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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能力提升試卷B卷附答案大題(共20題)一、案情:2003年4月5日,治安聯防隊員王某在公交車上見一青年形跡可疑,對其詢問盤查,該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住址。王某遂對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偵查。4月7日,公安人員對其進行了訊問(該青年自報姓名為王五),認為其有多次盜竊的嫌疑,應當逮捕,遂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日,人民檢察院認為王五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拒不釋放王五,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被不起訴人王五也不服,認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問題:1.對該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2.偵查機關的訊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3.該青年未提供真實姓名,偵查機關能否移送審查起訴,為什么?4.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5.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的做法有何不當之處?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答案】二、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文軍系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大華公司章程第3章“注冊資本和股份”第14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后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第13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66條規定“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2006年6月3日.宋文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趙來鎖同意,宋文軍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大會應到股東107人,實到股東104人,代表股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3%,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文軍、王培青、杭春國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并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后宋文軍以大華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1.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文軍是否產生約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合法??4.大華公司章程第14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是否合法??5.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條件??6.《公司法》第74條能否適用本案??7.大華公司基于宋文軍的退股申請,程序是否不當??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9.試總結本案的裁判要點。【答案】三、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的部署對轄區內的藥用明膠和藥用膠囊進行全面抽檢。經過抽驗,發現四川省成都正和藥用膠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產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產的第1~4批次的膠囊鉻嚴重超標。2012年5月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產廠房、生產設備,扣押了庫存的所有批次的藥用膠囊,凍結該公司所有銀行存款,并會同高新區公安分局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強制帶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作出吊銷正和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50萬元的決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加處滯納金100萬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繳納罰款和滯納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直接將查封、扣押的廠房、設備予以拍賣,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銀行將凍結的資金予以劃撥,所得款項予以抵繳罰款和滯納金。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在5月5日的執法過程中,還發現正和公司的辦公樓厚德樓涉嫌違建,遂抄告高新區規劃局。高新區規劃局于2012年5月10日經過現場勘測確認厚德樓屬于違章建筑,遂于5月20日發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樓屬于違章建筑,必須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樓。問題:1.案例中,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的行為哪些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哪些屬于行政強制執行?2.高新K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強制帶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3.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加處滯納金100萬元的行為合法與否?為什么?4.2012年7月2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拍賣和劃撥行為的做法合法與否?為什么?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辦公樓厚德樓,高新區規劃局是否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辦公樓厚德樓,在法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且仍在廠房加速生產藥用膠囊。則高新區規劃局是否可以對正和公司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產?為什么?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凍結行為,可以尋求哪些法律救濟途徑?【答案】四、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鏗鏘的聲音,莊嚴的氣氛,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國的歷史,融注到億萬人民的心頭。3月17日上午,憲法宣誓制度實行以來首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舉行憲法宣誓儀式。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習近平總書記,撫按憲法、緊握右拳,莊嚴宣誓。這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國家主席首次進行的憲法宣誓,充分體現了習近平同志作為黨、國家、軍隊最高領導人尊崇憲法、維護憲法、恪守憲法的高度政治自覺,充分彰顯了習近平總書記作為全黨擁護、人民愛戴的領袖身體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領袖風范,深刻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憲法權威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向憲法宣誓,不僅是一個莊嚴的儀式,也是彰顯憲法權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觀念,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捍衛憲法尊嚴。習近平主席就職時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對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勵和教育,必將極大增強廣大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極大鼓舞社會公眾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培育憲法信仰。