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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選取一項:A.勞務合同B.勞動合同C.培訓合同D.雇傭合同下列關于勞動合同說法中,錯誤是()。選取一項:*A.勞動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勞動合同具備從屬性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關系國內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訂立,()選取一項:*A.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口頭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同步使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付補償金原則是()。選取一項:按應付金額20%如下按應付金額10%如下*C.按應付金額50%以上至100%如下D.按應付金額100%至150%如下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商定詳細勞動原則和勞動條件()。選取一項:*A.不能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可以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選取一項:1個月

6個月2個月12個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選取一項:A.2個月B.1個月C.12A.2個月B.1個月C.12個月D.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得超過()。選取一項:A.12個月B.6個月C.2A.12個月B.6個月C.2個月D.1個月勞動合同法》關于商定試用期次數規定是()。選取一項: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以協商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以不限次商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以商定1至2次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似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商定工資(),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原則。選取一項:100%100%50%80%30%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選取一項:5年*B.2年1年3年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持續工作滿(),勞動者提出或者批準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選取一項:5年D.8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選取一項:1個月6個月3個月2個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選取一項:

A.3倍工資B.1倍工資C.2倍工資D.A.3倍工資B.1倍工資C.2倍工資D.4倍工資面關于國內勞動合同形式說法中,對的是()。選取一項:建立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選取書面或口頭合同形式B.已建立勞動關系,B.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在雙方協商期限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C.已建立勞動關系,C.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D.已建立勞動關系,D.已建立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持續工作滿以上,當事人雙方批準續延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選取一項:由雙方協商一致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裁決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是()。選取一項:*A.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提前7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選取一項:A.B.C.D.某廠與李某等20名工人訂立勞動合同后,由于生產任務為適應客戶規定而進行調節,致使該廠與李某等6名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該廠通過與李某等6名工人協商,仍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到合同,此種狀況下,該廠()。

選取一項:在予以李某等人經濟補償前提下不解除勞動合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繼續與李某等人協商*D.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告知李某等人,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時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工資原則支付。選取一項:A.4個月B.3個月C.1A.4個月B.3個月C.1個月D.2個月用人單位確需經濟性裁人,應當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闡明狀況。選取一項:5日15日*C.30日

