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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專題講座

第一頁,共五十四頁。主要內容第一部分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第二部分常見的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第三部分風險防范第二頁,共五十四頁。2016年中國各類銀行不良貸款利率分析盤點備注:2016年各家銀行年報發布后,前瞻產業研究院對近300家進行統計,組圖為統計結果節選。第三頁,共五十四頁。第四頁,共五十四頁。第五頁,共五十四頁。第六頁,共五十四頁。不良貸款形成原因1.外部因素(1)借款人因素:經營不善、惡意避債;(2)政策因素:宏觀經濟政策缺乏連續性、經濟波動頻率高、幅度大,信貸擴張收縮壓力大,形成貸款沉淀;(3)行政干預因素:來自地方政府的壓力(救濟貸款、信貸資金財政化等)。2.內部因素(1)決策失誤:對借款人現狀及市場形勢判斷偏差、失誤;(2)貸款結構不合理:貸款組合結構失衡、貸款投向不合理引起貸款過度集中等;(3)違規發放貸款。第七頁,共五十四頁。案例介紹(一):黑龍江省綏化農墾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黑8105刑初18號(節選)

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曹萬海、田曉軍分別在擔任農行海倫農場分理處主任、副主任期間,負有信貸審核職責卻疏于管理,致使以60多農戶名義貸款的某11成為本單位放貸“壘大戶”的風險源頭。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曹萬海、田曉軍迫于貸款清收壓力,為完成工作業績,以農戶新貸償還某11等大戶到期不良貸款,接著又因開發黑龍江省海倫市海北鎮帝雅華庭樓盤資金短缺,用農戶新貸來倒貸償還自己的債務等多種因素,就不按法定貸款程序組織進行入戶、到地等貸前調查,由田曉軍匯集甚至偽造部分借款戶材料后交給信貸員整理簽字,顛倒次序,遺漏資信審核,并讓臨時工按大額貸款需要虛增虛填農戶承包土地畝數等方法發放貸款。以及在明知農戶土地承包合同、大額貸款業務調查表、農場人員土地及收入確認表等內容有假,卻只要信貸材料全了就不依法對多項聯保貸款手續的真實性進行貸時審查,尤其是未監督審核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擔保人擔保的可靠性,即在關于聯保戶申請大額貸款的情況說明等材料后面簽字,準許將貸款手續通過信貸C3系統提交農行海倫支行審核。經農行綏化分行批復并向借款戶放貸后,曹萬海、田曉軍也不督促和組織進行貸后檢查。曹萬海、田曉軍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向黑龍江省海倫農場及海倫市扎音河鄉農戶馮某等39人發放貸款人民幣780萬元(39人×20萬元),向農戶邊某等7人發放貸款人民幣133萬元(7人×19萬元),向農戶王某等5人發放貸款人民幣90萬元(5人×18萬元),發放貸款共計51筆,合計人民幣1003萬元。案發至今尚有未收回的貸款本金人民幣857.12萬元,給農行海倫支行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曹萬海、田曉軍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發放貸款、騙取貸款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依法返還相關銀行。第八頁,共五十四頁。案例介紹(二):銀行高管違規放貸后隱居13年

48歲的馮偉大學文化,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高管,伙同領導違規發放貸款7個多億后,畏罪潛逃13年被抓獲。

