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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五、過錯故意:行為人預見到損害后果的發生并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是一種典型的可歸責的心理狀態——主觀判斷標準:明知希望或者放任過失:行為人喪失應有的預見性,行為人因疏忽或輕信而沒有達到應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種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狀態。——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判斷標準:是否達到應當達到的注意義務——理性人:一般注意程度——特別注意要求:醫生律師公交司機——行為人的自身情況:年齡智力經歷知識經驗等因素1侵權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況,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五、過錯1侵權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況,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案例:過錯——撰寫發表歷史小說侵害他人名譽原告胡某、周某、石某與被告劉某同在某縣文化館工作,在評職稱過程中,出現一份油印傳單,列數劉某作品,并指作品人格低下,不應評中級職稱。劉某懷疑為三原告所寫,極為不滿,說“他們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還情的,要搞個鉛印的。”后自某晚報上連載歷史紀實小說,內容集中出現了與三原告姓名筆畫相似、讀音相近的三個反面人物,分別是大煙販子、皮條客和地痞,以三原告的外貌特征、身世、專業特征進行摹寫。熟悉的人一看就知道寫的是原告。小說連載后引起廣泛反響。三原告要求報社刪除,插圖作者和當地文聯領導也要求停載刪改。該報社置之不理,繼續連載。原告起訴。本案中如何確定被告劉某侵權的主觀故意?報社有無侵權故意?2案例:過錯——撰寫發表歷史小說侵害他人名譽2一般侵權責任案例—侵害債權某城市演出公司舉辦紀念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大型演唱會,邀請毛阿敏等著名歌星到場演唱。在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之后,演出公司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會議,發布這一新聞。第二天,各媒體發布演出消息,同時開始售票。僅僅幾天,就售出了一萬多張票,銷售形勢非常樂觀。就在這時,某晚報在娛樂版頭條用半個版的篇幅,大字標題刊發《毛阿敏不來了》一文,內容是毛阿敏由于重感冒,正在日本治療,不能到本市演出,喜歡毛阿敏的歌迷們大概要大失所望了。虛假消息發布的第二天,演出公司就收到退票8000張。演出公司與毛阿敏聯系,確認是虛假新聞,毛阿敏還專門發來傳真,向歌迷承諾一定會來演出,但是演唱會的票還是無法銷售出去。演出公司無奈,只好送票保證演出,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事后,演出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晚報社承擔侵權責任。晚報社是否構成侵權?3一般侵權責任案例—侵害債權3一般侵權責任類型一覽表
4一般侵權責任類型一覽表4本章復習要點5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過錯本章復習要點5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6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一、概述1.數人侵權行為,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觀關聯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形態。2、包括四種:(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故意與共同過失);(2)教唆、幫助行為(共同故意)。(3)共同危險行為(主觀上共同過失,且加害人不明)。
(4)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又稱分別侵權):指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主觀上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造成同一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侵權形態。《侵權責任法》只對其中的兩種情形作了規定:①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1條);②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6第四章數人侵權
7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二)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相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縮小了共同侵權行為的范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規定了三種共同侵權行為: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權;②二人以上共同過失侵權;③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行為直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后果(刪除)。7第四章數人侵權
8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1.共同故意侵權:數個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又稱“共謀”。共同故意,重在強調與他人的意思聯絡,即共謀。【例1】甲、乙為兄弟,二人合謀毆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鐵錘,一起將丙打傷。【例2】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一口氣后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并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例3】甲、乙、丙共謀報復丁,甲將丁打傷,乙放火將丁的房屋燒毀,丙到學校將丁的兒子打成重傷。8第四章數人侵權
9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共同過失侵權。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為,產生防范損害發生的共同注意義務,因共同違反該共同注意義務導致同一損害。【例1】個體戶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預見重物有墜落傷人之虞,但彼此詢明,均有不至墜落之自信。結果繼續抬行不久,重物墜落傷及隨后的游人丙。【例2】甲、乙相約于某日凌晨二時在北京二環路進行飚車比賽,試看誰能打破“二環十三郎”的紀錄。甲、乙在比賽時你追我趕,爭先恐后,汽車風馳電掣,時速高達每小時300公里。前方出現一出租車時,甲駕車成功閃避,乙因措施不力駕車撞上出租車,導致出租車車毀人傷。
【例3】患者甲在乙醫院住院治療,乙醫院邀請丙醫院的專家丁與本院的專家戊一同對甲會診。專家丁因疏忽大意,誤診為甲的右腎壞死,專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沒有發現診斷錯誤,二人決定對甲實施手術,切除甲的右腎。手術后發現甲的右腎沒有病變。9第四章數人侵權
