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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現場作業管理制度15篇名目

【第1篇】危急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1、下述作業屬危急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急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急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急作業。

2、危急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急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急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詳細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急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殊危急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狀況特殊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急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急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殊危急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急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急作業。

3、危急作業的實施

(1)危急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需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急作業指令。操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急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急作業負責人應依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急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急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愛護用品必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牢靠。

(4)危急作業現場必需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干凈,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急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仔細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閱歷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急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急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2篇】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區日常作業實行“一單三卡”

1:班前填寫日作業方案單,保證其與當日作業項目全都,與日作業方案全都。

2:班前工長對比“一單三卡”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作業負責人必需按規定攜帶“一單三卡”,并在作業過程中逐項對規。

4:作業防護:

(1)日常作業必需設置現場防護和駐站防護員。

(2)駐站聯絡員必需提前40分鐘進入行車室通報列車運行狀況。

現場防護員未到嚴禁上道作業。

(3)駐站聯絡員與工地防護員應保持通訊暢通,隨時通報列車運行狀況,若聯系中斷,馬上停止施工,下道避車。

(4)通訊條件不暢時應增設中間聯絡員。

(5)惡劣天氣或作業區段較大可依據需要增設中間聯絡員。

5:防護員作業紀律:

a:防護員應精神飽滿,精力集中,不干與防護無關的事。

b:防護員任何狀況下不得離崗。

c:駐站聯絡員在行車室不得大聲喧嘩。

d:防護員必需著裝整齊,按規定攜帶防護備品。

e:防護員必需保持通訊設備暢通,隨時通報列車運行狀況,嚴格執行預報和確報制度。

6:嚴格執行“天窗修”制度。

二:工區作業人員應著裝上道,按標準化作業,未定職人員不準單獨上到作業。嚴禁違章作業和簡化作業程序。

1:上道作業避車時,必需按規定提前下道或者進避車臺及避車洞,并將工具、機械撤出限界外。

2:作業中不允許在鋼軌上,軌枕或車底下坐臥,避雨,乘涼及休息。

3嚴格執行軌道電路區段的養護規章,確保信號正確顯示。

4抓好季節性病害的防治工作。

5對于重點工作項目和技術性強的工作,工長必需親自組織實施。

6嚴禁在任何狀況下使用單軌車。

三:現場作業考核標準

1未設好防護就開頭作業,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500元。

2未插好作業標,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100元。

3防護員撤離崗位或者提前下班者,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500元。

4點名及開會學習,無故缺席或者遲到,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20-50元。

5作業負責人未按規定攜帶“一單三卡”,駐站聯絡員未攜帶日作業方案單,責任人作業負責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100元。

6防護員未按規定攜帶防護備品或者備品不全,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300元。

7作業現場人員下道不準時,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100元。

8施工中不按標準化作業,作業負責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200元。

9作業人員不聽從施工負責人指揮,工作怠慢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50-100元。

10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私自離崗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200元。

11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及使用勞動愛護用品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100元。

12未完成作業負責人交付任務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50元。

【第3篇】尾礦庫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選礦廠尾礦庫電力線路、照明、危急地段安全警示標志管理等工作、崗位安全教育及相關設備的安全管理,保證員工管理工作和崗位安全狀況處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選礦廠尾礦庫。

其次章電力電纜線路安全管理

第三條禁止挖掘地埋電纜溝上部及兩側,保持電纜溝蓋板完整,溝內無積水、淤泥堵塞狀況,無機械損傷。

第四條定期檢查電纜終端盒,中間接線盒接頭,保證其堅固,無發熱滲油現象。

第五條保持戶外露天電纜鋼帶完好、外護層麻被無脫落。

第六條接地線必需良好,無松動、斷股現象。

第七條定期測試絕緣電阻,并要有記錄。

第八條庫區內電力線路必需按要求敷設整齊,禁止亂扯亂接。

第九條架空線路、牽引網路、通訊線路的對地距離要符合規程要求,線路通道要準時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條夜間作業時,全部作業點及危急點有足夠照明。

