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三章自然人
教學目的和要求:
1、掌握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概念及基本內容;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條件、法律后果。
2、能夠運用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等原理分析相關民事案例。
3、了解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特殊法律地位。1、年僅九歲的宋嬌搞成了一項發明,各種榮譽也接踵而至,其發明專利權、榮譽權由誰享有?是宋嬌?還是她的父母?
2、重慶李某以其三歲的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請問,其兒子能否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買受人)?
點評:能否作為合同當事人,是權利能力的問題,不是行為能力問題。即使是剛出生的嬰兒,其權利能力與成年人也是一樣的。因此三歲的人也能作為合同的主體。李某三歲的兒子有權利能力但是沒有行為能力,因此要由其父親李某代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李某以其三歲兒子的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能力的實現須現實地依賴于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的權利能力的實現,是依賴他人(代理人)的行為能力。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
一、概念P35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而不是實際的權利。
2.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既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民事主體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具有法定性。
4.民事權利能力具有與民事主體人身的不可分離性,不能轉讓或者放棄。
民事權利是一種依法可以獲得的實際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根據自己的意志確定權利的具體內容和實現方法,并且可以轉讓,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
二、開始
P35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是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還有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比如結婚(男22,女20歲),收養(夫妻雙方都要35歲以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要40歲以上),還有勞動(16歲)。1998年律師資格考試卷二第5題
張家為孫子張某過生日,卻為確定生日期犯愁。張某的母親記得兒子是8月28日晚出生,醫院的接生記錄簿上記載的是8月29日,出生證上記載的是8月30日。而戶口簿上記載的是9月1日。依照有關法律,張某的出生時間應以哪一日期為準?
A.8月28日B.8月29日
C.8月30日D.9月01日
如何理解“出生時間”
《民通意見》第1條:自然人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定。P36
出生時間:戶籍證明→醫院出生證明→其他證明
【案情】甲、乙婚后生有一子丙。1999年10月,丙與同廠女工丁結婚。2000年6月,正當丁懷孕即將分娩之時,丙不幸遇車禍身亡。丙死后,留下彩色電視機1臺,臺式電腦1臺,組合音響1臺及存款2萬元。處理完丙的喪事,分割丙的遺產時,甲乙與丁發生了異議。丁提出:丙所遺留的財產系夫妻共有財產,其中的一半份額應當歸自己所有,不能作為遺產由甲乙繼承。另外,自己馬上就要分娩,孩子出世以后,撫養、教育都要花錢,要求給未出生的嬰兒留一份財產。甲乙則主張丙結婚時為丙丁辦婚禮花費了許多錢,我們有權繼承丙留下的全部遺產的一半,至于給未出生的嬰兒預留份額問題,甲乙以嬰兒尚未出生,不知死活為由,堅決不同意。丁只好向法院起訴。
《繼承法》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P36
胎兒的應留份額:(1)胎兒為活體,則應留的遺產屬于胎兒,由其母親監護保管。(2)胎兒為死體,則原預留的遺產份額失去意義,應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3)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但隨即死去,則該原預留的遺產份額已經轉化為嬰兒之財產,依法定繼承制度被繼承人為嬰兒,繼承人為其母親。三、終止P36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死亡的法律后果:財產繼承的發生;婚姻關系的解除。
誰先死誰后死:夫妻二人在家被害,二人分別有各自的父母,有一個小孩。共有財產100萬。起初認定二人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分別有遺產50萬,夫的50萬由夫的父母,小孩3人平分。妻的50萬由妻的父母和小孩3人平分。后經調查,妻在家先死,男跑出去求救時死亡。所以遺產的劃分就有了變化。妻的50萬先由夫、妻的父母、孩子4人平分,夫的遺產是50萬加上繼承的12.5萬,由夫的父母,孩子3人平分。
甲遇車禍身亡,其在出事前曾向朋友借過錢,有借條,一直未還。
出事后,其女繼承了他的財產。
請問這債務是不是也應該由其女繼承?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P37
【案情簡介】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將其父尸體送到安陽市殯儀館,辦完手續后,商定于1993年12月20日舉行遺體告別儀式后火化。但被告安陽市殯儀館因工作失誤,提前將李父尸體火化。為怕原告知道,用另一具尸體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殯儀館舉行遺體告別儀式,有270余人參加。儀式進行過程中,有人發現玻璃棺內的遺體不是原告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認后,亦確認系他人。頓時悼念大廳一片混亂。原告及其親屬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在《安陽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確認其父骨灰、退還工作人員所收小費。