案發前,他先后擔任北京城市合作銀行(現北京銀行)中關村支行的資金部經理、副主任等職務,主管資金部的相關工作。據指控,1993年至1997年間,馮偉伙同行長霍海音(已判決)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違反國家規定,以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將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寶樂科貿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共發放貸款7.46億余元。檢方認為,被告人馮偉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淀法院一審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馮偉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8萬元。他違規放出的貸款至今仍有2.7億余元未能追回。第九頁,共五十四頁。第一部分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第十頁,共五十四頁。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概念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第十一頁,共五十四頁。(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2、主觀方面3、客體4、客觀方面第十二頁,共五十四頁。1、主體【違法發放貸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第十三頁,共五十四頁。身份犯概念:以特殊身份作為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1)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作為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無此特殊身份,該犯罪不可能成立;(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例如:243條誣告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從重處罰。第十四頁,共五十四頁。單位犯罪概念:法律明確規定的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犯罪。特征:1.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法定性:對比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原則:1.雙罰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處罰。2.單罰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擇一處罰。第十五頁,共五十四頁。2、主觀方面過失:1.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2.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故意: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第十六頁,共五十四頁。3、客體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貸款管理制度銀行財產權益第十七頁,共五十四頁。4、客觀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第十八頁,共五十四頁。國家規定:刑法96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例如:《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合同法》等。《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辦法》╳第十九頁,共五十四頁。《商業銀行法》第四章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頁,共五十四頁。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第二十一頁,共五十四頁。(三)量刑【違法發放貸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第二十二頁,共五十四頁。數額標準數額巨大、重大損失:個人50萬、單位100萬數額特別巨大、特別重大損失:個人300萬、單位500萬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第二十三頁,共五十四頁。數額累計案情:王某自1996年2月至2016年任山東嘉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垓支行(原嘉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垓信用社)客戶經理,在任職期間,利用工作便利,違法發放貸款42筆,涉案金額406.56萬元,數額巨大并造成重大損失。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任嘉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垓信用社(現為山東嘉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垓支行)客戶經理期間,于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間,在對農戶發還貸款工作中,違反國家規定,在明知借款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或借款人、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違法發放貸款31筆,計款288.48萬元,后收回貸款26.26萬元,仍有262.22萬元無法收回。包括王某任職期間與其他沒有申請貸款資質的貸款人違法發放貸款,共計42筆,涉案406.56萬元,后收回貸款58.23萬元,仍有348.33萬元無法收回,造成了重大損失且無法彌補。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任嘉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垓信用社客戶經理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第二十四頁,共五十四頁。關系人:《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近親屬:本人的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第二十五頁,共五十四頁。第二部分常見的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第二十六頁,共五十四頁。案例介紹第二十七頁,共五十四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南刑初字第877號(節選)被告人張某某系尚志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帽兒山信用社負責人,負責對信貸人員提交的貸款資料進行審核,在本案中張某某還負責審核貸款用途。翟某某與畢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7月,翟某某與畢某某因購買哈爾濱市道里區買賣街辦公樓資金不足,找到黑龍江融創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楊某某(另案處理)幫忙辦理貸款。楊某某偽造翟某某與畢某某的離婚證、翟某某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紅河新區713棟7單元0層1號商服用房和713棟5單元-1層2號地下商服用房的房產估價報告、畢某某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紅河七街區713棟6單元-1-1層1號商服用房的房產估價報告。翟某某所有兩處房產虛假價值為8067500元(真實價值為3350800元),畢某某所有房產虛假價值為9371400元(真實價值為4948600元)。2012年9月,翟某某以哈爾濱市道外區北十四道街123號飯店裝修為由,用哈爾濱市道外區紅河新區713棟7單元0層1號商服用房和713棟5單元-1層2號地下商服用房虛假價值作抵押,向尚志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帽兒山信用社貸款400萬元;畢某某以哈爾濱市南崗區大順街17號賓館裝修為由,用哈爾濱市道外區紅河七街區713棟6單元-1-1層1號商服用房虛假價值作抵押,向尚志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帽兒山信用社貸款400萬元。翟某某和畢某某的三處房產均辦理了真實的房產抵押登記,權利人為尚志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帽兒山信用社。張某某違反貸款審核流程,未對貸款抵押標的物、貸款用途進行核實便在個人借款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同意意見。翟某某與畢某某申請的兩筆貸款經信用社逐級審核后,于2012年9月24日、26日兩次將800萬元貸款發放至楊某某指定的其公司員工焦某某的賬戶內,800萬元貸款均被楊某某用于歸還其個人欠款及公司的經營。2014年12月29日,張某某在公安機關向其核實情況時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已繳納)。第二十八頁,共五十四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阿刑初字第53號(節選)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哈爾濱市阿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松峰山信用社主任期間,采用農戶冒名頂替貸款的方法發放貸款154筆,共計人民幣496萬元。其中:李某自己和提供給李某某使用319萬元,提供給劉某某使用35萬元,提供給楊某使用66萬元,提供給李某某使用41萬元,提供給郭某某使用35萬元。經偵查,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抓獲。被告人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第二十九頁,共五十四頁。案例介紹于某違法發放貸款案第三十頁,共五十四頁。(一)化整為零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此種行為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第三十一頁,共五十四頁。(二)冒名頂替

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第三十二頁,共五十四頁。(三)虛假材料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第三十三頁,共五十四頁。(四)瑕疵擔保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第三十四頁,共五十四頁。(五)審查不嚴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第三十五頁,共五十四頁。(六)杜撰授信報告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第三十六頁,共五十四頁。(七)上指下派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后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第三十七頁,共五十四頁。(八)違規按揭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第三十八頁,共五十四頁。(九)虛構用途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第三十九頁,共五十四頁。(十)以新還舊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第四十頁,共五十四頁。(十一)違規保理貸款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第四十一頁,共五十四頁。(十二)代替簽字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第四十二頁,共五十四頁。(十三)虛增授信額度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第四十三頁,共五十四頁。第三部分風險防范第四十四頁,共五十四頁。一、調查、取證不可分任何調查結果都必須附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是否到登記機關進行調查,需要取得登記機關加蓋公章的登記證明材料;是否到現場進行調查、監督、檢查,需要保留帶有日期的攝像、攝影資料、會見、訪談筆錄等;核驗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財務報表是否與原件一致,應就報告、報表原件進行掃描并保留與報告、報表出具機構責任人調查筆錄等;調查借款人、擔保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效、簽章是否屬實,應與登記機關留存的材料及簽章進行比對。第四十五頁,共五十四頁。二、避免誤導、誘導向貸款人如實提供貸款所需材料是借款人的義務,銀行工作人員是否明知貸款材料所反映情況與事實不符是判斷“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重要因素,而是否誤導、誘導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大問題的材料是判斷責任人是否“明知”的依據,應避免在貸款材料的收集過程中對借款人、擔保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誤導、誘導,并應嚴格拒絕留存任何有嫌疑的材料。第四十六頁,共五十四頁。三、確保審批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是否嚴格履行貸款審批制度,是判斷各個級別“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及責任輕重的重要衡量標準。必須確保審批文件真實、完整,符合“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各項制度的要求。第四十七頁,共五十四頁。四、有效監管貸款用途

貸用不一是牽連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的原因之一,有必要根據不同的貸款用途制定切實有效的放款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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