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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馬XX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XX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省、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它強制性標準,同時執行本規定。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范圍第三條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設施用地;
〔三M—工業用地;〔四W—倉儲用地;
〔五T—對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廣場用地;〔七U—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八G—綠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條居住用地〔R,指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務設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綠地〔R04:〔一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設施齊全、建筑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高層住宅為主、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的用地;
〔三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設施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與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條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但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區級、組團級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行政辦公用地〔C1,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二商業金融業用地〔C2,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游業和市場等用地;容納除政府機關團體以外的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金融、保險、證券等行業及其它各類公司的辦公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用地;〔三文化娛樂用地〔C3,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四體育用地〔C4,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但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五醫療衛生用地〔C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但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第六條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辦公用房、少量非經營性宿舍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但不包括職工住宅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一第一類工業用地〔M1,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二第二類工業用地〔M2,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三第三類工業用地〔M3,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第七條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一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二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第八條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一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但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二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四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糞便垃圾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五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筑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六殯葬設施用地〔U6,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9,指消防、防汛等公用設施用地。第九條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上述范圍內的水域:
〔一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游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游樂功能為主的歸入文化娛樂用地〔C3。
〔二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于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第十條對外交通用地<T>,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第十一條道路廣場用地<S>,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第十二條特殊用地<D>,指軍事、保密等具有特殊性質的用地。第十三條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一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符合經批準的詳細規劃規定;〔二需改變已經批準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和適建范圍,應編制調整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獲準后方可執行;〔三成片開發建設的居住區用地,應按規范要求首先做好四類用地平衡;〔四在大型商業和農貿市場建筑上不宜建設住宅。第十四條毗鄰城市道路、河道、高壓線廊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需代征的用地不參與該項目的用地平衡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第十五條新區建設、舊區改建宜成片開發。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準的詳細規劃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含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編制詳細規劃,經批準后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在用地性質符合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表一》>確定建筑容量指標: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建筑容量類型建筑密度容積率居住建筑低層25%~30%0.5~0.8多層22%~28%1.2~1.8高層〔中高層18%~24%2.0~3.5商業、辦公建筑〔含旅館建筑多層35%~55%2.0~2.5高層30%~45%3.0~8.0工業建筑〔一般通用廠房倉儲建筑≥0.5注:1.居住建筑密度、容積率,兩者不宜同時取最大值;2.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3.本表指標不含半地下、地下層面積;4、工業建筑容積率除滿足本表規定外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一單個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應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周邊環境、交通、地價和配套服務設施等情況組織專家論證綜合分析后確定;
