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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專利權的對象本章導語:專利權保護的對象即被授予專利權的對象,最常見的受專利權保護的對象有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植物專利等。本章主要內容第一節發明第二節實用新型第三節外觀設計第一節發明1.發明概念的重要地位2.發明的含義3.發明的特征4.發明的種類1.發明概念的重要地位發明概念在美國被稱為可專利主題(patentablesubjectmatter),在美國,“可專利主題測試發揮著‘看門人’的功能,確定通向授予或拒絕專利必須評估的基本考慮的發明的范圍。第一道門是否構成可專利主題;第二、三、四道門即專利三性。2.發明的含義日常用語中的“發明”科技領域的“發明”專利法上的“發明”日常用語中的“發明”☆在英文中,發明一詞是“invention”,其含義是:發明;發明物。☆在法文中,發明一詞是“invention”,其含義是:發明、創造;發明物、(科技上的)新發明;發明的才能、創造能力;設想、尋找、主意、辦法、手段;虛構、捏造、謊言等。☆在漢語中,發明一詞的含義是:①〈動〉首創。②〈名〉創造出來的東西。☆從發明一詞的日常含義來看,它既可以用作動詞,意思是發明創造的過程,也可以作名詞,意思是創造的能力或創造的結果。總而言之,不管是作名詞還是動詞,也不管是活動的結果還是活動能力,發明總包含著“新”、“創造”的含義。科技領域的“發明”☆觀點一:“所謂發明或者是一種設想,或者是一種運用設想的最初意念,或者是已存在的兩個設想的結合,或者是為了一個有益的目的而把兩種設想有效地結合起來,等等。”☆觀點二:“我們把‘發明’或‘發現’定義為,人類對文化遺產中已經存在的科學要素所作的富于想象力的結合的結果,結合的產物是新穎之實現。”☆需指出的是,科技領域的學者大多是從技術角度來進行的,其發明概念往往增加了一個“技術”定語。如有學者認為,“技術發明是指一種新物品(如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等),或新方法(如新工藝、新程序)等的創造。”科技領域的“技術發明”☆觀點一:技術發明是“為了滿足人們的需要,為實現某種特定技術目標而利用自然規律和技術原理所進行的具備新穎性、實用性、先進性的技術創造。”☆觀點二:“技術發明是根據已知的客觀自然規律,創制或始創了前所未有的東西。”☆觀點三:“技術發明是指技術專家在變革自然對象的過程中,以需求為導引,憑借材料、知識、理論和智慧,創造出自然界和社會中前所未有的東西的活動。”☆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的具有高度創造性的技術構思(《日本專利法》);☆任何新穎而實用的制法、機器、制造品、物質的組合,或者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改進方案;(《美國專利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展中國家發明示范法(1979)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思想,這種思想可以在實踐中解決技術領域中所特有的問題。專利法上的發明吉藤幸朔解析的日本專利法的發明概念有三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利用自然規律。

☆第二個要點是技術構思。

☆第三個要點是創造的高度。☆發明應當包含創新。☆發明必須利用自然規律或自然現象。☆違背自然規律有創造也不是發明。☆自然規律本身不是發明。☆發明是具體的技術性方案。

3.發明的特點☆發明應當包含創新☆發明必須利用自然規律或自然現象☆發明是具體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保護的發明所具有的特征發明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從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看,發明應具備兩個主要前提條件:☆首先,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其次,該技術方案必須是“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規定了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首先,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其次,利用了技術手段;☆第三,能夠產生技術效果。專利審查員通常將其稱之為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所需具備的“三要素”。

發明應具備的前提條件需要注意☆從我國專利實踐來看,技術是發明的最關鍵之處。然而技術卻不容易界定。如美國學者威廉·奧格伯恩指出:“技術象一座山峰,從不同的側面觀察,它的形象就不同。從一處看到的一小部分面貌,當換一個位置觀看時,這種面貌就變得模糊起來,但另一種印象仍然是清晰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紅色鴿子”專利糾紛案的判決中表示:“技術是存在于精神世界以外的表象世界;技術思想是指‘以有計劃的行為,使用可支配的自然力,達到因果關系上可預見的結果’;技術手段是指‘可支配的自然力(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學等手段),但不包括人類理解活動。”根據不同的標準發明可以有多種分類:☆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基本發明和改良發明(根據發明間的依賴或制約關系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根據發明的權利歸屬

)☆獨立發明和共同發明(根據完成發明的人數

)☆其他分類4.發明的種類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現的一切發明。☆進一步細分產品發明包括:(1)制造品的發明,如機器、設備、構件、裝置、用具等的發明。(2)材料的發明(或稱物質發明),是指以任何方法,如化學的、物理的、機械的方法,所取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元素的合成物或化合物,象人造金鋼廠、人工合成胰島素等。自然界天然存在原物質,不能作為發明。(3)關于物品新用途的發明。它是指在不改變物品原來結構的前提下,發現了該物品以前不為人我知的新用途。比如DDT,在1874年就已經合成出來,65年后才發現它有很高的殺蟲效果。以后利用這種性質作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殺蟲劑”或“撒DDT而殺蟲的方法”,就屬于用途發明。

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借以獲得某項物品或實現某種效果的所有因素、程序、工具和手段的總和。☆方法發明可以是制造方法的發明,也可以是其他方法,如化學分析方法、種子消毒方法的發明。在不改變某種方法原有特征的前提下,發現了該辦法以前不為人知的新用途也屬于方法發明。方法發明可以涉及全部過程,也可以只涉及其中的某個步驟。就某種方法發明取得的專利權,不僅涉及該專利方法本身,而且擴展至依照該專利方法直得獲得的產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區分標準:如果發明實體在其構成發明的必要條件中包含有時間的要素,那么這種發明就應屬于方法發明;如果其中不需要有時間要素,那么這種發明就應稱為物品發明。日本判決對方法發明的定義是這樣的:“它是圍繞一定目的的由數個行為或若干現象而形成的,其中包含有時間經過的要素。”不過吉藤幸朔說:單一的行為也可構成方法發明,因為它也有時間經過的要素。方法發明與產品發明區分標準發明與發明專利的關系并非所有的發明都能獲得專利只有滿足專利法所規定的有關條件的發明才能成為專利發明專利只是發明的一個子集第二節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形狀與構造的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1891年德國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實用新型保護法》,保護具有實用功能的技術造型或結構。☆

1905年日本開始實施實用新型制度☆

20世紀后期,一些國家的實用新型制度的保護范圍被逐步擴大。實用新制度的歷史源革☆在我國,實用新型與發明一樣,是作為專利的一種規定在專利法中;☆

2001年后實用新型在我國的保期為10年;☆目前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仍采用形式審查制度。我國的實用新型制度☆是利用自然規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是針對產品提出的技術方案。只保護有形產品,不保護方法;☆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提出的技術方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與發明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創造性程度比發明要求低,故有“小發明、小專利”之稱。實用新型的特征☆保護對象(范圍)不同;☆實用新型必須具有確定的形狀以及固定的結構;☆創造性要求不同;☆審查程序不同;實用新型與發明的區別工業品外觀設計,是指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節外觀設計☆外觀設計保護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外觀設計的保護方式☆與產品合為一體;☆能夠使人產生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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