關于本案的觀點有:觀點一:本案的法律關系是人身權法律關系。侵害的是死者的姓名權。觀點二:本案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即原被告之間存在承攬合同,被告錯焚尸體是違約行為。觀點三: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譽權。
河南省安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安陽市殯儀館由于工作失誤,將原告李某之父尸體提前火化,致使原告等人向一個素不相識的人悼念,造成精神上的創傷和經濟上的損失。殯儀館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原告損失、歸還死者骨灰、向死者家屬賠禮道歉。
范應蓮訴敬永祥侵害海燈名譽權案
1989年1月,海燈法師病逝。同年的7月、8月,敬永祥分別在海南《金島》雜志和北京《報告文學》上發表《海燈法師神話的破滅》《海燈現象——八十年代的一場造神運動》兩篇文章。公開稱“海燈的許多經歷都由他說了算”,“海燈后來把年齡越說越大,海燈的年齡和他的身世一樣,成了巴蜀之謎,海燈的武功不是靠他本人確有的功夫,而是靠記者宣傳和領導支持”,“海燈的二指禪是假的,一些忠實的信徒紛紛寄贈供奉,使海燈全家成了先富起來的人等等”。
文章還稱“海燈是一個長期隱瞞政治歷史、處處弄虛作假的出家人和民間武師。海燈和范應蓮自吹自擂,弄虛作假”。海燈法師的養子及弟子范應蓮認為敬永祥的文章及言論的基本內容失實。貶低了海燈及自己的人格。遂于同年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敬永祥侵害海燈及本人的名譽權。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敬永祥敗訴。敬永祥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作出終審裁決:
一、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第一項、第四項即敬永祥立即停止對海燈法師及弟子范應蓮名譽的侵害駁回敬永祥反訴的請求。
二、敬永祥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的非專業性報紙上為海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為范應蓮消除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復函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1990)9號函請示的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經研究答復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批復精神,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海燈死亡后,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作為海燈的養子,范應蓮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告敬永祥撰寫的《對海燈法師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內容不是指向海燈法師武館。因此,不應追加該館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
四、被告敬永祥撰寫《對海燈法師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華通訊社《內參選編》,不是履行職務,范應蓮未起訴新華通訊社。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和本案的具體情況,不宜追加新華通訊社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以上意見供參考。案例:本案獎金歸誰所有?李的購買行為是否有效?其母親能否要求退貨?李某15歲,某中學高一學生。一天放學回家的路上,在某商場購買了一支價值20元的鋼筆,此時該商場正在進行有獎銷售,獎券為20元一張最高獎金額為5000元。李領到一張獎券。幾天后,結果公布,李的獎券中了最高獎。他和母親高興的去商場兌了獎。回來后,母親把5000元放在家中的柜中。李提出用這筆錢買一臺游戲機,母親說等其父親出差回來再買。李趁母親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到商場買了一臺游戲機抱回家。母親見狀拉著兒子來到商場要求退貨:兒子買游戲機沒有征得父母同意,而且是“偷”父母的錢買的。售貨員:只有游戲機質量不合格才退貨,現機子沒有質量問題,無法退貨。2009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14題
小劉從小就顯示出很高的文學天賦,九歲時寫了小說《隱形翅膀》,并將該小說的網絡傳播權轉讓給某網站。小劉的父母反對該轉讓行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小劉父母享有該小說的著作權,因為小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小劉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權,因為該小說未發表
C.小劉對該小說享有著作權,但網絡傳播權轉讓合同無效
D.小劉對該小說享有著作權,網絡傳播權轉讓合同有效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概念P37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P391、無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二款、第13條第一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張某丟失一條貴賓犬,在報紙上發表啟事說:“送還者給酬金1萬元。”李某(9歲)送還貴賓犬。請問李某是否有權利獲得1萬元?