白班作業時,留意節省用電。

第十一條變電所(室)內照明設備和防火設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分。

第四章危急地段安全警示標志管理

第十二條供配電設施及危急地段(山坡、壩體、深水區等)的安全警告標示牌齊全、清楚、正確、規范、安裝堅固。

第十三條安全標志牌要懸掛端正、保持清潔、嚴禁人為惡意涂抹破壞。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樺甸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實施。

【第4篇】動火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搞好安全生產,提高服務質量,保證動火作業按方案順當實施,做到安全作業,按時恢復供氣,對于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違反安全制度進行懲罰。

1、全部動火作業,均應落實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安全監護人,堅決做到無現場防護措施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的動火作業一律不得實施,并應對此做好記錄。

2、在施工動火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燈和照明設備,保證行人和過往車輛安全。

3、施工動火作業前,施工負責人對操作坑、電器設備和焊接設備按規定進行檢查,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

4、現場負責人應準時到達現場,對參加動火作業的施工班組進行全面檢查,即“六有六查”,達到要求后進行停氣支配,當確認管線壓力回零后方可通知管道施工人員開頭操作。

5、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由現場負責人通知有關人員切斷放散閥,緩慢開啟閥門,恢復供氣。

6、如消失設備問題、氣停不死的狀況,應由現場負責人將狀況通知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擴大停氣面積。

7、如因狀況緊急,現場負責人可一邊實行緊急措施,一面對主管領導匯報,堅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8、參加現場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肯定要按方案支配,準時到達施工現場,如無故推遲動火作業進行,造成推遲時間恢復供氣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9、現場參與動火作業的班組和個人,開關閥門和實施動火,一律要聽從現場負責人指揮,不得私自啟動和操作,否則,造成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一切責任。

10、現場負責人在現場要帶頭執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且嚴格執行《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章指揮,否則,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11、動火作業并經現場監護人確認完成后,現場負責人應馬上向所調度室匯報。因故不能按時恢復供氣,現場負責人應提前半小時向所調度室匯報。

12、因故不能實施的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要查明緣由,急躁地給用戶作解釋,并將狀況準時向調度中心和所在部門匯報。

【第5篇】公司危急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公司危急作業的現場管理制度

1、下述作業屬危急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急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急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急作業。

2、危急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急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急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詳細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急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殊危急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狀況特殊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急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急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殊危急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急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急作業。

3、危急作業的實施

(1)危急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需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急作業指令。操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急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急作業負責人應依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急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急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愛護用品必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牢靠。

(4)危急作業現場必需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干凈,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急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仔細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閱歷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急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急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6篇】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防城港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防城港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3、職責

3.1執行部門

本程序的實施由防城港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經理負責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程序的執行,相關部門協作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準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覺失火準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需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準時清除動火區域四周易燃易爆物品或實行牢靠的隔絕措施。

4、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倉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等。

4.1.4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

4.1.5臨時用電。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修理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需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需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許可證》,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具體狀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全部動火均由安全部經理或授權人審批,并支配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部安全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許可證》由需要動火班組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需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檔。

4.5動火作業留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需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細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程序,違者將受到批判和處分。

4.6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實行措施圍接,四周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四周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需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四周易燃物,或實行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牢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需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7動火作業中特別狀況的處理

4.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四周有易燃物料時,應馬上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握,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馬上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解故障,切不行以搶時間為理由牽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

編號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區域

動火作業級別及種類

(用火、氣焊、電焊等)

動火作業

起止時間

年月日

分起

年月日

分止

動火緣由、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火人:

日期:

申請人:

日期:

審批看法:

審批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第7篇】施工現場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重要項目的動火,應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批。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狀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在貯存過燃料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幫助設備。

(2)各種受壓設備,在禁火區域內,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3)危急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凡屬下列狀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肯定危急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業。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急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后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后應重新申請。

