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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TOC\o"1-2"\h\z\u一、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立法現狀 1(一)繼承權喪失的概念 1(二)繼承權喪失的分類 3二、繼承權喪失制度的比較立法研究 5(一)德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5(二)美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5(三)法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6(四)意大利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7(五)瑞士繼承權的喪失制度 8三、我國繼承權喪失的理由 9(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10(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11(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12(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13四、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議 14(一)增加繼承權喪失的法定理由 14(二)刪除第四項中“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14(三)增加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15參考文獻: 18論繼承權的喪失【內容摘要】繼承權喪失制度是繼承法中的一個重要制度,關涉多方利益。但是目前我國的繼承法喪失制度的規定過于模糊,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在對比其他國家的繼承權喪失制度之后,解析我國該制度的內容,完善我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繼承法的制定目的便是規制合理的繼承秩序,保護合法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利益,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團結,化解家庭的矛盾?!娟P鍵詞】繼承權喪失遺產繼承繼承權相對喪失繼承權喪失制度是繼承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它關系到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繼承權喪失制度對于調整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都將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國現行的繼承權喪失制度主要見于198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7條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9-14條和第28條之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過于籠統和模糊,欠缺可操作性,學者也未有將精力投諸該問題上,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涉足不多。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在理論層面、實踐層面都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一、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立法現狀(一)繼承權喪失的概念研究繼承權的喪失之前,必須厘清該制度的清晰概念。繼承權的喪失在我國學界有諸多理解,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取消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雹賱⑺仄?繼承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143.“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為繼承權的剝奪”。另一種觀點認為繼承權的喪失有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的內涵。廣義上包括繼承權的依法被剝奪,以及其他非繼承人自己的意志所決定的原因而使繼承人不該享有繼承權(如被遺囑取消繼承權)。”②①劉素萍.繼承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143.②胡平.婚姻家庭繼承法論[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0.470.③陳葦.婚姻家庭繼承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2.436;上述兩個觀點都認為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被取消其繼承資格。不同之處在于第二種觀點在概念的敘述上更為寬泛,把一些非由繼承人自己的意志所決定的原因而喪失的繼承權也歸類于繼承權的喪失。我認為這種廣義上的理解甚為不妥。從繼承權喪失制度制定的初衷來看,繼承人為了獲得遺產利益,采用不法的手段,進行違法的犯罪行為,不惜侵害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嚴重破壞了繼承法所維護的家庭倫理秩序精神,違反了傳統的道德理念,理應受到應有的譴責,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那么從法律上強行剝奪這類人的繼承資格也是維護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懲戒了不法行為人。另外,被繼承人可以自由處分自身的財產,他們可以訂立遺囑將遺產給予任何人,不論是個人、集體還是國家。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可能考慮到諸多因素,遺囑可能制定很多份。那么,在最終的遺囑確定之前,被繼承人都可以另立遺囑或更改遺囑。那些并不因自己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沒有獲得遺產的人完全是由于被繼承人行使自由處分自身財產的權利所致。這種情況應該稱之為“繼承權的消失”較為妥當。所以,繼承權的喪失應該僅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取消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而不應該包括因為被繼承人行使財產的自由處分權沒有獲得遺產的情況。(二)繼承權喪失的分類對于繼承權喪失的種類,因繼承權喪失的程序和方式不同,可將其分為當然喪失和非當然喪失;根據繼承權喪失后可否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而再行恢復,可將其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1、當然喪失和非當然喪失依繼承權喪失的程序和方式不同,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當然喪失和非當然喪失。當然喪失是指,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一旦發生,不須經過任何程序,繼承人的繼承權便當然、自動地喪失。非當然喪失是指,法定事由發生后,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當然、自動地喪失,須采用一定形式或經過司法確認。2、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從因某種法定事由發生后,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否終局地、無可挽回地喪失的角度,可將繼承權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絕對喪失,又稱為終局喪失,是指某種法定事由發生后,該繼承人對特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便終局地、無可挽回地喪失,不會因被繼承人的意志而再行恢復。