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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刑法分則復習之簡答題2009-01-0123:00:43|分類:雅筑|標簽:|字號大中小訂閱1、簡述分裂國家罪的構成特征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統一。(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2、簡述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構成特征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體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暴亂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人、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均能實施本罪。(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3、簡述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2/13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已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4、簡述放火罪與用放火的方法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關于放火罪與用放火的方法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通說以放火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來決定犯罪的性質。如為其他目的而實施的放火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行為人對此也明知,應認定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按相應的犯罪處理。至于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則應綜合考察對象的性質、特點、作案的時間、地點等具體情況。5、簡述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概念和特征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對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人身,以及數量比較大的牲畜、家禽、人工養殖的水產,此外,還應當包括河流、水源、農場、谷場、牧場等。(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3/13(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不特定的或者多數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害,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可成立本罪的故意。至于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6、簡述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的構成特征表現為:(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或航空器。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臨時停放在車庫、路邊、碼頭、機場上的已經投入交通運輸、隨時都可能開動的交通工具。(2)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顛覆”,是指使火車出軌、車輛翻車、船只沉沒、航空器墜落;“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嚴重受損或者完全報廢,不能繼續安全運行。破壞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顛覆、毀壞危險的,才能構成犯罪。所謂“足以發生顛覆、危險”,是指就破壞行為的性質、破壞的方法、破壞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具有發生顛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顛覆、毀壞危險,不論是否實際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該罪。(3)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交通工具發生顛覆、毀壞危險而希望或有意識地放任這種結果發生。7、簡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和特征4/1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銷售金額是否達到5萬元,是認定本罪罪與非罪的關鍵。(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構成。(4)主觀方面為故意。8、簡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概念和特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此處的普通貨物、物品是指除刑法已規定為其他走私罪對象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如轎車、香煙、家電制品、服裝等。另外,本罪可以由刑法所規定的以走私論的所有行為方式構成。(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構成。(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9、簡述洗錢罪的概念和特征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5/13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以各種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管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提供資金帳戶等方法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構成。(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內容。10、簡述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違反商業秘密保護法規,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專用權。(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業秘密保護法規,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4)主觀方面為故意。11、簡述侵犯著作權罪的概念和特征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人的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6/13(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構成。(4)主觀方面為故意。12、簡述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區別二者區分的關鍵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故意傷害罪之犯罪故意的內容是損毀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殺人罪之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的生命。13、綁架罪的構成要件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綁架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1)綁架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在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情況下,則同時還侵犯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在行為人傷害、殺害被綁架人的情況下,則還同時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權利。(2)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違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的意志,使用強制手段或其他手段將被害人擄離其原處所,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并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3)綁架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綁架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特定的目的。根據刑法的規定,綁架罪或者是以勒索財7/13物為目的,或者是以除勒索財務或者出賣為目的以外,以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14、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婦女、兒童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的行為。(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出賣為目的。15、簡述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以及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侵占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有,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同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公私財產權利的犯罪。8/13二者的區別表現在:(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后者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侵吞,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包括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本罪的行為人沒有職務上的便利可以利用,而后者只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16、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1)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7、搶劫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該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9/13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依搶劫罪定罪處罰。(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犯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18、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威信。(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三是此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招搖撞騙,是指以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謀取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年滿16周歲并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1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生活秩序。(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我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組織。所謂組織,是指通過10/13策劃、招攬、引誘、拉攏、脅迫、調配等行為倡導、發起、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居于統率、支配地位,對該組織起策劃、決策、指揮作用。所謂參加,是指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仍予以加入的情況,包括積極參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參加。(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而決意組織、領導或參加。20、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特征重大環境污染罪的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危害環境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2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的構成特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策劃、鼓動、串聯、拉攏、欺騙他人,從而使其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活動出謀劃策,安排偷渡的各項事務。(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11/13(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22、簡述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界限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體,而后者是一般主體。(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后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公私財產。23、簡述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主體的范圍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暫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有歸還的意圖,而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3)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在具體行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一般不存在做假帳、虛報帳目等行為,而貪污罪則往往需要做假帳、虛報帳目。(4)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客體只是暫時侵犯公款的使用權(即部分所有權),而貪污罪則是永久地侵犯公共財物的全部所有權。12/1324.濫用職權罪的構成特征濫用職權罪具有如下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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