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9504-2008 地理標志產品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與《GB 19504-2004 原產地域產品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差異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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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性質的調整:最顯著的變化是從“GB”變為“GB/T”。這一變化意味著標準從強制性國家標準轉變為推薦性國家標準。GB表示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必須執行;而GB/T代表推薦性國家標準,為企業自愿采用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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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的變更:標準名稱中“原產地域產品”被替換為“地理標志產品”,這一變化體現了對產品來源地特征和品質的認可方式更加側重于地理標志的概念,強調了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傳統對產品特性的決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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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內容的細化和更新:
- 產品質量要求:2008版標準可能對葡萄酒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及其它質量要求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或調整,以更好地反映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的特色和保證產品質量。
- 生產技術規范:更新后的標準可能納入了新的生產技術和管理要求,旨在提升生產過程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確保產品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 地理標志使用規定:對于地理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規則可能會有更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包括如何證明產品確實來源于賀蘭山東麓地區,以及如何正確標識和推廣這一地理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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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新版標準有可能引入或更新了檢驗葡萄酒成分、品質的方法,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比性,同時也可能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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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隨著時代的發展,2008版標準可能加入了更多關于環境保護、可持續葡萄種植和釀造實踐的要求,鼓勵生產者采取環保措施,保護賀蘭山東麓地區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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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7-31 頒布
- 2008-11-01 實施



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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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19504—2008
代替GB19504—2004
地理標志產品賀蘭山東麓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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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1發布20081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書
犌犅/犜19504—2008
前言
本標準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及GB/T17924《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通用要求》制定。
本標準代替GB19504—2004《原產地域產品賀蘭山東麓葡萄酒》。
本標準與GB19504—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標準屬性由強制性改為推薦性;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修改了標準中英文名稱及
相關表述;
———刪除了工藝要求;
———調整了葡萄品種,提高了葡萄含糖量要求;
———依據GB15037《葡萄酒》,調整了感官要求的香氣與口感;在理化指標中,刪除了“滴定酸”、“總
二氧化硫”指標,增加了“檸檬酸”、“二氧化碳”、“甲醇”、“苯甲酸或苯甲酸鈉”、“山梨酸或山梨
酸鉀”指標。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原產地域產品標準化工作組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寧夏葡萄產業協會、寧夏標準化協會、寧夏大學、寧夏農科院、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原產地域保護辦公室、廣夏葡萄酒業有限公司、西夏王葡萄酒業集團公司、寧夏御馬
葡萄酒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奉玉、張軍翔、張靜、俞惠明、羅耀文、馮曉霞、張建、胡博然、張運迪、王平來。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9504—2004。
Ⅰ
書
犌犅/犜19504—2008
地理標志產品賀蘭山東麓葡萄酒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的術語和定義、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
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賀蘭山東麓葡萄酒。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1034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GB15037—2006葡萄酒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NY/T393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
NY/T394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GB1503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狑犻狀犲犻狀犎犲犾犪狀犿狅狌狀狋犪犻狀犲犪狊狋狉犲犵犻狅狀
在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范圍內生產的適合于釀酒的新鮮葡萄為原料,在規定的保護范圍內釀制的
葡萄酒。
4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限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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