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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稅款征收第五章稅款征收本章主要內容:稅款征納方式稅款征收措施延期納稅和減免退稅稅款征納的法律責任本章主要內容:稅款征納方式稅款征收措施延期納稅和減免退稅稅款01Part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的內涵稅款征收的方式稅款繳庫方式相關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01Part稅款征收方式一、稅款征收的內涵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收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款征收是稅收征管工作的中心環節。內涵:征稅主體--稅務機關依法征稅

納稅主體--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的執法權:依法計征權、稅款核定權、稅收保全、稅收強制措施、稅款補征和追征權、減免退稅、延期納稅審批權。領購發票、申請減免稅、延期申報、延期納稅一、稅款征收的內涵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二、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從計算核定到征收入庫所采取的具體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或形式。《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選擇題二、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從計間接征收方式1.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依法收取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并按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

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2.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依法從支付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并按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其有利于加強稅源控制,有效防止稅收流失。

個稅的征收間接征收方式1.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3.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總結:代收代繳——法定義務代扣代繳——法定義務委托代征——非法定義務,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需要另外簽署委托代征協議。3.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

稅款征收方式直接方式間接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委托代征稅款征收方式直接方式間接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三、稅款繳庫方式稅款繳庫方式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具體方式。什么是國庫?何時才算入庫?

目前,我國稅款繳庫方式有兩種:直接繳庫。稅款專業銀行人行匯總繳庫。稅款稅務機關人行三、稅款繳庫方式稅款繳庫方式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稅款繳入直接繳庫常見的繳納方法1、自核自繳:自行計稅自行填票自行繳款2、自報核繳: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憑繳款書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直接繳庫常見的繳納方法1、自核自繳:四、相關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稅收票證的種類:(一)稅收繳款書: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書面證明。(二)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務機關向銀行匯總繳款時使用的書面證明。(三)稅收完稅證: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收取稅款時開具給納稅人的完稅書面證明。(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開具的完稅憑證。四、相關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稅收票證的種類:稅款征納方式培訓課件核定稅額征收幾種特殊情形的稅款征收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款優先加收滯納金欠稅清繳稅款的補繳和追征Part02稅款征收措施核定稅額征收Part02稅款征收措施一、核定稅額征收核定稅額的適用范圍核定稅額的方法一、核定稅額征收(一)核定稅額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一)核定稅額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二)核定稅額的方法

對于上述情況,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二)核定稅額的方法對于上述情況,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請思考:核定稅額征收的方法與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有什么不同?請思考:核定稅額征收的方法與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有什么不同?二、幾種特殊情形的稅款征收(一)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和臨時經營的稅款征收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幾種特殊情形的稅款征收(一)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和臨時經營(二)對承包承租經營的稅款征收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二)對承包承租經營的稅款征收三、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滯納稅款數額×天數×萬分之五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拒絕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行劃撥或者扣繳。三、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四、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的某些行為將導致稅款難以保證的情況下,于規定的納稅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證稅款按期、足額征收入庫。稅收保全措施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四、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的某些行為將(一)稅收保全措施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稅收保全措施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即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不適用于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從事生產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基本前提納稅人在限期內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先決條件

從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程序上看,必須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先,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在后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必須(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和要求(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注意: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和要求(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行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要求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稅收保全措施的要求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2.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數量,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以相當于應納稅款和有關費用的數額(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等)為限。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2.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數量,參照同類商品的3.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4.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3.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三)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包括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或轉化為強制執行措施兩種情形。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轉化為強制執行措施——納稅人在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三)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包括稅收保全措施五、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稅款繳納等法定義務的稅收管理相對人依法采取的強制性收繳措施。其目的是確保國家利益,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正常安排使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五、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40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僅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不適用于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于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可以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例如,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僅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從適用條件及程序上看,必須是告誡在先,執行在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時,稅務機關應先采取責令期限繳納措施,即由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最長期限為15日。此時,不得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逾期仍未繳納的,則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從適用條件及程序上看,必須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以下兩種主要形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以下兩種主要形式: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選擇拍賣機構的順序: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稅務機關變價處理。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稅務機關選擇拍賣機構的順序:案例分析:違反程序可以嗎?