相對喪失,是指雖因某種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如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時,繼承權還可再行恢復,故又稱為非終局喪失。二、繼承權喪失制度的比較立法研究(一)德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德國民法典》第2339條明確規定,在法定繼承情形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1)故意和違法殺害或企圖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將被繼承人置于無法設立或撤銷死因處分之境況直至其死亡者;(2)故意和違法地阻止被繼承人設立或撤銷死因處分者;(3)以惡意欺詐或違法脅迫促使被繼承人設立或撤銷死因處分者;(4)針對被繼承人的死因處分犯有《刑法典》第267條、271條至第274條的罪行者。①陳衛佐譯注①陳衛佐譯注.德國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67。(二)美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關于美國繼承權的喪失理由方面,美國對于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有相關規定,對其他行為的規定很少。對于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理由,大部分州明確規定為“重罪地并故意地殺害死者”,如果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并不喪失繼承權。同理,在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的情況下也并不喪失繼承權,不具備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殺害行為的,也不喪失繼承權。②[②[美]杰西(杜克米尼爾,斯擔利(M(約翰松.遺囑信托遺產[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41-142。(三)法國的繼承權喪失制度1.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法國民法典》第726條規定,下列之人無繼承資格:(1)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作為正犯或共犯被判處重罪之刑罰的;(2)因故意對被繼承人實施毆打或暴力行為,致其死亡但無致死亡之意圖,作為正犯或共犯被判處重罪之刑罰的。該法典第727條規定,下列之人得宣告無繼承資格:(1)因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致其死亡未遂,作為正犯或共犯被判處輕罪之刑罰的;(2)因故意對被繼承人實施毆打或暴力行為,致其死亡但無致死亡之意圖,作為正犯或共犯被判處輕罪之刑罰的;(3)因在針對被繼承人的重罪刑事訴訟中作偽證被判刑的;(4)在可以有作為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并無危險的情況下故意不作為,對侵犯被繼承人人身并引起其死亡的重罪或輕罪不加阻止而被判刑的;(5)對被繼承人(生前)進行誹謗,致使被繼承人因受到誹謗之事實而被判處刑事處罰,而行為人因此誹謗罪而被判刑的;因實施第1項與第2項所指行為的人,雖因當事人死亡,公訴未能進行或者消滅,亦可宣告其無繼承資格。2.在喪失的種類方面發生該法典第726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的,將導致繼承權當然喪失,是為當然喪失;發生該法典第727條規定,喪失繼承資格,法國又采相對喪失主義。(四)意大利的繼承權喪失制度在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463條規定,下列無繼承資格之人不得參加繼承:(1)故意殺害或者試圖殺害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卑親屬或者尊親屬的。(2)傷害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卑親屬或者尊親屬,根據刑法的規定應按殺人罪論處的。(3)在刑事訴訟中因指控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卑親屬或者尊親屬犯有應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判誣陷罪的;或者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證明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卑親屬或者尊親屬犯有所指控的罪行,而被判作偽證的。(4)欺詐或者脅迫被繼承人撤銷或修改遺囑的;或者阻止被繼承人撤銷或修改遺囑的。(5)銷毀、隱匿、偽造遺囑的。(6)制作假遺囑的或者明知是假遺囑仍加以使用的。①①費安玲,丁玫譯.意大利民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33.在繼承權喪失的種類方面,意大利采當然喪失主義和絕對喪失主義。(五)瑞士繼承權的喪失制度在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方面,《瑞士民法典》第540條第1款規定,下列人,無資格為繼承人或依遺囑取得任何物:(1)故意違法致被繼承人死亡,或有此企圖之虞的。(2)故意并違法使被繼承人陷入無遺囑處分能力狀態的。(3)采用欺詐、暴力等手段,促使或阻止被繼承人訂立或撤銷遺囑的。(4)在被繼承人無法重新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故意并違法銷毀遺囑或使遺囑無效的。①①殷生根,王燕譯.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48.在繼承權喪失的種類方面,瑞士采當然喪失主義和相對喪失主義。另有日本、俄羅斯等國均對繼承權喪失制度予以規定,研究這些國家的該制度,可以很好地從比較法的角度深入剖析,為我國該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議。三、我國繼承權喪失的理由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睆纳鲜龇l來看,我國繼承權的喪失包含四種情況:(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對于這一理由學界爭議較大。主要體現在這幾個問題上:第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否要求必須既遂。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筆者贊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意見。因為故意殺害行為對社會危害大,即便未遂也說明其主觀惡性很大,不應該在此區分既遂和未遂。第二,該情形是否適用于無行為能力人、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執行公務以及大義滅親等行為。國外有相關規定認為無行為能力人、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執行公務以及大義滅親等行為不適用于該情形。英國、法國和美國大部分州一般都要求繼承人的殺害行為必須構成犯罪,并被判處刑罰。但瑞士、德國、意大利等國并不要求殺人者被判處刑罰;我國學界也有諸多不同見解。筆者認為對于無行為能力人、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執行公務等行為,他們的主觀目的并不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遺產利益,所以,他們的行為從繼承法的角度來講,是不應該剝奪他們的繼承權的。第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殺害行為的,是否喪失繼承權。在美國法律就規定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害行為的,不應當喪失繼承權。另外,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認知水準較低,難免會有不理智的行為出現。他們的人生道路還很是長遠,對這樣的未成年人應該給予的是更多的陽光和呵護,慢慢引導他們走出迷途,盡量不要以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這樣的殘酷方式懲罰他們。(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對于該條理由也是存在爭議的。第一,故意殺害的對象是否包括被繼承人以外的人。