〔二當建設項目包含兩個〔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質的地塊時,宜分別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三當建設項目同一地塊兼容不同用地性質或建筑層數混雜的建設項目,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基礎上,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一》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第十七條對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宜獨立建設:〔一低層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層居住建筑、高層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第十九條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條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予核準建設:〔一鄰接土地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第二十條現有建筑基地已達到本規定建筑容量指標的,除特定必須的公共配套設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為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經濟適用房等,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環境組織專家論證后合理確定。第四章建筑間距第二十二條住宅建筑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通風、采光、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因素確定。遮擋建筑為多、低層建筑的,采用日照間距系數法計算建筑間距且按最不利點確定。遮擋建筑為高層建筑的,采用日照分析法計算建筑間距。住宅朝向南偏東或南偏西時,住宅日照間距系數可根據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表二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減值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3.本表指標僅用于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第二十三條住宅建筑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至少有一個滿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大寒日滿窗有效日照時間不應低于2小時;危舊改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滿窗有效日照時間1小時的標準。有效日照時間段為大寒日8:00--16:00。第二十四條住宅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間距應以最底層住宅的臥室、起居室窗臺面計算。第二十五條住宅建筑應確定一面作為主朝向,其他朝向為次要朝向,可不考慮其日照要求;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東西向布置。住宅建筑面寬長度不宜大于80米。第二十六條受遮擋建筑為違法建設、臨時建設,其日照<間距>不予考慮。第二十七條兩幢建筑夾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時,按平行布置建筑間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時,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控制。第二十八條多層住宅之間的間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同時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平行布置時:多層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采用日照間距系數法計算建筑間距,日照間距系數為1:1.26<列入市危舊改項目的新建居住建筑日照間距系數不小于1.24>;且其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6米。〔二垂直布置時:多層住宅垂直布置時,其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3米;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4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第二十九條中高層、高層住宅間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同時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平行布置時:1.中高層中高層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25米;2.高層〔1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寬長度小于35米,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25米;〔2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寬長度大于35米,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30米;〔3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寬長度小于35米,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35米;〔4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寬長度大于35米,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40米。〔二垂直布置時:中高層、高層住宅垂直布置,其最小間距不宜小于25米;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第三十條低層住宅之間的間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同時,其間距不宜小于14米。第三十一條中高層、高層住宅與多、低層住宅之間南北向平行布置時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同時其最小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南側為中高層、高層住宅,其間距按中高層、高層住宅間距執行;〔二南側為多層住宅,北側為中高層、高層住宅,其間距不宜小于18米;〔三南側為多層住宅,北側為低層住宅,其間距按多層住宅間距執行;〔四南側為低層住宅,其間距不應小于14米;〔五低層住宅與其東、西側多層住宅垂直布置時間距不應小于8米;相對墻面均開窗間距不應小于10米。第三十二條住宅建筑山墻間距在符合消防間距規定的同時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多〔低層住宅之間不應小于7米;〔二中高層與多〔低層之間住宅之間不應小于9米;〔三高層與多〔低層住宅之間不應小于13米;〔四高層與中高層、高層之間不應小于15米。第三十三條非居住建筑與住宅之間距離在符合日照要求和消防規定的同時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非居住建筑與住宅平行布置:1.當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0米,北側為住宅,其間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1.5倍控制,且不應小于10米;南側為住宅,其間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1.0倍控制,且不應小于8米;2.當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米,北側為住宅,其間距按住宅建筑間距控制;南側為住宅,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二非居住建筑與住宅垂直布置:1.當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0米,其間距不應小于7米;2.當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米、小于24米,其間距不應小于8米;3.當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間距不應小于15米。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托兒所生活活動用房以冬至日9:00~15:00為有效日照時間,日照時數不應小于3小時;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和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老年公寓與相鄰建筑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應小于2小時。第三十五條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垂直貼建的,必須滿足居住建筑規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體建筑綜合考慮。第三十六條上述建筑間距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地形高差。