8、動火時,必需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監護人監護。

【第8篇】掘進工作面現場作業安全確認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能業務科室安全管理責任,強化外委隊組現場施工過程中人、設備、環境等擔心全因素,提高作業現場本質安全,依據有關文件要求及xxx礦現實際狀況,特編制《xxx礦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外委單位)》。

第一章

管理內容

第一條

全礦外委掘進隊組、礦各職能業務科室管理人員需嚴格根據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確認職責。

其次條

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實行簽字責任制,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原則進行安全確認,責任落實至相關業務科室主管領導及落實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確認制度是各業務科室針對掘進工作面本專業的安全要點和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因素進行確認,確認期間必需做到現場認定、確認牢靠、確認精確?????原則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各業務職能科室根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進行排查,對于現場存在隱患對其當班管理人員說明,規定整改期限,依據所檢查隱患填寫安全確認結論,確認結論需闡述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所存在隱患產生何影響。若現場存在隱患不影響正常生產及安全,業務單位下發“四定表”勒令施工隊組整改,同時業務單位需按所下發“四定表”要求時間追蹤落實,落實后將已簽字落實“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匯總、保存;若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具備施工條件現象,業務單位現場勒令該施工隊組停產整改,下發“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隊組整改完畢后,工程科與業務單位聯合進行驗收工作,待驗收合格后方可連續施工,同時將落實后已簽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匯總、保存。

第五條

外委施工隊組根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班班進行自我排查,施工隊組當班負責人員于接班過程中依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排查,對于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當班支配作業人員進行整改,并根據要求填寫安全確認表,每天三班確認表需當班跟班隊長、項目部生產經理、項目部經理簽字后報至工程科,每周確認表需于周一前報送至工程科進行存檔、保存。對于現場存在隱患不得未整改即進行生產作業,自我排查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未查填表現象。

第六條

外委施工隊組針對各職能業務科室所查出安全確認隱患內容,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生產經理、現場跟班隊長三人聯合跟蹤落實、根據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各業務職能科室必需每周至少深化各外委掘進工作面一次,進行本專業安全確認工作,現場安全確認后,業務單位安全確認人、外委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工程科科長三方于安全確認單上簽字后,此安全確認單方可生效。

第八條

各業務職能科室每周周五前需將已生效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進行存檔、備案及總結。每月28日前針對本月檢查內容及隊組整改狀況進行歸納總結,同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及閱讀總結一同交至工程科進行備案、存檔。

其次章

考核管理

第一條

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安全確認工作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考核管理;

其次條

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安全確認單、閉合四定表及閱讀總結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條

各職能業務安全確認人員未檢查謊報已查、檢查過程中未按要求內容檢查、落實過程中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等情形,造成安全隱患未落實、未整改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對安全確認人員處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條

外委施工隊組自我排查過程中發覺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謊報檢查結果情形,對外委施工隊組項目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產經理處以400元/次考核管理、當班跟班隊特長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條

外委施工隊組未根據要求時間報送安全確認表情形,對項目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條

外委施工隊組當班自我安全確認安全后,業務科室安全確認期間發覺重大安全隱患未確認整改情形,對外委隊組項目部經理、安全經理及當班跟班隊長各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9篇】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

第一章

1、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愛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做好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工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2、探放水現場圖牌板包括探放水標志、探放水管理牌板、探放水設計牌板、探放水設備管理牌板和探放水鉆孔卡片等。

其次章

設計和領用

1、探放水現場圖牌板由集團公司統一規范,符合集團公司統一要求。

2、集團公司未包含的屬礦創新內容的其它各類圖牌板由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設計,經審批后交承印部門印刷使用。

3、探放水現場圖牌板由鉆探隊統一管理,水害防治中心負責監督使用。

第三章

設置和懸掛

1、探放水工作人員對采掘工作面鉆探,并依據鉆探結果填寫相關原始記錄。

2、探放水工作結束后,經鉆探隊、施工隊組跟班干部或班組長、安檢員等驗收移交后,按結果現場填寫和懸掛鉆探圖牌板;

