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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主編:呂穎付英濤主審:姚增途喬伯年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1主編:呂穎付英濤單元111.1建設法規概述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目錄1.2建設法規體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5建設法規的實施21.1建設法規概述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1了解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2了解建設法規的基本概念、調整對象、作用和特征;3了解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4掌握構成建設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5掌握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構成和種類。
3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1了解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1.1建設法規概述41.141.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建設活動是人類的基本生產活動之一,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及建筑裝飾、裝修活動。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及調整對象1.1建設法規概述5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及調整對象1.1建設法規概述5建設法規即規范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體現了國家對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房地產開發等各項建設活動的組織、管理方針和基本原則。1.1建設法規概述6建設法規即規范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1.1.1.2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是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建設活動中發生的建設管理關系、建設協作關系及相關的建設民事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71.1.1.2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1.1建設法規概述7(1)建設活動中的管理關系建設活動要受到國家全面的嚴格管理,于是國家建設行政管理機關與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之間就產生了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關系一方面體現為規范、指導、協調與服務,另一方面體現為檢查、監督、控制與調節,它們都要由相應的建設法規來調整。1.1建設法規概述8(1)建設活動中的管理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8(2)建設活動中的協作關系在建設活動中,各個經濟活動主體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在建設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建立協作關系。這種協作關系是一種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橫向協作關系,一般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確定,如建筑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投資業主)之間的施工合同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9(2)建設活動中的協作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9(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通常會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房地產交易以及建設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勞動保護等公民個人權利問題,由此而產生的國家、單位和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也需要建設法規結合民法等相關法律來予以調整。1.1建設法規概述10(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10建設法規作為調整建設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除具備一般法律規范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技術性的特征。1.1.2建設法規的特征1.1建設法規概述111.1.2建設法規的特征1.1建設法規概述111.1.2.1行政性行政性是建設法律規范區別于其他法律規范的主要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建設法規必須要采用直接體現行政權力活動的調整方式,即用行政指令為主的方式調整建設活動的法律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121.1.2.1行政性1.1建設法規概述12具體調整方式包括:(1)授權授權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予建設管理機關某種管理權限或具體的權利,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2)命令命令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賦予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某種作為的義務。1.1建設法規概述13具體調整方式包括:1.1建設法規概述13(3)禁止禁止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賦予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某種不作為的義務,即禁止主體的某種行為。(4)許可許可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允許特別的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某種作為的權利。(5)免除免除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對主體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予以免除。1.1建設法規概述14(3)禁止1.1建設法規概述14(6)確認確認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權建設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有爭議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認定。(7)計劃計劃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對建設活動進行指令性計劃或指導性計劃的調節。(8)撤銷撤銷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予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權利能力或法律資格予以撤銷或消滅。1.1建設法規概述15(6)確認1.1建設法規概述151.1.2.2經濟性建設法規屬于經濟法范疇,所以必然帶有經濟性特征。建設活動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緊密聯系,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國家增加積累。1.1建設法規概述161.1.2.2經濟性1.1建設法規概述161.1.2.3政策性建設法規體現著國家的建設政策。它一方面是實現國家建設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國家建設政策規范化。國家的建設形勢總是處在不斷發展變化中,建設法規也要隨著建設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以適應建設形勢的客觀需要。1.1建設法規概述171.1.2.3政策性1.1建設法規概述171.1.2.4技術性建設法規的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由于建設產品的質量與人民的生命財產緊密相連,所以國家建設法規的制定必須考慮保證建設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問題。例如在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各種設計規范、施工規范、驗收規范、產品質量檢測規范等就充分體現了技術性特征。1.1建設法規概述181.1.2.4技術性1.1建設法規概述18建設法規是國家組織和管理建設活動、規范建設活動行為、加強建設市場管理、保障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1.1.3建設法規的作用1.1建設法規概述191.1.3建設法規的作用1.1建設法規概述19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規范、指導建設行為建設法規是人們從事各種具體的建設活動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建設行為只有在建設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才能得到承認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規范、指導建設行為一般表現在對某些行為的必須、應當和對某些行為的禁止這兩個方面,即:①必須為的建設行為。②禁止為的建設行為。
1.1建設法規概述20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1建設法規概述20(2)保護合法建設行為認真貫徹執行建設法規是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國家保護和鼓勵合法建設行為,建設法規對合法的建設行為予以確認和保護。這種確認和保護一般是通過建設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來反映的。施工許可證是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所以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就屬于非法建設,自然也不受法律保護。1.1建設法規概述21(2)保護合法建設行1.1建設法規概述21(3)處罰違法建設行為處罰違法建設行為是一種強制性手段。通過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客觀上起到保護和鼓勵合法建設行為的積極作用。1.1建設法規概述22(3)處罰違法建設行為1.1建設法規概述221.2建設法規體系231.223所謂建設法規體系,是指由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廣義的建設法規體系還應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地方建設規章。1.2.1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1.2建設法規體系241.2.1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1.2建設法規體系24我國的建設法規體系,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地方性建設規章為支干而構成的。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1.2建設法規體系25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1.2建設法規體系25建設法規按其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1)建設法律建設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建設法律在建設法規體系框架中位于頂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1.2建設法規體系26建設法規按其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1.2建設法規體系2(2)建設行政法規建設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它的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1.2建設法規體系27(2)建設行政法規1.2建設法規體系27(3)建設部門規章建設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各項規章,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頒布的規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常以“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范”的名稱出現。1.2建設法規體系28(3)建設部門規章1.2建設法規體系28(4)地方性建設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指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的,只在本區域內有效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促進了本地區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建設立法提供了成功的經驗。1.2建設法規體系29(4)地方性建設法規1.2建設法規體系29(5)地方性建設規章地方性建設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規章。在建設法規體系中,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層次越往下的法規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抵觸,否則,其相應規定將被視為無效。