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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O改號文著本科生學年論文(設計)論文題目:姓 名:論文題目:姓 名:學 號:班 級:年 級:專 業:學 院:指導教師:完成時間?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研究財政學財稅學院張青教授2008年6月15日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研究摘要:電子商務迅猛的發展,使得其稅收問題日益突出。圍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有不同觀點。本文分析了電子商務條件下,傳統稅收原則在納稅義務人身份、所得性質劃分確定等方面面臨的挑戰,以及世界各國現有電子商務征稅相關政策。最后針對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給出建議措施。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稅收征管、納稅義務人一、電子商務及其特點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一)電子商務主要模式和特點電子商務主要模式按照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和對象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模式:(1)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這是指供求雙方企業利用網絡交換信息,傳遞各種票據,支付貨款,使商務活動全過程實現電子化。這種類型的電子商務出現的最早而且最為典型。(2)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的典型應用就是在網上購也就是電子化的銷售。(3)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這種商務活動可以覆蓋企業與政府組織間的各種事務。按照電子商務的交易內容又可以分為:(1)電子購物與貿易。即以實物商品為內容的電子商務活動。這種電子商務活動,交易前信息的查詢、訂貨以及貨款的支付過程都可以通過網絡完成。(2)網上信息商品服務。也就是無形的信息商品或者服務通過網絡提供給消費者。比如各種計算機軟件、數據的下載和銷售,電子銀行與金融服務。電子商務特點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1)無國界性。因特網是開放性的,易于訪問,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技術手段便于人們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某些交易過程。(2)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3)虛擬性和隱蔽性。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企業申請一個網址后,就可利用它來宣傳自己的產品、列出產品的價格、接受訂貨等,而不需要實際設置機構、租用固定的經營場所、雇用工作人員。可以編寫一個程序接受消費者的定貨,而不需要中介和銷售人員。(4)無紙化。電子商務貿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紙質憑證被電子數據所代替。但由于電子數據容易被刪除、修改,這就給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困難。(二)納稅義務人的身份難以確定傳統的貿易模式下,交易雙方是明確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網絡貿易尤其是國際間電子商務中,情況則復雜得多。就我們現有的稅法而言,稅務人員征稅是依據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居民稅收管轄權中,目前各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標準。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這就給稅務人員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帶來困難。對于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言,在國際間網上貿易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時所涉及到的常設機構判斷原則也遇到了障礙。傳統的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而在因特網中,一個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國設立用于電子商務的Web服務器,而沒有派駐員工,一臺服務器能否被視為常設機構?域名只是用于計算機通訊的一個邏輯地址(網址),本身能否構成“經營場所”?這種情況如何確定納稅義務人?(三)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在因特網上,發布廣告、遠程教學或醫療、視頻點播、炒股、拍賣、軟件下載等,這些交易活動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還是勞務所得?是買賣商品所得還是轉讓無形資產所得或是特許權使用所得?所得類型不同,適用的來源規則就不同,稅收政策也不一樣。二、外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看法及相關稅收政策就國外電子商務發展來看,各國都對電子商務征稅有不同觀點,并制定了相關法律政策。(一) 美國的稅收政策美國的稅收政策遵循一條簡單原則:信息不應被征稅。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稅收豁免法案》,該法案設定的豁免期到2001年10月21日。其主要內容如下:1.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的多重課稅或稅收歧視。法案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對從事電子商務的買賣雙方在多個管轄區內重復征稅,同時避免引入新稅種使從事互聯網交易的消費者及賣主承擔新的稅收義務。3.關于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如果網上銷售商在顧客所在地未設實體,即可認為該銷售商與該州或地方沒有“稅收關系”不用向當地政府納稅。而應由顧客主動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銷售稅。另外,《互聯網免稅法案》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收聯邦稅,指定互聯網為免關稅區。2000年5月10日,美國通過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5年的法案,該免稅法案要求在一定時期內避免對互聯網上交易課征新稅。(二)歐盟的稅收政策自2002年起,歐盟各國開始積極推動網絡業繳納營業稅。歐盟于2003年下半年起對消費者所引進的數字商品與服務課征新稅,同時對軟件下載或者諸如美國所提供的網絡拍賣與服務也需要課征營業稅。2003年7月1日,歐盟實施加值稅的新規定。根據這項新規定,凡是歐盟境外的網絡公司繳納軟件下載、網絡拍賣或其他網絡服務的稅金或者根據顧客的所在地、計算適用于顧客所屬國家的稅金,并將稅金匯回適當機關,或是由外國網絡公司選擇某一歐洲國家境內設立實體代表處,然后依照該國的規定對所有歐洲顧客征稅。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歐盟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大體上接受美國政策,對稅收也采取了優惠政策。但是嚴重損害了歐盟國家的利益,為改變其所處的不利地位,歐盟修訂了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開始對電子商務征稅。三、我國的電子商務征稅(一)我國電子商務現狀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得到迅猛發展。日益龐大的消費群和銷售群成為一股不容忽視的納稅主體。在財政稅務研究理論界,對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討論日趨熱烈。但由于傳統思維與新型方式的沖突,落后征管模式與數字化交易的脫鉤,顯示中的電子商務征稅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出于對電子商務產業保護的考慮,一部分學者認為不宜征稅。但主流觀點認同稅負公平原則,主張實行低稅率的稅負。現已成形的對于電子商務征稅的原則:稅收中性原則,適當優惠原則,稅負公平原則,財政收入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數字操作原則。