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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湖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卜良桃
第一部分工程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鳳凰縣“08.13”
大橋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鳳凰縣堤溪沱江大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傷、18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974.7萬元。堤溪沱江大橋全長328.45m,橋面寬13m,橋墩高33m,設3%縱坡,橋型為4孔65m跨徑等截面懸鏈線空腹式無鉸拱橋,且為連拱石橋。
2007年8月13日,堤溪沱江大橋施工現場7支施工隊、152名施工人員正在進行1~3號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橋面砌石、填平等作業。施工過程中,隨著拱上荷載的不斷增加,1號孔拱圈受力較大的多個斷面逐漸接近和達到極限強度,出現開裂、掉渣接著掉下石塊。最先達到完全破壞狀態的0號橋臺側2號腹拱下方的主拱斷面裂縫不斷張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斷面右側拱段(1號墩側)帶著2號橫墻向0號臺側傾倒,通過2號腹拱擠壓1號腹拱,因1號腹拱為三鉸拱,承受擠壓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壞下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整個大橋迅速向0號臺方向坍塌,坍塌過程持續了大約30s。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建設單位工程部長、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標段承包人等24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董事長、建設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總工程師等33名責任人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受到罰款、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工程監理證書等行政處罰;責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堤溪沱江大橋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滿足規范和設計要求,拱橋上部構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質量差,降低了拱圈砌體的整體性和強度,隨著拱上施工荷載的不斷增加,造成l號孔主拱圈靠近0號橋臺一側拱腳區段砌體強度達到破壞極限而崩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最終導致整座橋坍塌。
2.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嚴重違反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管理混亂。
(2)施工單位嚴重違反有關橋梁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控制不力,現場管理混亂。
(3)監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監理職責。
(4)承擔設計和勘察任務的設計院,工作不到位。
(5)有關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對該工程的質量監管嚴重失職、指導不力。
(6)州、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省有關部門對工
程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
工作監管不力,對下屬單位要求不嚴,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教訓
1.有法不依、監管不力。
2.忽視安全、質量工作,玩忽職守。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擅自變更施工方案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我們應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質量規程、規范和標準,認真落實建設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和質量教育培訓等基礎工作,加強隱患排查和日常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建立事故防范長效機制,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2.明確甲方主體責任。3.強化施工技術管理。4.重點強化監理職責。5.加強技術服務與支持。6.嚴格依法行政。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
溝槽坍塌事故—、事故簡介
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邊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
該排水工程造價約400萬元,溝槽深度約7m,上部寬7m,溝底寬1.45m。事發當日在澆筑溝槽混凝土墊層作業中,東側邊坡發生坍塌,將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業的其余7名施工人員立即下到溝槽底部,從南、東、北三個方向圍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機將塌落的大塊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機斗抵住東側溝壁,保護溝槽底部的救援人員。經過約半個小時的救援,被埋人員的雙腿已露出。此時,挖掘機司機發現溝槽東側邊坡又開始掉土,立即向溝底的人喊叫,溝底的人聽到后,立即向南撤離,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等4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董事長、施工帶班班長、監理單位法人等13名責任人分別受到罰款、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記過等行政處罰;施工、監理等單位受到相應經濟處罰。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溝槽開挖未按施工方案確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7,實際放坡僅為1:0.4),同時在邊坡臨邊堆土加大了邊坡荷載,且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導致溝槽邊坡土方坍塌。2.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以包代管,未按規定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人員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