1.2建設法規體系30(5)地方性建設規章1.2建設法規體系30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11.331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確認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里所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的是具有生命并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調整的,人們在建設協作活動和建設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1.3.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21.3.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1.3工程建設法律關根據概念可以看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結果,這說明三個問題:(1)建設法律規范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建設法律規范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所以制定并實施建設法律規范是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3根據概念可以看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其中有些領域是法律所調整的,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關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4(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1.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律規范的內容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活動中人與人之間的合法關系,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特定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特定的工程建設法律主體的實際權利和義務,就不可能有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存在。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5(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1.3工程任何法律關系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的。所謂要素,這里是指構成法律關系所必不可少的條件,缺少其中一個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三個要素的內涵不同,則會組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例如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等。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也是由此三要素構成的,即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和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1.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61.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3工程建設法律(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7(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7一般包括: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它們是建設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務院及其所屬的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8一般包括: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8②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常見的建設類法人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公司和材料、設備生產供應企業等。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9②法人。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9③其他經濟組織。它指的是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能夠獨立從事一定范圍的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所以,它也是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④公民個人。公民個人也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0③其他經濟組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0(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通常情況下,主體都是為了某一客體,彼此才設立一定的權利、義務,從而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這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關系的客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1(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1①財。財一般是指貨幣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的主要是建設資金。②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物是最廣泛的建設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物的客體主要有建筑材料、建筑機械等。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2①財。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2③行為。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行為多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④非物質財富。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為智力成果。它們雖不是物質形態,但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一旦與社會生產相結合,便可以創造出巨大的物質財富。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常見的智力成果有設計單位提供的具有創造性的設計圖紙等,它可以依法有償轉讓。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3③行為。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具體為:①權利。權利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的各種活動。權利主體可以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4(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4②義務。義務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表現為為滿足其他權利主體的要求而在建設活動中履行的行為。義務和權利是相互對應的,工程建設主體應自覺履行建設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5②義務。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51.3.3.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1.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61.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1.3工1.3.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三個構成要素發生了變化。具體指的是:(1)主體變更主體變更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是工程建設主體改變。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的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工程建設主體的改變也稱為合同的轉讓。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71.3.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1.3工程建設法(2)客體變更客體變更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了變化。工程建設客體的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3)內容變更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必然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變更,即內容的變更。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8(2)客體變更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81.3.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終止有以下三種情形:(1)自然終止自然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和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工程建設法律關系達到完結。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91.3.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1.3工程建設法(2)協議終止協議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種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和義務,使該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歸于終止。(3)違約終止違約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違約,或者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50(2)協議終止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501.3.3.4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同樣,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也是由一定的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人們所說的法律事實。可見,法律事實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511.3.3.4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1.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終止的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2)行為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52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31.45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設主體違反了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具體可以分為下面三種情況:(1)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也稱侵權行為,是指由于侵犯他人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知識產權或精神權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1.4.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41.4.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2)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的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3)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是指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從表面上看,責任人并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也沒有違反任何合同義務,僅僅由于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例如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形成的賠償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5(2)違約行為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5工程建設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具有法定性法定性主要表現了法律的強制性,即違反法律時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國家強制力在法律規范中的一個具體體現。