開庭審理于2022年4月3日下達(2022)芙民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予離婚。之后雙方仍未和好,2022年7月16日雙方在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共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的財產調配、小孩撫養等問題舉行了商定

原、被告于1993年相識,并于同年九月結婚,現有小孩兩個:杜振源,男,1994年7月17日出世;

杜琴,女,1998年8月17日出世。原、被告在婚后期間,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一向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經常由于家庭瑣事而口角不斷。1998年由于被告經常打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被告見家中無錢,就到外面借高利賭,于是原、被告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還時常毆打原告,經村干部調解,被告仍無悔改之意。二00一年被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既未與家里通信,也未給小孩撫養費。現在原、被告兩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碎,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苦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兩人的婚姻關系。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22年12月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大女兒楊惠琳出世于2022年1月19日,二女兒楊思琪出世于2022年12月23日,現均隨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惡勞的惡習全都表現出來,被告外出打工從未給家里寄過生活費,他沒錢了還讓原告從娘家借了19000元,后還了5000元,至今還欠14000元。被告于2022年12月23因敲詐敲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原告和孩子在家渴望被告出獄后能好好的過日子,但被告出來后,非但不回家,還玩失蹤。原告后來托人打聽到了被告的電話,打通后原告和被告磋商著說想離婚,但被告以殺死原告全家相要挾,不同意離婚。現原、被告已無感情可言,仍不能共同生活。故原報告至法院,苦求法院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兩個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結婚時嫁妝系原告所買,要求歸原告全體,由被告負擔訴訟費。

篇二:民事上訴狀(離婚)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漢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廣州街道*******一巷89號,身份證號碼****************。

被上訴人:張***,男,漢族,1980年2月3日出世,住廣州縣**街道***居委***居民組*)號,身份證號碼44***********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2022)廣法民初字第666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苦求:

1、撤銷(2022)廣法民初字第666號其次項判決,改由被上訴人承受小孩撫養費每月2600元至小孩十八周歲,并一次性支付給上訴人。

2、撤銷(2022)廣法民初字第666號第三項判決,依法對包括位于廣州****一間宅基地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舉行分割(財產詳見清單)。

3、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受。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受的撫養費每月1000元明顯過低。

202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張***,小孩一向由上訴人照管,小孩正處于快速長身體階段,需要增加養分,小孩生病的醫藥費上訴人一向拒絕分擔,一審法院并沒有考慮小孩的實際處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概括觀法》

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

的負擔才能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處境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上訴人是做生意的,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撫育費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因此,上訴人應以每月1000元一次性支付小孩16年的撫養費。

二、一審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事實不清,沒有依法對夫妻全體的共同財產舉行分割。

1、一審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事實不清,婚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的父母借款17萬元和上訴人投入18萬元于2022年10月用被上訴人在父母的名字添置位于****路的一間屋地,而且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也供認該筆借款的事實,并稱于2022年1月31日被上訴人已經將以上的借款還清給上訴人的父親,并支付4000元利息,事實上,*****路的一間屋地及上蓋物都屬于上訴人夫妻的共同財產,理應依法舉行分割,一審法院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事實不清,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2、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嫁妝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舉行分割是錯誤的,嫁妝是上訴人的父母贈送給上訴人的,應屬于個人財產,被上訴人無權參與分割。

3、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被上訴人添置的液晶電腦一臺(價值10000元),電視機一臺(價值8900元),微波爐一臺(價值488元),床,床上用品和衣柜等共計6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

行分割。

綜上所述,由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缺乏,從而導致錯誤的判決,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根基上予以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二O一O年月日

篇三:民事上訴狀(離婚訴訟)

民事上訴狀(離婚訴訟)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2)×××民初×××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苦求

1.苦求二審法院撤銷(2022)×××民初×××號判決;

2.苦求二審改判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財產舉行平均分割。(包括×××××××××××××××);