我國法律未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意大利、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對此有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463條規定,“故意殺害或者試圖殺害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卑親屬或者尊親屬的,喪失繼承權”。但其他國家規定不包括被繼承人以外的人。筆者認為,故意殺害或試圖殺害被繼承人以外的人,主要是為了爭奪遺產,企圖促成自己遺產的繼承份額的增多,或者非法取得自己被取消的遺產繼承資格。這種行為也是屬于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非法利益,明顯應該被剝奪繼承權。第二,是否必須規定以爭奪遺產為動機。我國法律規定,因殺害其他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必須符合主觀目的上的爭奪遺產和客觀行為上的實施了殺害行為。那么,主觀目的上的爭奪遺產動機在司法實務中很難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即使有的繼承人主觀上是為了爭奪遺產殺害了其他繼承人,但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他的主觀動機,也很難以繼承法來剝奪他的繼承權。法官在裁決時必須通過一定的時間、對象、犯罪情節來判斷,有較大的難度。所以有的學者建議取消為爭奪遺產這一限制性條件。但是筆者認為,這一條件不能取消。殺害行為有很多種,目的和動機可能也有多種,但是在繼承法上,最明顯的標志莫過于為爭奪遺產這一主觀動機,雖然法官在判決時有困難,但這種困難是可以解決的,這需要法官具有更高的職業素養,而不能單純因為難就必須取消這一條件。(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該條是我國的一個特有條款,在其他國家的法律中都未有提及。這也是與我國的優良道德傳統相呼應的,遺棄或虐待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必將受到懲處。遺棄被繼承人的情況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被遺棄的對象是沒有勞動能力的人,主要包括老人、兒童、殘疾人或身患疾病者。第二,繼承人有能力撫養又沒有履行撫養義務。繼承人本身沒有生活能力無法撫養的情況不構成該條的遺棄。另外,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即可,不需要構成犯罪。同時,該條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因為《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或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國家的繼承法中在該條款的規定上都沒有規定“情節嚴重”這一條件。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故意或違法地妨礙被繼承人為死因處分或撤銷死因處分者,”;《意大利民法典》規定“銷毀、隱匿、偽造遺囑的人;制作假遺囑的人,或者明知是假遺囑,但是仍然加以使用的人”;《瑞士民法典》規定“在被繼承人無法重新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故意并違法銷毀遺囑或使遺囑無效的”。從這些國家的規定來看,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本身就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行為,他們主觀上的非法目的十分明顯,也就是說只要存在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的行為,就應該剝奪他們的繼承資格,這樣才能很好地規制繼承秩序。此外,在《德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都有“以欺詐、脅迫手段,促使或妨礙被繼承人定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的”規定。我國的繼承法中卻沒有該內容。筆者認為,那些以欺詐、脅迫或者恐嚇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涉或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的行為也應該作為繼承權喪失的理由。因為“以欺詐、脅迫或者恐嚇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涉或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的行為”與“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在后果和相關影響上是一樣的,只是它們的表現形式有異。所以,筆者認為“以欺詐、脅迫或者恐嚇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涉或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的行為”也應列為繼承權喪失的理由之一。四、我國繼承權喪失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議(一)增加繼承權喪失的法定理由把“以欺詐、脅迫或者恐嚇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干涉或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銷遺囑的行為”也納入繼承權喪失的理由之中。使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不是他真實的意思表示和阻礙被繼承人用遺囑來表示最后意志實現的行為,都是嚴重侵害被繼承人行使遺囑自由權利的行為,都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擾亂法律秩序和繼承秩序,均應構成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二)刪除第四項中“情節嚴重”這一要件其理由前以論及,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的行為本是就是為達到侵占更多遺產或獲得遺產繼承權資格的目的,故意阻礙被繼承人自由意志的實現。這種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繼承秩序,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侵害了被繼承人自由意志表達的權利。這種行為已經造成了很嚴重的后果,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筆者建議取消“情節嚴重”這一要件。(三)增加繼承權的相對喪失繼承權的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絕對喪失不因事后被繼承人的寬恕而恢復繼承權,相對喪失可以因被繼承人的寬恕而恢復繼承權。在其他國家的規定中,只有日本和意大利完全采取絕對喪失主義,德國、瑞士、法國、俄羅斯國家均采取相對喪失主義。我國的繼承權喪失理由中只有“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或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笔窍鄬适В溆鄮讞l均為絕對喪失。所以說,我國主要采取絕對喪失主義。但是筆者認為應該多采納相對喪失理由,減少絕對喪失事由。相對喪失應該更為合理。根據有關學者進行的中國民眾繼承習慣調查報告顯示,民眾對相對喪失的支持力度更大。例如,北京地區的調查結果中顯示,67.4%的民眾選擇可以恢復繼承人的繼承資格,選擇不能恢復的為民眾有25.9%;在重慶地區,選擇可以恢復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的民眾占62.1%,選擇不能恢復的民眾占23.0%;在武漢地區,40.8%的民眾選擇可以恢復繼承權,29.4%的民眾選擇不能恢復;在山東地區,選擇可以恢復的民眾為44.8%,選擇不能恢復的民眾為25.1%。①①參見陳葦教授主持的2005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編號05BFX019)的階段性成果:當代中國民眾繼承習慣調查實證研究《北京市、重慶市、武漢市和山東省四地區民眾繼承習慣調查報告》(2005年10月始進行實地調查,2006年7月實地調查結束),《北京市民眾繼承習慣調查》(課題結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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