旺財公司年末生產的玩具供不應求,銷量大增的同時應納稅額也上升,但是客戶拖欠貨款嚴重,資金緊張,老板只能拖欠稅款。急于完成年度任務的稅務人員上門催繳,扣押旺財公司準備運給供應商的貨物,并將其運回稅局,然后給旺財公司下達催繳通知單,并交給旺財公司扣押貨物的清單。導致旺財公司無法按時向客戶交貨,損失慘重,將稅局告上法庭。

討論:稅局工作人員的做法是否正確?法官應該如何處理?案例分析:違反程序可以嗎?旺財公司年末生產的玩具供不案例分析:稅局的程序錯誤1、違背“告誡在先”原則,沒有責令旺財公司限期繳納稅款,告知其后果;2、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就強制扣押貨物;3、把貨物運走后才向旺財公司提供扣押貨物的清單。4、法院應判稅務機關賠償旺財公司的全部損失。案例分析:稅局的程序錯誤1、違背“告誡在先”原則,沒有責令旺案情:M公司是一家生產化纖產品的大型國有企業,其主管稅務機關某市A縣地稅局于2014年5月在對其進行的稅務檢查中發現,該企業2013年下半年應該代扣代繳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累計100,000元,該公司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決定由該公司補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0,000元、滯納金19,000元,并對該公司罰款150,000元。在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發現該公司有轉移銀行存款,逃避納稅的行為,經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為盡量減少稅收保全措施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稅務機關沒有查封、扣押該公司的產品、貨物,而對其閑置準備出租的招待所小樓進行整體查封,小樓的價值600,000元。問:稅務機關的行為有無不當之處?稅務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案情:M公司是一家生產化纖產品的大型國有企業,其主管稅務機關1、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不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69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本案中,稅務機關應該向公司員工追繳稅款和滯納金,而不應該由該公司補繳稅款、滯納金。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本案中,該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而稅務機關對該公司的小樓進行了整體查封,查封財產的價值又大大超過了應該保全的價值,因此,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

1、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不當。六、稅款優先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其他債權發生沖突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優于其他債權的實現。《稅收征管法》規定: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如欠稅的A企業進入破產程序,A企業欠C企業一筆債務(無擔保),則稅收優先入庫,剩下的才輪到償還C企業的債務。2.稅收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納稅人欠繳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六、稅款優先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其他債權發生沖突案例分析:企業破產誰先受償?

某縣服裝廠2012年3月欠稅12410元。5月,該廠以其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3萬元。6月,該服裝廠欠繳稅款7250元。2012年8月終因經營不善,該服裝廠宣告破產。但宣告破產后,該服裝廠仍舊未停止其經營活動,發生了兩筆購銷業務,涉及稅款8600元。縣國稅局在追繳欠稅過程中,根據《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優先權的規定,認為服裝廠3月份的欠繳稅款優先于作為抵押擔保的機器設備。但對于該廠6月份的欠稅,以及宣告破產后欠繳的稅款,是否適用稅收優先權,稅務機關內部發生了意見分歧。案例分析:企業破產誰先受償?某縣服裝廠2012年3月欠稅1、看有無擔保債權,分清擔保債權和非擔保債權。本案中,該服裝廠以其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3萬元,其作為擔保的機器設備屬于擔保債權,但其價值超過3萬元部分不能認定為擔保財產。2、查明企業欠稅和擔保債權發生的時間。服裝廠3月份的欠稅12410元,發生在抵押權之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款應優先于此項抵押權執行。6月份所欠稅款和宣告破產后所涉及的稅款,因發生在抵押權之后,不享有優先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破產后,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應停止清算范圍外的一切經營活動,擅自進行的經營活動無效。因此,服裝廠在宣告破產后的兩筆購銷業務應予以撤銷,但所涉及的稅款應依法征收,這8600元稅款,應列入破產債權,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受償。1、看有無擔保債權,分清擔保債權和非擔保債權。本案中,該服裝七、欠稅清繳制度限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離境清稅制度處置大額資產報告制度(5萬元以上)合并分立清稅制度(繼續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責任)代位權和撤銷權欠稅公告制度七、欠稅清繳制度限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取代其債權人地位自行追索債務的權利。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取代位權稅務機關在行使代位權時:法定事由必須是納稅人對其到期債權不受領,不積極收回,但又不清繳所欠稅款。納稅人的上述行為給國家造成了損害。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由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其行使范圍以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數額為限。代位權稅務機關在行使代位權時:撤銷權撤銷權應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并采取提起訴訟的形式行使。注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撤銷權撤銷權應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并采取提起訴訟的形式行七、欠稅清繳制度限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離境清稅制度處置大額資產報告制度(5萬元以上)合并分立清稅制度(繼續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責任)代位權和撤銷權欠稅公告制度七、欠稅清繳制度限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欠稅公告制度《稅收征管法》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欠稅公告辦法(試行)》欠稅公告制度《稅收征管法》規定: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