1.4.2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特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61.4.2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特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2)引起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原因是建設主體違反了法律規范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規范不僅包括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且還包括超越法定權利。任何違反法定義務或超越法定權利的行為,都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因而必然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修正或制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7(2)引起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原因是建設主體違反了法律規范1.(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大小同違反法律義務的程度相適應違反法律義務的內容多、程度深,法律責任就大,相反,違反法律義務少、程度淺,法律責任就小。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8(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大小同違反法律義務的程度相適應1.4(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必須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和部門來認定法律責任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讓違法者承擔一定的責任,是法律適用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它必須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和部門來認定,任何無權的單位和個人是不能確定法律責任的。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9(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必須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和部門來認定1.4通常,有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并不是每一個違法行為都能引起法律責任,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違法行為才能引起法律責任。這種能夠引起法律責任的各種條件的總和稱為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1.4.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01.4.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1.4工程建設法律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兩類:一類是一般構成要件,即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責任,法律無須明確規定這些條件;另一類是特殊構成要件,即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時,才能構成法律責任。特殊要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兩類: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4.3.1一般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由以下四個要素組成,它們之間互相聯系、互相作用,缺一不可。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21.4.3.1一般構成要件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2(1)有損害事實發生損害事實就是違法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造成的侵害。首先,這種損害事實具有客觀性,即已經存在。不存在損害事實,則不構成法律責任。其次,損害事實不同于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是違法行為對行為指向對象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由此可見,有些違法行為盡管沒有損害結果,但是已經侵犯了一定的社會關系或社會秩序,因而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犯罪的預謀、未遂、中止等。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3(1)有損害事實發生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3(2)存在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合法的行為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只要行為沒有違法,盡管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也不承擔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4(2)存在違法行為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4(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它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必然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一定損害事實是該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必然結果,該違法行為正是引起損害事實的原因。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5(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1.4工程建設法律(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及由此引起的損害結果所持的主觀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必承擔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6(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61.4.3.2特殊構成要件特殊構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們不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別同一般要件構成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71.4.3.2特殊構成要件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7具體包括以下四類:(1)特殊主體在一般構成要件中,對違法者即承擔責任的主體沒有特殊規定,只要具備了相應的行為能力就可成為責任主體。而特殊主體則不同,它是指法律規定違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和職務時才能承擔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8具體包括以下四類: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8(2)特殊結果在一般要件中,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特殊結果中則要求后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能構成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9(2)特殊結果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69(3)無過錯責任一般構成要件都要求違法者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但許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則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人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責任的補償性,不具有法律制裁意義。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0(3)無過錯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0(4)轉承責任一般構成要件都是要求實施違法行為者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責任則要求由與違法者有一定關系的第三人來承擔。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1(4)轉承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種類是指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各種表現形式。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法律責任可以作不同的劃分。一般規定了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形式。1.4.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種類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21.4.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種類1.4工程建設法律責(1)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②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平等性;③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當事人的損失;④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民事法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國家不必介入。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3(1)民事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3以產生責任的法律基礎為標準,民事法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但不符合約定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也就是合同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侵犯法人的名稱權和自然人的人身權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4以產生責任的法律基礎為標準,民事法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賠償損失;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5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4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適用。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6⑧支付違約金;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6(2)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行政法律責任屬于對輕微違法、失職行為或者違反內部紀律要求的行為的行政制裁;②行政法律責任是由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機關進行的處罰;③行政法律責任是通過行政法律程序和行政獎懲程序進行的。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7(2)行政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7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公民和法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當承擔的行政處罰;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違反政紀或在執行職務時違反行政法規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8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1.4工程建設法律責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給予的制裁。行政處罰是行政法律責任的核心,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79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或者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所做的處罰,屬于內部處罰。