3.訴訟費和上訴費均由被上訴人承受。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在對證據的認可和采用上有失偏頗,致使事實認定不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22年×月×日登記結婚,2022年添置了×××住房一套,并對該房屋舉行了。該房產購置發生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收款收據5份以及付款單一份,以及證人證言一份,用以證明該房屋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出資添置,以及上訴人支付過裝修費10840元的事實。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僅由于被上訴人不予認可,就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用,致使本理應明確的事實不能明確,上訴人利益也因此而受損。

二、一審法院沒有盡到自己的調查義務,致使事實認定不清。

在一審中,上訴人已經提出本案涉及的位于×××住房系被上訴人前夫的單位集資房,被上訴人占著名額卻無才能購房,因此,該套房屋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出資添置,后因辦理手續等理由落戶在被上訴人兒子×××下。當時×××尚未成年,根本不成能獨立自行購房。這些事實上訴人既然已經在庭審中提出,法院那么有查明事實,作出判決的義務。

我國憲法及法律既然賦予了法院審判的職能,同時也授予了法院查明事實,息訴止紛的義務,而一審法院在整個庭審中,并沒有對案件整個事實舉行調查,沒有查明上訴人訴訟苦求的真實性,就作出判決對一審原告提出的訴訟苦求不做處理,不僅認定事實不清,還有避難就簡的嫌疑。

三、一審法院在作出民事判決時,沒有依據高度蓋然性原那么,認定事實不清就作出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的判決原那么是“高度蓋然性原那么”。而一審審判時,上訴人已經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苦求,并依據自己的訴訟苦求供給了共5組證據對案件事實予以表明,只要一審法院真正本著為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的原那么,專心貫徹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審判義務,那么其必然能真正了解領會本案事實。而一審法院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僅僅對雙方登記結婚日期、婚姻關系存在的處境舉行了確認,對于一審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財產僅憑一句“本案不作處理”便就此帶過。因此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沒有依據高度蓋然性原那么,沒有恰當的應用自由裁量權,在認定事實不清的處境下,就作出了判決。對此上訴人

不服。

四、法律作為人民權利的結果一道防線,應當遵循公允正義原那么,考慮上訴人的實際處境舉行裁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是二婚,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并無子女。當時,被上訴人剛剛體驗了一段失敗的婚姻,生活困頓,帶著兩個孩子沒有經濟來源,甚至都沒有居處。在經人介紹后才與上訴人相識,在考慮到了對方的現狀,也考慮到了孩子的撫養后,上訴人絲毫沒有嫌棄其困頓的現狀與之結婚,并撫養孩子十多年。還特意為其連續添置了3年的保險。在被上訴人生病時,上訴人無微不至的照管她。本以為一夜夫妻百日恩,上訴人對她和兩個孩子也算是多年照管,仁至義盡。

而逐漸的相處的過程中,上訴人才察覺被上訴人實際上是帶著利用的目的和上訴人結婚,更看重的不是情義而是金錢。在家庭錢財的管理方面,屢屢背著上訴人偷拿錢財,還因此做過報警處理。雙方感情就在這些沖突和過程中逐步消磨殆盡,屢屢發生沖突沖突,開頭談論提出離婚。直至議論到離婚和分割財產事宜時,被上訴人的兒子白云龍竟然動手打了上訴人,也有報警記錄為證。對此,上訴人認為自己遭到利用和背叛,自己多年撫養的孩子竟然由于財產問題動手打了自己,上訴人著實覺得寒心。多年來,上訴人四處為這個家庭考慮,撫養孩子,×××的生活費、學費多年來都是上訴人支付,除此之外,還要照管×××生活開支,大女兒×××的出嫁辦理嫁妝、酒席。生活開支都是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也并沒有什么經濟來源,只是多年來

有積蓄6萬多元,都全部在結婚后的這幾年內花費完了。

如今,上訴人已經年過六旬,身帶殘疾,積蓄全部花完,而別上訴人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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