10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三)教唆、幫助侵權1.規則的變化。《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民通意見》第158條規定的教唆、幫助侵權的規則。變化: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監護人具有過錯的(未盡到監護責任),構成共同侵權。受害人可以請求教唆、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卻不能要求有過錯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單向連帶責任)。之前《民通意見》的規則是教唆、幫助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雙向連帶責任)(廢止)。10第四章數人侵權行
11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教唆、幫助侵權的責任承擔①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侵權的,構成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人與被教唆、被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②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監護人無過錯(盡到監護責任)的,不構成共同侵權,由教唆、幫助人單獨承擔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構成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11第四章數人侵
12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
【例】甲(20歲)對乙(12歲)說:“你用石頭砸丙養的狗,看它有何反應!”乙見自己的父親聞言未置可否,就撿起石頭砸狗,狗掙脫鐵鏈將丁咬傷,花去醫藥費3萬元。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有哪些?A.丁有權請求甲賠償3萬元B.丁有權請求乙的監護人賠償3萬元C.丁有權請求丙賠償3萬元D.丁有權請求乙的監護人賠償與其過錯相應的數額12第四章數人侵
13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四)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1.構成要件:①兩個以上的人均實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②其中一個行為或者部分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③但不能確定是誰的行為實際造成了損害后果的發生。【例】甲、乙、丙持相同的槍和子彈進山打獵,以為灌木叢中有野獸出現,三人同時各自開了一槍,一顆子彈擊中在灌木叢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難以確定這顆子彈是誰射出的。甲、乙、丙的行為是什么性質?13第四章數人侵
14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免責事由:①若能確定實際加害人,由實際加害人單獨承擔責任,其他行為人免除責任。②若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行為人即使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也不能免除責任。【例】甲、乙、丙三人在河邊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戲,比誰打得更遠。正好有一個小孩丁在河對岸玩耍,被打過來的一塊石子擊傷眼睛。甲、乙、丙的行為是什么性質?應承擔什么責任?若甲舉證證明,打傷丁的石頭是丙扔的,則由誰承擔責任?若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甲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甲能否免責?14第四章數人侵
15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五)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又稱分別侵權)1.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構成要件:①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因而不構成共同侵權。②其加害行為結合在一起,同時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③在因果關系上,每個人的行為單獨均足以造成損害后果。15第四章數人侵
16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例1】甲、乙互不認識,但都對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潛入丙家,分別舉槍對丙射擊,甲、乙的子彈同時擊中丙的心臟,致丙死亡。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承擔什么責任?【例2】甲駕車闖紅燈,與此同時,對面的乙也駕車闖紅燈,結果甲、乙二車同時撞上正在通過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傷。對丙的損害應如何救濟,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個?A.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由甲、乙承擔按份責任C.由甲、乙對丙的損害適當補償
D.如果甲無力賠償,由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6第四章數人侵
17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對《侵權責任法》第11條應注意:①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②加害行為須同時造成同一損害后果。強調造成同一損害的同時性。③《侵權責任法》67條屬于《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例外。《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17第四章數人侵權
18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例1】甲、乙互不認識,但都對丙有仇。某晚,甲將丙的房屋點燃,乙正好路過,見丙忙于救火,覺得機會難得,撿起地上的石頭將丙砸傷。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例2】甲、乙互不認識,但都對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潛入丙家,分別舉槍對丙射擊,甲的子彈擊中丙的心臟后,乙的子彈隨后擊中丙的心臟。甲、乙各承擔什么責任?【例3】甲、乙、丙企業排污,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損害。經查,甲、乙、丙的排污單獨均足以造成該損害后果。①若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承擔什么責任?②若甲、乙、丙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承擔什么責任?18第四章數人侵