(2)監理單位不具備承擔市政工程監理的資質違規承攬業務并安排不具備執業資格的監理人員從事監理活動。
(3)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并予以制止,對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第一次邊坡坍塌將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發生二次塌方導致死亡人數的增加。3.事故教訓
1.以包代管,終釀慘案。
2.深度超過5m的溝槽,施工前應組織專家論證,并嚴格按照方案放坡,執行溝槽邊1m內禁止堆土的規定。
3.臨測不力,救援不及時。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施工方案,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教訓與工作:
1.溝槽施工采取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證邊坡穩定的技術措施之一,必須根據土質和溝槽深度進行放坡。
2.按規定對土方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提高其應急搶險能力。
3.實行工程總包、分包,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應資質等級,從事施工、監理活動。
案例三:青海省西寧市“04.27”
邊坡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寧市銀鷹金融保安護衛有限公司基地邊坡支護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該工程擬建場地北側為東西走向的自然山體坡體高12~15m,長145m,自然邊坡坡度1:0.5~1:0.7。邊坡工程9m以上部分設計為土釘噴錨支護,9m以下部分為毛石擋土墻,總面積為2000m2。其中毛石擋土墻部分于2007年3月21日由施工單位分包給私人勞務隊(無法人資格和施工資質)進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勞務隊5名施工人員人工開挖北側山體邊坡東側5m×lm×1.2m毛石擋土墻基槽。下午16時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m處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東端作業的1人逃離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體掩埋。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項目經理、現場監理工程師等責任人分別受到撤職、吊銷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受到資質降級、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質條件復雜,經過調查,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河谷區與丘陵區交接處,北側為黃土覆蓋的丘陵區,南側為河谷地2級及3級基座階地。上部土層為黃土層及紅色泥巖夾變質砂礫,下部為黃土層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滲透,導致地基不穩。
(2)施工單位在沒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情況下,盲目施工,也沒有根據現場的地質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護措施,違反了自上而下分層修坡、分層施工工藝流程,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未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且在未辦理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安全監督、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開工建設。
(2)施工單位委派不具備項目經理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該工程的現場管理。項目部未編制擋土墻施工方案,沒有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在山體地質情況不明、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3)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對施工單位資料審查不嚴,對施工現場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監督不到位。三、事故教訓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明確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和設計等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參建各方認真履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責任是確保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
2.這起事故的發生,首先是施工單位沒有根據《條例》的要求任命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其次是施工單位沒有根據《條例》的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
3.監理單位沒有根據《條例》的要求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于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理單位沒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施工工藝流程,冒險施工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導致建筑安全事故發生的各環節之間是相互聯系的,這起事故的發生是各環節共同失效的結果。2.落實安全責任、實現本質安全。3.強化政府監管、規范市場規則。4.完善甲方責任、建立監管機制。5.依法施工生產、認真履行職責。6.明確安全職責,強化監督管理。案例四:北京市海淀區“03.28”
