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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5-附件2-3《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指南》(報批稿)編制說明一、編制背景和必要性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是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增強服務功能、有序參與經濟社會建設各項事業的基礎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廣東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廣東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制定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意見,健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人才管理體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和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將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各級政府人才工作體系,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要求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和技能等級認定渠道。《廣東省民政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部署推動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政府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完善社會組織人才保障機制。這為未來一段時間內廣東省社會組織人才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引。社區社會組織是我國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各級民政部門也將加強社區社會組織人才培養作為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的關鍵內容。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對各地民政部門統籌推進社區社會組織骨干隊伍建設工作作出了總體部署。廣東省民政廳印發的《廣東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年)》進一步要求全省各地民政部門結合“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的組織實施,著力培養一批熱心社區事務、熟悉社會組織運作、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干。《2020年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0年末廣東省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量達到7.18個,總體規模居于全國前列。但是立足實際,廣東省社會組織整體發展水平還處于成長階段,社會組織專業能力不足,專業人才匱乏、社會組織人才配套政策不完善、社會組織對人才的吸引力不強等突出問題制約著社會組織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十四五”時期,加強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社會組織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培養與評價政策,成為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全面發展的關鍵。民政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民政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將加快社會組織領域的標準制定修訂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予以推進。有鑒于此,《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制定對于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新時代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以及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義。二、編制過程(一)任務來源《指南》編制任務來源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批準下達2020年第二批廣東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粵市監標準〔2021〕25號)。(二)工作組織情況《指南》由廣東省民政廳提出并歸口,起草單位包括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廣州社會組織研究院、廣東省標準化研究院。(三)具體工作情況1.明確《指南》編制思路2021年2月,起草工作組廣泛收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相關的政策文件、學術研究文獻以及其他區域實踐經驗等資料,對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的總體目標、主要內容和實施路徑進行了系統梳理,逐步明確了《指南》編制的工作思路。在此期間召開1場起草單位研討會,對《指南》編制的工作思路進行了全面論證。2.形成《指南》初稿2021年3月,起草工作組在充分吸收已有政策文件、學術研究文獻、區域實踐經驗材料及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構建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勝任力模型,并圍繞該理論模型設計出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包括課程研發、培養實施、培養評價、基礎保障四大工作體系在內的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體系,由此形成《指南》初稿。3.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2021年4月至10月,起草工作組廣泛聽取地方標準編制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先后組織起草單位負責人、社會組織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開展線下研討會2場、線上意見征集3次,共收集到反饋意見26條。起草工作組對這些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對《指南》初稿進行多次修改和完善,由此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4.形成《指南》送審稿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起草單位對外發布《指南》征求意見稿,向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征求相關意見和建議,最終共收集到反饋意見107條。具體實施情況包括:(1)2021年11月,面向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各處室以及廣東省各地市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共收集到反饋意見4條。(2)2021年11月至12月,依托廣東省民政廳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共收集到反饋意見10條。(3)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面向廣東省全省性社會組織和21個地市社會組織召開線上意見征求會2場,共收集到反饋意見93條。起草工作組對收集到的107條反饋意見進行逐條討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最終采納了其中的83條。其余24條反饋意見不予采納的主要理由包括:不符合社會組織現實發展情況的4條;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存在矛盾沖突的4條;在《指南》征求意見稿中已有闡述或體現的12條;不在《指南》的編制目標及文本修訂討論范圍內的4條。在此基礎上,起草工作組對《指南》征求意見稿進行相應修改,于2022年3月形成《指南》送審稿。5.形成《指南》報批稿2022年3月,《指南》編制的提出單位和起草單位組織申請召開專家審定會1場,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組織代表以及標準化領域專家對《指南》送審稿的基本結構、主要內容和體例格式進行了全面審議,共收集到修改意見31條。起草工作組在認真研究和充分交流的基礎上,對專家審定意見予以全部采納,于2022年5月最終形成并提交《指南》報批稿。三、編制工作思路(一)突出問題導向和理論支撐在《指南》編制過程中,起草工作組嚴格堅持問題導向和理論支撐的工作思路,要求《指南》能有效回應對廣東省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的現實挑戰,所編制的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體系應當具備專業化和體系化的理論模型支撐。《指南》編制工作的總體目標聚焦于有效引導廣東省社會組織領域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格局相適應,與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方向相契合,與不同類型社會組織基本屬性相匹配的管理人才培養體系。基于此,起草工作組明確了包括基本概念界定、理論模型構建、課程體系設置、實施路徑分類、評價工作設計、保障措施規劃在內的六大核心工作方向。在充分整合社會組織研究領域專業資源的基礎上,起草工作組構建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的勝任力模型。該模型包括三類面向十個維度:(1)第一類面向為“勝任力層次”,包括勝任社會組織相關管理崗位的職業技能、職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三個維度。(2)第二類面向為“管理人才類別”,包括決策機構負責人、執行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負責人三個維度。(3)第三類面向為“社會組織類型”,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和社區社會組織四個維度。