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本辦法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欠稅的界定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余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按日歷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期公告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定期公告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欠稅公告內容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欠稅公告內容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大額欠稅和走逃、失蹤戶的欠稅公告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告。大額欠稅和走逃、失蹤戶的欠稅公告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八、納稅擔保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參考文件:《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八、納稅擔保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一)納稅擔保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一)納稅擔保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二)納稅擔保范圍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二)納稅擔保范圍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三)納稅保證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納稅保證為連帶責任,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三)納稅保證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1.納稅保證人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納稅擔保能力的衡量標準: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財務報表資產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擁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未設置擔保的財產價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的,為具有納稅擔保能力;否則,為不具有納稅擔保能力。1.納稅保證人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注意: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納稅擔保。注意: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7)有欠稅行為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1)有偷稅、抗稅、騙

生效時間——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免除擔保責任時間——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2.納稅保證的時限

生效時間——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在保證期限內書面通知納稅保證人,納稅保證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履行擔保責任。納稅保證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納稅保證人在限期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對納稅保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在保證期(四)納稅抵押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稅法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四)納稅抵押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1.抵押范圍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部分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1.抵押范圍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土地使用權,上述抵押范圍規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8)經市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2.抵押財產的處理(1)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該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要求優先受償,抵交稅款、滯納金。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納稅義務履行期未滿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將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作為擔保財產。(2)納稅人在規定期限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變賣、拍賣抵押物,變價繳納稅款、滯納金。2.抵押財產的處理(1)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五)納稅質押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五)納稅質押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納稅質押的種類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包括現金以及其他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提供的質押。權利質押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憑證提供的質押。納稅質押的種類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稅務機關應當與納稅人背書清單記載“質押”字樣。以存款單出質的,應由簽發的金融機構核押。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先于納稅義務履行期或者擔保期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約定將兌現的價款用于繳納或者抵繳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納稅質押的處理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自納稅擔保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納稅質押的處理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少繳稅款的處理: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追征。

九、稅款的補繳和追征少繳稅款的處理:九、稅款的補繳和追征【案例5-7】分析確定稅務機關采取的下列措施是何種稅收措施?A、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開戶行凍結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存款。B、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開戶行從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C、稅務機關派人扣押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財產。D、稅務機關拍賣扣押的財產抵繳納稅人應納稅款。【案例5-7】分析確定稅務機關采取的下列措施是何種稅收措施?【案例5-8】分析確定下列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采取何種措施?A、在納稅期前稅務機關得知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財產、逃避納稅的行為。B、在責令限期納稅的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財產、逃避納稅的行為。C、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D、扣繳義務人在責令限期納稅的限期內仍不繳納所扣繳稅款的。【案例5-8】分析確定下列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采取何種措施?A、【案例5-9】分析確定下列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征管法的規定?A、稅務機關在限期納稅期滿后采用稅收保全措施。B、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C、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案例5-9】分析確定下列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征管法的【案例5-10】分析確定下列財產物品是否屬于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之范圍?A、機動車輛。B、金銀首飾、古玩字畫。C、豪華住宅,或一處以外的住房。D、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E、納稅人唯一住房。【案例5-10】分析確定下列財產物品是否屬于稅收保全和強制執【案例5-16】