地鐵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7年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某地鐵車站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該車站為雙層暗挖(局部單層暗挖)單柱雙跨側式車站,全長29m,總面積10756.2m2,共設置四個出入口。車站采用暗挖施工,出入口分為暗挖段和明挖段兩部分,暗挖通道斷面結構形式為拱形直墻帶仰拱結構,明挖段通道斷面形式為箱形或U形結構。事發當日,施工人員發現東南出入口施工面塌落土方約1m3,開口導洞西側頂端上部錨噴的格柵混凝土開裂,裂縫在開口導洞的中間位置,寬1cm,長2m左右,立即向項目部報告。工區長到現場時發現裂縫寬度已達5cm左右,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等人趕到現場時,裂縫寬度已達l0cm,西側格柵已呈15°左右向下垂。項目部立即指揮施工人員對拱頂進行加固。9時左右,在搶險加固過程中,拱頂再次發生塌方,6名施工人員被埋。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法人、調度主任、項目經理等4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經理現場監理工程師等9名責任人分別受到吊銷執業資格、罰款等行政處罰;施工單位受到資質降級,同時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停止在北京市建筑市場進行招投標資格3個月的行政處罰。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1)坍塌處地質及水文條件極差;
(2)坍塌處集隧道爬坡、斷面變化及轉向、覆土層淺、環境和地質條件復雜等多種不利因素,且該暗挖結構本身處于復雜的空間受力狀態;
(3)施工單位在已發現拱頂裂縫寬度由最初的lcm發展為l0cm,并有少量土方坍塌的情況下,沒有制定并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組織施工人員實施搶險救援。2.間接原因
(1)該標段地質勘探按照探孔間距不大于50m的規范要求,以40m為間距設置探孔。
(2)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存在漏洞。三、事故教訓
1.面對任何險情的出現,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應急搶險救援;
2.加強對勞務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規范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合同;3.提高勘測水平。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缺少應急救援預案、缺乏應急救援措施和有效組織而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教訓與工作:
1.科學組織施工、強化應急管理。
2.健全完善施工預警機制。
3.切實加強總包管理職責。
4.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安全責任。
5.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案例五:湖南省永州市“09.21”
樓房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9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某縣糧食局酒店正在拆改施工的兩層樓房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92萬元。該酒店位于縣糧食局院內,建于1998年5月,為兩層磚混結構,房屋長15.24m,寬7.74m,每層均為3間,建筑面積約230m2,所有墻體均為240mm磚墻,二層樓面及屋頂為預制空心板。該房屋未經有資質的單位設計,也沒有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報監等相關手續。
9月21日下午,勞務隊隊長在現場指揮4名施工人員在2樓干活,2名施工人員在1層干活。17時左右,1名施工人員在隊長的安排下修鑿磚柱(剩余墻體)時,突然發生坍塌導致屋舊梁和整個屋面板全部倒塌,施工人員被埋壓。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該縣糧食局局長、紀委書記、施工承包人等5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糧食局副局長、辦公室主任、房產局局長等4名責任人受到記過、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責成縣糧食局、房產局向縣政府作書面檢查。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1)在鑿除磚柱和墻體的過程中,由于受敲打導致磚柱內部結構受損,降低了其整體性、穩定性和承載力;
(2)該裝修工程未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雇請無上崗證的人員從事作業。
2.間接原因
(1)酒店實際經營管理負責人,在酒店裝修工程中,未進行施工設計,未履行報批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將酒店拆建、裝修工程包給無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在拆改時發現房屋屋頂出現裂縫,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后,未加以制止,也沒有請技術鑒定部門鑒定評審。對裝修拆改過程中施工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行為及承包人、勞務隊長的違章指揮行為熟視無睹、未加制止。
(2)縣糧食局對酒店管理不到位。
(3)該縣房產局對糧食酒店裝修拆改工程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存在失職行為。三、事故教訓
1.非法發包,最終釀成事故。
2.該縣糧食局領導班子成員安全意識淡薄,對酒店管理不力。
3.該縣房產局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工程監管不力。
4.拆改裝修工程承包人,其本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和承包工程相應資格,違法承包。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非法發包、違法施工、冒險作業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2.重點強化總包安全職責。
3.切實加強裝修工程技術管理。
4.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案例六:黑龍江省大慶市“08.06”
圍墻倒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8月6日,黑龍江省大慶市福瑞家苑商住樓工程發生一起圍墻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3.5萬元。該商住樓為18層框架結構,總建筑面積2.47萬m2。于2006年3月15日開工建設。事發當日2時左右,施工人員在清理現場圍墻外側的碎石時,圍墻突然倒塌,將3名施工人員砸在下面。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總經理、副經理、項目工長等10人分別受到有政記過處分、吊銷崗位資格證書、罰款等處理。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在施工的過程中,臨時圍墻被當作支擋碎石的擋土墻使用。同時圍墻無墻垛,使圍墻缺乏必要的穩定性。2.間接原因