第五章建筑退讓第三十七條沿建設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鐵路兩側及電力線保護范圍等邊側的民用建筑,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文物保護、風景旅游、市政管線、消防環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相鄰東西邊界處,不宜布置東西向居住建筑。由高、多、低層等組合建筑及退臺建筑的退讓,分別按各類別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的,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一建筑物東西向及南側為多層建筑的退讓用地邊界距離實行對等退讓原則;〔二北側相鄰用地為規劃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時,南側中高層、高層建筑退讓北側用地邊界不小于規定日照間距的2/3;〔三邊界外側為公園、綠地、廣場、水面等開放空間或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區及用地邊界不規則的地區、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距離應不影響邊界外側用地功能使用;〔四地下建筑離用地邊界距離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離>的O.7倍。按上述距離要求退讓邊界或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最低不應小于3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第四十條建筑退讓道路的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一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滿足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定;〔二后退計算點為計算建筑面積的建筑最外墻面線;〔三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業設施<單層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總營業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0米;紅線外有綠線控制的,且后退綠線距離不應小于20米;且符合交通影響評價的要求。〔四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應增加5米執行;〔五舊區改建,在滿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其后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可適當減小。〔六商業步行街、小街巷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技術論證,但不得逾越道路紅線;〔七建筑的雨蓬、基礎、臺階、圍墻及其附屬設施應根據城市景觀要求退讓;〔八圍墻、門衛退讓道路紅線不小于建筑紅線與道路紅線距離的1/3。第四十一條建筑后退鐵路距離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城際鐵路兩側建筑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50米;〔二鐵路干線兩側建筑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20米;〔三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筑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15米;〔四鐵路兩側圍墻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距離不應小于10米,圍墻高度不應大于3米。第四十二條建筑后退非沿路架空的專用電力高壓走廊的電力線的距離應滿足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一在電力線保護區<高壓走廊>范圍內不應新建建筑;〔二建筑物退讓非沿路架空的專用電力高壓走廊電力線邊導線的距離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其距離為:1-10KV5米;35-110KV10米;154-330KV15米;500KV20米。〔三沿道路架設高壓線應滿足城市電力規范,與建筑物距離應滿足下表要求:線路電壓〔KV〈11-103566-110220330安全距離〔M1.01.53.04.05.06.0第四十三條建筑后退藍線、綠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規定外,按下列要求確定:〔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離不應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宜適當加大后退距離,具體標準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織專家論證確定。第四十四條在村鎮、城鎮范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帶的寬度須符合以下規定:〔一高速路,國道,兩側各不宜小于50米;〔二一級公路,兩側各不宜小于20米;〔三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不宜小于10米;〔四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應新建、改建、擴建建筑,但可耕種或綠化。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五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離帶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五條建筑的高度必須符合建筑間距退讓、日照、消防、城市景觀設計等方面的要求,同時應符合本章的規定。第四十六條在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訊設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訊等有凈空要求的設施周圍新建、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應符合國家、地方等相關規范要求。第四十七條在文物、建筑保護單位、風景區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相關規劃執行。第四十八條鼓勵沿城市主、次干路兩側建設高層公共建筑。第四十九條建筑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直接臨接廣場、河道的,其高度可適當提高,但在山體周邊的建筑宜適當降低。第七章公共配套設施第五十條城市居住區配套設施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XX版和《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與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的,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及本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劃要求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第五十二條居住組團或零散居住用地應按居住組團配置公共設施的要求或具體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第五十三條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可按有關規范、規定要求酌情降低。第五十四條配套社區組織用房、物業用房和社區衛生等用房建設標準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五條農貿市場〔凈菜超市配置原則:農貿市場〔凈菜超市應結合城市商貿網點布局規劃和周邊居民現狀進行設置。每1.0-1.5萬人設置一處,建筑規模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底層面積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并應配置相應的停車場地和人流集散廣場。第五十六條教育設施配置標準:教育設施應結合城市中小學布點規劃和周邊居民現狀進行設置。幼兒園:每0.5-1.0萬人設一處,標準規模為6、9、12班,每班容30座。配建幼兒園用地面積為:6班規模≥3000平方米;9班規模≥3500平方米;12班規模≥4000平方米。幼兒園應設置室外游戲場地。小學:每1.5-1.7萬人設一處,標準規模為24、30、36班,每班容45座。配建小學用地面積<指學校建設用地為:24班規模≥20000平方米;30班規模≥25000平方米;36班規模≥30000平方米。中學:每3.0-5.0萬人設一處,標準規模為24、30、36班,每班容45座。配建中學用地面積<指學校建設用地為:24班規模≥24000平方米;30班規模≥30000平方米;36班規模≥36000平方米。第五十七條環衛設施配置:環衛設施應結合城市市容環衛規劃和周邊居民現狀進行合理設置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市容環衛設施,設置標準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執行。