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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年6月11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總目錄第I部分非居民企業的認定第II部分非居民企業繳納所得稅的一般規定第III部分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相關專題11第I部分非居民企業的認定223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兩種情況,符合之一者即構成非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定義3實施條例第四條: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國稅發(2009)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同時符合幾個要素負責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高層管理部門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權,或批準權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存放地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居住地實施條例第五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營業代理人:受非居民企業委托營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國稅函[2006]970號國稅發[2006]35號:《關于稅收協定常設機構認定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即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企業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不包括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4認定的重要因素關于實際管理機構

關于機構場所45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實施條例》第六條:所得包含的范圍: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其他所得。《實施條例》第七條:所得來源地:銷售貨物所得:交易活動發生地提供勞務所得:勞務發生地轉讓財產所得:(1)不動產所在地(2)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3)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5第II部分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般規定66包括兩類:第一類: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25%納稅,但存在核定利潤率的情況CASE1: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向境外貸款所得CASE2:外國公司在中國籍船舶到韓國采油第二類: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得稅法規定20%,實施細則第91條,減為按10%納稅,并存在幾種免稅的情況實際聯系: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納稅的待遇第二類計算稅基時不得扣除其他稅費支出.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例外:按收入總額5%計算所得額,按按1.25%計征率征收所得稅根據所得的性質,分別適用不同的納稅管理方法:登記管理、申報征收、源泉扣繳、協定待遇的備案/審批轉讓專有技術涉及的技術服務的認定:營業利潤or特許權使用費?(國稅函(2010)46號)非居民企業取得H股、B股等股票股息按10%代扣代繳,享受協定待遇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實施差額退稅。(國稅函[2008]897號、國稅函[2009]394號)

7納稅義務——兩種情況納稅義務基本規定相關聯的問題78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登記管理申報征收核定征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適用范圍:第一類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適用條件: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由稅務機關核定。方法:三種,即按收入總額、承包費用、經費支出核定。核定利潤率:承包工程作業、涉及和咨詢勞務(15-30%);管理服務(30-50%),其他(不低于15%);有一句認為時機利潤率明顯高的,可以更高利潤率核定。納稅范圍:提供勞務全在境內,全額申報納稅;同時發生在境內外,僅在中國境內的勞務收入申報納稅。勞務收入比例:機器設備、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勞務,未明確服務費金額或計價不合理的,稅務機關參照核定,無參照標準的,不低于總價款10%核定為勞務收入。源泉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適用范圍: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直接支付款項義務人;扣繳登記:首次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每次簽訂業務合同時在30日內備案。股權轉讓: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境內企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報送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取得所得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境內企業應協助征繳稅款。未申報繳納后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從非居民企業在境內其他收入項目中追繳。協定待遇:需享受的,申請享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總局第19號令)、《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1號)稅務登記:(1)非居民企業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在所在地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2)項目完工后15日內注銷稅務登記;(3)合同變更的,發包方或受讓方在10日內報告。進行納稅申報,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完工后結清稅款未構成常設機構,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報時附送報告,稅務機關備案。8案例1:分配股息的情況C公司情況一:外商投資企業分配協定待遇:B公司是否享受協定待遇(受益所有人、不以享受優惠為主要目的、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內比例)非協定待遇:10%B公司A公司C公司B(上市公司)A公司情況二:境外中資控股企業分配上市公司構成中國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從C公司股息免征A公司從B公司獲得股息,預提所得稅。D投資者從B獲得股息免征D投資者C公司B(上市公司)A公司H股市場情況三:由境內企業分配A公司從B公司獲得股息,預提所得稅。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后適用。從C公司獲得分紅,免征問題:以股代息是否征稅?原理上應征,沒明確規定9案例2:非居民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青海案例,青海國稅局網站開曼公司A公司(國內上市公司)其他股東基本情況美國公司、開曼公司、維爾京供公司轉讓A公司股份結果:外方股東轉讓股權收益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21253萬元。問題非居民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征稅?省級稅務機關的看法不一致未提及適用協定的問題對美國公司征稅的依據?(比例達不到25%,財產位于中國?)5%東風實業美國公司維爾京公司10%10第III部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相關專題