(1)在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和技術人員安全意識薄弱,缺乏責任心且專業素質欠缺,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存在僥幸心理。
(2)工程項目部拒不執行公司和有關部門提出的圍墻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圍墻已傾斜的情況下,強令施工人員清理圍墻外的碎石。
(3)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在圍墻已傾斜的情況下,沒有監督工程項目部整改。
(4)建設主管部門對該工程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尤其是圍墻外長期堆放碎石等明顯隱患,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教訓
1.包括施工單位在內的建設各方應加強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盡管臨時設施對于整個工程的價值和用處都相對較小,施工結束之后一般也會進行拆除。但是在施工過程中,臨時設施的施工也要遵循嚴格的安全要求,保證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草草了事。
2.政府有關責任部門應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職責。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違反建設工程臨時設施施工基本常識,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隱患整改指令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切實強化施工秩序,有效保障生產安全。
2.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是施工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3.高度重視臨時構筑物的安全性。
案例七:山東省文登市“06.06”
景觀橋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6月6日,山東省文登市水上公園15孔人行景觀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整體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200余萬元。該橋設計全長171.4m,寬16m,為15孔不等跨空腹石拱橋,該橋架于28根樁支撐的14根蓋梁上。于2005年3月開始橡皮壩基礎施工,2006年3月開始拱橋主拱圈施工,砌筑順序山橋南北兩端同時向橋中心推進。
5月8日開始搭設拱橋第6孔拱囤拱架、模板。5月24日完成了第6孔拱圈砌筑。6月6日上午7時,施工單位木工班長帶領8名施工人員,進入第6孔拱圈施工現場進行拱架模板拆除作業,其中6人分成兩組,分別在拱架兩側同時進行架體拆除,另兩名施工人員在下部予以配合。上午9時左右,第6孔拱圈頂部出現落沙,隨即發生整體坍塌。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經理、施工隊長、木工班長3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副經理、質檢科科長、監理單位經理等15名責任人分別受到罰款、解除勞動合同、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施工、監理等有關責任單位受到相應經濟處罰。二、原因分析
施工過程中沒有對拱橋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拱圈澆筑完成后在凝結硬化期遭遇暴雨引起拱架地基變形拱圈局部應力發生變化,導致拱架支撐強度不足,造成拱架支撐鋼管大面積彎曲變形。(直接原因)(間接原因)
(1)施工單位無市政橋梁施工資質,違法承包市政橋梁施工工程,并將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施工。
(2)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3)施工組織設計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標準、規范要求,且未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拱架施工方案未進行強度、穩定性計算。
(4)監理單位只具有乙級房屋建筑監理資質,不具有市政橋梁工程監理資質,在這起事故中屬無資質監理。
(5)監理單位未認真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未對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并監督整改。三、事故教訓這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施工單位不具備市政橋梁施工資質,監理單位不具備市政橋梁監理資質,安全管理混亂,施工人員缺乏安全生產知識而導致的。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建筑法》、違背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規范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遵紀守法是建設工程各方的首要任務。2.施工技術措施是安全生產的基本保證。3.標準、規范必須作為施工生產的準繩。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區“02.21”
臨建房屋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區某倉儲用房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活動房在拆除過程中,發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傷。該活動房南北長24m,東西寬5m,高9m,是一座3層的輕鋼結構外掛水泥石板活動房。當日,該工程總承包單位安排的施工人員已將3層屋面板及2、3層墻板拆除,僅剩1層墻板及l、2層頂板未拆。午飯后,32名施工人員繼續進行拆除作業,13時左右,該房屋在拆除過程中突然發生坍塌。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項目經理、土建工長、勞務隊負責人等4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包單位主要負責人、現場總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等6名責任人受到記過、警告、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總包、分包、監理單位分別受到降低施工資質等級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停止投標資格90天、停止投標資格60天等行政處罰。1.直接原因