3、施工隊組依據作業進度,在每班交接班時,對比鉆探圖牌板,更新圖牌板相關內容(主要是已掘距離,剩余距離,交接人員姓名,班次等內容),真實反映允許掘進的剩余距離,以指導工作面生產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4、安檢員交接班時,監督施工隊組交接和填寫圖牌板。并在圖牌板上簽字認可。

5、預備回采工作面或無施工隊組的作業頭面,需要探放水作業時,由鉆探隊通知水害防治中心、安全檢查科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填寫圖牌板。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1、防治水中心所屬的牌板防治水技術員管理,5號煤層由地質技術員劉偉負責,10號煤層由水文技術員范永樂負責。

2、全部探放水作業的采掘工作面或作業地點都必需執行探放水圖牌板掛牌管理,牌板的日常管理由探水隊技術員吳建忠負責。

3、開拓、掘進工作面探放水圖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該巷道施工的隊組進行管理,隊長為圖牌板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4、無法明確施工隊組的探放水作業地點的圖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鉆探隊負責管理。

5、掘進工作面施工超前探測鉆孔的負責人必需準時填制“有掘必探”狀況匯報單并當日匯報隊值班室。

6、隊值班室收到“有掘必探”狀況匯報單后兩小時內編制完成允許/停止掘進通知單,并下發到掘進施工隊組。

7、掘進施工隊組收到允許/停止掘進通知單后,由技術員或驗收員嚴格根據通知單的要求填寫準掘圖牌板。

8、探放水圖牌板必需懸掛在行人幫側距離工作面迎頭50米的范圍內。

9、鉆探隊對圖牌板進行日常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圖牌板吊掛的位置、填寫項目是否齊全以及填寫內容是否正確,發覺問題,馬上整改。

10、鉆探隊負責對工作面圖牌板的隨機檢查、指正、考核。

11、安全檢查科負責對探放水作業、探放水現場圖牌板管理和使用進行全面監督,發覺問題,準時訂正、懲罰。

第五章

獎懲和考核

1、損壞或丟失探放水圖牌板一次,懲罰損壞人500元,無責任人者,懲罰施工掘進隊組隊長200元。

2、探放水圖牌板內容填寫錯誤,相關原始記錄或通知單填寫錯誤,不能指導生產或導致事故發生,懲罰責任人200—300元,情節嚴峻進行事故處理。

3、探放水圖牌板填寫不完整,每有一到處罰相關責任人50—100元。

4、違反其它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懲罰50—300元,對相關單位懲罰200—5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能完成的,加倍懲罰。造成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從重懲罰。

5、為礦井防治水工作做出貢獻的責任單位,按礦有關規定進行嘉獎。

【第10篇】施工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規范施工單位作業安全管理、明晰安全作業要求,確保項目施工作業安全,依據集團公司hse管理制度和項目建設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業安全管理目標:杜絕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二、作業預備: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業之前,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讓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

(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組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分項工程作業特點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作業人員把握掌握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發生。

(三)作業培訓和作業票證培訓:施工作業前,對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相關作業的票證使用進行培訓。

(四)現場標準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項目部在工程現場入口處設置體現公司形象的標志及“五牌一圖'。

2、施工人員必需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登高作業必需系安全帶。

3、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必需按施工總圖管理的要求進行布局,放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現場的溝、坑槽設圍欄、蓋板,現場的孔洞、建筑物、臨邊、高空作業區、吊裝作業區、射線作業區等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全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不得隨便挪動或拆除。

5、施工人員必需嚴格根據hse,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分項作業安全規定

(一)一般風險作業:

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登高作業(兩米以下)等要穿戴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實行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有監護人員,并做好警示標志。

(二)、較大風險作業:

1、無損檢測

(1)探傷工作前應申請放射許可。

(2)做好放射線的安全防護工作,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安全線,掛上安全防護警戒標志,夜間應設紅燈以示危急,并有專人看管。

(3)工作許可的復印件應貼在現場進口的告示欄中,以告知其他人員。

2、有限空間作業

(1)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需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放現場。

(3)不得在無監護人的狀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4)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掌握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范圍內。