1、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及反濫用協定

2、間接轉讓股權及反濫用組織形式

1111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適用的范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可享受的協定待遇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率較低的稅基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批準機關:由省級稅局公布,報稅總備案批準時限:接受申請日起,分別為:省40/市30/縣20工作日不能確定的,層報稅總批準同一項所得多次享受同一項待遇的,首次審批后3年內可免于重復審批同一納稅人同一協定條款同一協定情況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稅務機關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適用的范圍常設機構及營業利潤的認定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其他類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實施源泉扣繳的,由扣繳義務人備案

12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國稅發[2009]124號)需審批方可享受的協定待遇經備案可享受的待遇以前可享受但未享受,多繳納的:自繳納結算3年內提出追補申請,并辦理審批/備案手續。退還稅款,不退還利息、滯納金、罰款未按要求審批備案、提供資料后果:稅務機關責任:3年后不得要求補繳稅款非稅務機關責任:補繳稅款、罰款、構成偷稅行為的按偷稅處理

后續管理12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受益所有人”意義只有受益所有人方可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協定待遇“受益所有人”定義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導管公司”的概念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不利于認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因素——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綜合分析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在合同之外,還存在于第三方的合同(例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反濫用協定——受益所有人的規定13案例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正確處理濫用稅收協定案例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6號)巴巴多斯稅收協定:發生在我國的股權轉讓收益我國沒有征稅權,征稅權在巴方結果:D公司不屬于巴居民,不適用協定稅務機關認定要點:D公司投資不足一年就轉讓,收益率偏高,不是實際經營成果D公司在巴巴多斯的稅收居民身份。雖然有使館及律師證明,但登記董事為美國籍,且無實際人員、營運資產D公司不符合通常投資原則,組建合資企業程序后即獲取巨額收益啟示601號文之前的案例,一般反避稅規定的適用。601號文后有類似案例,徐州案例。付匯手續之前的征免稅證明稅收情報交換機制境外公司取得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必要性合理的商業目的,避免認定為管道公司2010年2月,中巴新的議定書簽署,優惠待遇條件更嚴格14案例2:天津案例,毛里求斯協定A公司(巴)C公司(5600萬美元)C公司B公司(巴)毛里求斯稅收協定:轉讓規定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取得收益,應僅在轉讓者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征稅。轉讓一個公司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一方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參股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該收益的人在該轉讓行為前12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參與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另一方征稅。結果:稅務機關認為:A公司、B國內公司名義出資方,美總部管道公司,受益人為美國總部,不享受中毛協定待遇,按交易實質適用中美協定,由中國征稅。美國公司同意納稅,受讓方代扣代繳。稅務機關認定要點:C公司在中國不動產比例達不到50%C公司與美國之間關聯交易頻繁:簽署《技術支持與服務協議》,使用美國技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材料設備采購、產品銷售由美國進行。美國控制權?國際稅收情報交換——A、B公司登記信息,未果,因A公司又轉給百慕大公司。C公司《合資經營合同》載明A、B公司為美國公司獨資公司。(突破點)總部(美)15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間接轉讓股權的情況及原因通過轉讓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的境外企業股權,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原因:逃避中國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情況下轉讓方的申報義務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公開證券市場上買賣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扣繳的,非居民企業自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為實際取得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間接轉讓股權的申報條件: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時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境內被轉讓的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操作過程中,會層報至稅總審核;資料范圍: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反濫用組織形式——間接轉讓股權1617突破中間層的認定——間接轉讓視為直接轉讓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關聯方轉讓的特別納稅調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非居民企業向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應符合一般條件,并同時符合特別條件,報備資料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比例。4)交易對價中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5)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股權。特別條件:1)非居民企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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