《民法通則解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p>
無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可分三種情況:(1)無民事能力人純獲利益的行為并不因其為行為能力而無效。(2)無民事能力人處分零花錢的行為一般亦有效。(3)除以上兩個行為外,其余皆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一款、第13條第二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們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進行。1999年律師資格考試卷二第11題
楊某15周歲,智力超常,大學三年級學生。楊某因有某項發明,而與劉某達成轉讓該發明的協議。問:該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
A.該轉讓協議有效
B.該轉讓協議效力未定
C.該轉讓協議無效
D.該轉讓協議可撤銷2010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2題
甲十七歲,以個人積蓄1000元在慈善拍賣會拍得明星乙表演用過的道具,市價約100元。事后,甲覺得道具價值與其價格很不相稱,頗為后悔。關于這一買賣,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買賣顯失公平,甲有權要求撤銷
B.買賣存在重大誤解,甲有權要求撤銷
C.買賣無效,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D.買賣有效限制行為能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可分四種情況:(1)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2)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行為有效;(3)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4)超出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為無效行為。
《民法通則》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無業青年李某(17歲)用自己繼承的錢,買了一臺電腦(3萬元)。其監護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出賣人電腦公司主張買賣合同有效。電腦公司稱自己是善意的相對人,因為李某看起來有30歲。
對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不適用善意制度,相對人不得因善意信賴相對人有行為能力而主張合同有效。
1998年律師資格考試卷二第45題
甲、乙均為1979年6月30日出生。甲1997年初參加工作,乙在高中讀書。1997年5月31日,甲、乙與丙發生口角,且將丙打傷。丙住院兩個月康復,并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乙賠償醫藥費5千元。本案中,丙的醫藥費應由誰承擔?
A.甲B.乙
C.甲的父母D.乙的父母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002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5題
高中生錢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將同學李某打傷,致其花去醫藥費2000元。錢某畢業后進入一家煉鋼廠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訴要求錢某賠償醫藥費。該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A.錢某承擔,因錢某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且有經濟能力
B.錢某之父承擔,因錢某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末滿十八周歲,沒有經濟能力
C.主要由錢某之父承擔,錢某適當賠償
D.主要由錢某承擔,錢某之父適當賠償
《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161條: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案例
9歲小學生甲將其父價值15000元的“勞力士”金表賣給成年人乙,得款2000元,并將其中300元送給同學丙。甲在回家途中撿到一臺筆記本電腦,送還給失主丁。丁為表感謝,送給酬金500元。丁后反悔,以甲未成年為由要求返還酬金。
1、甲將“勞力士”金表賣給乙的行為效力如何?
2、甲將300元錢送給丙的行為效力如何?
3、丁能否以甲為未成年人為由要求返還酬金?
第三節監護一、概念P44
監護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置保護人的制度,是對其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案例
明明的父母和楊某是摯友。一次,明明的父母去楊某家聚會,因明明父親聚會時飲酒并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夫妻雙亡,明明成為孤兒。楊某內疚想撫養明明,并且征得了明明父母所在單位的同意。可是明明的祖父母堅決反對,認為他們雖然年齡偏大,但是經濟能力尚可,應為明明的監護人。問:如何確定明明的監護人?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P451、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2、指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1)有關組織指定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2)人民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其他監護人P46
1)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有關組織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P461、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7條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2、指定監護人
1)有關組織指定: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2)人民法院指定
3、其他監護人
1)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2)有關組織
2010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3題
甲十五歲,精神病人。關于其監護問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監護人只能是甲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B.監護人可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C.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直接請求法院裁決
D.為甲設定監護人,適用關于精神病人監護的規定四、監護人的職責P46
《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1998年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二第2題董某系兒童影星,年滿9周歲,片酬頗豐。其父董某軍的親弟董某強,家居山區,生活較為困難。董某軍征得董某口頭同意后,將董某的片酬3000元以董某的名義贈與董某強。對董某軍這一民事行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種是正確的?