(1)臨建用房拆卸作業前未制定專項方案。
(2)施工人員在拆卸臨建用房過程中,未遵循規程所要求的先安裝件后拆卸、后安裝件先拆卸的原則,且在未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對房屋鋼架采取加設剪刀撐臨時固定措施的情況下,3層房屋同時進行拆卸,導致房屋水平失穩,最終釀成事故。2.間接原因
(1)總承包單位在中標后,將該工程的項目經理換為只有項目經理培訓證、未取得項目經理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而使該項目主要領導在不具備資格的情況下,組織管理項目工作。
(2)現場管理混亂,安全管理不到位。
(3)現場監理人員未履行監理職責。
三、事故教訓1.總承包單位負責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委派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2.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不具備項目經理資格的情況下組織工程施工,從技術措施到現場作業疏于管理;3.勞務分包單位的勞務隊負責人,在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指揮施工人員進行臨建用房拆卸作業。4.監理單位現場總監,在臨建用房拆卸施工過程中,沒有履行監理職責。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施工技術規范、施工管理混亂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教訓與工作——1.強化落實安全技術規范。2.切實加強安全技術管理。3.進一步明確總、分包管理責任。4.依法配備安全管理人員。5.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執行過程的管理。
案例九:云南省景谷縣“02.21”
房屋倒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2月21日,云南省景谷縣半坡鄉中心小學在拆除教室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該小學拆除的教室為1幢磚木結構平房,共5間,建筑面積232m2,屬于景谷縣中心小學排危項目。2月5日縣教育局向縣建設局提出了拆除申請,并于2月20日收到回復,要求必須委托具有3級以上(含3級)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拆除,并報建設局驗備案。半坡鄉中心小學以1400元的價格,通過口頭協議(無書面協議)承包給半坡鄉某村村民小組8名農民進行拆除。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現場施工人員違章操作,采用拆“神仙”墻的方式進行拆除作業,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施工,造成墻體突然倒塌。拆除現場沒有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指揮,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施工。2.間接原因
(1)拆除工程的承包方屬于私人勞務隊,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專業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產意識也相對較差。
(2)該中心小學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安全管理缺位,安全責任不落實,未能及時制止違章施工作業行為。
(3)鄉人民政府和縣教育局未認真進行督促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安全檢查督促不到位。
(4)縣建設主管部門沒有對該拆除工程進行監管,沒有及時制止違法施工行為,安全監管不到位。
(5)該中心小學和縣教育局未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報批程序,違反了建筑房屋拆除許可的有關規定。三、事故教訓
1.發包單位安全生產法制意識淡薄,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埋下了重大事故隱患。上級主管單位對其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
2.該拆除工程由不具備資質的私人勞務隊進行施工,其不具備安全管理能力。
這是一起典型的違法發包建筑拆除工程、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案例。——1.安全技術規范是施工安全生產的基本保證。
2.建筑市場規則是施工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
3.安全培訓教育是施工安全生產的必要手段。
專家點評案例十:重慶市南岸區“01.17”
邊坡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1月17日,重慶市南岸區某商住樓工程在進行邊坡治理的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邊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6.2萬元。該工程為商住小區,項目用地22286m2,總建筑面積92359m2,現場3、4號樓地下車庫邊坡東西長約80m,南北長約45m,高約5~7m,邊坡切面近90°。當天共有5名施工人員進行錨桿鉆孔作業。15時左右,當施工人員將兩臺鉆機分別送上腳手架的第l層和第3層(高約7m),做接水管和電纜線等開鉆前準備工作時,在搭設腳手架的地方,有長約11m,高約4~6m,重約200多噸的巖體突然斷裂坍塌,瞬間將部分腳手架掩埋。腳手架下4人中有3人被埋,1人被腳手架鋼管緊緊壓住。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項目經理、土方分包負責人、監理單位現場代表等7名責任人分別受到撤銷職務、記過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經濟處罰;總包、監理、專業分包單位分別受到相應經濟處罰。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該工程邊坡上部為0.5m左右的雜填土,下部為泥巖和砂巖,頂部未采取封閉措施,導致雨水滲入,軟化了結構面,使結構川抗剪強度降低。且基坑邊坡采用直立開挖的方法,致使巖體處于臨空狀態,且未及時采取支護措施,導致邊坡巖體發生突然脆性破壞而斷裂坍塌。
2.間接原因
(1)總包和邊坡專業分包單位對該巖體所存在的危險性估計不足。邊坡治理專業分包單位未按邊坡治理措施方案嚴格實施,未制訂錨桿鉆孔作業方案,未嚴格執行房屋建筑分包有關規定。
(2)監理單位對該項目的監理不到位,項目監理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三、事故教訓