19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①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故不構成共同侵權。②其加害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須注意:此時不論是否同時造成損害。③在因果關系上,每個人的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只有結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損害后果。19第四章數人侵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20ABC同一損害(房子)瓦120元房梁350元磚80元責任劃分根據:(1)原因力(2)過錯大小相互獨立不得追償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20ABC同瓦120元房梁35
21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例1】甲在丙的飲料中投毒5毫克,單獨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在丙的同一飲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丙飲用后中毒死亡。甲、乙承擔什么責任?【例2】消費者甲在洗澡時,乙廠生產的電熱水器發生漏電,與此同時,與熱水器相連的丙廠生產的漏電保護器也因為質量瑕疵發生故障,甲因此遭電擊身亡。乙、丙承擔什么責任?注意:《侵權責任法》第12條修改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21第四章數人本章復習要點(深入理解)22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共同侵權行為教唆幫助行為共同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法條定義實例本章復習要點(深入理解)22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共同侵權行為教第五章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
一、正當理由二、外來原因23第五章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
一1、依法執行公務2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具體的行政、司法等公務行為。條件:(1)合法授權;(2)程序和防護合法;(3)造成的損害是必不可免的;(4)損害不超過必要限度。正當理由1、依法執行公務2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的規定完成252、正當防衛(略)3、緊急避險(略)252、正當防衛(略)正當理由26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事先明確表示自愿承擔后果學理上認為其構成不承擔責任的抗辯事由,法律適用上以“行為人沒有過錯”來確認(1)被侵權人事先明示的真實意思表示;(2)行為人主觀上的善意;(3)不超過同意的范圍與限度;(4)被侵權人之同意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正當理由26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事先明確表示自愿承擔275、自助行為行為人于情勢緊急無法求助于公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而對侵權人的財產或人身實施的一種符合必要限度的強制性措施。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將自助作為抗辯理由,在法律適用上,以行為人沒有過錯來認定。條件:(1)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情勢緊急無法求助于公權救濟;(3)必須針對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進行;(4)不得超過必要限度。案例P175275、自助行為行為人于情勢緊急無法求助于公權保護自己的合法二、外來原因281、不可抗力一般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是發生或擴大損害的唯一原因免除責任不可抗力可能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部分原因減輕責任二、外來原因281、不可抗力29二、外來原因2、意外事件P17829二、外來原因2、意外事件P1783、被侵權人故意——適用于一切案件4、被侵權人過失5、第三人原因30《侵權責任法》第27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例如:撞車自殺者“碰瓷”《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8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外來原因3、被侵權人故意——適用于一切案件30《侵權責任法》第27條案例原告王某系被害人王某之父。某年8月11日,被害人在北京八大處公園游玩時,被人用石頭打死。經石景山公安局法醫鑒定,王某系機械性窒息合并顱腦損傷死亡。案發后兇手在逃,尚未偵破。原告認為,王某之死應由殺人者承擔刑事責任,但北京市八大處公園是具有經營性質、封閉管理的公共游覽場所,內部設置了保安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王某購票入園游玩,與公園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公園有義務向王某提供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的服務。兇殺發生數小時后,沒有及時發現,導致王某喪失了救治機會。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10萬元。法院判定:被告對原告之子的死亡沒有過錯,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為其受到第三人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判定駁回訴訟請求。31案例原告王某系被害人王某之父。某年8月11日,被害人在北京八五、過錯故意:行為人預見到損害后果的發生并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是一種典型的可歸責的心理狀態——主觀判斷標準:明知希望或者放任過失:行為人喪失應有的預見性,行為人因疏忽或輕信而沒有達到應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種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狀態。——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判斷標準:是否達到應當達到的注意義務——理性人:一般注意程度——特別注意要求:醫生律師公交司機——行為人的自身情況:年齡智力經歷知識經驗等因素32侵權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況,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五、過錯1侵權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況,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案例:過錯——撰寫發表歷史小說侵害他人名譽原告胡某、周某、石某與被告劉某同在某縣文化館工作,在評職稱過程中,出現一份油印傳單,列數劉某作品,并指作品人格低下,不應評中級職稱。劉某懷疑為三原告所寫,極為不滿,說“他們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還情的,要搞個鉛印的。”后自某晚報上連載歷史紀實小說,內容集中出現了與三原告姓名筆畫相似、讀音相近的三個反面人物,分別是大煙販子、皮條客和地痞,以三原告的外貌特征、身世、專業特征進行摹寫。