A.有效。理由是董某軍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處理其財產
B.有效。理由是董某軍已征得董某的同意
C.無效。理由是董某軍未征得董某母親的同意
D.無效。理由是董某軍處理董某的財產不是為了董某利益案例:本案的原告是誰?
1998年12月17日10時許,在石煙公路煙臺萬家山段,因駕駛員孫某嚴重違章,致使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撞倒同向而行的一對騎自行車的年輕夫妻,致使即將為人父母的兩人當場死亡,但孕婦肚里的嬰兒在大貨車碰撞碾扎后破腹而出,經搶救安然無恙。99年3月25日,嬰兒降生100天,嬰兒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在律師陪同下走進法院,代理嬰兒向被告孫某索賠醫藥費、喪葬費、生活撫養費等共計467115.60元。庭審中因嬰兒太小,加上在新環境中不時哭鬧,只得讓人抱著站在庭外。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賠償原告167515.60元。
原告,是指因民事權利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案例
甲乙離婚后不久,乙死亡,乙死前留下一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她與甲所生的獨生女,并特別指定乙的妹妹為其女兒的監護人,聲名“絕對不許”其女兒的生父甲為女兒的監護人。現甲向法院起訴,要求撫養女兒,并為其監護人。法院應如何處理?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的;2對子女有虐待行為的;3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案例
甲無固定職業,又未承包土地。2000年7月19日甲被潘某雇傭為其棉花地澆水,當時為潘某澆水的共5人包括苗某,他們天未明時就去澆水。到了9時許,他們在地頭吃早飯。此時甲想起他剛才與苗某吵嘴的事,又發現送飯人給5個干活的人只送了9個饅頭,突然狂怒,猛地用左手抱住苗某,用右手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刺苗的后脖頸,導致苗當場死亡。次日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將甲送入某市醫院作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結論是:甲患有偏執性精神病,其傷害苗時正值發病期,喪失了辨認與控制能力。案例
故評定甲為無責任能力者。據此,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此案,將甲予以釋放,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監護,以免甲再次危害社會。苗某的妻子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及其監護人乙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查明,苗死亡前有一子,7歲;有一父,62歲。甲受雇于潘某之前,曾受雇于成某,鄧某,李某等人。他們均證實,甲無反常現象,甲受雇時,其法定代理人未交待過甲有精神不正常情況。問:本案中,受害人家屬的損失是否需要賠償,由誰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司法考試2002年卷三不定項選擇某幼兒班聘請某甲擔任幼兒班教師。某日上午9時左右,幼兒班課間休息時,某甲離校打電話,幾個幼兒在教室里的火爐旁烤火。其中某乙(5歲)和某丙(4歲)因爭奪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塊將某丙頭部打破,而某丙則把某乙按在火爐上,某乙被燙傷。為此,某丙花去醫藥費5000元,某乙花去醫藥費5000元。
某乙的醫藥費應如何承擔?