(5)受限空間內可能消失墜落或滑跌,應特殊留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需有明顯的斷開點并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屬設備內和特殊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輸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9)作業過程中假如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馬上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焊接和切割作業

(1)施工作業人員要經考試合格并持有上崗證。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辦理動火許可證。

(3)使用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防護服、絕緣鞋等,配備必需的消防器材。

(4)檢查焊接和切割設備,焊機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確保管道己隔離、通風。

(6)工作結束后,應拉閘斷電,焊機應單獨分開,焊條應取出放好。

(7)在風力超過六級和下雨時,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確貯存、使用氣瓶,保證氣瓶的安全裝置有效。

(三)重大風險作業

1、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超過0.5m)

(1)作業前必需對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消失的擔心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項目、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3)挖掘工作開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依據分析結果,確定應實行的相關措施。

(4)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準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供應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并支配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7)應依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積累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命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結束后,應依據要求準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做好隱藏設施資料,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2、高處作業(≥2米)

(1)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預備高處作業內容具體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愛護方案。

(3)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規程。

(4)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活,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認真檢查作業平臺是否結實、牢靠。

(6)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分的照明。

(7)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8)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9)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3、起重吊裝作業

(1)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并預備好以下相關資料: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裝作業方案或關鍵性吊裝作業方案;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2)起重作業應嚴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起吊任何設備、部件均應選用與設備、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車,雷雨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以上不得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3)大型設備吊裝必需編制特地的吊裝方案,并根據吊裝方案要求進行作業,相關人員必需有操作證,嚴格執行吊裝令。

(4)全部參與人員應依據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

(5)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6)吊裝重物時必需有繩牽牢,以防晃動碰傷人和設備。

(7)吊裝時應動作平穩,就位后應準時找正、找平或臨時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8)吊裝中因故暫停,必需準時實行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解故障,不得使吊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況。

(9)吊裝作業應設警戒線,并掛好安全標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4、交叉作業

(1)施工項目部必需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項目部關于交叉作業和當次交叉作業的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涉及的相關作業需要辦理作業票的要辦理作業票。

(2)作業時,施工項目部必需派人伴隨交叉作業各方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3)必需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和協調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4)施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要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5)施工項目部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留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6)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需搭設嚴密、堅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7)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8)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9)有危急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10)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需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小組的同意,并實行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馬上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小組驗收。

(11)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第11篇】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xx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xx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需協作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四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準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覺失火準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需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準時清除動火區域四周易燃易爆物品或實行牢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需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修理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需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需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具體狀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全部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支配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需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留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需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細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假如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如動火作業在擔心全狀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假如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假如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四周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四周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實行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潔凈、排解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急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解易燃、易爆危急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頭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實行愛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需常常留意動火狀況,發覺擔心全苗頭時,要馬上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準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全部權視其情節輕重實行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馬上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實行措施圍接,四周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四周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需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四周易燃物,或實行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牢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需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特別狀況的處理

4.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四周有易燃物料時,應馬上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握,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馬上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解故障,切不行以搶時間為理由牽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需根據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擔當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緣由、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看法: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狀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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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s礦掘進工作面現場作業安全確認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能業務科室安全管理責任,強化外委隊組現場施工過程中人、設備、環境等擔心全因素,提高作業現場本質安全,依據有關文件要求及***礦現實際狀況,特編制《***礦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外委單位)》。

第一章管理內容

第一條全礦外委掘進隊組、礦各職能業務科室管理人員需嚴格根據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確認職責。

其次條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實行簽字責任制,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原則進行安全確認,責任落實至相關業務科室主管領導及落實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確認制度是各業務科室針對掘進工作面本專業的安全要點和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因素進行確認,確認期間必需做到現場認定、確認牢靠、確認精確?????原則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各業務職能科室根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進行排查,對于現場存在隱患對其當班管理人員說明,規定整改期限,依據所檢查隱患填寫安全確認結論,確認結論需闡述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所存在隱患產生何影響。若現場存在隱患不影響正常生產及安全,業務單位下發“四定表”勒令施工隊組整改,同時業務單位需按所下發“四定表”要求時間追蹤落實,落實后將已簽字落實“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匯總、保存;若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具備施工條件現象,業務單位現場勒令該施工隊組停產整改,下發“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隊組整改完畢后,工程科與業務單位聯合進行驗收工作,待驗收合格后方可連續施工,同時將落實后已簽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匯總、保存。

