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企業經濟處罰權的思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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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經濟處分權的考慮廣闊朋友們,關于“淺析企業經濟處分權的考慮〞是由查字典范文網論文頻道小編特別編輯整理的,相信對需要各式各樣的論文朋友有一定的幫助!一、問題的提出筆者曾遇到過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家貨運公司,被告乃其公司的一名司機,原告制定的“司機管理規定〞中規定司機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意交給別人駕駛,違犯該規定的處以記過、罰款2000-5000元、直至開除。被告與公司另一司機共同駕駛一輛貨車。某日,案外人頂替另一司機與被告共同駕駛原告的貨車從廈門開往深圳。此事被原揭露現并作出處分決定,扣罰被告5000元行車補貼并開除被告。后被告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返還被告被扣罰的5000元工資。市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原告一次性返還被告已扣工資〔罰款〕人民幣5000元。原告對此裁決不服,故起訴至本院。當時筆者的意見是因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賦予企業相應的經濟處分權,所以企業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但這引起了筆者的一些考慮,適度的經濟處分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現如今,各種經濟性的罰款在用人單位并不少見,最常見的莫過于以遲到、上班時間吃東西、睡覺等作為企業進展經濟處分的根據。我國企業享有經濟處分權的法律根據在于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了企業適用經濟處分的各種情形,比方違犯勞動紀律、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等。由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公布施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于2021年1月15日被廢止。可是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關于企業經濟處分問題并沒有相關規定。而理論中,采用經濟處分權進展管理的企業不在少數。所以有必要對此產生的相關問題進展討論。因“罰款〞一詞易引起歧義,故本文使用“經濟處分權〞這一說法。二、企業享有經濟處分權的合法性分析企業對勞動者適用經濟處分是否合法,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認為企業對勞動者進展經濟處分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有:1.?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沒有制止企業對職工進展經濟處分。根據“法無制止即為權利〞的原那么,企業擁有對職工進展經濟處分的權利。而且已經有某些地方立法率先試水。如2021年11月1日深圳市開始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施行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地方性勞動專項立法都有國家勞動、工資等法律規定作為其上位法源,并且都經過合法性審查。所以,這些地方性立法不但為區域內行使內部處分權提供了法律保障,從中也可以看出中央立法機關在該問題上的認可態度。孧2.企業經濟處分權是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一種約定,是對各自權利義務達成的合意。在我國,企業對勞動者進展經濟處分的根據一般是企業規章或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贊成者主張制定企業規章是企業的一項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所以企業為了更好的管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企業規章中設立一定的經濟罰款條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經過分析,上述兩種觀點都缺乏以說明企業享有經濟處分權的合法性。眾所周知,“法無制止即為權利〞,其所適用的范圍是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不平等,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企業行使經濟處分權是以剝奪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為代價的,假設任由企業利用這項原那么去損害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地位將每況愈下,將勞動者置于更加危險的地位。所以筆者認為勞動關系領域不宜適用“法無制止即為權利〞的原那么。至于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其屬于地方性法規,力避罰款一詞,但這里的“經濟處分〞指的是行政法意義上的罰款。企業并非行政法意義上的執法主體,不能行使行政罰款權。該條例在施行過程中,其合法性必將面臨質疑和挑戰。因此,要使經濟處分合法化,必須尋求上位法律支持。孨另一方面,用企業規章制度來論證企業經濟罰款行為的合法性,實際上是否認了我國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強迫性規定的事實。經濟處分金的性質,在我國學界一般被定性為違約金或賠償金。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說明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犯效勞期約定和勞動者違犯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另約定其他形式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說明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形,除此以外,再無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多數情況下,因勞動者違犯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企業要求賠償同樣是沒有法律支持的。?勞動合同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就是,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故目前企業對其所屬職工進展經濟處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違法的。