A.由某甲承擔
B.由某丙的監護人承擔
C.主要由某丙的監護人承擔,某幼兒園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D.主要由幼兒園承擔,某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關于某丙的醫藥費承擔。下列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幼兒園承擔'
B.某乙的監護人承擔
C.某乙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某甲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D.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某乙的監護人承擔適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委托監護必須有明確的委托協議,因此學校、幼兒園對孩子沒有任何監護的關系,只是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為監護是一種身份關系。學校、幼兒園對孩子侵權或被侵權承擔責任,是按過錯來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案例:監護人應由誰來擔任
陳某系工程師,家居A市,丈夫張某早年去世,兒子張東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邊遠地區。退休后陳某覺得十分孤單,就在退休的當年從B縣農村收養了一名女童,取名張蘭,母女關系十分融洽。陳某供張蘭念中學之后,又送她上了自己原工作單位所辦的中專。因為陳某十分疼愛張蘭,張東很嫉妒,回家探親時,他經常當著母親和其他人的面罵張蘭,說她是“外人”。雖然每次陳某都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張東口頭也表示接受,但是心里卻十分不服氣。
案例
不幸的是,在張蘭上中專的第一年,陳某突然患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遺囑。在清理遺產時,發現了一張10萬元的存單。由于張蘭尚未畢業,而且只有13歲,必須給她找個監護人。張東表示愿意充當張蘭的監護人,張蘭在B縣農村有一胞兄劉兵,也表示愿意充任監護人。但張東認為:劉兵家離A市遠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讓妹妹轉學到他所在的城市,可以更好地照顧妹妹。案例
由于張蘭就讀的中專是陳某生前工作過的單位所辦,在陳某一些老同事的鼓動下,廠工會也站出來表示愿意充當監護人,理由是:張蘭長期住校,有困難學校和廠里都可以幫助解決,而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時間就可以從學校畢業,走上工作崗位開始獨立生活了。此外,張東表示愿當監護人,純粹是沖著妹妹所繼承的遺產而來的。而劉兵又離A市太遠,不可能有效地保護張蘭的合法權益。三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分析:
本案中,張蘭的胞兄劉兵自張蘭被收養之日起,就不再與張蘭有親屬關系。而張東則一直對張蘭不好,他表示愿意充當監護人,主要是想侵占張蘭所繼承的遺產。因此,由廠工會出面擔任監護人,無論從哪方面講,都是比較適宜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某市醫院女醫師李某因家庭出身問題,“文革”中受打擊,精神長期壓抑,經常言詞過激,話語不同常人,與門診部同事常發生爭吵,因此,門診部報告院領導,要求對李某作出處理。院黨委會研究決定:李某為精神病人,宣布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停職發給生活費,并指定其丈夫袁某作為其監護人,在家照顧李某生活,不用再上班,并在院內宣傳欄內公開張榜公布。為此,李某家人向法院起訴,訴醫院侵犯李某名譽權,要求醫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一、醫院宣布李某為無行為能力人、并為其指定監護人為越權行為;二、醫院應承擔侵犯李某名譽權的法律責任,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2000元。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宣告自然人為無行為行為能力人。本案中,醫院指定監護的權利,只有在李某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存在監護權糾紛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笆盎臐h撿5500元現金步行20公里尋找派出所歸還”
1999年4月1日,呂侃南下廣州尋找工作,結果誤入傳銷組織,隨后與家人失去聯系。2003年,呂侃妻子吳美紅來到鐵西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呂侃死亡。2004年10月12日,鐵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呂侃失蹤五年有余,經公告尋找一年期滿后仍不知其下落,依法宣告呂侃死亡。”2004年10月18日,吳美紅到戶口所在地龍江派出所辦理呂侃戶口注銷手續。2008年2月4日晚,在外流浪了8年多的呂侃終于回到了沈陽。2008年2月18日,呂侃戶口恢復手續順利辦理完畢。
咨詢
李女士夫婦于2003年購買了一套開發公司的經濟適用住房,因購房時間已滿5年,按照規定可以上市出售。李女士找到買家后,申請辦理該房屋屋的轉移登記手續。因其丈夫于2006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無法簽字,李女士咨詢應如何履行手續,登記機關才能受理登記。
第四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蹤
1、概念
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系的一種制度。
2、宣告失蹤的條件P411)須有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失蹤,自然人離開住所或最后居所而下落不明的狀態。2)失蹤時間須達到法定期間法定期間為2年從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民法通則》第20條《民通意見》第28條3)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民通意見》第24條
“利害關系人”的范圍:P41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與其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和法人。4)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咨詢
我丈夫2000年去南方打工,外出后經常與我聯系,并往家中寄錢供我和兒子生活??墒堑搅?001年初我們就失去了一切聯系。我和家人想盡辦法也無法找到他。我們經人指點向法院申請宣告他失蹤。2007年9月,我們收到了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書。公婆都勸我趁年輕改嫁。我們的鄰居小羅三年前因車禍失去了妻子,公婆撮合了我倆。我們準備結婚,但在領取結婚證時,負責婚姻登記的人卻說要我辦了離婚手續才能再婚。請問:他的說法是否符合規定?
