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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許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想方設法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躲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賜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負擔,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樣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樣,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憐憫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峻失職,假公濟私,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面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峻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狀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看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酬勞或者供應勞動條件的。”
筆者認為,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27條、31條和32條或者法律規定的不行抗力情形,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丟失或者部分丟失勞動實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點必需留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擔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101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看法》已經明確規定。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準確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接著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與固定期限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合同除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假如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舊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須要解除就得解除,須要裁員就得裁員,不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了,用人單位就得養著了。
二、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否只有不利之處?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開了在每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剛好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須要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困難、工作又須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削減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員工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正是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自身的好處,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份全員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三、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么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及其應對。
1、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樣,在用工期間均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其次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三種情形下,除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樣的情形外,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根據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協商一樣、誠懇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樣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也就是“勞動合同對勞動酬勞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酬勞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于在實務操作中B類情形遇到的比較少,我們主要針對A、C二種情形進行分析。
A情形中的條件是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么用人單位首先要考察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時間是否連續,是不是曾到其他單位去工作再回到本單位工作,中斷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對員工作出補償,假如作出補償的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為規避而實行的虛假的中斷行為。
對于C類情形,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續簽時要考察員工有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其次項規定的情形,假如有的則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從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先計算。是不是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需同意?我們認為,該類情形的條件中有“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一限制,也就是以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備注:實踐中也還存在肯定爭議),那么單位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選擇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但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用支付。
為了避開用人單位實行措施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損害員工的利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而實行下列行為的,應認定無效,員工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連續計算:
1.實行迫使員工辭職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員工工齡“清零”的;
2.實行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員工重新招用到新單位,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
3.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4.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5.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允原則的規避行為。
我們的其他建議:
l以上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無續訂意向的,是沒有主動通知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或征詢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義務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成就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員工提出來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來續訂勞動合同且員工同意續訂。
l對于上面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保留好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
l削減簽訂短期限的勞動合同。
l對于C類情形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打算續訂勞動合同的,要避開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視為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種情形。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馬上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用人單位在用工發生之時,要剛好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要及早確定是否要和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以及員工的續簽意向,假如雙方確定要續簽的則要剛好續簽,避開長期的事實勞動關系,從而避開以上這種風險。
②20xx《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規定:依據《勞動法》其次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其次十條: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持續勞動合同的,假如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合同期滿后,要避開事實勞動關系存續,因此,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期滿之前確定,假如要續簽也要在合同期滿之前簽定。
五、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由。
前面提到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并非意味著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樣的;
(二)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員工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員工嚴峻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運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九)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峻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于(二)至(七)類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綜合防范法律風險體系。
要較徹底的防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一個綜合的削減此類法律風險的體系:
1、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設計。
2、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違紀處理制度,入職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及其它一系列相關的制度中的條款,如保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等。
3、完善用工管理:用工管理流程、內部管理文書、證據固定等等。
4、對公司及各部門高層進行用工管理相關的培訓溝通。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同等自愿、協商一樣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狀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托付代理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條乙方______性別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依據甲方工作須要,擔當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依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支配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甲方支配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別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酬勞
第九條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與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擔當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___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_________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供應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愛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依據生產崗位的須要,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平安、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平安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愛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平安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平安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削減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___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次十條乙方應當根據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其次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其次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干脆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其次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次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托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運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運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運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須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樣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須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其次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晰,文字簡練、精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樣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峻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運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峻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狀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激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加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主動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很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案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員工,在公司工作了許多年,每5年與公司簽訂一次勞動合同。20xx年,張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勞動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張某想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告知張某其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因此沒有方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簽訂的話,也須要勞動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簽訂。公司的說明是否成立呢?
評析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持續勞動合同的,假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3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3個條件同時具備的狀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樣,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擔當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張某的勞動合同雖然還沒有到期,但其已經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了,已經具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了。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該公司應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員工)
名稱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居處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協商一樣、誠懇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記是________。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須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支配。
四、勞動酬勞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________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周);
2、計件工資:________(_____%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為成立);
3、其他形式: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支配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需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依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狀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詳細方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__日(或周________)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參與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盛市的有關規定賜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盼遇。
(三)乙方患職業并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供應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愛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勞動愛護規定,供應符合國家平安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愛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平安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別勞動愛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________作業,可能產生_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應實行________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________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盛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平安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盛市安排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樣,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采納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盛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雙方認為須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處地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誕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同等協商一樣,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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