社會組織管理人才所應具備的勝任力源于這三類面向十個維度的交叉組合,包括通用勝任力和專有勝任力兩類范疇。其中,“通用勝任力”是指一般社會組織的管理人才有效運營社會組織、達成社會組織發展目標的較為普遍化的專業管理技能和綜合素質;“專有勝任力”是指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和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人才有效運營社會組織、達成社會組織發展目標的較為特殊化的專業管理技能和綜合素質。(二)明確編制工作的基本原則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和規定編寫本標準內容。《指南》的編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科學性: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力求全面、客觀地反映新時代社會組織管理人才應當具備的勝任力。2.合理性:回應了社會組織對不同崗位管理人才勝任力的多層次需求,邏輯清晰,結構合理。3.前瞻性:立足長遠,以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為方向,引導社會組織領域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格局相適應的管理人才培養體系。4.適用性:構建了適用于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管理人才培養體系,相關內容切實可行。(三)確保主要內容編制依據的合規性《指南》在起草過程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的指導意見》(粵民發〔2015〕70號)等相關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作為依據,確保主要內容的合規性,相關內容的主要依據見下表:標準內容條文主要依據社會團體定義3.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社會服務機構定義3.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及配套規定基金會定義3.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及配套規定社區社會組織定義3.5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號)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定義3.6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的指導意見>等四個文件的通知》(粵民發〔2015〕70號)通用勝任力主要內容6.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的指導意見>等四個文件的通知》(粵民發〔2015〕70號)專有勝任力主要內容6.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的指導意見>等四個文件的通知》(粵民發〔2015〕70號)持續優化人才發展環境9.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7〕1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等(四)主要條款的說明1.《指南》的基本框架《指南》的基本框架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培養目標、培養內容、實施路徑、培養評價、保障措施、附錄及參考文獻等11個部分。《指南》在起草過程中特別注重勝任力理論、模型和方法的應用,界定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的三種類別,并區分了普遍適用于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的通用勝任力和特別適用于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和社區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的專有勝任力,同時對相關方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支持體系的重要職責進行了描述。2.《指南》的主要內容第1部分“范圍”規定了《指南》的適用范圍。第2部分“規范性引用文件”列明了《指南》直接引用規范性文件。第3部分“術語和定義”界定了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社區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等術語,明確了《指南》所稱社會組織管理人才是指在社會組織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中勝任管理崗位的負責人員。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是指適應新時代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要求,按照特定的培養目標,以相對穩定的教學內容、課程體系、管理制度和評價方式,提升社會組織管理人才職業技術能力、職業知識水平和職業道德品質的教育與培訓活動。第4部分“基本原則”明確了《指南》起草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科學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前瞻性原則以及適用性原則。第5部分“培養目標”規定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的總體目標,即通過建立科學的管理人才培養體系,提升社會組織管理人才有效運營社會組織、達成社會組織發展目標的職業技術能力、職業知識水平和職業道德品質,促進社會組織實現更加均衡、更有效能、更可持續、更高質量的發展。第6部分“培養內容”列明了四類社會組織的三類管理人才應當具備的通用勝任力和專有勝任力。其中,通用勝任力包括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的政治引領能力、內部治理能力、戰略決策能力和資源開發能力,執行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的黨建執行能力、規劃制定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資源統籌能力,以及監督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的決策監督能力、財務監督能力和履職監督能力;專有勝任力則根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和社區社會組織的專有屬性和核心業務,為三類管理人才匹配了不同的特色類職業技能和職業知識。第7部分“實施路徑”界定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的各類實施主體,包括具有管理人才培養需求的社會組織、樞紐型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具備實施社會組織管理人才教育與培訓資質和能力的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服務機構等。進而描述了社會組織內部培養、社會組織委托培養、樞紐型社會組織培養、政府相關部門培養4種培養模式。在培養方法方面,《指南》引導實施主體積極適應信息化、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時代發展趨勢以及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終身學習的發展需要,采取線下和線上、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多元教學培訓方法,加強案例教學法和行動學習法的應用。第8部分“培養評價”描述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的評價體系,包括評價實施、評價內容、評價方式及持續改進。第9部分“保障措施”描述了社會組織、樞紐型社會組織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為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提供基礎保障的重點措施,包括建立多元經費投入機制、搭建人才交流學習平臺以及持續優化人才發展環境。第10部分“附錄”通過列明兩類資料性附錄,構建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課程體系,為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提供指引。其中,社會組織管理人才通用勝任力培養課程體系參見附錄A,其根據社會組織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管理人才的發展需求,設計了11門通用課程;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專有勝任力培養課程體系參見附錄B,其根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社區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具備的專有勝任力,設計了12門專業課程。四、地方特色與創新《指南》的編制工作具有如下特色和創新:(1)首創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地方標準:國內目前尚無專門針對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指南》的出臺將填補同類地方標準的空白。(2)貫徹落實黨管人才原則:《指南》在編制過程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在培養內容和課程體系設置中特別強調社會組織管理人才的政治引領能力和黨建執行能力,有助于推動實現黨建引領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3)重視社區社會組織發展需求:《指南》對社區社會組織的三類管理人才的培養內容和課程體系進行了專門設計,有助于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專業能力,進而助力推進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4)匹配專業可操作的課程體系:《指南》基于勝任力模型構建了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課程體系,并區分了通用課程和專業課程,對主要課程的授課內容進行了具體設置,為社會組織管理人才培養提供了可操作的工作指引。(5)凸顯具有廣東特色的多元化培養模式:《指南》結合廣東社會組織發展實際,梳理了社會組織內部培養模式、社會組織委托培養模式、樞紐型社會組織培養模式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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