3、宣告失蹤的效力指定財產代管人
“誰擔當財產代管人”
P42《民法通則》第21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998年律師資格考試卷二第4題劉某出海打魚,因遇臺風下落不明。現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劉某失蹤。因劉某失蹤后,王某與他人姘居,并與姘夫合用家中財產,在確定劉某的財產代管人時,劉某父母與王某發生爭議。問:本案中法院應依法指定誰為財產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蹤的申請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劉某失蹤后的第一順序的財產代管人
C.劉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則不利于保護劉某的財產
D.王某和劉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們均為法律規定的財產代管人
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
《民通意見》第30條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案例
原告,錢某,女;被告,丙,男。錢某與丙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丙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6年2月,丙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9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丙離婚。案件審理期間,丙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
1、法院能否宣布丙為失蹤人?
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丙離婚?二、宣告死亡
1、概念P42-43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目的不同:
宣告失蹤旨在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宣告死亡能解決因失蹤人失蹤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2、宣告死亡的條件P431)須有自然人失蹤的事實下落不明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案例
楊某是一位畫家,喜歡到野外采風。1991年,楊某決定到某地進行探險,為此留下遺囑一份交給父母。楊某離家后,剛開始陸續有家信寄回,可自1992年7月起音訊即無。1997年8月,楊某的弟弟楊甲從父母那兒得知哥哥的遺囑中將十幅楊某的畫的原作給了自己,便找楊某之妻要求分割。楊妻不同意,表示楊某一定會回來。為分得畫作,楊甲準備向法院申請宣告楊某死亡,但楊妻堅決不同意,后楊甲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請。
問題:宣告死亡申請人的順序問題如何解決?宣告失蹤僅帶來了失蹤人財產管理關系上的變化,宣告死亡則不僅帶來了財產歸屬關系的變化,更使配偶間的人身關系發生了變化(婚姻終止)。若不賦予被申請人的配偶以優先序位,就意味著可以由其他人決定被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間的夫妻關系的存續,這是明顯不妥當的。因此,配偶應有優先序位。2)須有利害關系人申請《民通意見》第25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思考:申請人有順序之分是否合理
P433)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P433、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判決書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判決書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日期。案例
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宣告死亡日期為02年3月1日。3月15日遺產被5個繼承人分割完畢。經查甲實際是02年4月1日死亡的,并曾于02年3月20日自書遺囑,規定遺產只分給其子乙。
問題: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宣告死亡屬一種事實推定,若與自然事實狀態不符(如該人未死亡或死亡日期與宣告死亡日期不符),則應以自然事實狀態為準。P43-44
《民通意見》第36條第2款被宣告死亡的時間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案例
某市陶器廠采購員曲飛,1994年2月15日外出聯系業務未歸,直至1999年仍無音訊。5年來,曲飛的妻子沈萍和曲飛的父母以及陶器廠多方尋找均無果。由于曲飛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陶器廠按月將曲的工資發給曲妻沈萍,逢年過節還專門送點錢和物品,以示慰問。至1999年,曲飛下落不明已達5年,陶器廠準備申請人民法院宣告曲飛死亡,給其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從而結束目前這種不正常的狀態。曲飛的父母則認為不能直接申請宣告曲飛死亡,應該先申請宣告失蹤,否則不讓陶器廠申請。陶器廠認為自己有權申請,即向法院提出申請。但遭法院裁決駁回。曲飛父母認為自己的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9年6月,曲飛的妻子未經曲飛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曲飛妻子的申請,于2000年8月15日宣告曲飛死亡。曲飛的財產被分給沈萍和他的父母。沈萍不久便嫁給了本單位的一名司機,不料剛結婚半個月,這名司機便在一次車禍中喪生。
2000年11月,曲飛從外地回到家里。原來曲飛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兒時朋友,受朋友慫恿,拿隨身攜帶的公款與此朋友合伙做起了買賣。不料買賣賠了。曲飛無臉回家,在外晃蕩了5年。因思家心切,便回來了。曲飛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與沈萍恢復夫妻關系。沈萍堅決不同意與曲飛復婚。曲飛訴至法院,要求與沈萍復婚,并返還其財產。
問題:
(1)法院為什么裁決陶器廠不能申請曲飛死亡?