稅務機關在2014年4月10日對納稅人2013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納稅人在2013年6月隱瞞收入應納增值稅10000元,直到2014年4月18日所得稅匯算完畢仍未繳納,稅務機關發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納稅人在2014年4月25日前補繳稅款10000元及滯納金,納稅人在2014年4月20日補繳了稅款。滯納金為多少?【案例5-16】稅務機關在2014年4月10日延期納稅延期納稅的適用范圍(兩種情況)延期納稅的管理要求減免稅管理減免稅的申請與審批減免稅金的使用管理納稅申報與恢復納稅多繳稅款的退還關于利息的計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稅時間或辦法Part03延期納稅和減免退稅延期納稅Part03延期納稅和減免退稅一、延期納稅《稅收征管法》第31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困難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一、延期納稅《稅收征管法》第31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納稅延期的管理要求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納稅延期的管理要求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二、減免稅管理減免稅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減免稅可分為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減免稅又可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減免稅也可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參考文件:《稅收減免管理辦法》二、減免稅管理減免稅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減免稅的管理(P100)減免稅的申請與審批減免稅的申報減免稅事項的檢查減免稅的相關法律責任減免稅的管理(P100)減免稅的申請與審批三、多繳稅款的退還《稅收征管法》第5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三、多繳稅款的退還《稅收征管法》第51條明確規定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退稅時間:稅務機關——發現之日起10日內;納稅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開戶銀行的法律責任稅務代理人的法律責任Part04稅款征收與繳納的法律責任Part04稅款征收與繳納的法律責任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P103)(一)對偷稅的處罰(二)對逃避追繳欠稅的處罰(三)對騙稅的處罰(四)對抗稅的處罰(五)對不繳、少繳稅款等的處罰(六)對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處罰(七)對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八)違規辦理納稅擔保的處罰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P103)(一)對偷稅的處二、開戶銀行的法律責任銀行:10~50萬罰款責任人:1000元~1萬元罰款。三、稅務代理人的法律責任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二、開戶銀行的法律責任【例題】某酒店2013年12月份取得餐飲收入5萬元,客房出租收入10萬元,該酒店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該酒店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B.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C.稅務人員到酒店直接征收稅款

D.核定其應納稅額

D【例題】某酒店2013年12月份取得餐飲收入5萬元,客房出租【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該滯納金的比例是滯納稅款的()。

A.萬分之一

B.萬分之五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二

B【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C【例題】甲公司2012年8月應納營業稅稅款300000元,該單位會計由于去外地開會,9月23日才將8月稅款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的滯納金為()元。

A.450

B.1050

C.1200

D.301200

滯納天數為9月16日-9月23日,共8日,滯納金=300000×0.5‰×8=1200(元)。

C【例題】甲公司2012年8月應納營業稅稅款300000元【例題】甲企業2013年10月5日,購買乙企業原材料,尚欠貨款40萬元未歸還。2014年1月,將一幢辦公樓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50萬元,到期未歸還。2014年7月至12月又欠繳稅款30萬元。如果2015年1月,該企業僅有的這幢辦公樓被變賣得款100萬元,按稅款優先原則,應()A.先支付稅額30萬元,再歸還乙企業貨款40萬元,剩余的30萬元歸還銀行貸款。B.先支付乙企業40萬元,再歸還銀行貸款50萬元,剩余10萬元支付欠繳稅額。C.先支付銀行貸款50萬元,再支付欠繳稅額30萬元,剩余20萬元歸還乙企業貨款。D.先支付稅額30萬元,再歸還銀行貸款50萬元,剩余20萬元歸還乙企業貨款。

【例題】甲企業2013年10月5日,購買乙企業原材料,尚欠貨【例題】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A.有偷稅、騙稅前科的

B.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C.按規定應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D.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BCD【例題】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離境清稅制度針對需要出境的欠稅納稅人。《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離境清稅制度針對需要出境的欠稅納稅人。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第五章稅款征收第五章稅款征收本章主要內容:稅款征納方式稅款征收措施延期納稅和減免退稅稅款征納的法律責任本章主要內容:稅款征納方式稅款征收措施延期納稅和減免退稅稅款01Part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的內涵稅款征收的方式稅款繳庫方式相關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01Part稅款征收方式一、稅款征收的內涵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收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款征收是稅收征管工作的中心環節。內涵:征稅主體--稅務機關依法征稅

