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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習解讀中國銀保監會制定《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主講人:XXX時間:20XX.XX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前言為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管理,規范監管統計行為,提升監管統計質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錄《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一《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二《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三《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一《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二《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1、《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辦法》包括總則、監管統計管理機構、監管統計調查管理、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監管統計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三條,重點就以下內容予以規范:一是明確歸口管理要求。《辦法》明確監管統計工作歸口管理要求,對監管統計管理機構歸口管理部門職責作出界定,對銀行保險機構歸口管理部門職責予以明確,同時列明各相關主體職責邊界。二是明確數據質量責任。為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重視數據質量,《辦法》明確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三是強調數據安全保護。根據2021年9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相關規定,《辦法》在職責范圍、統計資料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中增加了涉及數據安全保護的監管內容,明確提出監管統計工作有關保密要求。《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四是對接數據治理要求。充分吸收近年來中國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數據治理的監管要求,《辦法》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將本單位監管統計工作納入數據治理范疇。五是重視數據價值實現。為引導銀行保險機構不斷提高數據分析能力,充分挖掘發揮監管統計資料價值,《辦法》明確提出監管統計數據分析應用相關要求,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充分運用數據分析手段,開展數據分析和挖掘應用,充分發揮監管統計資料價值。《辦法》的發布和實施,統一了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為解決當前監管統計工作實際問題提供制度支撐,進一步夯實統計工作基礎,對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2、與銀行保險監管統計領域現行管理辦法和規制相比,《辦法》有何特點?《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吸收國內外監管統計領域先進理念和良好做法,并嚴格對照各上位法,確保《辦法》在概念界定、內容框架、職責要求等方面與有關要求保持銜接一致。與《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相比,《辦法》具有五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明確歸口管理要求。《辦法》首次提出并明確監管統計工作歸口管理要求,對監管統計管理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歸口管理部門職責予以明確和界定。二是突出數據質量管理要求。《辦法》明確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各相關部門承擔數據質量責任。三是強調數據安全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相關規定,《辦法》在保障監管統計數據安全方面保持與上位法同步銜接。四是對接數據治理要求。《辦法》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將本單位監管統計工作納入數據治理。五是重視數據價值實現。《辦法》明確提出監管統計數據分析應用相關要求,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充分運用數據分析手段,開展數據分析和挖掘應用,充分發揮監管統計資料價值。《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3、《辦法》對于提高銀行保險機構統計數據質量提出哪些具體要求?近年來,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監管數據質量,持續開展數據質量專項治理工作。為強化銀行保險機構數據質量意識,《辦法》從四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一是明確數據質量責任。通過第18條、19條、22條分別明確數據質量最終責任、歸口管理部門和各相關部門數據質量責任。二是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通過第16條、17條、21條、22條在數據填報審核機制、數據治理機制、數據質量管控機制建設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強調源頭數據質量管理。通過第19條、22條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明確源頭數據質量責任和源頭數據質量管理。四是數據質量問題處罰措施。第26條明確數據質量及其管理是監督檢查重要內容。第28條、29條明確未按規定提供監管統計資料,以及編造或提供虛假監管統計資料的,監管機構可以依法予以處罰。《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4、《辦法》對于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做了哪些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作為《辦法》的上位法之一,明確數據安全在監管統計工作中的重要定位。二是確定安全相關工作職責。銀保監會歸口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工作,相關部門配合歸口管理部門落實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工作;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明確并授權歸口管理部門落實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等相關工作職責。三是明確工作要求。第24條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流程管理,保證監管統計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監管統計資料涉及出境的,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相關規定。四是納入監督檢查范圍。第26條將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要點之一。《管理辦法》的權威解答5、《辦法》實施后將給監管統計工作帶來哪些變化?《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行業意見,應有利于推動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規范監管統計行為,提升監管統計數據質量,強化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促進監管統計工作持續高質量發展。《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三《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管統計,是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的以銀行保險機構為對象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信息服務、統計管理和統計監督檢查等活動,以及銀行保險機構為落實相關監管要求開展的各類統計活動。本辦法所稱監管統計資料,是指依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統計要求采集的,反映銀行保險機構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的數據、報表、報告等。第四條監管統計工作遵循統一規范、準確及時、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原則。