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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成都市電動自行車銷售管理細那么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認真執行《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行為的規范管理,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那么。第二條本細那么所稱電動自行車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第三條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和《辦法》要求的納入《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納入《目錄》的,禁止在本市銷售和上牌登記。納入《目錄》管理的電動自行車除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須符合以下強制性要求:GB17761—1999〕的規定,還必〔一〕最高車速≤20km/h;〔二〕電器系統不得具有可調節最高車速的功能;〔三〕具有超速自動斷電功能的限速裝置,且必須固封;〔四〕空車質量≤40kg(不含電池)且整車質量≤55kg(含電池);300W;〔五〕電動機功率≤〔六〕蓄電池的標稱電壓≤〔七〕具有腳踏行駛能力;48V;〔八〕輪胎寬度≤66mm;〔九〕前后輪中心距≤1200mm;〔十〕裝飾寬度≤500mm;第四條本細那么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銷售的監督檢查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活動。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內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抽查和銷售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具體承擔以下〔一〕加強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的日常監管;〔二〕加強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管;〔三〕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相關投訴舉報;〔四〕查處銷售未納入《目錄》或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五〕查處取締各類無照經營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六〕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群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積極開展對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增強行業的自律意識,促進行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市消費者協會應當積極引導消費者購買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第二章經營者義務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不得銷售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采取張貼《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目錄產品證書》復印件、產品目錄摘錄等方式公示所銷售電動自行車《目錄》和由工商、質監、經信、公安、環保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并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產品已納入《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介紹《目錄》要求和《通告》內容,公示的《目錄》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偽造、變造。第八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不得從事以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一〕拼裝電動自行車;〔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改〕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撤除、改動限速裝置;〔三〕在電動自行車上搭蓬加傘、安裝掛架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等影響電動自行車行駛安全的行為。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不得介紹消費者到其他地方非法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第十條電動自行車專業市場的舉辦者或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市場“第一責任人〞職責:〔一〕禁止市場內經營者銷售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二〕市場舉辦者或經營管理者必須在市場內醒目位置張貼并督促經營戶在店堂內張貼《通告》,并建立檢查制度;〔三〕建立和落實電動自行車準入制度、進貨查驗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消費糾紛調解處置制度等,督促場內電動自行車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四〕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經營者銷售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納入《目錄》進行檢查,發現銷售未納入《目錄》電動自行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五〕及時調解處理一般交易糾紛,并對外公開投訴、舉報。協助購買到未納入《目錄》電動自行車的消費者進行退換貨。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亮照經營,不得無照從事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要建立電動自行車穩定購貨渠道,不得從無生產資格的個人手中購進電動自行

車或購進來路不明的電動自行車。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目錄產品證書》等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目錄產品證書》等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商品退換貨義務,對消費者因購買未納入《目錄》或者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登記上牌的,應依法予以退貨或者更換。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并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質量抽檢工作。第三章消費者權益保護第十八消費者只能向具備銷售資格的經營者購買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主動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及《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目錄產品證書》等相關資質。第十九條消費者因購買到未納入《目錄》或者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上牌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經營者予以退換貨,對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退換貨但拒不履行退換貨義務的,消費者可以通過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第二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要按各自管轄區域、職責范圍,充分利用當地各類新聞媒體定期對電動自行車經銷商經營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公開進行披露,積極引導消費者購買合規電動自行車。第二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發揮關投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的作用,依法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相第四章舉報獎勵第二十二條對銷售未納入《目錄》或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銷售未納入《目錄》或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舉報,并在接到舉報或投訴后,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舉報銷售未納入《目錄》或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予以獎勵:〔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二〕舉報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三〕舉報人為實名舉報或有具體的聯系方式;〔四〕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線索;〔五〕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掌握;〔六〕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以及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不符合本細那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均不屬于本細那么舉報獎勵范圍。第二十四條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那么,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姓名、家庭住址、等相關信息。第二十五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那么:〔一〕舉報獎勵對象原那么上限于實名舉報,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不給予重復獎勵。由受理該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獎勵,第二十六條上述舉報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內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標準為每起案件最高第五章監督檢查1000元。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的獎金,可以適當增加。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的具體指導、督促檢查、質量抽查、行為規范和行政處罰等方式實現。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辦法》,切實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監管。監管重點及內容為:〔一〕《目錄》和《通告》公示情況;〔二〕產品質量承諾情況;〔三〕《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目錄產品證書》;

〔四〕產品質量合格證;〔五〕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六〕進貨臺賬;〔七〕進貨憑證;〔八〕供貨單位資格。第二十九條當接到關于電動自行車問題的投訴、舉報后,屬于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依法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并通知舉報人。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托“金信工程〞,結合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經營者監管檔案,實行信用監管和分類監管。監管檔案的內容包括:電動自行車經營者名稱、工商登記注冊號、經營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個體業主、聯系、經營電動自行車的品種、檢查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和行政處罰記錄等。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發現銷售未納入《目錄》或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據《條例》予以處罰;二次以上發現的,依法從重處罰,責令經營者停業整頓,并可納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質監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行為,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對銷售未納入《目錄》或者與《目錄》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電動自行車的,依據《條例》責令改正,并對產品進行下架封存,根據情節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對抽查質量不符合《目錄》標準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產品復檢仍不合格的,相應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對拒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質量抽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五條對抽查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

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對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依據《條例》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對消費者提出的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未建立或雖建立但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以及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條電動自行車專業市場的舉辦者或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市場“第一責任人〞職責的,責令改正。第四十一條對無照從事電動自行車銷售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電動自行車經營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條《辦法》及國家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律法規作出新的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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