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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們國家工程監理制度改進思路與建議,工程管理論文原標題:對完善工程監理制度改革的考慮內容摘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完善工程監理制度的改革,個別省市率先提出了取消強迫監理制度的試點方案,給行業帶來了宏大的沖擊。從監理制度建立的背景和目的來考慮施行監理制度的意義;通過對監理行業存在問題的分析來考慮監理制度改革的方向;針對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對完善監理制度改革的建議。本文關鍵詞語: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項目管理;改革0引言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20]92號〕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個別省市率先提出取消強迫監理制度的試點方案,給監理行業乃至全社會帶來了宏大的沖擊。中國的監理制度從推行之初到如今,歷經20多年卻一直存在爭議。焦點問題是制度對監理的定位不明確,十分是對監理責任沒有明確的界定。除此之外,行業和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認識不統一,導致在執行經過中對出現的問題的態度和觀點不一。那么,這個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國的國情下能否就是完全不適應,以致于需要徹底否認,建立一個新的替代方案?還是應該在認真分析和考慮問題根本源頭的基礎上,通過頂層設計進行深化改革,從理論上統一認識,在法律上清楚明晰定位,進而使這項制度在保障工程質量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1從建設監理制度的建立看監理的定位1.1建設監理制度建立的背景和目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們國家建設工程實行的是業主自我建設、自我監管的自拉自唱式的傳統管理形式。這種臨時籌建的工程管理機構既不能做到專業化,也無法使管理經歷體驗得到積累承襲,更缺乏監督措施來約束其弄虛作假。20世紀80年代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隨著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出現,舊的傳統管理形式遭到了挑戰,項目管理能力參差不齊、運作不規范等問題隨之而來,對工程建設實行監管的需求愈加強烈。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創立,能夠培育出工程建設市場化運作的監管主體,實現工程建設的專業化分工,使工程建設及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要求。除此之外,國際金融組織在提供國內建設工程項目貸款時,華而不實條件之一就是要求必須采用FIDIC合同條件,由專業化的咨詢機構為投資者提供項目咨詢并施行項目管理。這一以咨詢工程師為核心的管理形式是歐美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由咨詢工程師作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對承建單位的施工經過進行嚴格、細致的監督和檢查。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國外稱之為工程咨詢或工程管理的引入,就成為了必然。由此可見,創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目的有三個:一是協助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工作;二是與國際工程管理的慣例接軌;三是培育工程建設市場化運作的監管主體,把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分離出來。1.2施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意義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引入,改變了我們國家傳統的工程建設管理形式。2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工程監理在促進我們國家經濟建設,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保障社會和公眾利益等方面功績顯著。首先,監理促進了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能轉變。監理制度建立之前,建設工程在施工經過中的實體監督、工程隱蔽驗收和完工驗收均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不但要組織氣力介入工程建設的詳細經過,還要承當監督責任。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發動的狀況,完全不能適應社會市場經濟的建設體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引入,使得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轉變為對建設市場的行政立法和行為監管,而建設工程的實體監管則由市場化運作的監理企業詳細施行。其次,監理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體監管經過中,發揮著保障工程質量的獨立第三方監督的作用。由于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市場的行政立法和行為監管只構成對工程建設介入方的建設行為最基本的約束,它要求工程建設各介入方的建設行為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準則。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依靠各介入方的自律機制是遠遠不夠的,還需另一種約束機制,來對在建設工程施行經過中的建設行為進行約束。通過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引入,工程監理企業可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由于這種約束機制貫穿于工程施工的全經過,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結合的方式,能夠有效地規范各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當建設行為的發生;即便出現不當建設行為,可以以及時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減少其不良后果。最后,監理在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十分是在保障工程質量方面發揮了宏大作用。時任總理溫家寶曾經評價講:工程監理是借鑒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經歷體驗,促進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提高,保障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監理是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全經過進行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的一項重要制度。1.3我們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對工程監理制度的定位與監理理論的差異不同(中國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施行監督。工程監理人員以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施行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當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中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完工驗收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施行監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能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迫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施行監理經過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迫性標準施行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當監理責任。GB/T50319-202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建設工程監理概論〕等理論教學材料明確指出:我們國家的建設工程監理是專業化、社會化的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所根據的基本理論和方式方法來自建設項目管理學。監理的工作內容是三控制二管理,監理工作的原則是要處理好質量、進度、造價的對立統一關系,還要具體表現出出工作的服務、科學、獨立、公正的性質。比照以上法律、法規所確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體系與監理理論教學材料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能夠看出:我們國家監理制度體系賦予工程監理的定位、權利和職責與工程監理的基礎理論有著很大的差異,其差異的核心內容就在于:監理的基礎理論是從管理理論和方式方法的角度來定義的,它將建設工程監理等同于國外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能等同于FIDIC合同條件中的咨詢工程師,是為建設單位提供咨詢服務,要求全經過全方位,還必需要處理好質量、進度和造價的對立統一關系,具體表現出服務、科學、獨立、公正的特性;而根據法律制度體系的定位,工程監理是對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社會化監督服務活動,并賦予了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法律層面的義務、權利和職責。事實上,建立工程監理制度之初,要求監理既能協助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又能對施工經過施行監督。但在實踐經過中,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都不會將項目管理工作的實權部分放手給監理機構,而由于建設單位項目管理與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的工作內容、性質以及職責又有很大差異不同。再加上監理從業人員對監理的理解來源于監理理論和監理規范及監理合同,但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理的執法監管又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地方和部門規章。這樣對于同一個制度,對其內容和工作要求的理解因人而異,就會產生行為與期望的差異不同。在不同角色的人群中,以本身的認識來對工程監理進行定位,矛盾與沖突就自然發生了。2從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看監理制度改革的方向2.1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監理制度在20多年的實踐中,從介入市場的各方主體以及建設主管部門的角度來總結所暴露出的問題,詳細表現有下面幾方面。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抱怨行業地位低,惡性競爭,待遇低,責權不對等。施工單位則出于本身利益的本能抵觸,不積極配合,不會由于有監理而變得不違規。建設單位對監理的價值不認同,以為花錢請監理得不到所期望的服務,只是為了知足政策法規的要求,對項目的經過管理不放權。社會各界對監理有誤解,以為監理是工程質量安全的保證,一旦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就會以為與監理瀆職甚至腐敗有關。而建設主管部門則以為,是由于推行了強迫監理制度,給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提供了工程監理的市場機遇,監理應珍惜時機并盡職盡責,因而對監理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的預期較高,期望監理扮演管理職能的左膀右臂,將監理視作施工質量、安全監管的第三只手,以為有監理就不應該出問題,一旦施工現場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就一定有責任。這種情結具體表現出在對監理的立法上和執法中,將責任主體本身的缺乏一廂情愿地交由第三方來彌補,片面強調第三方的作用而忽視主體本身責任所帶來的后果。事實上,工程質量是施工單位干出來的,而不是監理單位監或檢出來的。這么講,并不是推脫監理的責任。由于影響工程建設的潛在干擾因素很多,而這些因素并不是監理工程師所能完全駕馭和控制的。監理工程師只能在許可的條件下,力爭最大限度地減少或盡量避免這些干擾因素對建設目的的影響。除此之外,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的提法,又或多或少地混淆了工程責任的主次。實際上,五方責任不是對等的,也不應該是責任共擔的。直到近期,才有相關文件明確指出: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承當全面責任;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當主要責任;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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