———摘自中國人大網材料二: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主要考慮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于2015年7月1日通過了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了修訂,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有利于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摘自《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問題:根據以上材料,結合依法治國和依憲治國,談談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義。答題要求:1.無觀點或論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3.總字數不得少于500字。【答案】五、案情:快樂國際夜總會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東3環,是北京快樂國際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的頂級娛樂場所。該公司成立于1993年,為中外合資公司。夜總會餐飲娛樂項目包括KTV包房、餐廳、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娛樂項目分賬簿記賬營收。2010年5月I】日晚10點多,朝陽區公安分局對快樂國際夜總會進行突擊檢查,發現KTV包房有侍女陪帶、客房部存在賣淫等違法活動。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查封夜總會所有包房、餐廳、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賬簿,凍結北京快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上的所有資金。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作出快樂國際夜總會停業6個月的決定。在5月11日晚執法行動時,李某(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K,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工作所在地為北京市東城區)在該夜總會110客房休息,因為飲酒過量,感到不適,點單要服務生送酸梅湯到客房。正當女服務生送酸梅湯進人110客房之際,朝陽區公安分局民警破門而入,一時間閃光燈頻頻,李某被民警帶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報紙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擊快樂國際夜總會重拳打擊娛樂場所賣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襤褸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2000元。李某之妻趙某是高校教師,事件發生后,堅決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飽受家人譴責、妻子離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殺三次未遂。問題:1.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2分)2.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作出停業6個月的處罰是否應當舉行聽證?(2分)3.北京快樂國際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資者服從處罰,外方投資者不服可否起訴?以誰的名義起訴?(3分)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希望提起行政復議。本案的被申請人是誰?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是誰?(3分)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希望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由哪個法院管轄?(3分)6.假設在一審期間,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撤銷了對李某的處罰決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分)7.李某可否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請精神損害賠償?(6分)【答案】六、(2008年四川卷)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鬧事,砸碎店里玻璃數塊。此時某區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趙某執勤路過酒店,任某等人欲將王某帶回派出所處理,王某不從,與任某發生推搡。雙方在扭推過程中,王某被推倒,頭撞在水泥地上,當時失去知覺,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后被鑒定為顱內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請國家賠償。問題:1.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為什么?2.王某的父親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國家賠償請求?3.本案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如何計算?4.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5.若本案公安機關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和標準是什么?6.如果公安機關對受害人賠償后,對民警如何處理?7.若王某的父親獲得國家賠償,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答案】七、張某與他人合伙開辦一工作室,但資金暫缺,為此,2011年5月20日張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輛哈雷摩托作為抵押擔保。5月25日,王某將20萬元交付給張某,但張某卻沒有如約將摩托車交付給王某,也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后工作室需購買電腦,張某便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從李某處購置了50臺電腦,價值總計15萬元,雙方約定一方不按時交付貨物或提供貨款的,將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同時,張某向李某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張某提供擔保,于是二人在5月29日訂立了質押合同,張某將其哈雷摩托車質押給李某,并于次日將摩托車交付于李某。后來李某因無法提供如數的電腦而給張某的業務帶來影響,導致其損失5萬元。在李某占有摩托車期間,其將摩托車出質給了不知情的趙某。而趙某由于酒后開車,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車多處損壞。趙某到周某的修理鋪進行維修,趙某交付了修理費后要將車取走,但周某卻以趙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費未還而留置了該摩托車。問題:1.張某與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2.張某與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3.張某與李某的質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質押效力如何?4.張某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張多大的賠償責任?5.趙某由于過錯導致摩托車多處受損,張某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其損失?6.周某能否留置趙某送來維修的摩托車?7.若本案的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據,其行使順序為何?【答案】八、張某、王某、高某分別于2010年11月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動培訓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糾紛,張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還張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證金2萬元,退還所交學費及各種其他費用1萬元,并要求賠償損失3萬元。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為共同原告,經過法庭調查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辯論,在當庭合議的基礎上當庭宣判合同無效,并判令甲公司分別返還張某、王某、高某保證金各2萬元,學費及其他費用各1.5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中級人民法院將張某、王某、高某作為上訴人,甲公司作為被上訴人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中,張某、王某、高某認為甲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們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此與上訴請求進行合并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張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張某、王某、高某各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判決生效后,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問題:1.