第五條外委施工隊組根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班班進行自我排查,施工隊組當班負責人員于接班過程中依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排查,對于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當班支配作業人員進行整改,并根據要求填寫安全確認表,每天三班確認表需當班跟班隊長、項目部生產經理、項目部經理簽字后報至工程科,每周確認表需于周一前報送至工程科進行存檔、保存。對于現場存在隱患不得未整改即進行生產作業,自我排查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未查填表現象。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組針對各職能業務科室所查出安全確認隱患內容,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生產經理、現場跟班隊長三人聯合跟蹤落實、根據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各業務職能科室必需每周至少深化各外委掘進工作面一次,進行本專業安全確認工作,現場安全確認后,業務單位安全確認人、外委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工程科科長三方于安全確認單上簽字后,此安全確認單方可生效。

第八條各業務職能科室每周周五前需將已生效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進行存檔、備案及總結。每月28日前針對本月檢查內容及隊組整改狀況進行歸納總結,同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及閱讀總結一同交至工程科進行備案、存檔。

其次章考核管理

第一條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安全確認工作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考核管理;

其次條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安全確認單、閉合四定表及閱讀總結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條各職能業務安全確認人員未檢查謊報已查、檢查過程中未按要求內容檢查、落實過程中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等情形,造成安全隱患未落實、未整改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對安全確認人員處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條外委施工隊組自我排查過程中發覺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謊報檢查結果情形,對外委施工隊組項目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產經理處以400元/次考核管理、當班跟班隊特長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條外委施工隊組未根據要求時間報送安全確認表情形,對項目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組當班自我安全確認安全后,業務科室安全確認期間發覺重大安全隱患未確認整改情形,對外委隊組項目部經理、安全經理及當班跟班隊長各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13篇】現場作業管理制度

1.進入生產現場必需正確穿戴勞保防護用品;嚴禁酒后上班作業;禁止隨便摸觸設備,打鬧玩耍。

2.崗位作業、設備操作人員,必需把握和識別各類報警聲、光信號。

3.嚴禁跨越運行設備或在運行設備上行走;禁止身體任何部位或使用工器具接觸設備運轉部件。

4.廠房內要具備良好的照明設施;危急設備、設施必需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語)。

5.工作現場必需按(整頓、整理、清掃、清潔、素養、安全)要求規范管理。

6.安全設施要保證軸有套、輪有罩、溝(坑)有蓋板,平臺、樓梯有欄桿,各類防護設施齊全牢靠。因檢修等特別需要而臨時拆除防護設施的必需做好安全交底并掛安全警示標志,檢修結束必需馬上恢復

7.崗位作業人員,必需嚴格按《工藝操作規程》和《操作安全規程》要求對設備進行操作。

8.定期按要求進行設備檢修。檢修時應當切斷設備電源開關、懸掛“禁止合閘”警示牌,并將現場掌握盒打至檢修位置。停、送電必需嚴格執行誰檢修、誰申請(停、送電必需同一人申請),操作前再確認的原則,防止發生人身和設備事故。

9.啟動設備之前要與有關人員聯系,并對設備和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后,在保證安全的狀況下,方可啟動設備。

10.危急作業嚴格辦理審批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作業。

11.進入磨、倉、管道等內部,必需使用低壓照明燈;作業人員必需兩人以上,人孔門要有專人看護。

12.電氣設備要檢查是否接地或接零,防止短路或漏電。

13.煤磨系統存在煤粉自燃和爆炸的危急,要防止高溫及氧含量過高;保持干凈,杜絕煤粉積累、漏油現象;電氣設備必需接地愛護,以防靜電導致著火和爆炸。該區域內嚴禁抽煙和無證動火;系統人員必需嫻熟把握防火防爆技能。