1.邊坡專業分包單位雖然與總包單位簽定了《錨桿工程分包協議》,但對整個施工過程未履行其管理責任,沒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2.總包單位雖然編制了《邊坡處理措施方案》,但對邊坡因地質情況可能產生的危害估計不足,安全措施不力,且未能嚴格貫徹落實。
3.臨理單位雖然對總包單位的邊坡處理措施方案提出了意見。但當總包單位未提供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提出新的處理方案時,監理單位未能堅持自己的意見,也未對施工現場的違規冒險作業予以制止,且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使得項目失去了有效的監理。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安全生產管理缺失和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教訓與工作:
1.樹立法律意識。
2.依法組織生產活動。
3.加強技術防范。
4.強化監管效能。案例十一:湖北省襄樊市“01.16”
溝槽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1月16日,湖北省襄樊市某下水道工施工現場發生一起溝槽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6.46萬元。事發當日,該工程施工人員正在進行下水道溝槽挖土施工時(溝底深度4~4.5m),溝壁突然坍塌,1人被埋。正在附近作業的13名施工人員馬上圍到事發地點扒土搶救被埋者。數分鐘后溝壁發生二次坍塌,將參與搶救的6人掩埋。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現場監理員、項目委托負責人等3人時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負責人、建設、監理單位法人等8名責任人分別受到吊銷執業資格、暫停執業資格1年、罰款等行政處罰或留黨察看、記過等黨紀、政紀處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政府有關責任部門分別受到罰款、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施工單位在溝槽開挖施工過程中,未按施工規范和設計要求設置邊坡,經對事故現場勘查,施工坡度比例僅為1:0.12,遠未達到原設計l:1的要求;施工堆土未按規范要求堆放,堆土平均高度達3m左右,且堆土距槽邊沒有留出安全距離,導致槽壁上部荷載過大,進一步造成溝槽壁土方失穩,引發坍塌。三、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在尚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開始工程建設。
(2)建設單位和招標辦對招標條件審查把關不嚴。
(3)施工單位違規施工,救援不力,對施工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缺失。
(4)監理單位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三、事故分析
1.該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于下水道管底深度由1.7~2m修改為4~4.5m,這一重大變更缺乏安全敏感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
2.施工單位沒有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3.監理單位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對于該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諸多隱患。
4.由于建設單位和招標辦對投標人資格審查不嚴,導致不具備投標資格的施工單位中標。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施工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監督檢查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教訓與工作——
1.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基建程序。
2.施工單位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人員的上崗資格培訓工作。
4.高度重視事故預警防范措施。
5.依法行政,有效監督保障安全。
案例十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01.04”
基坑坍塌事故一、事故簡介
2006年1月4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勘察設計院經濟適用住房工程發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61.7萬元。該工程建筑面積30000m2,2005年12月31日,該工程在建設單位未獲得施工許可證,未確定工程監理單位,未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等情況下開工。
事發當日18時左右,施工單位項目部在組織施工人員挖掘基坑時,靠近周邊小區鍋爐房一側的雜填土發生滑落,為保證毗鄰建筑物鍋爐房和煙囪安全,21時,施工單位開始埋設帷幕樁進行防護。23時,2名施工人員在基坑內進行帷幕樁作業時,突然發生土方坍塌,將其中1人埋入坍塌土方中,坑上人員立即下坑搶救,搶救過程中發生二次土方坍塌,導致人員傷亡。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施工單位未按施工程序埋設帷幕樁,帷幕抗彎強度及剛度均未達到《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的要求;在進行帷幕樁作業時,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毗鄰建筑物(鍋爐房)一側雜填土密度低于其他部位,在開挖土方和埋設帷幕樁時對雜填土層產生了擾動,進一步降低了基坑土壁的強度,導致坍塌事故發生;施工單位在搶險救援過程中措施不力,致使事故災害進一步擴大。2.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2)施工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職責,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三、事故教訓
1.建設單位作為一個省級的勘察設計院,一是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毗鄰建筑物保護、深基坑支護等安全防護設計方案;二是設計的帷幕樁抗彎強度及剛度均未達到《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的要求;三是未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家對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四是未能認真審查基坑工程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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