請指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2.如何評價一審判決,并說明理由。3.請指出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4.如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對此案件進行再審?并說明理由。【答案】九、【材料一】近年來,中國處于社會轉型過程期,這一時期因行政強制產生的社會矛盾層出不窮。有學者將行政強制比喻成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用得不好會傷害老百姓。”當下因暴力抗法導致的慘劇屢屢見諸報端,因行政強制導致的典型沖突拆遷、征地、城市管理等等。據調查,多數公眾對“強制”二字心生恐懼,“老百姓說,們還被強制得不夠嗎?”【材料二】據悉,2012年《行政強制法》出臺后,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將得到全面規范。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說,強制法的作用是治“亂”和治“軟”。一方面,“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執法不力,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問題:請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結合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的內涵,依據以上材料,談談你對行政強制的認識。答題要求: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一十、王京為山東省超凡職業學校的行政工作人員。2013年,王京停薪留職,在學校附近買下一處飯店準備經營: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王京與超凡職業學校的領導達成協議,由超凡職業學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和辦理一切手續,王京給超凡職業學校一筆“登記費”。王京和超凡職業學校均依約辦事,很快便領到了營業執照,飯店登記注冊為“山東省超凡職業學校餐飲服務中心”。為了對外營業,2014年12月1日,王京以飯店的名義與個體戶張保簽訂了裝潢飯店的協議,約定總價款10萬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全款。飯店裝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協議付款,張保幾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張保之妻趙霞因與王京之妻李蘭有宿怨,極力勸張保去人民法院起訴。張保說王京與他多年同學,關系一直不錯,王京肯定是一時經濟緊張,等一段時間再說。問題:(1)如果趙霞一氣之下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京還款。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2)如果張保最終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決定起訴。但因受其妻的慫恿,起訴時以王京之妻李蘭為被告。人民法院對此是否應當受理?(3)如果張保于2018年2月10日,以王京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王京答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4)如果張保起訴時以王京為被告,在一審庭審中提出王京與本案審判長是同學,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判,故不應由該人民法院審理,而應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此異議能否成立?為什么?(5)如果張保起訴時以超凡職業學校為被告,但在起訴書中指明王京與學校的關系,要求王京與學校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對此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6)如果王京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認為張保之妻趙霞欠妻子李蘭5萬元逾期未還,要求原告償還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訴能否成立?為什么?(7)張保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此時法院該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一、案情: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件玉器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玉器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孫某,得款8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雙方約定將該玉器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玉器歸李某所有。在趙某外出打工期間,其住房有倒塌危險,因此房與錢某的房屋相鄰,如該房倒塌,有危及錢某的房屋之虞。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并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支付。房屋修繕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臺風而倒塌。年末,趙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問題: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2.孫某能否取得該玉器的所有權?為什么?3.孫某將玉器交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系?4.孫某與李某之間約定孫某到期不回贖,玉器歸李某所有,該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5.錢某請施工隊加固趙某的房屋,這一事實在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6.趙某對錢某擅自出賣玉器之行為,可提出何種之訴?【答案】一十二、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尸,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系)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鑒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劉四到案后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后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并承認系被他人雇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文、張武兄弟。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發某地塊利益之爭,張文、張武雇傭社會人員劉四殺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錄像;②小區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鑒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問題:1.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2.請結合本案,談談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一部署的認識。答題要求:1.無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結論、觀點正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3.請按問題順序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800字。【答案】一十三、《刑事訴訟法》在普通程序外還設置了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也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司法權益。請結合《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么?2.簡易程序的審限是多長?3.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能夠采用合議庭進行?公訴人是否應當出庭支持公訴?4.在哪些情況下簡易程序可以轉變為普通程序,審限如何計算?