(2)法院為什么受理了曲飛妻子沈萍的申請并作出了死亡宣告?
(3)曲飛父母認為應先宣告失蹤,正確嗎?
(4)曲飛能與沈萍恢復夫妻關系嗎?
(5)曲飛被處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理?
(6)設曲飛一直未生還,則其死亡的日期為何?
(7)設沈萍于2000年9月將與曲飛所生的7歲女兒送與他人收養,后曲飛能否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該收養無效,應否予以準許。
2000年律師資格考試卷二第59題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地發現丁某依然生存。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請問:在下列哪些情況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離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雖未再婚,但拒絕恢復婚姻關系
2003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9題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確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該死亡宣告撤銷后,甲與乙原有的婚姻關系如何?
A.自行恢復
B.不得自行恢復
C.經乙同意后恢復
D.經甲同意后恢復案例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財產依法定繼承被分割,其妻乙分得房屋一棟后改嫁,其子丙分得汽車一輛后以10萬元的價格賣于丁,其女戊取得糧食若干斤,已經消費完畢?,F甲重新出現,問甲的財產應如何處理?4、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效力P44
《民法通則》第25條
《民通意見》第37、38、39、40條
1)婚姻關系的處理配偶尚未再婚;配偶再婚后且后一婚姻關系正在存續;配偶再婚后但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
2)收養關系
3)返還原物
依繼承取得財產的,應返還原物;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適當補償;原物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無返還義務。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之間的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也應宣告失蹤(不告不理原則的適用);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申請宣告死亡,有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申請宣告死亡,有申請宣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2007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2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后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丙與戊再婚后因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F甲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丁應將其從甲、乙、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
B.丁只應將其從甲、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
C.戊從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都應返還給甲
D.丁、戊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而丙從甲處繼承的財產返還給甲2009年司法資格考試卷三第51題關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銷而自行恢復
D.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繼承法》取得其財產者返還原物或給予適當補償
1993年11月1日,楊國昌與王艷登記結婚。1994年2月,公司派楊國昌到日本從事勞務工作2年。
1996年期滿后,楊國昌非法滯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國。楊國昌滯留日本期間,與妻子王艷通信至1997年3月。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楊國昌多次匯回外幣,共折合人民幣56萬余元,王艷均查收。
2001年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防汛應急搶險培訓
- 天津仁愛學院《古代文學4》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2025建筑工程公司目標成本預算承包合同
- 景德鎮藝術職業大學《多文體閱讀(二)》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2025的企業勞動合同
- 2025商場宣傳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 濟南護理職業學院《園林植物栽培學實踐(二)》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南水北調大工程施工方案
- 逆做擋墻施工方案
- 2025年茶葉包裝設計作品版權轉讓合同書
- 保潔管理目視化服務標準手冊
- 《無人機攝影測量》考試復習題庫(含答案)
- 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方案(技術方案)
- 項目服務保障措施
- 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新)
- 【建筑屋面滲漏問題及解決對策研究8000字(論文)】
- 自身免疫性腦炎診治護理查房
- BIM技術在招投標中的綜合應用
- 藥學專業副主任藥師試題
- 泉州開元寺博物館建筑中妙音鳥的翅前之功
- 嬰幼兒體格測量身高(身長)的測量課件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