按照《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0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律(3)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刑法規定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責任中最強烈的一種。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1(3)刑事法律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1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條件,是當事人違反了刑事法律,并構成了犯罪;②同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相比,刑事法律責任最嚴厲,可以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③刑事法律責任由國家專門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來確定。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2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2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是刑事處罰,即刑罰。按照《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3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是刑事處罰,即刑罰。1.4工程建設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84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1.5建設法規的實施851.585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實踐建設法律規范的活動,包括建設法規的執法、司法和守法三個方面。1.5建設法規的實施86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實踐建設法1.5.1.1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罰款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依法適用的一種處罰程序。1.5.1建設行政處罰1.5建設法規的實施871.5.1建設行政處罰1.5建設法規的實施87《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執法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1.5建設法規的實施88《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1.5.1.2一般程序對于不適合用上述簡易程序處罰的違法案件,一律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罰決定、送達處罰決定書、申訴等步驟。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要依法立案。立案后,執法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搜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1.5建設法規的實施891.5.1.2一般程序1.5建設法規的實施89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出具書面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提交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由其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核審后,出具書面意見。對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執法人員應予以采納。執法機關對當事人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1.5建設法規的實施90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出具書面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決定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機關的印章。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91決定書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違法的事實和證1.5.1.3聽證程序聽證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決定行政處罰的過程中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各方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實行聽證程序是我國行政執法程序在民主化方面邁進的一大步。聽證程序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時才會發生。1.5建設法規的實施921.5.1.3聽證程序1.5建設法規的實施9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對于較大數額罰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1.5建設法規的實施9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1.5.2.1建設行政復議的概念所謂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管理職權時,與被管理對象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行政救濟活動。建設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建設行政處罰不服,或者認為建設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未作為引起爭議,提起的行政復議。1.5.2建行行政復議1.5建設法規的實施941.5.2建行行政復議1.5建設法規的實施941.5.2.2行政復議的程序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服建設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951.5.2.2行政復議的程序1.5建設法規的實施95復議案件審理實行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擔舉證責任的規則,即被申請人要在復議機關規定的時限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范性文件。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個人搜集證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1.5建設法規的實施96復議案件審理實行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擔舉證責任的規則,即復議決定一般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應當決定維持。(2)限期履行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復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97復議決定一般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5建設法規的實施97(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5建設法規的實施98(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5建設法規的(4)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對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1.5建設法規的實施99(4)撤銷具體行政行為1.5建設法規的實施991.5.3.1建設行政訴訟的概念建設行政訴訟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對建設活動中的爭議和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審理與判決的活動。1.5.2建設行政訴訟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01.5.2建設行政訴訟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01.5.3.2建設行政訴訟的程序建設行政訴訟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11.5.3.2建設行政訴訟的程序1.5建設法規的實施(1)起訴與受理當事人對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2(1)起訴與受理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2(2)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行政案件進行公開審理,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3(2)審理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3(3)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作出以下判決:①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②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④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4(3)判決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4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5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4)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對已經生效的建設行政案件的法律文書,在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而使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活動,稱為執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且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6(4)執行1.5建設法規的實施106某地縣政府建新辦公樓進行招標,新興建筑公司中標,雙方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兩年后,工程按期竣工并驗收合格,辦公樓如期投入使用。此后,該縣政府以財政困難為由,部分工程款一直沒有支付給新興建筑公司,致使建筑公司陷入嚴重的經濟困難。新興建筑公司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遂一紙訴狀將縣政府訴至人民法院。試分析其中的法律關系,并指出在該案中,縣政府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相關案例107相關案例107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122號郵編:430070電話:027-8739441287383695傳真hankYou!108ThankYou!108主編:呂穎付英濤主審:姚增途喬伯年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109主編:呂穎付英濤單元111.1建設法規概述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目錄1.2建設法規體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5建設法規的實施1101.1建設法規概述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1了解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2了解建設法規的基本概念、調整對象、作用和特征;3了解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4掌握構成建設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5掌握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構成和種類。
