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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第八講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男女兩性因結婚而產生的夫妻關系以婚姻、血緣、收養等為基礎的各親屬之間的關系一系列調整調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

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二、結婚制度:1、結婚的概念:結婚就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結婚行為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結婚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在結婚問題上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的婚齡

法律規定男女結婚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2、結婚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的婚齡

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當事人只有在未婚、離婚、喪偶的情況下才能結婚。2、結婚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的婚齡

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結婚的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關系圖旁系血親關系圖2、結婚的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的婚齡

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結婚的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患者不宜結婚。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若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嚴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二、結婚制度:1、結婚的概念:結婚就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結婚行為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3、結婚的法定程序: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也是婚姻成立的唯一程序。結婚登記機關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程序申請審查登記4、婚約和事實婚姻:

婚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約定。我國《婚姻法》沒有婚約問題的規定,因而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事實婚姻:沒有配偶的男女沒有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

5、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消的婚姻:當事人雖然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但由于是受到脅迫,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三、家庭關系:家庭關系是以婚姻、血緣、收養等為基礎的各親屬之間的關系。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孫子女之間的關系兄弟姐妹關系1、夫妻關系: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夫妻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都有教育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間的財產關系:1、夫妻關系: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或雙方勞動所獲得的工資、獎金;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家庭共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其他的合法收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采取書面約定的方式來約定,或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

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雙方在物質上互相扶助,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丈夫或妻子對依法繼承的遺產享有所有權。

在下列情況下,夫妻生存一方享有遺產繼承權:(1)、已經取得結婚證但尚未同居時一方死亡;(2)、已經提出離婚訴訟但未獲得有效離婚裁判時一方死亡。

但在下列情況下不享有繼承權:(1)、只有婚約的男女雙方;(2)、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2、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包括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承擔必要的費用,關心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進步,承擔教育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是無條件的,不能因為離婚或自己生活困難而免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當未成年人對集體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壞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父母對成年子女的責任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成年子女因殘疾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時,才有責任。

2、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定的,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而且內容也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經濟上的奉養、生活上的照顧、思想上的關心、感情上的尊敬等,使父母能愉快地度過幸福的晚年。2、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相互之間有繼承遺產的權利。2、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抑制血親親生父母與婚生子女親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與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如撫養教育、管教保護、贍養扶助和遺產繼承等,都同樣適用于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相同。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形成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后,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解除。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有關規定相同。3、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的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撫養繼承權贍養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父母已死亡或無力撫養)(成年、有負擔能力)兄弟姐妹間的關系:哥哥姐姐(有撫養能力)(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來源)扶養繼承權照顧和幫助繼承權弟弟妹妹(未成年、父母已死亡或無力撫養)(有負擔能力)(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贍養能力)四、離婚制度:1、離婚的概念:離婚就是夫妻依照法定的程序,協議或由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2、離婚程序登記程序訴訟程序訴訟外的調解

訴訟調解

法院判決

調解為判決前置的必經程序

訴訟外的調解并不是法律的必經程序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決的法定條件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后,在上訴期間,當事人不得再婚,上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或者是二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的特殊規定:

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訴權的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特定條件下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4、離婚后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當事人的后果:配偶間的權利和義務都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離婚后在財產關系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來判決。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僅僅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婚前的財產原則上歸本人所有。4、離婚后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當事人的后果:配偶間的權利和義務都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離婚后在財產關系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時,有共同債務的,一般先清償共同債務,再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共同債務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雙方協商分擔債務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擔債務的方式及數額。4、離婚后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當事人的后果:配偶間的權利和義務都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離婚后在財產關系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來說,一方年輕又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困難,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如果一方年老病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必要時應給予長期的經濟幫助。4、離婚后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當事人的后果:配偶間的權利和義務都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離婚后在財產關系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補償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誠,相互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如果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還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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