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5146.1-2008 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與之前的版本《GB 15146.1-1994 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1. 法規框架和標準體系的適應性增強:2008版標準依據了當時最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進步,對核臨界安全的行政管理要求進行了修訂,確保其符合新時代的安全管理和監管需求。

  2. 安全原則和管理要求細化:新版本在核臨界安全的基本原則、安全分析、安全限值設定、以及應急管理措施等方面提供了更為詳盡的指導和要求,增強了實際操作中的可執行性和安全性。

  3. 風險評估方法的改進:引入了更先進的風險評估技術和方法論,強調在核臨界安全管理中采用系統化、科學化的風險分析,以識別和控制潛在的核臨界風險。

  4. 應急準備和響應機制的完善:2008版標準對應急計劃的制定、演練、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的響應程序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提高了應對核臨界事故的能力。

  5. 質量保證和持續改進:強調了核臨界安全管理中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性,要求建立持續改進機制,確保核安全標準和實踐能夠隨技術發展和安全經驗的積累而不斷優化。

  6. 信息記錄與報告制度的強化:對涉及核臨界安全的信息記錄、存儲、分析及報告流程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障信息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便于監管和事后分析。

  7. 國際標準和實踐經驗的接軌:新版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參考了更多的國際核安全標準和最佳實踐,促進了我國核臨界安全管理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對接,提升了國際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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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9-19 頒布
  • 2009-08-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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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46.1-2008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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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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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15146.1—2008

代替GB15146.1—1994

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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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9發布200908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15146.1—2008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GB15146《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迄今已經發布了下列11個部分:

———GB15146.1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代替GB15146.1—1994)

———GB15146.2第2部分:易裂變材料操作、加工、處理的基本技術規則與次臨界限值(代替

GB15146.2—1994)

———GB15146.3第3部分:易裂變材料貯存的核臨界安全要求(代替GB15146.3—1994)

———GB15146.4含易裂變物質水溶液的鋼質管道交接的核臨界安全準則

———GB15146.5钚天然鈾混合物的核臨界安全控制準則和次臨界限值

———GB/T15146.6硼硅酸鹽玻璃拉希環及其應用準則

———GB15146.7次臨界中子增殖就地測量安全規定

———GB15146.8第8部分:堆外操作、貯存、運輸輕水堆燃料的核臨界安全準則(代替

GB15146.8—1994)

———GB15146.9核臨界事故探測與報警系統的性能及檢驗要求

———GB15146.10固定中子吸收體的應用安全要求

———GB/T15146.11基于限制和控制慢化劑的核臨界安全

GB15146對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操作、加工、處理、貯存和運輸的核臨界安全提出了要求和建議。

本部分為GB15146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15146.1—1994《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

此次修訂重點是質量保證體系的引入,但絕大多數是編輯性的修改。

在本版中,用助動詞“應當”表示強制性要求,“宜”表示建議;而助動詞“可以”所表示的與前版相同,

不是要求也不是建議,只是一種許可。

本部分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劉新河、吳德強、劉開武。

本部分于1994年首次發布。

犌犅15146.1—2008

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加工、處理、操作、貯存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加工、處理、操作、貯存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

本部分不適用于受控條件下組裝易裂變材料(例如受控條件下的次臨界和臨界實驗)的核臨界安全

行政管理。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核設施營運單位狀狌犮犾犲犪狉犳犪犮犻犾犻狋狔狅狆犲狉犪狋犻狀犵狅狉犵犪狀犻狕犪狋犻狅狀

經國家主管部門和(或)核安全監督部門批準,負責經營、運行和管理核設施的法人單位。

2.2

受托單位犮狅狀狋狉犪犮狋狅狉犵犪狀犻狕犪狋犻狅狀

以合同或任務書方式,受核設施營運單位或國家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部門委托,承擔與營運單位

核設施有關的某一方面任務的法人單位。

3總則

3.1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從嚴要求的

原則。

3.2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應當納入總的安全管理體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規、標準和制度,同時應

當適應核臨界安全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特點。

3.3應當建立和健全核臨界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核臨界安全責任。應當使

每一名工作人員(無論職位高低)都意識到本人工作區域的核臨界安全是自己的責任。

3.4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從事核臨界安

全工作的臨界安全專業人員。這些專業人員一般應配備在營運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中,他們有權

直接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3.5核設施營運單位可設立核臨界安全技術咨詢組織。

4核臨界安全責任

4.1核設施營運單位的安全責任

4.1.1營運單位應當對其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設施的臨界安全負全面責任。

營運單位有權拒絕國家主管部門和(或)核安全監督部門作出的強制性決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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