111單元1建設法規概論1了解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1.1建設法規概述1121.141.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建設活動是人類的基本生產活動之一,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及建筑裝飾、裝修活動。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及調整對象1.1建設法規概述1131.1.1建設法規的概念及調整對象1.1建設法規概述5建設法規即規范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體現了國家對城鄉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房地產開發等各項建設活動的組織、管理方針和基本原則。1.1建設法規概述114建設法規即規范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1.1.1.2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建設法規調整的對象是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建設活動中發生的建設管理關系、建設協作關系及相關的建設民事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1151.1.1.2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1.1建設法規概述7(1)建設活動中的管理關系建設活動要受到國家全面的嚴格管理,于是國家建設行政管理機關與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之間就產生了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種關系一方面體現為規范、指導、協調與服務,另一方面體現為檢查、監督、控制與調節,它們都要由相應的建設法規來調整。1.1建設法規概述116(1)建設活動中的管理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8(2)建設活動中的協作關系在建設活動中,各個經濟活動主體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在建設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建立協作關系。這種協作關系是一種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橫向協作關系,一般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確定,如建筑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投資業主)之間的施工合同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117(2)建設活動中的協作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9(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通常會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房地產交易以及建設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勞動保護等公民個人權利問題,由此而產生的國家、單位和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也需要建設法規結合民法等相關法律來予以調整。1.1建設法規概述118(3)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10建設法規作為調整建設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除具備一般法律規范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技術性的特征。1.1.2建設法規的特征1.1建設法規概述1191.1.2建設法規的特征1.1建設法規概述111.1.2.1行政性行政性是建設法律規范區別于其他法律規范的主要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建設法規必須要采用直接體現行政權力活動的調整方式,即用行政指令為主的方式調整建設活動的法律關系。1.1建設法規概述1201.1.2.1行政性1.1建設法規概述12具體調整方式包括:(1)授權授權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予建設管理機關某種管理權限或具體的權利,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2)命令命令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賦予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某種作為的義務。1.1建設法規概述121具體調整方式包括:1.1建設法規概述13(3)禁止禁止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賦予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某種不作為的義務,即禁止主體的某種行為。(4)許可許可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允許特別的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某種作為的權利。(5)免除免除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對主體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予以免除。1.1建設法規概述122(3)禁止1.1建設法規概述14(6)確認確認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權建設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有爭議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認定。(7)計劃計劃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對建設活動進行指令性計劃或指導性計劃的調節。(8)撤銷撤銷是指國家通過建設法規授予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權利能力或法律資格予以撤銷或消滅。1.1建設法規概述123(6)確認1.1建設法規概述151.1.2.2經濟性建設法規屬于經濟法范疇,所以必然帶有經濟性特征。建設活動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緊密聯系,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國家增加積累。1.1建設法規概述1241.1.2.2經濟性1.1建設法規概述161.1.2.3政策性建設法規體現著國家的建設政策。它一方面是實現國家建設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國家建設政策規范化。國家的建設形勢總是處在不斷發展變化中,建設法規也要隨著建設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以適應建設形勢的客觀需要。1.1建設法規概述1251.1.2.3政策性1.1建設法規概述171.1.2.4技術性建設法規的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由于建設產品的質量與人民的生命財產緊密相連,所以國家建設法規的制定必須考慮保證建設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問題。例如在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各種設計規范、施工規范、驗收規范、產品質量檢測規范等就充分體現了技術性特征。1.1建設法規概述1261.1.2.4技術性1.1建設法規概述18建設法規是國家組織和管理建設活動、規范建設活動行為、加強建設市場管理、保障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1.1.3建設法規的作用1.1建設法規概述1271.1.3建設法規的作用1.1建設法規概述19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規范、指導建設行為建設法規是人們從事各種具體的建設活動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建設行為只有在建設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才能得到承認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規范、指導建設行為一般表現在對某些行為的必須、應當和對某些行為的禁止這兩個方面,即:①必須為的建設行為。②禁止為的建設行為。
1.1建設法規概述128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1建設法規概述20(2)保護合法建設行為認真貫徹執行建設法規是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國家保護和鼓勵合法建設行為,建設法規對合法的建設行為予以確認和保護。這種確認和保護一般是通過建設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來反映的。施工許可證是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所以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就屬于非法建設,自然也不受法律保護。1.1建設法規概述129(2)保護合法建設行1.1建設法規概述21(3)處罰違法建設行為處罰違法建設行為是一種強制性手段。通過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處罰,客觀上起到保護和鼓勵合法建設行為的積極作用。1.1建設法規概述130(3)處罰違法建設行為1.1建設法規概述221.2建設法規體系1311.223所謂建設法規體系,是指由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廣義的建設法規體系還應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地方建設規章。1.2.1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1.2建設法規體系1321.2.1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1.2建設法規體系24我國的建設法規體系,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地方性建設規章為支干而構成的。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1.2建設法規體系1331.2.2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1.2建設法規體系25建設法規按其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1)建設法律建設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建設法律在建設法規體系框架中位于頂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1.2建設法規體系134建設法規按其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1.2建設法規體系2(2)建設行政法規建設行政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它的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1.2建設法規體系135(2)建設行政法規1.2建設法規體系27(3)建設部門規章建設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各項規章,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頒布的規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設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常以“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范”的名稱出現。1.2建設法規體系136(3)建設部門規章1.2建設法規體系28(4)地方性建設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指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的,只在本區域內有效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促進了本地區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建設立法提供了成功的經驗。1.2建設法規體系137(4)地方性建設法規1.2建設法規體系29(5)地方性建設規章地方性建設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規章。在建設法規體系中,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層次越往下的法規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抵觸,否則,其相應規定將被視為無效。1.2建設法規體系138(5)地方性建設規章1.2建設法規體系30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391.331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確認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這里所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的是具有生命并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調整的,人們在建設協作活動和建設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1.3.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01.3.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1.3工程建設法律關根據概念可以看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結果,這說明三個問題:(1)建設法律規范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建設法律規范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所以制定并實施建設法律規范是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1根據概念可以看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其中有些領域是法律所調整的,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關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2(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1.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律規范的內容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活動中人與人之間的合法關系,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特定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特定的工程建設法律主體的實際權利和義務,就不可能有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存在。