第八章綠地第五十八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其他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應達到如下標準:〔一新建多層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5%,高層〔含中高層綠地率不得低于37%,改建、擴建居住區綠地率不得低于25%;〔二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和公共文化設施綠地率不得低于35%;〔三公園綠地率不得低于75%;游園綠地率不得低于65%,園林廣場綠地率不得低于60%;〔四城市大型商業、市場、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根據其功能要求合理確定。第五十九條產生有害性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及垃圾處理廠應按相應的專業規范要求設置衛生防護林帶。古樹名木周邊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護綠地。濱臨水體的綠帶應結合地形與岸線設計,有機地組織水體、綠帶景觀,形成有濱水特色的景觀綠帶,并應在道路和水面之間留出透景線。第六十條新建居住區的公共綠地,采用分級設置的原則:〔一組團級公共綠地面積不應小于0.5平方米/人;小區級〔含組團級公共綠地面積不應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區級〔含組團級和小區級公共綠地面積不應小于1.5平方米/人;〔二每塊集中綠地面積不應小于400平方米,寬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須滿足不應小于三分之一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范圍之外。其中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總綠地面積的70%;〔三鼓勵居住區公共綠地向公眾開放;第六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應嚴格控制,不應挪作他用。確因特殊需要,改變其用地性質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報批。城市綠線范圍內,不宜建設與綠地規劃無關的項目。第六十二條鼓勵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垂直與平面相結合的綠化。第九章建筑停車及地下空間第六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及居住區必須配置相應的停車位。居住建筑〔群的〔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按《表三》執行,非居住建筑配建停車位按國家規范執行〔本表停車位指標不包括單位擁有的專業車隊所需機動車停車位,表中各項指標均為下限:表三類別小型汽車〔車位/戶非機動車庫〔平方米/戶低層低密度住宅1.2經濟實用房、廉租房等0.33.0普通住宅0.83.0注:表中的指標為最低標準。第六十四條停車位面積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小型汽車露天停車場25~30平方米/車位;小型汽車室內停車庫30~35平方米/車位;小型汽車路邊停車帶16~20平方米/車位。多層機械式停車應按產品樣本和設計圖紙核算。摩托車停車位3~3.6平方米/車位;自行車停車位1.5~1.8平方米/車位。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按下表〔表四換算:表四車輛停車位當量換算系數車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鉸接換算系數0.71.02.02.53.5第六十五條居住區應優先考慮地下停車,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30%。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設置地下停車場。地面停車位可與樹陣式綠地相結合。第六十六條停車場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要求,宜右進右出。第六十七條建筑基地應向次干路、支路設置開口,不宜向主干路設置開口,禁止向快速路設置開口。第六十八條各類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距相鄰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橋、隧道的起坡線距離不宜小于50米。第六十九條地下空間利用應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管網、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鼓勵同一街區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按規劃進行互通設計。地下通道的設計應與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應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積不應小于50平方米。第七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一在城市中心區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或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居住區;〔二在城市外圍地區或交通相對寬松的地區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項目或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居住區;〔三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兩側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商廈、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酒店、醫院、學校等;〔四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大型加油站、公交樞紐、物流中心等城市交通設施;〔五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對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市政工程項目;〔六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第十章建筑景觀第七十一條鼓勵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廣場、綠地、通道、核定指標以外停車場〔庫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第七十二條市區主次干路兩側、沿河湖水系、風景區周圍建筑〔含新建及改造應滿足以下要求:〔一主干路兩側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處理,不應設置外凸式陽臺<包括外封閉式>,建筑的陽臺、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線;〔二沿路建筑空調器室外機及附屬設施必須統一隱蔽設置;〔三沿路建筑附著商業招牌、廣告必須統一設置。 第七十三條建筑與城市道路紅線之間不應單獨設置鍋爐房、廚房間等有礙城市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配、變電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層,確需獨立設置的,要根據消防、環保、安全等規定進行布置,其外部形象應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圍墻宜采用透空式設計。第七十四條鼓勵建筑群體組合空間環境設計。第七十五條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設小型商業設施,鼓勵沿支路建設商業設施,鼓勵建設商業內街:〔一帶狀商業設施<總體長度與平均進深比大于3:1的>允許建設長度占其所臨道路長度的比例,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根據該道路的性質分別控制為:對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10%10%40%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業設施為內街形式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酌情提高其長度占其所臨道路的比例;〔三沿街商業設施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大于規定距離2倍以上的,可不納入上述計算范圍。第七十六條設置城市雕塑應按照城市規劃實施,方便公眾觀賞,雕塑選址不應影響城市交通和交通視線。交通性廣場不宜設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設計應考慮設置環境的人文景觀、自然景觀和尺度、色彩、質感等因素。第七十七條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間造型應與環境相協調:〔一道路紅線內懸挑的燈箱、廣告、招牌與人行道的凈空不應小于3米;〔二與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5米,總高度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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