【答案】一十四、甲電子電器銷售公司與乙貿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某種電腦元器件1萬件的合同,由于當時物價變化很大,不便于把價格定死,雙方在合同價款一欄,只寫了“待定”二字,交貨時間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電告甲公司:“某電腦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匯款至我公司賬戶上。”甲公司接電后,隨即向乙公司電匯20萬元作為第一期貨款,乙公司當時亦未提出異議。11月10日,乙公司把1萬件電腦元器件裝車運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車站。甲公司接到提貨通知單后吃了一驚,沒想到所有訂貨一次就全部送來了。由于公司倉庫無法容納全部提貨,便四處借倉庫存放。后來,甲公司發現產品質量不太好,但當時認為是緊俏商品一定能賣出去,就未索要產品合格證。但后來該批貨物很難賣出去。此時,乙公司又來電,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場價結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產品沒有合格證、質量低劣為由提出書面異議,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貨為由,要求退貨,并由乙公司承擔存放這批貨物的倉儲保管費。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貨款為由向法院起訴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乙公司是否應負提前交貨的責任?為什么?2.這批貨物的價款應如何確定?為什么?3.該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是否合法?為什么?4.設甲乙訂立合同后,乙代辦托運。火車行駛途中,山洪暴發,火車出軌,電腦元器件受損,該損失由誰承擔?5.設貨物運到后,甲公司發現該批貨物質量較差,電告乙公司其拒收該批貨物,不久,電腦元器件因一場不明原因的火災被燒毀三分之一,該損失由誰承擔?6.設甲乙簽訂合同時,乙公司提供了電腦元器件的樣品,甲公司在簽訂合同未發現該樣品有瑕疵。后貨物運達后,甲發現該批貨物電腦元器件的缺陷,但送達的貨物和樣品質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退貨?【答案】一十五、案情:山東祥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從事醫藥產品生產行業。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分別為:普善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善藥業)與山東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各占48%股權,剩余4%股權由自然人股東持股。2013年5月6日,普善藥業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將于10日后進廠進行財務查賬審計。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函復普善藥業,以總裁辦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會的通知為由,拒絕普善藥業的查賬要求。經再次函告無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藥業代表來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廠區,提出進廠查賬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門外。為此,普善藥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閱并復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普善藥業的訴訟請求。根據查閱的情況,普善藥業發現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購買價值800萬元的專利技術外,還購進一臺價值500萬元的機器,用于開展創新轉型業務。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繼續支持公司發展。2016年,由于業務發展勢頭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實現上市交易,更名為山東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頗受二級市場追捧,公司盈利狀況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藥業委托A會計師事務所再次要求查閱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鑒于上次敗訴結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應普善藥業的查閱要求,不過拒絕提供公司的會計賬簿。普善藥業在查閱董事會決議時發現,祥康股份公司所購買的最近專利技術為無效專利,并非最新先進技術。會計師馬某遂將此消息通過微博發布,公眾知曉消息后,紛紛拋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由于會計師馬某泄密導致的市場預期差,祥康股份公司業績迅速下滑。在此情況下,為保護商業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過修改章程,禁止股東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同時,公司董事高某為配合公司安排,決定以后對董事會的重要決議不再制作記錄。另,根據最新資產評估報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經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問題:1.法院關于普善藥業的請求查閱公司文件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普善藥業查詢會計賬簿?為什么?3.針對會計師馬某的泄露信息行為,祥康股份公司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4.祥康股份公司為保密所作規定是否合法有效?為什么?5.董事高某的決定是否可行?其行為可能帶來哪些風險?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產申請?為什么?【答案】一十六、被告人林某,某市國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經理。2009年該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逃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后,認為該公司確有逃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準對該公司立案偵查。2009年7月2日檢察院批準逮捕林某,并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并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并且提供了保證人,林某被取保候審。后經偵査發現,該公司自2007年到2009年間,共逃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賬戶,并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檢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抗訴期滿后,該判決生效。問題: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一十七、我國一名國家公職人員A某,因涉嫌受賄等罪行,被警方通緝,后A某逃往境外。人民檢察院經偵查后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向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聯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審理沒有律師到場。在審理過程中,A某被遣返回國。法庭訊問被告人對審理程序是否有異議,A某表示并無異議,法庭決定審理繼續。在后續審理期間,A某由于身體原因無法出庭,在中止審理長達3個多月后,經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決定對其缺席審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對其做出判決,認定A某受賄罪名成立。問題:上述缺席審判程序在適用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答案】一十八、被告人劉甲,男,30歲,A市甲區肉聯廠工人。劉甲原是A市乙區居民,后到A市甲區肉聯廠工作,閑暇時劉甲喜歡與工友賭博,其妻孫某因為此事經常與劉甲爭吵。2010年4月4日晚,劉甲因手氣不佳欠下巨款,回家后孫某與劉甲再度發生爭執,劉甲氣急敗壞之下將孫某掐死。劉甲殺人后非常害怕,于是偽造人室搶劫的現場,在尸體上連捅幾刀后連夜離家,于5日早晨回到甲區肉聯廠。此案偵查中,劉甲家鄰居的一個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張乙(9歲,班級優秀學生)提供線索說,4日傍晚他放學回家開門時,見劉甲手提一個塑料袋從外邊回來。后來在現場查到劉甲的指紋、腳印,并在一垃圾存放處找到印有劉甲指紋的匕首一把(經鑒定為捅刺孫某的兇器)。劉甲自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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