10日在經濟性裁人狀況下,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內需要新招人員,應當告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本單位被裁減人員。選取一項:A.6個月B.3個月C.12A.6個月B.3個月C.12個月D.2個月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結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選取一項:A.3年B.5年C.2A.3年B.5年C.2年D.1年)。下列關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系雙方商定試用期說法中,對的是(選取一項:)。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商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商定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商定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JD.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商定試用期不能超過10天非全日制用工計酬方式重要是()。選取一項:A.按件計酬B.按天計酬C.按月計酬D.按小時計酬A.按件計酬B.按天計酬C.按月計酬D.按小時計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選取一項:A.6個月以上B.5年以上C.2A.6個月以上B.5年以上C.2年以上D.1年以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關于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選取一項:A.10萬元B.50萬元C.20A.10萬元B.50萬元C.20萬元D.5萬元、多項選取題按照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按照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選取一項或多項:」A.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勞動合同*C.以完畢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D.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合同商定試用期說法中,對的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商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B.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商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種月」C.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商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商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下列選項中,符合國內《勞動合同法》關于商定競業限制條款規定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B.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高檔管理人員和高檔技術人員和其她負有保密義務人員"C.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狀況下,競業限制范疇、地區、期限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D.勞動者違背競業限制商定,應當按照商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選取一項或多項:用人單位員工"B.用人單位中其她負有保密義務人員“C.用人單位高檔技術人員"D.用人單位高檔管理人員下列關于勞動合同訂立說法中,對的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用人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未獲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不得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C.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她證件"D.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規定勞動者提供擔保下列選項中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B.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C.保密事項"D.勞動合同期限依照國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某些無效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勞動合同訂立存在乘人之危情形"B.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C.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D.勞動合同訂立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有權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機構有()。選取一項或多項:—IA.人民法院勞動管理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D.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要堅持履行原則有()選取一項或多項:-1A.合法履行原則」B.全面履行原則7C.合伙履行原則"D.親自履行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且通過培訓或者調節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滿足下列條件()。選取一項或多項:*A.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本人"B.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2個月工資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勞動者通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B.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導致重大損害*C.勞動者嚴重違背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D.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逼迫勞動"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在試用期內未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人時,下列人員不得被裁減()。選取一項或多項:"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某些喪失勞動能力B.在用人單位持續工作以上"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選取一項或多項:"A.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家庭無其她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老人或者未成年人"C.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D.與本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實行在()。選取一項或多項:"A.暫時性工作崗位上7B.代替性工作崗位上固定性工作崗位上"D.輔助性工作崗位上下列各項義務中屬于勞動派遣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義務有()。選取一項或多項:*A.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規定和勞動報酬"B.持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節機制"C.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培訓"D.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并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她用人單位三、案例分析題王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訂立了為期3年勞動合同,自2月1日起至2月1日止,雙方商定試用期為6個月。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公司以為王某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合法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見,未經雙方協商,因而不批準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責任自負,公司不但不予以王某經濟補償金,還規定王某補償用人單位損失,即在試用期內培訓王某費用。試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步與否需要闡明理由?為什么?(2)王某與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什么?(3)用人單位應否予以王某經濟補償金?為什么?(4)王某應否補償用人單位培訓費用?為什么?答:(1)不需闡明理由。王某在6月18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步,尚處在試用期內,國內《勞動法》未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闡明理由。因而王某不需要闡明理由。2)可以單方解除。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取考察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因而王某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不用與用人單位協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法律所容許。(3)用人單位不應予以王某經濟補償金。因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王某提出,且不屬于雙方協商解除,國內勞動法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予以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用勞動法中關于經濟補償金規定。(4)王某不應補償用人單位培訓費用。答:勞動法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條件是當事人有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勞動合同行為、當事人自身有過錯。王某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違背勞動法關于規定,沒有過錯行為,依法不應承擔補償責任。張某于7月份被某食品機械廠招用,擔任廠部技術科化驗員。雙方訂立勞動合同,關于合同條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從7月5日起,到7月4日止;實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時工作制;張某工作崗位為技術科化驗員;每月工資3000元;若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應將糾紛交由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3月,張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時違背了《勞動法》,規定廠方縮短工作時間。廠方以為既然工作時間不合法,就是無效合同,因而不需再履行。隨后安排她人接替張某工作。張某不服,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對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進行了審查,以為勞動合同中勞動時間條款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裁決勞動合同無效,終結勞動關系。張某不服,訴至某區人民法院。試分析:(1)張某與某食品機械廠訂立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條款與否有效?(2)張某與某食品機械廠訂立勞動合同與否有效?答:(1)張某與某食品機械廠關于工作時間商定違背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條款。《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將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修改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本案中勞動合同商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時”工作時間顯然違背了法律規定,因此屬于無效條款。(2)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文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某些無效,不影響其她某些效力,其她某些依然有效。本案中,工作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別的條款合法,該不合法條款不影響別的條款效力;同步,導致工作時間條款商定無效因素在于用人單位而不在于勞動者。既然別的條款均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除將工作時間條款改按法律規定執行外,別的條款仍須繼續執行。該勞動合同仍為有效合同,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對的,應予改正。何某與劉某系某公司職工,何某于1999年1月與公司訂立了為期5年勞動合同,劉某于9月與公司訂立了為期3年勞動合同,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何某因身體不適向公司提出調換工作崗位申請,并提供了醫院證明。劉某于1月因喝酒在崗期間與同事打架,并將同事打傷。2月公司以何某不能勝任工作,劉某不符合錄取條件解除了與何某和劉某勞動合同。何某與劉某不服,向本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試分析:該公司解除何某與劉某勞動合同與否合法?為什么?答:(1)公司不應解除與何某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先通過培訓或者調節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節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而,公司應當先調節何某工作崗位。并且,何某提出調換工作理由是充分,何某是因身體不適提出調節工作崗位,并出具了醫院證明。(2)公司解除與劉某勞動合同是對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二)嚴重違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劉某在試用期內,違背勞動紀律,在工作崗位上與同事打架,并打傷了同事,應屬于不符合錄取條件,公司完全有權依照勞動法規定解除與劉某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劉某。趙某是一家保險公司業務員,跟公司簽有為期1年勞動合同,合同中商定趙某每個季度必要完畢一定數額銷售任務,個人收入則重要來自銷售提成。盡管趙某對保險推銷工作滿懷熱情,不辭辛苦,但第一種季度下來,所簽保險單寥寥無幾,遠遠沒有完畢公司銷售定額。公司銷售主管提示趙某說,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務,她就將面臨被辭退也許。為了保住工作,趙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銷售業績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定額還是差了不少,公司銷售主管口頭告知她說,鑒于她持續半年都不能完畢公司任務,公司以為她不能勝任保險銷售工作,因而決定解除與她勞動合同,請她在3天內辦好離職手續。趙某萬般祈求,但愿公司能再給她一次機會,被回絕后,趙某又提出自己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銷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由于趙某自己不能勝任工作,且事先又提示過她為由,回絕了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雙方遂發生爭議。試分析:(1)保險公司能否即時解除與趙某勞動合同?(2)保險公司在解除與趙某勞動合同過程中有哪些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答:(1)保險公司不能即時解除與趙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二)嚴重違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導致重大損害;(四)勞動者同步與其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種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節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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