熟悉的人一看就知道寫的是原告。小說連載后引起廣泛反響。三原告要求報社刪除,插圖作者和當地文聯領導也要求停載刪改。該報社置之不理,繼續連載。原告起訴。本案中如何確定被告劉某侵權的主觀故意?報社有無侵權故意?33案例:過錯——撰寫發表歷史小說侵害他人名譽2一般侵權責任案例—侵害債權某城市演出公司舉辦紀念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大型演唱會,邀請毛阿敏等著名歌星到場演唱。在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之后,演出公司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會議,發布這一新聞。第二天,各媒體發布演出消息,同時開始售票。僅僅幾天,就售出了一萬多張票,銷售形勢非常樂觀。就在這時,某晚報在娛樂版頭條用半個版的篇幅,大字標題刊發《毛阿敏不來了》一文,內容是毛阿敏由于重感冒,正在日本治療,不能到本市演出,喜歡毛阿敏的歌迷們大概要大失所望了。虛假消息發布的第二天,演出公司就收到退票8000張。演出公司與毛阿敏聯系,確認是虛假新聞,毛阿敏還專門發來傳真,向歌迷承諾一定會來演出,但是演唱會的票還是無法銷售出去。演出公司無奈,只好送票保證演出,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事后,演出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晚報社承擔侵權責任。晚報社是否構成侵權?34一般侵權責任案例—侵害債權3一般侵權責任類型一覽表
35一般侵權責任類型一覽表4本章復習要點36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過錯本章復習要點5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7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一、概述1.數人侵權行為,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觀關聯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形態。2、包括四種:(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故意與共同過失);(2)教唆、幫助行為(共同故意)。(3)共同危險行為(主觀上共同過失,且加害人不明)。
(4)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又稱分別侵權):指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主觀上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造成同一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侵權形態。《侵權責任法》只對其中的兩種情形作了規定:①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1條);②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6第四章數人侵權
38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二)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相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縮小了共同侵權行為的范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規定了三種共同侵權行為: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權;②二人以上共同過失侵權;③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行為直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后果(刪除)。7第四章數人侵權
39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1.共同故意侵權:數個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又稱“共謀”。共同故意,重在強調與他人的意思聯絡,即共謀。【例1】甲、乙為兄弟,二人合謀毆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鐵錘,一起將丙打傷。【例2】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一口氣后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并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例3】甲、乙、丙共謀報復丁,甲將丁打傷,乙放火將丁的房屋燒毀,丙到學校將丁的兒子打成重傷。8第四章數人侵權
40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共同過失侵權。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為,產生防范損害發生的共同注意義務,因共同違反該共同注意義務導致同一損害。【例1】個體戶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預見重物有墜落傷人之虞,但彼此詢明,均有不至墜落之自信。結果繼續抬行不久,重物墜落傷及隨后的游人丙。【例2】甲、乙相約于某日凌晨二時在北京二環路進行飚車比賽,試看誰能打破“二環十三郎”的紀錄。甲、乙在比賽時你追我趕,爭先恐后,汽車風馳電掣,時速高達每小時300公里。前方出現一出租車時,甲駕車成功閃避,乙因措施不力駕車撞上出租車,導致出租車車毀人傷。
【例3】患者甲在乙醫院住院治療,乙醫院邀請丙醫院的專家丁與本院的專家戊一同對甲會診。專家丁因疏忽大意,誤診為甲的右腎壞死,專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沒有發現診斷錯誤,二人決定對甲實施手術,切除甲的右腎。手術后發現甲的右腎沒有病變。9第四章數人侵權
41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三)教唆、幫助侵權1.規則的變化。《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民通意見》第158條規定的教唆、幫助侵權的規則。變化: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監護人具有過錯的(未盡到監護責任),構成共同侵權。受害人可以請求教唆、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卻不能要求有過錯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單向連帶責任)。之前《民通意見》的規則是教唆、幫助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雙向連帶責任)(廢止)。10第四章數人侵權行
42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教唆、幫助侵權的責任承擔①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侵權的,構成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人與被教唆、被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②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監護人無過錯(盡到監護責任)的,不構成共同侵權,由教唆、幫助人單獨承擔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構成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11第四章數人侵