14.在磨內、倉內、袋收塵內部檢修,應先將煤粉清理潔凈,進入以前應當排解co氣體,保持通風,設備外部要設有專人看護。

15.易燃易爆區域確需動火電焊部位要依據現場狀況隔絕電焊火星進入易燃易爆部件,可用石棉氈遮蓋。

16.放射源和放射裝置應有明顯標志和防護措施并定期檢測。

17.礦山爆破作業時,做好安全警戒,人員和設備撤離到安全地帶后方可起爆。

【第14篇】施工現場交叉作業安全防護管理措施

一、交叉作業的概念:

交叉作業是在同一工作面進行不同的作業,或者是在同一立體空間不同的作業面進行不同或相同的作業。施工現場常常有上下立體交叉的作業,以及處于空間貫穿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這些都屬于交叉作業的范疇,極易發生墜物傷人、高處墜落、機械打擊等安全事故。因此,針對交叉作業施工現場和人員,在遵守文明施工一般安全要求的基礎上,還應遵守交叉作業中相互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叉作業的范圍: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活動,都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施工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結構)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施工用電、材料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物料(轉移)存放;所以作業干擾多,需要協作、協調的作業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后果嚴峻。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損害,車輛損害、觸電,火災等。

四、交叉作業的管理要求:

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開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實行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五、交叉作業的管理方式: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協作。協作的主要形式是簽訂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各單位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相互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同時,各單位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當實行的安全措施,做到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為了使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真正得到貫徹,保證作業區域內的生產安全,施工各方還應當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作業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安全生產問題準時進行協調、解決。

六、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1、施工各方在同一區域內施工,應相互理解,相互協作,建立聯系機制,準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制造安全施工條件、作業環境。干擾方應向被干擾方供應施工方案,被干擾方據此提前支配施工,以削減干擾所帶來的損失;如雙方無法協調全都,或被干擾方必需停工時,則應報請安監科關心協商解決。

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施工應盡量避開交叉作業,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開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依據該作業面的詳細狀況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因施工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需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向對方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協作事項。其中必需進行告知的作業有: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結構)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施工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愛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力量,做到“三不損害”。

5、雙方在交叉作業施工前,應當相互通知或告知對方本班施工作業的內容、安全留意事項。當施工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施工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愛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施工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覺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準時協調解決,消退安全隱患,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七、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交叉作業施工中需遵守的一般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交叉作業要設安全欄桿、安全網、防護棚和示警圍欄;夜間工作要有足夠照明;施工人員必需體檢合格,作業時須帶安全帽,不準穿涼鞋、硬底鞋、塑料鞋及赤腳攀登;作業中不準將工具、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索綁牢后吊運;六級以上大風時不能施工工作。

2.支模、砌磚、裝飾裝修交叉操作時上下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同時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需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此條件時,中間必需設置安全防護層(隔離層)。

3.拆除腳手架與模扳時

地面應劃有安全區域,并派專人進行監護操作人員,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拆下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應不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梯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拆下物件。

4.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設施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電梯的進出通道口),均應搭沒安全防護棚;高層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設施;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體,以及處于起重機把扦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需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或防護棚。

5.交叉作業區段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業區段,即多種作業交叉和協調進行的區段。在交叉作業區段,若沒有明顯的居主導地位的單項作業,即其它作業都要聽從和協作其施工要求時,在各項同時交叉進行的作業之間需要進行很好的協調支配,以確保有條不亂和安全順當地進行。

6、雙方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時;應在施工作業前對施工區域實行全封閉、隔離措施,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7、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專業人員負責統一指揮,檢查現場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起重吊裝作業。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作業現場,吊物運行路線下方全部人員應無條件撤離;指揮人員站位應便于指揮和了望,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需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堅固、實行防滑措施,吊鉤應有安全裝置;吊裝作業前,起重指揮人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方可起吊。

8、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需事先通知對方作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退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實行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留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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