納稅主體--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的執法權:依法計征權、稅款核定權、稅收保全、稅收強制措施、稅款補征和追征權、減免退稅、延期納稅審批權。領購發票、申請減免稅、延期申報、延期納稅一、稅款征收的內涵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二、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從計算核定到征收入庫所采取的具體計算征收稅款的方法或形式。《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選擇題二、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從計間接征收方式1.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依法收取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并按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

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2.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依法從支付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的稅款并按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其有利于加強稅源控制,有效防止稅收流失。

個稅的征收間接征收方式1.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3.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總結:代收代繳——法定義務代扣代繳——法定義務委托代征——非法定義務,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需要另外簽署委托代征協議。3.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

稅款征收方式直接方式間接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委托代征稅款征收方式直接方式間接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三、稅款繳庫方式稅款繳庫方式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具體方式。什么是國庫?何時才算入庫?

目前,我國稅款繳庫方式有兩種:直接繳庫。稅款專業銀行人行匯總繳庫。稅款稅務機關人行三、稅款繳庫方式稅款繳庫方式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稅款繳入直接繳庫常見的繳納方法1、自核自繳:自行計稅自行填票自行繳款2、自報核繳:納稅人申報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憑繳款書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直接繳庫常見的繳納方法1、自核自繳:四、相關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稅收票證的種類:(一)稅收繳款書: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書面證明。(二)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務機關向銀行匯總繳款時使用的書面證明。(三)稅收完稅證: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收取稅款時開具給納稅人的完稅書面證明。(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開具的完稅憑證。四、相關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稅收票證的種類:稅款征納方式培訓課件核定稅額征收幾種特殊情形的稅款征收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款優先加收滯納金欠稅清繳稅款的補繳和追征Part02稅款征收措施核定稅額征收Part02稅款征收措施一、核定稅額征收核定稅額的適用范圍核定稅額的方法一、核定稅額征收(一)核定稅額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一)核定稅額的適用范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二)核定稅額的方法

對于上述情況,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二)核定稅額的方法對于上述情況,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請思考:核定稅額征收的方法與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有什么不同?請思考:核定稅額征收的方法與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有什么不同?二、幾種特殊情形的稅款征收(一)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和臨時經營的稅款征收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幾種特殊情形的稅款征收(一)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和臨時經營(二)對承包承租經營的稅款征收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二)對承包承租經營的稅款征收三、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滯納稅款數額×天數×萬分之五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拒絕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行劃撥或者扣繳。三、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四、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的某些行為將導致稅款難以保證的情況下,于規定的納稅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證稅款按期、足額征收入庫。稅收保全措施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及要求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四、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的某些行為將(一)稅收保全措施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稅收保全措施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即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不適用于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從事生產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基本前提納稅人在限期內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先決條件

從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程序上看,必須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先,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在后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必須(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和要求(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注意: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和要求(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行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要求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稅收保全措施的要求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2.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數量,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以相當于應納稅款和有關費用的數額(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等)為限。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2.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數量,參照同類商品的3.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4.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3.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三)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包括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或轉化為強制執行措施兩種情形。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轉化為強制執行措施——納稅人在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三)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包括稅收保全措施五、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稅款繳納等法定義務的稅收管理相對人依法采取的強制性收繳措施。其目的是確保國家利益,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正常安排使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及要求五、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及條件《稅收征管法》第40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僅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不適用于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于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可以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例如,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僅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從適用條件及程序上看,必須是告誡在先,執行在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時,稅務機關應先采取責令期限繳納措施,即由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最長期限為15日。此時,不得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逾期仍未繳納的,則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從適用條件及程序上看,必須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以下兩種主要形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以下兩種主要形式: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選擇拍賣機構的順序: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稅務機關變價處理。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稅務機關選擇拍賣機構的順序:案例分析:違反程序可以嗎?