(二)我國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文件及政策近年來,國家為扶持電子商務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并都提到了稅收。2005年1月8日,國務院辦公室發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7年3月12日,商務部信息化司下發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規定了網上交易及其參與方,網上交易的基本原則,網上交易參與方規范行為和網上交易促進。2007年6月2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了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在第五大點保障措施中提到:(1) 完善政府閉門協調機制建立相關部門在政策規劃制定和重大項目審理等方面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合力,強化政府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宏觀指導。加快稅務、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的電子政務建設,實現基于網絡的跨部門業務協同,推進網上納稅、網上年檢、網上申報和電子通關等政府公共服務。依法公開政府信息資源,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2) 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線支付、網上交易稅收征管、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快制定虛擬貨幣、電子合同、在線產品信息管理辦法。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電子簽名發等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3) 完善財稅支持政策加大對電子商務基礎理論、關鍵技術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財政支持,形成持續穩定的經費渠道。加強政府對共性技術開發、重大裝備研制、重點應用示范的引導性投入,支持電子商務領域信息資源的公益性開發和利用。對開展信用信息、電子認證等公共服務的企業和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服務、技術外包服務等高技術服務的企業,允許享受與現行高新技術企業同等優惠的財稅政策。面對我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而由于相關政策的不完善等原因導致大量稅收流失,針對性提出了探索建議。(一) 確立鼓勵、公平、技術和協調的政策1.鼓勵政策江澤民同志1998年在吉隆坡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指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因此,我們擬定的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政策,特別是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初級階段,尤其要注意鼓勵問題。如對現行稅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調整應以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基本前提,即使是在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稅制也要順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方向。2.公平政策在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特別要注意不能對不同的商務形式造成稅收歧視。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電子商務稅收公平政策的基本取向應該是,使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稅收負擔相對公平合理。3.技術政策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技術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實施智能化征管,是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4.協調政策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需規范。(二) 稅種問題1.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開征新的稅種——比特稅比特稅是以互聯網傳輸的和有網絡用戶接收到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課稅依據征收的。不可否認比特稅可以準確的計算出互聯網的信息留量,但是比特水的征收存在嚴重的不合理性:電子數據流量并不一定能產生交易,數據流量的大小并不能與交易量成正比;這種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殊“待遇”有悖于平等原則,帶有明顯的歧視性稅收意味。對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區別對待計稅依據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不利于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商務方式的發展。2.結合我國現實的稅收征管情況現階段最佳稅種——增值稅針對現行稅制上針對商品銷售環節執行增值稅的現實征管情況,采取淡化課稅對象、實施全面的增值稅是簡便可行的方式。可以考慮采取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的辦法。3.長遠來看應實行不易逃稅的直接稅——所得稅就目前的趨勢來看,我國應逐步改變以流轉稅為逐稅種的稅制結構,實施以所得稅為主稅種的稅制結構。這種調整對解決電子商務的避稅行為有利,電子商務易避間接稅卻難以逃避直接稅。并且從最有課稅理論角度,所得稅在滿足經濟效率的同時產生的額外負擔最小,為公認的良稅。(三)改革措施1.修改完善現行稅制,補充有關應對電于商務的條款以現行稅制為基礎,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方面的問題適時進行調整。對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以及關稅等稅種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定,明確網上銷售商品與提供勞務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同時研究確定電子商務的網址和服務器視同為常設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活動所在地等問題。2.研制開發智能征稅軟件,形成網上自動征稅系統組織技術力量集中攻關,通過技術手段克服征管難題。征稅軟件要強制加裝在所有提供電子商務活動的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上,要求所有提供電子商務的網絡服務商必須在網上貿易活動中運行該智能征稅軟件。做到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簽署電子交易合同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實現交易。對于直接使用電子貨幣支付交易款項的,點擊納稅按鈕后則自動計算稅款并劃入指定的賬戶。3.加強與有關部門、組織或行業的協調配套運作要加強與財政、金融、外貿、工商、海關、公安等部門或行業的協調配合,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行規則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法律法規,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電子商務稅收的國際協調也很必要。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性組織或有關國家牽頭組織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討論,取得發言權,共同研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緩解新形勢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探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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