然而,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企業經濟處分卻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三、企業享有經濟處分權的合理性分析對于企業是否享有合理的經濟處分權,目前理論界眾說紛紜。反對企業擁有經濟處分權的主要理由是從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出發,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一旦賦予企業經濟處分權,企業很可能利用自身的優勢濫用此項權利,隨意處分勞動者,從而損害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那么在于經濟處分作為一種管理手段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經濟處分作為方案經濟時代的產物已被廢止,并無再重新確立的必要。現代企業應隨著時代的開展而轉變管理理念,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積極創設新的管理方式。筆者認為,上述觀點確實存在一定道理,但是在勞動關系中,保護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地位,并不意味著就要犧牲企業的權益。就目前來說,經濟處分確實是一種良好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為相對于其他形式的管理手段而言,經濟利益與勞動者具有最直接的聯絡,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處分對于管理職工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假設一直過度的保護勞動者的權利,那么不僅勞動者自我保護才能得不到進步,同時也會制約企業自身的開展。況且在職工違犯企業規章的行為中,有些并不直接導致企業的經濟損失,但對企業的管理有其他方面的負面和消極影響,這理應受到一定的懲罰。但是在我國如今的勞動法律體系中,在沒有到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般的懲罰方式如教育和告誡的效果無法對每一個違犯紀律的人起作用,企業勞動紀律很難得到保障。孫假設動輒適用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更加無從保障。從國際上看,賦予企業經濟處分權的國家不在少數,當然權利的行使會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在日本,就公布了?勞動標準法案?,規定企業在員工月工資的10%的限度內可以進展罰款。在印度,公布了?企業雇傭標準法案?,對企業罰款權進展了規定。在瑞士,也同樣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允許企業行使經濟處分權孭.在這些國家中,盡管賦予了企業經濟處分權,也鮮少發生我國目前反對者們所擔憂的損害勞動者權利的現象出現。我國可以參照國外的成功經歷,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創設適宜本國國情的經濟處分制度。最后,在現階段,盡管法律沒有賦予企業經濟處分權,但是經濟處分的現象卻廣泛存在,與其讓企業經濟處分處于一種混亂狀態,從而導致勞動者的權利受到損害,倒不如法律明確經濟處分的地位,并通過輔助的制度防止企業濫用此項權利,假設企業的罰款權行使不僅合法、合理、程序公正,并有相應的申訴機制,對于勞動者的損害可能性可以降到最低,將更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四、對企業經濟處分的法律規制建議通過以上的分析,以及從目前我國的國情來看,完全取消企業罰款權是不現實的,企業罰款權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是對員工經濟利益的剝奪,因此企業經濟處分權必需要受到法律的規制。〔一〕明確企業享有經濟處分權我國應在勞動法律體系中明確確立企業享有經濟處分權。假設將企業經濟處分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規定下來,同時以一定的程序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才會真正起到保護勞動者的作用。至于最重要的經濟處分數額確實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假設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那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還有企業罰款不對其他福利等待遇產生連帶影響,該做法不僅可以維持了企業的正常運作和管理,同時又保護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不至于因為經濟處分而導致工資利益的損失,影響根本的生存。〔二〕企業經濟處分權的程序保障第一,告知制度。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對勞動者做出經濟處分的直接根據。所以它的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內容不違犯法律的強迫性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方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就得告知遵守企業規章是勞動者的一項義務,而且對于涉及經濟處分的相關條款有必要對勞動者予以釋明。勞動者知曉其所應遵循的權利義務,才能是企業進展經濟處分的前提。第二,發揮工會的作用。工會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組織,可以彌補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利益方面的弱勢地位,在企業施行企業經濟處分中應發揮作用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工會最主要職責就是在企業規章制定的規章時,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對于不符合勞動者權利的相關經濟處分條款,敢于提出反對意見;其次,在企業對勞動者進展經濟處分時,應查看證據是否充分,監視企業實行經濟處分職能。第三,申訴制度。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的罰款,并不是無條件的承受,公司必須審核對勞動者懲罰的合理及必要性。如假設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其可以直接向上級指導提出異議,由作出處分的人或者部門提出證據證明其處分的正確性。假設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對勞動者施以一定數額的經濟處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提起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五、結語綜上所述,目前在我國企業廣泛存在的經濟處分現象,是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但是,從我國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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