旺財公司年末生產的玩具供不應求,銷量大增的同時應納稅額也上升,但是客戶拖欠貨款嚴重,資金緊張,老板只能拖欠稅款。急于完成年度任務的稅務人員上門催繳,扣押旺財公司準備運給供應商的貨物,并將其運回稅局,然后給旺財公司下達催繳通知單,并交給旺財公司扣押貨物的清單。導致旺財公司無法按時向客戶交貨,損失慘重,將稅局告上法庭。

討論:稅局工作人員的做法是否正確?法官應該如何處理?案例分析:違反程序可以嗎?旺財公司年末生產的玩具供不案例分析:稅局的程序錯誤1、違背“告誡在先”原則,沒有責令旺財公司限期繳納稅款,告知其后果;2、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就強制扣押貨物;3、把貨物運走后才向旺財公司提供扣押貨物的清單。4、法院應判稅務機關賠償旺財公司的全部損失。案例分析:稅局的程序錯誤1、違背“告誡在先”原則,沒有責令旺案情:M公司是一家生產化纖產品的大型國有企業,其主管稅務機關某市A縣地稅局于2014年5月在對其進行的稅務檢查中發現,該企業2013年下半年應該代扣代繳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累計100,000元,該公司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決定由該公司補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0,000元、滯納金19,000元,并對該公司罰款150,000元。在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發現該公司有轉移銀行存款,逃避納稅的行為,經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為盡量減少稅收保全措施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稅務機關沒有查封、扣押該公司的產品、貨物,而對其閑置準備出租的招待所小樓進行整體查封,小樓的價值600,000元。問:稅務機關的行為有無不當之處?稅務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案情:M公司是一家生產化纖產品的大型國有企業,其主管稅務機關1、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不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69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本案中,稅務機關應該向公司員工追繳稅款和滯納金,而不應該由該公司補繳稅款、滯納金。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本案中,該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而稅務機關對該公司的小樓進行了整體查封,查封財產的價值又大大超過了應該保全的價值,因此,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

1、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不當。六、稅款優先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其他債權發生沖突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優于其他債權的實現。《稅收征管法》規定: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如欠稅的A企業進入破產程序,A企業欠C企業一筆債務(無擔保),則稅收優先入庫,剩下的才輪到償還C企業的債務。2.稅收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納稅人欠繳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六、稅款優先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其他債權發生沖突案例分析:企業破產誰先受償?

某縣服裝廠2012年3月欠稅12410元。5月,該廠以其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3萬元。6月,該服裝廠欠繳稅款7250元。2012年8月終因經營不善,該服裝廠宣告破產。但宣告破產后,該服裝廠仍舊未停止其經營活動,發生了兩筆購銷業務,涉及稅款8600元。縣國稅局在追繳欠稅過程中,根據《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優先權的規定,認為服裝廠3月份的欠繳稅款優先于作為抵押擔保的機器設備。但對于該廠6月份的欠稅,以及宣告破產后欠繳的稅款,是否適用稅收優先權,稅務機關內部發生了意見分歧。案例分析:企業破產誰先受償?某縣服裝廠2012年3月欠稅1、看有無擔保債權,分清擔保債權和非擔保債權。本案中,該服裝廠以其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3萬元,其作為擔保的機器設備屬于擔保債權,但其價值超過3萬元部分不能認定為擔保財產。2、查明企業欠稅和擔保債權發生的時間。服裝廠3月份的欠稅12410元,發生在抵押權之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款應優先于此項抵押權執行。6月份所欠稅款和宣告破產后所涉及的稅款,因發生在抵押權之后,不享有優先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宣告破產后,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應停止清算范圍外的一切經營活動,擅自進行的經營活動無效。因此,服裝廠在宣告破產后的兩筆購銷業務應予以撤銷,但所涉及的稅款應依法征收,這8600元稅款,應列入破產債權,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受償。1、看有無擔保債權,分清擔保債權和非擔保債權。本案中,該服裝七、欠稅清繳制度限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離境清稅制度處置大額資產報告制度(5萬元以上)合并分立清稅制度(繼續履行義務或負連帶責任)代位權和撤銷權欠稅公告制度七、欠稅清繳制度限期繳納(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取代其債權人地位自行追索債務的權利。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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