43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
【例】甲(20歲)對乙(12歲)說:“你用石頭砸丙養的狗,看它有何反應!”乙見自己的父親聞言未置可否,就撿起石頭砸狗,狗掙脫鐵鏈將丁咬傷,花去醫藥費3萬元。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有哪些?A.丁有權請求甲賠償3萬元B.丁有權請求乙的監護人賠償3萬元C.丁有權請求丙賠償3萬元D.丁有權請求乙的監護人賠償與其過錯相應的數額12第四章數人侵
44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四)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1.構成要件:①兩個以上的人均實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②其中一個行為或者部分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③但不能確定是誰的行為實際造成了損害后果的發生。【例】甲、乙、丙持相同的槍和子彈進山打獵,以為灌木叢中有野獸出現,三人同時各自開了一槍,一顆子彈擊中在灌木叢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難以確定這顆子彈是誰射出的。甲、乙、丙的行為是什么性質?13第四章數人侵
45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承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免責事由:①若能確定實際加害人,由實際加害人單獨承擔責任,其他行為人免除責任。②若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行為人即使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也不能免除責任。【例】甲、乙、丙三人在河邊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戲,比誰打得更遠。正好有一個小孩丁在河對岸玩耍,被打過來的一塊石子擊傷眼睛。甲、乙、丙的行為是什么性質?應承擔什么責任?若甲舉證證明,打傷丁的石頭是丙扔的,則由誰承擔責任?若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甲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沒有因果關系,甲能否免責?14第四章數人侵
46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五)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又稱分別侵權)1.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構成要件:①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無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因而不構成共同侵權。②其加害行為結合在一起,同時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③在因果關系上,每個人的行為單獨均足以造成損害后果。15第四章數人侵
47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例1】甲、乙互不認識,但都對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潛入丙家,分別舉槍對丙射擊,甲、乙的子彈同時擊中丙的心臟,致丙死亡。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承擔什么責任?【例2】甲駕車闖紅燈,與此同時,對面的乙也駕車闖紅燈,結果甲、乙二車同時撞上正在通過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傷。對丙的損害應如何救濟,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個?A.由甲、乙承擔連帶責任
B.由甲、乙承擔按份責任C.由甲、乙對丙的損害適當補償
D.如果甲無力賠償,由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6第四章數人侵
48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對《侵權責任法》第11條應注意:①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②加害行為須同時造成同一損害后果。強調造成同一損害的同時性。③《侵權責任法》67條屬于《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例外。《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17第四章數人侵權
49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例1】甲、乙互不認識,但都對丙有仇。某晚,甲將丙的房屋點燃,乙正好路過,見丙忙于救火,覺得機會難得,撿起地上的石頭將丙砸傷。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例2】甲、乙互不認識,但都對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潛入丙家,分別舉槍對丙射擊,甲的子彈擊中丙的心臟后,乙的子彈隨后擊中丙的心臟。甲、乙各承擔什么責任?【例3】甲、乙、丙企業排污,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損害。經查,甲、乙、丙的排污單獨均足以造成該損害后果。①若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承擔什么責任?②若甲、乙、丙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承擔什么責任?18第四章數人侵
50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2.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①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故不構成共同侵權。②其加害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應作為一個案件處理。須注意:此時不論是否同時造成損害。③在因果關系上,每個人的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只有結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損害后果。19第四章數人侵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51ABC同一損害(房子)瓦120元房梁350元磚80元責任劃分根據:(1)原因力(2)過錯大小相互獨立不得追償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20ABC同瓦120元房梁35
52第四章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例1】甲在丙的飲料中投毒5毫克,單獨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在丙的同一飲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丙飲用后中毒死亡。甲、乙承擔什么責任?【例2】消費者甲在洗澡時,乙廠生產的電熱水器發生漏電,與此同時,與熱水器相連的丙廠生產的漏電保護器也因為質量瑕疵發生故障,甲因此遭電擊身亡。乙、丙承擔什么責任?注意:《侵權責任法》第12條修改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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