第五條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監管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銀行保險機構應不斷提高監管統計信息化水平,充分合理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滿足監管統計工作需要。第七條監管統計工作及資料管理應嚴格遵循保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和標準規范。相關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依規嚴格予以保密,保障監管統計數據安全。第二章監管統計管理機構第八條銀保監會統計部門對監管統計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制定監管統計管理制度、監管統計業務制度、監管數據標準和數據安全制度等有關工作制度;(二)組織開展監管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三)收集、編制和管理監管統計數據;(四)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公布監管統計資料;《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五)組織開展監管統計監督檢查和業務培訓;(六)推動監管統計信息系統建設;(七)組織開展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工作;(八)為滿足監管統計需要開展的其他工作。第九條銀保監會相關部門配合統計部門做好監管統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參與制定監管統計管理制度、監管統計業務制度和監管數據標準;(二)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執行監管統計制度、加強監管統計管理和提高監管統計質量;(三)依據監管責任劃分和有關規定,審核所轄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數據;(四)落實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工作;(五)為滿足監管統計需要開展的其他工作。《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十三條派出機構開展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臨時統計調查,相關統計報表和統計要求等情況應報上一級統計部門備案。第十四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建立健全監管統計資料管理機制和流程,規范資料的審核、整理、保存、查詢、使用、共享和信息服務等事項,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強化監管統計資料安全管理。第十五條銀保監會建立統計信息公布機制,依法依規定期向公眾公布銀行保險監管統計資料。派出機構根據銀保監會規定和授權,建立轄內統計信息公布機制。第四章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第十六條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完善監管統計數據填報審核工作機制和流程,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銀行保險機構應保證同一指標在監管報送與對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解釋說明。第十七條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將監管統計數據納入數據治理,建立滿足監管統計工作需要的組織架構、工作機制和流程,明確職權和責任,實施問責和激勵,評估監管統計管理的有效性和執行情況,推動監管統計工作有效開展和數據質量持續提升,并加強對分支機構監管統計數據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及其縣級及以上分支機構應分別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為監管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部署本機構監管統計工作,保障崗位、人員、薪酬、科技支持等資源配置。第十九條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明確并授權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機構監管統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落實監管統計法規、監管統計標準及有關工作要求;《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二)組織制定滿足監管統計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統計業務制度;(三)組織收集、編制、報送和管理監管統計數據;(四)組織開展對內部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監管統計管理、考評、檢查和培訓工作,對不按規定提供或提供虛假監管統計數據的進行責任認定追溯;(五)推動建設滿足監管統計報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統;(六)落實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相關工作;(七)為滿足監管統計需要開展的其他工作。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各相關部門應承擔與監管統計報送有關的業務規則確認、數據填報和審核、源頭數據質量治理等工作職責。銀行保險機構省級、地市級分支機構應明確統計工作部門,地市級以下分支機構應至少指定統計工作團隊,負責組織開展本級機構的監管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十條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歸口管理部門及其省級分支機構統計工作部門應設置監管統計專職崗位。地市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可視實際情況設置監管統計專職或兼職崗位。相關崗位均應設立A、B角,人員數量、專業能力和激勵機制應滿足監管統計工作需要。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或其縣級及以上分支機構應在指定或者變更監管統計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或統計工作部門、團隊)負責人后1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第二十一條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制定并更新滿足監管要求的監管統計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制度,在制度制定或發生重大修訂后1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管理制度應包括組織領導、部門職責、崗位人員、信息系統保障、數據編制報送、數據質量管控、檢查評估、考核評價、問責與激勵、資料管理、數據安全保護等方面。業務制度應全面覆蓋常規監管統計數據要求,對統計內容、口徑、方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統一規定。《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二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包括數據源管理、統計口徑管理、日常監控、監督檢查、問題整改、考核評價在內的監管統計數據質量全流程管理機制,明確各部門數據質量責任。第二十三條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滿足監管統計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統,提高數字化水平。銀行保險機構內部業務及管理基礎系統等各類信息系統應覆蓋監管統計所需各項業務和管理數據。第二十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監管統計資料的存儲管理,建立全面、嚴密的管理流程和歸檔機制,保證監管統計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銀行保險機構向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提供境內采集、存儲的監管統計資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充分運用數據分析手段,對本機構監管統計指標變化情況開展統計分析和數據挖掘應用,充分發揮監管統計資料價值。《管理辦法》的全文學習第五章監管統計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監管統計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執行;(二)統計相關組織架構及其管理;(三)相關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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