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建設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1.3工程任何法律關系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的。所謂要素,這里是指構成法律關系所必不可少的條件,缺少其中一個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三個要素的內涵不同,則會組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例如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等。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也是由此三要素構成的,即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和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1.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41.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3工程建設法律(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5(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7一般包括: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它們是建設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務院及其所屬的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6一般包括: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8②法人。《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常見的建設類法人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公司和材料、設備生產供應企業等。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7②法人。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39③其他經濟組織。它指的是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能夠獨立從事一定范圍的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所以,它也是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④公民個人。公民個人也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8③其他經濟組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0(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通常情況下,主體都是為了某一客體,彼此才設立一定的權利、義務,從而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這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關系的客體。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49(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客體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1①財。財一般是指貨幣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的主要是建設資金。②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物是最廣泛的建設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物的客體主要有建筑材料、建筑機械等。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0①財。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2③行為。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行為多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④非物質財富。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為智力成果。它們雖不是物質形態,但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一旦與社會生產相結合,便可以創造出巨大的物質財富。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常見的智力成果有設計單位提供的具有創造性的設計圖紙等,它可以依法有償轉讓。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1③行為。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具體為:①權利。權利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的各種活動。權利主體可以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2(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內容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4②義務。義務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表現為為滿足其他權利主體的要求而在建設活動中履行的行為。義務和權利是相互對應的,工程建設主體應自覺履行建設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3②義務。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51.3.3.1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1.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41.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1.3工1.3.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三個構成要素發生了變化。具體指的是:(1)主體變更主體變更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是工程建設主體改變。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的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工程建設主體的改變也稱為合同的轉讓。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51.3.3.2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變更1.3工程建設法(2)客體變更客體變更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了變化。工程建設客體的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3)內容變更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必然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變更,即內容的變更。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6(2)客體變更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481.3.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終止有以下三種情形:(1)自然終止自然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和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工程建設法律關系達到完結。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71.3.3.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終止1.3工程建設法(2)協議終止協議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種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和義務,使該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歸于終止。(3)違約終止違約終止是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違約,或者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工程建設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8(2)協議終止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501.3.3.4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同樣,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也是由一定的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人們所說的法律事實。可見,法律事實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591.3.3.4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1.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終止的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意外事件。(2)行為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1.3工程建設法律關系160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611.45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設主體違反了建設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具體可以分為下面三種情況:(1)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也稱侵權行為,是指由于侵犯他人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知識產權或精神權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1.4.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621.4.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概念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2)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的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3)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是指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從表面上看,責任人并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也沒有違反任何合同義務,僅僅由于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例如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形成的賠償責任。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63(2)違約行為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55工程建設法律責任不同于其他社會責任,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工程建設法律責任具有法定性法定性主要表現了法律的強制性,即違反法律時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國家強制力在法律規范中的一個具體體現。1.4.2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特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641.4.2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特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2)引起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原因是建設主體違反了法律規范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規范不僅包括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且還包括超越法定權利。任何違反法定義務或超越法定權利的行為,都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因而必然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修正或制裁。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65(2)引起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原因是建設主體違反了法律規范1.(3)工程建設法律責任的大小同違反法律義務的程度相適應違反法律義務的內容多、程度深,法律責任就大,相反,違反法律義務少、程度淺,法律責任就小。1.4工程建設法律責任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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